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越狱引发的思考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2年10月,一场苹果听证会引发了广泛关注,该听证会试图调查“越狱”对苹果公司和手机用户的影响,因此也引发了一系列耐人寻味的思考。

一、苹果手机“越狱”之争

2010年7月,美国版权局将针对苹果手机iPhone的“越狱”(Jailbreak)行为纳入《千禧年数字版权法》豁免条款,规定“若是回避制造商的保护机制,让手机执行软件应用程序并不违反联邦著作权法”。此后,关于苹果手机“越狱”是否合法的争论依旧此起彼伏。苹果公司在一份送交美国版权局的文件中批评日益严重的“越狱”行为,称这不仅违反了iPhone的专利使用权转让协定,还损害了广大软件公司的利益。而支持“越狱”的美国电子前沿基金会,则呼吁聚集众人力量向版权局重申此项豁免条款,同时希望进一步将“越狱”豁免条款扩展至平板电脑。

鉴于苹果公司和部分软件公司的抗议,美国版权局开始着手调查用户对iPhone“越狱”后的使用是否会触犯软件开发者的知识产权,并在当年10月举行了《千禧年数字版权法》豁免条款听证会。在新近通过的豁免条款中,虽然未将“越狱”合法化扩展至平板电脑,但iPhone“越狱”行为依旧赫然在列。这也为沸沸扬扬的苹果手机“越狱”争议暂时画上了句号,而本次“越狱”合法化裁定也成为美国移动互联网设备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志性案例。

谈越狱涉及到两个问题,什么是越狱,什么是版权技术措施。不谈技术原理,只从技术效果的角度说,iPhone 越狱就是破解iOS操作系统漏洞来获取本不开放给移动设备用户的管理员权限,即操作系统的root 权限。软硬件一手抓的苹果对任何事都有很强的控制欲,限定用户只能安装从App Store 下载的软件,只能从iTunes 下载内容。越狱就是要突破苹果的这些限制,使用户在获得高级权限后能自由安装苹果钦定以外的软件。一旦上升到法律问题,版权技术措施就成了越狱的核心。按美国版权法的规定,版权技术措施就是有效控制接触或访问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技术措施,包括软件和硬件。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6 条说的也很明白: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二、日益复杂的移动互联网设备版权保护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讯技术的不断进步,智能手机、平板电脑

等移动互联网设备产业发展迅速,使得信息传播方式渐趋多元,带来了媒体概念的急剧变化,令“新媒体”这一概念大行其道。然而,在知识产权保护这一问题上,承载新媒体概念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互联网设备正面临着日益复杂的难题。

相较于其他产业,移动互联网设备产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产品的综合性。在该领域,产品往往是由硬件制造商、互联网信息提供商、电信服务商、软件开发商联合提供的综合产品;二是系统的兼容性。由于移动互联网设备由众多独立企业合作提供,该设备自然具有使软硬件产品容纳彼此而不相互排斥的兼容性;三是生产的创新性。尽管投入很高,但高回报率使移动互联网设备企业普遍重视创新,产品推陈出新的速度极快。

不妨结合以上特征分析一下iPhone面临的情况:苹果公司(硬件设备提供商)聚合了AT&T(电信服务商)、Youtube(互联网信息提供商)、谷歌(软件开发商)等多家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而这些产品互联组合的强大兼容性建立在苹果公司提供的接入平台上。当前,苹果公司以保护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为名,利用软件阻碍竞争对手兼容其程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消费者只能购买来自“苹果商店”的程序。所以对于“越狱”行为,苹果公司认为是对其知识产权的侵犯,而用户觉得是对自身权益的捍卫。

而无论是硬件还是软件,由于该领域的智力成果一旦被创造出来后,极易复制,如果不被法律保护,难免被其他竞争者窃取。所以,究竟是过度保护知识产权,将智力成果溢出效应发挥到最大化,使版权拥有者获得超额垄断利润,还是让这种保护适可而止,不时出台“豁免条款”以保证自由、公平的市场,这至今仍是美国版权局的棘手问题。

最初苹果公司依靠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迅速拓展了手机业务并建立了强大的应用平台,使用户无法离开其相关软件产品而使用iPhone,而当美国版权局认为苹果公司这些限制用户的行为并非单纯为保护自身知识产权,而是将用户捆绑在指定运营商或应用商上以获取更大利益时,就取消了那些限制用户的决定,使被苹果公司一直封堵的“越狱”行为合法化。美国电子前沿基金会知识产权部主任瑞尼·麦克谢里在今年10月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最新豁免条款出台后表示,“《千禧年数字版权法》为美国消费者创造了一种法律上的不确定环境,而

版权局的规定对减少可能引起的危害起了很大作用。”

需要看到的是,“越狱”具有两面性,可以这样说,“越狱者”是因为出于iPhone 的过度依赖选择了破解操作系统,而苹果公司也在“越狱者”那里发现了自身的技术漏洞和一定的创新灵感,他们之间是一种复杂的“又爱又恨”。

三、留待今后的思考

此次iPhone“越狱”合法化裁定被认为是继1999年微软垄断案后,美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问题的又一典型案例。美国版权局此举主要是为适应飞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进一步规范移动互联网设备知识产权保护。从对技术保护措施予以合理限制,鼓励非营利性使用的裁定结果来看,我们也不难看到移动互联网设备知识产权保护这一难题的核心——版权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

毫无疑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固然不能轻视,但在飞速创新的移动互联网设备产业中,一旦版权人大量使用技术和法律措施过度保护知识产权,往往会造成技术、资金和资源的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公众合理使用的权利,难免会带来使用人为突破限制有意无意造成的“侵权行为”。同时,由于目前移动互联网设备产业的发展实在太快,令相关法律明显滞后。尽管美国版权局已在2000年10月、2003年10月、2006年11月、2010年7月对主要适用法律《千禧年数字版权法》进行了4次修改,减轻该法案对一些合法的、非侵权的版权使用“越界”行为所带来的伤害,但仍然赶不上数字技术应用的变化。

相比较之下,倒是产权人自身正在进行着有效的调整。例如苹果公司现在对“越狱”行为的封堵已经变得软化,众多软件公司也致力于和消费者一起努力,营造良好的正版软件销售氛围,而不是费尽心思防盗版。这说明网络环境下,能够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找到兼顾版权人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合作模式。在此时,法律不必做出过度回应。如果对知识产权保护过度严格,会限制整个产业创新的热情。倒不如在保证让大众公平、方便、合理使用资源的基础上,鼓励利益各方进行合作,探索新的商业模式,从而实现多方共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