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原因
保护版权问题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保护版权问题的问题与解决方案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在数字化时代中,网络传播快捷、信息共享便利化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同时也加剧了版权保护的难度。
盗版、侵权等问题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严重威胁到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针对保护版权问题进行探讨,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至关重要。
一、保护版权存在的问题1.版权价值认知不够随着信息共享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一些人对知识贡献的价值认识不足,认为持有一些信息并不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同时,一些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不认识,过度追求利益时难免会触犯知识产权法。
2.法律体系不完整我国的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完善,部分涉及版权保护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和严谨。
这个方面无疑导致了一些不法分子在网络上的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打击和约束。
3.监管手段和开支不足由于网络作为一个开放的公共平台,其文化网络环境灵活多变,针对保护版权问题的预算不足,监管手段不完善,对违法行为的有效打击难度大。
4.网络用户教育缺失在网络世界中,传播信息和获取知识的准则尚未形成完整治理体系,在这个过程中,广大网络用户的版权意识教育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对于网络用户尤其是青少年,不仅要发现并尊重知识产权,同时要加强版权意识的教育,引导他们在网络中出行,掌握版权保护意识。
二、针对保护版权问题的解决方案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与尝试。
1.法律治理在促进产权监管方面,国家需要加强版权保护相关法律及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完善。
进一步明确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管理和补偿问题,建立全面的政策和体制。
同时,要加强市场监管和规范,使其规范网络市场行为。
2.教育宣传要加强版权保护意识的教育,例如宣传《版权法》、《网络安全法》等专业法律知识以及网络知识产权管理标准。
通过互联网、网站、微信平台、微博等大众传播手段,让公众了解知识产权是门宝贵的财富以及打击侵权的需求,达到集体维权的目标。
浅析我国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制度
李 杰
( 西北政 法大学法律硕 士教 育学院 7 1 0 0 6 3 )
【 摘 要】 在 知识 经 济时 代 下 , 一 项独 立的 创 作 即 可 引发 多方 利 益 , 如
国学 者 和立法 者 的重视 。
二、 法定 许 可
何 分配和 兼顾 各 方利益 是 著作权 法 的主 要 任 务 , 著作 权 的 限 制与 反 限 制 制度 正是 法律调 整 的手段 。本 文 通过 比较 国 外立 法 , 试 图进 一 步 理 解 和 阐析 著作 权 限制 与反 限制制 度 。
一
、
1 . 定义 : 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 , 以特定方式使 用已发表 的作 品, 可以不经著作 权人 的许可 , 但需 向权利人 支付使 用费 , 并尊 重 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 。相对于许可使用 , 法定许 可属 于“ 非 自愿许可” 。设定法定许可 的 目的在于鼓励作 品的广泛传播 , 由于 合理使用 的标准较为苛刻 , 在 目的和数量 上有 明确 的要求 , 而法定 许可 的使 用人多 营利性主体 , 且使用智 力成果 的数量 大多超过合 理使用 的范 围, 故法律在 推定 对 已发表 作品的进一 步传播并不违 背作者 的意志 的基 础上规定法定许 可制度 , 由使用人 向著作权人 支付报酬 , 以平衡 著作 权人 与社会公 众的利益 。 2 . 范 围: 由于法定 许可制度 注重于保护公众利益 , 因而各 国立 法根据本 国实际经济 、 政治环 境对法定许 可的范 围规定 有 比较大 的差异。相对于国外立法 , 我 国的法定许 可制度 的范 围有 两个特 色: 一是我 国著作权法 对法定许 可设定 了一个 前提——作 者声 明 保 留权利者除外 ; 二是 法定许 可的使用 者包括 出版者 、 表演 者 、 广 播 电台、 电视 台 ,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表演者使用他人 已经发表 的作 品进行营利性演 出的情况应 当排除在法定许可使用 的范 围之外 。 3 . 著作权法在法定许 可方 面 的反 限制趋 势 。在数 字环 境下 , 法定许可的使 用方式和范围得到 了扩大 , “ 由版权法确定 某一种许 可证被版权人发出后 , 即暗示着另外几种传播权 的许可 ” 。
著作权的限制制度
20 09. 2(中)
著作权的限制制度
·法制园地·
李德春
摘 要 著作权的限制是指对著作权人的专有权行使的限制。本文从法哲学基础的角度论述了其存在的立法基础及现实
基础 ,同时 本文 也重 点探 讨了 限制 制度 的具 体内 容,即权 能限 制。
3.转载或转 播使用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转载或转播发表在其他新闻 媒介作品有三个条件,一是限于经济、政治或宗教的时事性文章,以及 具有同类性质的广播作品;二是限于该文章或广播作品无保留复制权 与播放权的声明 ;三是 在任何情况下均须指出作品的出处。 4.教学或科 研使用 教学或科研使用是指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 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二)强制许 可使用 强制许可使 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
将对已发表作品进行特殊 使用的权利授权予申请获得此项权利的使 用人的制度。强制许可使 用的功能在于借肋强制许可的方式限制著 作权人的专有权利,确保公众接触作品、使用作品的可能性,以促进整 个社会政治、经济、科学与文化的进步。
2.新闻报道 的使用 新闻报道一 般是指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
视台等媒体中不 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伯尔尼公 约》第 10 条之 2 对新闻报道的使用限定为“在事件过程中看到或听到 的文学或艺术作 品,且符合报道目的正常需要的范围内”。多数国家 依据公约作了明 确的规定。
(三)权利穷 竭 所谓权利穷竭是指权 利人行使一次即告用尽的有关权利不能再
次行使。这一原 则,适用于著作权中的发行权,一旦作品的原件或是 复制件经权利人同意而进 入市场后,则该作品作为商品的进一步销
著作权的取得、期限和
• 3、时事新闻是人们了解国家大事、世界大事的重 要途径,为了全面报道发生在国内外的时事新闻, 各个新闻媒体不可避免地要引用他人的作品。 • 但是引用的作品必须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而 且必须是为了报道时事新闻的目的。 • 这种引用可以是部分引用,也可以是全部引用。 只要目的不变,时事新闻报道对他人作品的引用 都属于合理使用。同时,引用时要注明作品的名 称、出处、作者的姓名等情况
• 1994年11月,电影学院经有关部门批准携 《受戒》一片参加法国朗格鲁瓦学生电影 节。电影节上,影片放映两次,观众主要 为参加电影节的各国教师及学生,电影节 组委会曾对外公开销售过少量门票,故不 排除有当地公民观看了此电影。故原告知 道上述情况后,诉至法院。 • 原、被告围绕是侵权还是合理使用展开辩 论。
• 除上述情况外,凡是作者使用假名、笔名 等发表的作品或者是未署名发表的作品, 其保护期也从发表之日起保护50年。如果 这50年中明确了作者,著作财产权的保护 期按照作者终生加上去世后50年来计算。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称为遗作。对遗 作的保护期和其他作品相同,即作者终生 和加去世后50年。超过这个期限,遗作无 论发表与否,著作财产权都归于消灭。
日本地震
• 4、在我国,各类新闻媒介体是党和人民政府对宣 传的工具,发表时事性文章的目的是让人民了解 国家的近期方针、政策。对于这一类作品,国家 是要促进其广泛的传播,才能达到让人民广泛了 解、知晓的目的。
• 2001年,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更加注意了尊重作者的权利, 所以在此种合理使用的情况中增加了如果作者自不许其他 媒体刊登、播放的,便不能合理使用的内容 • 但是,创作这一类作品时,作者或者作者作在单位也要付 出相应的经济和脑力劳动,这一点在修改前的著作权法中 似乎没有被注意 • 因此,该条款已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合理使用”条款, 作者拥有声明排他权。
第八章 著作权限制..
• 如果一位诗人发表了他创作的10首诗歌 ,试分析下列情形的法律关系: • (1)电视台让其播音员朗诵这些诗歌 并播出。 • (2)唱片公司甲请演员乙对这些诗歌 进行朗诵,并将乙的朗诵录制、制作和提供课件
• 《网络条例》第八条 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 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 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 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 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 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 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四)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 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 防止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 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 《条例》第30条 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 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 附带声明。 • 《02解释》第17条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 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转载未注明 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 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 责任。
• (五)对公众集会上讲话的使用
•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 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 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 除外
• (六)在课堂教学和科研中使用 •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 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 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 行
• (七)国家机关公务性使用
• (三)时事新闻报道中的使用
•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 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 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著作权保护难点剖析与解决策略探讨
著作权保护难点剖析与解决策略探讨著作权保护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重要问题,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著作权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难点。
本文将深入剖析著作权保护的难点,并探讨相应的解决策略。
一、数字化时代的挑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数字化时代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首先,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著作权的复制和传播变得更加容易,使得侵权行为更加难以监管。
其次,互联网的匿名性和跨国性使得侵权行为更加难以追溯和打击。
此外,数字化时代的新媒体形式,如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等,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二、著作权保护的难点1. 证明著作权的存在和所有权的难题在著作权保护中,首要的问题是要证明著作权的存在和所有权。
然而,在数字化时代,著作权的创作和传播变得更加容易,很多作品没有经过正规的出版发行程序,因此难以证明其著作权的存在和所有权。
2. 跨境侵权行为的打击难题互联网的跨国性使得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更加复杂和难以打击。
侵权者可以通过匿名性和跨国性来逃避法律的制裁,使得著作权保护的力度大打折扣。
3. 数字化环境下的侵权监管难题在数字化环境下,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更加难以监管。
传统的监管手段已经无法适应数字化时代的需求,如何有效监管和打击侵权行为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解决策略探讨1. 强化法律保护和加大惩罚力度为了解决著作权保护的难点,首先应该加强法律保护和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加强著作权法律的制定和修订,明确著作权的界定和保护范围,提高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以起到震慑作用。
2. 加强跨国合作和信息共享跨国合作和信息共享是解决跨境侵权行为的关键。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侵权行为,分享情报和证据,提高打击效率。
同时,建立跨国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共同应对数字化时代的挑战。
3. 推动技术创新和加强监管手段在数字化环境下,技术创新是解决著作权保护难题的重要手段。
应该加大对著作权保护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动数字水印、版权保护技术等的发展,提高著作权保护的效果。
著作权法著作权的限制
思考:
• 如果甲将位于A地的雕塑复制到平面载体上, 其能否以此复印件在B地建造相同的雕塑?
第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 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 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注意:包括通过网络向中国境内的少数民 族提供。 第十二,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 转换性使用构成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第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 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立法目的:保障公民对时事新闻的知情权, 从而允许进行新闻报道时附带性地复制或 广播作品。
第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 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 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除作者声 明不许刊登、播放的
各国的概况
(1)日本对于著作权的限制规定了合理使用 和强制许可
(2)美国对著作权的限制也规定了:合理使 用及强制许可
(3)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法 定许可和公共秩序保留
国际公约的规定
《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 都允许成员国对“专有权利”规定限制和 例外,但都有前提。
第一,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而不加注说明、 评价,只是简单的复制,不能视为合理使 用;
第二,使用他人的作品不得出于有损于原 作价值或销售市场的营利动机和目的; 第三,合理使用限于对他人作品材料的使 用,而不是使用他人创作中的构思、风格 和结构; 第四,对不同的作品应有不同的合理使用 要求。
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
关键词 著作 权 限制 中图分 类号 : 2. D93 4
反 限制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909 (090 -8-1 10 -5 220 )8 80 0
著 作权是 指文学 、 艺术和 科学作 品的创 作者对其所 创作 的作 传播 即无 权利 。而发 行又 是传播 的最 重 要的 手段 之一 。对于 大 品享有 的权利 。 著作权 制度 的设 立是 为保护 文学 、 艺术和科 学作 多数 作品而 言, 控制 了发行权 , 也就控制 了作 品的传播 权 , 从而 也 品作者 的著作权 以及与著 作权 有关 的权益 , 励优秀作 品的创作 就控 制着 整个 著作财 产权 。作 品是 作者个 人 劳动 与社会 劳动 相 鼓 和传 播 , 以促进 社会 科学 文化 事业 的发 展和 繁荣 。 互联 网的迅 结合 的产物 , 品利益应 为作 者和社 会 公众共 享 。 但 作 合理 地分配 和 猛 发展 , 破坏 了 旧有 的利 益平衡 机 制 。因此 , 界各 国纷 纷对现 协调 作者 与社会 公众之 间 的利益 关系 , 世 是著 作权 法 的永 恒使命 。 行 著作权法 进行修 改 , 原有 的著 作权 限制制 度予 以反限制 , 对 以 版权 穷竭制 度的设立 为著作权 法完成 这一 使命提 供 了有效 途径 。 重 塑作者 、 播者 、 传 使用 者三 者之 间 的利益平 衡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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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
芦保成
摘 要 各国著作权法在注重维护作者权益的同时,无不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创设 了著作权限制制度.但在新 技术革命的冲击下, 日作为作者权利和社会利益的最佳协调器的著作权限制制度, 昔 此刻却成为使得公众权利和作者利益 冲突并激 化 的原 因所在 。本 文指 出研 究著作权 的 限制 与反 限制 问题 ,对 于调 解作者 与公共 利益 享有者 之 间的 纠纷和 冲 突
论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及合理使用制度
论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及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权是指作品的创造者对其创造的作品享有的法律权利,包括经济权利和道德权利。
这些权利使得著作权人能够控制和管理他们的作品,并在经济上受益,从而激励他们进行创造性活动。
然而,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公众的权益,特别是言论自由和知识的自由。
因此,制定和实施著作权限制和合理使用制度对于平衡著作权人和公众利益至关重要。
著作权限制是指限制著作权人在一定条件下行使著作权利的行为。
这些限制是根据公众利益而制定的,以确保著作权不能被滥用。
例如,可以通过实施必要的限制来保护教育、科研、评论、新闻报导等领域中公众的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和国际著作权协议,著作权限制包括但不限于版权例外、允许使用的著作权、公共利益使用等。
版权例外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无需著作权人的许可就可以使用其作品。
这些情况包括私人使用、教育使用、学术研究、新闻报道、政府公共利益等。
这些例外保护了公众利益和基本权利,同时也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因为这些例外使用不会损害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
除了版权例外外,许多国家也允许使用的著作权。
这些使用包括公共图书馆的借阅、研究机构的报告、学术研究中使用的课程材料等。
这些使用保证了公众对知识和文化的访问权和表达自由。
公共利益使用是指政府或公共机构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使用著作权作品。
这些使用与促进公共利益有关,如医疗护理、教育、公共安全等。
这些使用也是在考虑到著作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制定的。
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著作权人的许可下,公众可以使用其作品的一种方式。
合理使用是根据公众利益和言论自由的需要而制定的。
例如,使用著作权作品进行评论或批评、进行新闻报道、进行科学研究、信仰、教育和教学等。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限制和合理使用制度并非不受限制和滥用的。
有些人可能会利用这些制度进行不当和不合法的使用。
因此,法律机构需要监督、约束和执行这些制度,同时需要教育和宣传公众如何正确使用这些制度。
总之,限制著作权人的使用和实施合理使用制度是保护公众权益的重要手段。
第8章 著作权限制 《知识产权法》PPT课件
8.3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 对已发表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权利的使用人的制 度
强制许可使用制度采用之初,仅适用于对音乐作品录制唱片之情形,即 唱片制作人经主管部门的批准,以支付使用费为对价,得以录制他人的 音乐作品而该著作权人不得拒绝,以后才渐次延及其他领域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 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 版发行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将任何一种文字改 成盲文,都是一种翻译行为
8.2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 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 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 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制度
美国《版权法》第107条规定了判断某一行为 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四条标准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这种使用是具有商业性质 或者是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
版权作品的性质 同整个版权作品相比所使用的部分的数量和内容的
实质性 这种使用对有著作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
的影响。这一标准对其他国家的合理使用立法产生 了相当大的影响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 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 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 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为实施9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 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 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按照规定 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 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论著作权的法律限制
论著作权的法律限制论著作权的法律限制引⾔著作权,⼜称版权。
从1709年世界上第⼀部著作权法《安娜法》①在英国颁布,著作权的保护就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距今已经有近三百年的历史。
从各国著作权法⽴法运⾏和实践来看,著作权的保护已经得到了普遍认可,相关制度也已相当完善和成熟。
世界万事万物讲究平衡法则,有保护必然有限制。
为保证权利能够⾃由⾏使不受侵害前提下,使著作权能够在既定范围内⾏使⽽不侵犯社会公众和他⼈的权益,与之并⾏的另⼀项制度——著作权法律限制制度也应运⽽⽣。
著作权法律限制制度就是通过法律的形式给著作权⼈和社会公众在权益分配⽅⾯明确划出了⼀个区域界限,以期达到⼀种对作品利⽤的利益均衡。
⽬前,各国在知识产权⽴法⽅⾯,尽管使⽤的名称不尽相同,但⼤都规定了对知识产权⾏使的限制。
作为⼀种最古⽼,与⼈们的⽣活关系最直接最平常的知识产权,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制度也是各类知识产权中内容最丰富的。
本⽂即拟对著作权法律限制制度进⾏专题论述,⼒图通过对其含义、法理基础和具体类型的分析,论证作为著作权保护制度对⽴⾯的著作权法律限制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即这⼀制度的存在,是著作权保护制度⼀个良好的制衡与补充,不仅确保公众能够接触和利⽤优秀的作品,⽽且在很⼤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精神⽂明和物质⽂明的发展。
同时,结合当前国内外著作权法律限制制度的典型⽴法例和当今社会经济科技快速发展的现状,引出影响著作权法律限制制度的因素,预测该制度的发展趋势。
⼀、著作权法律限制的含义与特征(⼀)著作权法律限制的含义各国在以法律形式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不明确指出:法律⼀⽅⾯要保护知识产权⼈的利益,另⼀⽅⾯要保护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利⽤,以促进整个社会科学、⽂化和艺术的发展。
为此,法律在以权利专有的形式给予著作权保护的同时,⼜对这种权利给予了必要的合理约束,来达到个⼈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均衡。
著作权的法律限制,即通常所谓的对著作权⾏使的法律限制,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对本属于著作权⼈的专有权利进⾏范围和条件限制,也就是说,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法律规定⾮著作权⼈有权按照法定⽅式使⽤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论著作权限制的合理性及其在著作权制度价值构造中的意义
论著作权限制的合理性及其在著作权制度价值构造中的意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2012-02-19 19:40:36 来源:湖南社会科学 2011年第5期关键词: 著作权法著作权限制价值构造利益平衡内容提要: 著作权限制可以理解为著作权人享有之专有权利的例外。
著作权限制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从法理学视野看,它是基于公平正义和权利义务一致的考虑; 从著作权法价值构造视野看,是基于实现著作权立法宗旨的考虑; 从经济学视野看,则是基于交易成本与市场失败的考虑。
从著作权制度的价值构造看,在著作权法中存在权利保护和权利限制的内在协调机制。
著作权限制是实现著作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的基本制度安排,成为均衡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砝码。
国外学者指出: 著作权法赋予作者以独占权,旨在鼓励作者创作,并加以流传散布; 另一方面,限制著作权,以使社会大众适当地接触、使用前人的著作,加值开发,提升学习、创作水平。
[1]这一观点体现了著作权法通过建构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的机制来实现著作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以下将从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入手探讨这一问题。
一、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著作权限制是指在一定的情况下,他人对著作权作品的利用可以不受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制约,既可能是不需要取得其授权和支付费用,也可能是虽然需要支付费用,但不需要取得其授权等形式。
著作权限制可以理解为著作权人享有之专有权利的例外。
如郑成思教授指出: “知识产权限制是指有的行为本应属于侵犯知识产权人权利的行为,但由于法律把这部分行为作为侵权的例外,从而不再属于侵权。
在有些国家的法律中,把权利限制称为专有权所控制的行为之例外”。
[2]著作权限制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类。
例如,德国著作权专家雷炳德将其分为因个人使用目的方面的限制、为文化经济而进行的限制以及为公共利益而进行的限制。
胡根霍尔茨针对数字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将其分为促进基本自由的限制、公共利益限制和市场失灵限制等三种类型。
著作权法中保护作品的范围和界限
著作权法中保护作品的范围和界限著作权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基础,它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作品的保护范围和界限。
著作权是一种独立、不可分割的权利,它赋予了作者对作品的使用、转让和公开的权力,同时也赋予了作者对他人侵权行为的追究权。
作品是指以文字、符号、色彩、音乐、戏剧、美术、摄影等形式表现的智力创造,它可以是文学、艺术、科学、教育、工程技术和软件等方面的作品。
著作权保护的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涵盖了所有的智力创造成果。
然而,对于一些较为特殊的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可能会有一定的限制。
首先,著作权不保护常识性、客观性的信息。
这意味着对于那些没有创造性的作品和信息,著作权并不适用。
例如,一本百科全书中的一条基本常识,或者一句普通的谚语,都不具备著作权保护的条件。
因为这些信息并没有被具体的个人进行独立创作。
其次,著作权对创造性表现形式的作品有一定的要求。
创造性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基本要求之一,它指的是作者对作品进行了独立的思考和表达。
比如,一篇平凡的新闻报道,尽管它是作者的独立表达,但如果缺乏创造性和特色,那么它可能不符合著作权的保护要求。
此外,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还受到实用性和功能性的限制。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那些具有实用性和功能性的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可能会有所限制。
例如,对于工业制品的设计和技术方案,虽然它们也可能具有创造性,但是由于其主要用途是实现特定的功能,所以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受到限制。
此外,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还取决于作品的原创性和独创性。
原创性指的是作品在创作时没有抄袭他人的作品,独创性指的是作品在表达方式上具有独特性。
对于那些抄袭别人作品或者没有独创性的作品,著作权法并不适用。
最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还受到时限的限制。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终身加70年,但是对于法人作品和合作作品,其保护期限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旦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作品将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关于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原因
关于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原因著作权保护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鼓励他们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积极性,同时还在于促进作品的传播与使用,从而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
如果片面地强调作者的权利,使权利绝对化,则会限制和妨碍作品的传播与使用。
因此,世界各国著作权法在规定作者权利的同时,还相应地规定了作者对社会所承担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通过对著作权的限制来体现。
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是就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而言的。
各个国家由于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法律传统和著作权保护历史的差异,在著作权的限制规定方面并不一致。
总的来说,著作权保护水平高的国家,著作权的限制规定就少些著作权保护水平的国家,著作权的限制规定就多一些。
我国著作权法根据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在对作者的正当权益给予保护的同时,对作者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作了限制。
对著作权的限制通常分为哪些种类从广义上讲,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限制也包括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
但是人们常讲的著作权的限制是指著作权在行使上的一些限制,也就是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可以不遵守著作权法的某些规定。
由此可见,对著作权的限制,实际上是一些例外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权利的限制’一节也是就此而规定的。
根据世界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在行使上的限制主要分为:①合理使用;②强制许可;③法定许可三种方式。
我国著作权法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主要规定了有关“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种限制条款。
相关阅读:强制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的区别强制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同属对著作权的限制,其区别在于合理使用不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用向其支付报酬,而强制许可使用必须先由使用人以合理条件和理由请求著作权人许可,如著作权人无理拒绝或不作答复,还须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由该机关授权许可使用作品,并且须支付报酬强制许可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的区别在于,法定许可适用于愿意使用法律所规定的作品的特定人,不需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但要向其支付报酬,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准使用的则不得使用。
7 著作权限制与利用 (1)
第三节 强制许可制度
强制许可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 将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 使用权的人的制度(非自愿许可)。
1.强制许可的对象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 2.著作权人拒绝授权后,才能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3.主管机关批准授权后方可使用,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4.对作品的使用权是非独占性的,不得转让。
二、合理使用的定义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 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 的合法行为。
1.合理使用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须支付报酬;
2.合理使用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
3.合理使用所限制的是著作财产权,不影响著作人身 权,即使用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b)A是错的 因为著作权法 第三十二条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 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 报酬。 此处杂志表明不可转载了.
B是对的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 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C是错的 第三十九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 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 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 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如果就是用别人里面的原歌 ,侵犯复制权和发行权,包括剪辑或 仅仅节奏的变化也为侵权。不能是将他人已录制的录音制品复制到自己的录音制品上。 (可以是用手机录音,录音笔录音,但CD,磁带,录音带均不可)
使用形 式
合理使 用
法定使 用
强制许 可
许可使 用
著作权法中的权利限制与公共利益平衡
著作权法中的权利限制与公共利益平衡著作权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种法律制度,确保创作者对其作品拥有一定的权益。
然而,在保护创作者权益的同时,也需要平衡公众的使用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在著作权法中,存在一些权利限制,旨在实现这种平衡。
本文将就著作权法中的权利限制与公共利益平衡进行探讨。
一、著作权法中的权利限制的基础著作权法中的权利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合理使用、社会利益使用、特殊使用、引用和转载、新闻报道等。
合理使用是指在不侵犯著作权人正当权益的前提下,对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个人使用、研究、批评、新闻报道等。
这种使用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不构成侵权行为。
社会利益使用是指在不侵犯著作权人正当权益的前提下,对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教育、科研、文化传承等公共利益目的的使用。
这种使用也不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
特殊使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正当需要而使用作品。
例如,应对自然灾害、传染病防治等特殊情况下的紧急救援工作。
引用和转载是指在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必要的情况下,对已发表的作品进行引用或转载,出于对作品内容的评述、评论或报道等目的。
新闻报道是指在报道新闻事件时,对作品进行合理引用,以传递事件信息和舆论表达,这种使用也不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
二、著作权法中的权利限制是为了在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同时,能够允许公众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作品,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首先,合理使用和社会利益使用的权利限制保护了公众在个人学习、文化交流、科研创新等方面的权益。
这些使用不需要事先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为个人和社会创造了更为宽松的环境。
其次,特殊使用的权利限制使得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在不侵犯著作权人权益的前提下,将作品用于社会公共利益目的。
这种权利限制体现了以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的价值导向。
引用和转载的权利限制则保护了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行使。
在合理范围内,对已发表的作品进行引用和转载,有助于传递信息、促进学术交流和新闻报道的多样性,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7 著作权限制与利用
三、合理使用的判断要素
(一)《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规定的
“三步检验法”:
1、特殊情况下的使用; 2、没有影响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正常使用; 3、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美国版权法的“四要素标准”
1、使用的目的和特点;
2、享有版权作品的属性;
3、与享有版权作品的整体相比,使用的数量和 质量;
使用形 式
合理使 用
法定使 用
强制许 可
许可使 用
侵权使 用
权利穷
许可 付酬 权利来源
对象
其他
无需 不必
法定
无需 付
法定
—— 付 主管部门批 准
需要 付
权利人
已发表作 品
已发表作 品
已发表作 品
不定
指明作品来 源
特定主体
指明作品来 源
签订合同
未未
无
不定
——
权利人行使一次即用尽有关权利,不能再行使,如发
第七章 著作权的限制与利用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 著作权强制许可使用 著作权的转让与许可
第一节 合理使用(fair use)
一、合理使用的缘起
合理使用制度肇始于英国判例法,而成就于美国判 例法,对各国著作权立法影响深远。
1841年,美国法官Joseph Story在审理Folsom 诉Marsh一案中,系统阐述了合理使用的基本思想。 经过一个多世纪司法实践的深化和总结,这种“合理 性”界定规则写进了1976年美国著作权法。
第三节 强制许可制度
强制许可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 将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 使用权的人的制度(非自愿许可)。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规定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规定虽然我国法律尊重著作权人的版权权利,但著作权人行使版权相关权利并非是无条件的,某些情况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可以合理使用他的作品。
那么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规定是什么呢?什么情况下会出现著作权合理使用呢,接下来就请和我一起来了解一下版权受限是什么意思吧。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规定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从著作权人方面来看,是对其著作权范围的限定;从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即使用者)来看,则是使用他人作品而享有利益的一项权利。
合理使用应包括五层含义:一是使用要有法律依据。
二是使用是基于正当理由。
三是不需经作者与著作权人同意。
四是不支付报酬。
五是不构成侵权,是合法行为。
具体法律规定见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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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原因
著作权在作者作品创作完成后就会依法自动产生,不需要经过任何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
我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管是否发表,都会依法享有著作权。
当然,著作权不能片面地强调作者的权利,使权利绝对化,这是不利与人类精神文化进步、传播的。
著作权保护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鼓励他们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积极性,同时还在于促进作品的传播与使用,从而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
著作权限制制度是著作权法出于公共利益之目的所规定的约束著作权与有关权之财产
权的行使范围,使范围外的特定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且不必承担侵权责任之后果的豁免规范体系。
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是就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而言的。
各个国家由于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法律传统和著作权保护历史的差异,在著作权的限制规定方面并不一致。
著作权限制制度理论依据
一般而言,他人须经著作权人许可方能行使其著作权,但各国著作权法中普遍对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以及权利的行使进行一定的限制。
这种限制主要体现在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上。
第一,著作权人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吸收了前人的劳动成果,在其作品完成后,也应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所利用;
第二,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权利人在享受权利时,也应承担一定的义务。
反映在著作权中,就是公众尊重权利人的劳动成果,也应分享权利人的劳动成果给社会带来的利益;
第三,对著作权进行限制,可防止因权利滥用而妨碍、束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文化的繁荣。
总的来说,著作权保护水平高的国家,著作权的限制规定就少些著作权保护水平的国家,著作权的限制规定就多一些。
我国著作权法根据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在对作者的正当权益给予保护的同时,对作者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作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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