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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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书
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怎么一回事?相关的规定又是怎样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相关的知识对此你都了解多少?小编在此将会为大家详细带来其中相关的知识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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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2004)阿民重字第8号
原告王某等四十九人(见附表,附表略)
原告诉讼代表人王某,男,1941年**月*日生,汉族,某村农民,现住所新华A某村。
原告诉讼代表人韩某柱,男,1961年*月*日生,汉族,某村农民,现住所新华A某村。
原告诉讼代表人张某,女,1966年*月*日生,汉族,某村农民,现住所新华A某村。
委托代理人王某,系黑龙江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城市新华A某村委员会(以下简称为某村),住所
地阿城市新华A某村。
法定代表人关某辉,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1959年*月*日生,汉族,某村农民,住所地阿城市新华A某村。
被告阿城市新华A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为A政府),住所地阿城市新华A。
法定代表人杜景启,职务A长。
第三人黑龙江B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B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利民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姜某斌,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鹿某平,系哈尔滨东方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等四十九人诉被告某村委会、A政府及第三人B公司土地租赁合同、土地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0月24日受理后,并依法判决,后被哈中院于2003年12月16日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由代理审判员陈景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中伟、雷某红参加评议,于2004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王某、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阿城市新华A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关某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第三人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鹿某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阿城市新华A人民政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
理完毕。
原告王某等四十九人诉称,第三人与二被告在没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制定土地租赁协议,并以此项目是省领导主抓项目为由,迫使原告与某村签定土地租赁合同,2002年8月5日,由新华A政府出面,用拖拉机强行推掉原告地里的玉米,并和部分农民发生口角,其中一人被打伤,土地被推后,又强迫一部分农户签定协议,现还有部分农民没签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第三人在没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侵占农户土地,而且某村与原告及第三人签定的协议从主体、内容、使用期限、担保条款等方面均有悖法律规定,为使原告利益不受侵害,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依法确认被告某村与原告、某村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无效,要求被告及第三人恢复土地原状,赔偿青苗损失差价款9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某村辩称,答辩人受第三人委托,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答辩人与原告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后,再由第三人与答辩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虽有10名原告未签订合同,但有91户农户(部分原告)已签订了合同,且收取了租金。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村委会是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者,村委会与原告签订合同及村委会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是依法履行村委会对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权,不存在违法问题。原告土地不是基本农田,而是一般农田。第三人用
地前,原告口头同意机车进地,不存在强行推地问题,原告不同意签合同,村委会决定为其串地,而原告不同意。综上,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A政府辩称,第三人与某村之间签订租赁土地合同,是某村行使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权,A政府不是权利义务主体,A政府未与任何单位签订土地租赁合同。A政府出面用拖拉机强行推掉地里青苗更无此事,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B公司述称,本案涉及101户农民的土地使用权问题,是某村农民自己的问题,是某村农民的公共事务,村委会参与签订本案合同,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在本案的民事法律地位,就是本案农民的代理人,最终的权利义务由农民与B公司享有与承担。在某村土地租赁过程中,为尊重农民的意思表示,村委会提出了不愿出租土地的农民可选择以地换地的方案,有91户农民自愿选择了出租土地,虽然有几户合同是他人代签,但不能影响合同效力,因代签户多是长年在外,土地已交由其亲属经营使用,现原告对合同产生异议,只能证明原告对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反悔,并不能否定当初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本案土地租赁是在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会同意的前提下进行的,完全体现了村民的意志。原告主张第三人租赁土地违反中共中央2001年28号文件、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2002年132号文件、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人认为,上述文件,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属无效合同,据此,原告此主张不能成立。第三人使用原告出租的土地正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现不能确定第三人不能补办有关批准手续,还没有根据确定本案合同无效。综上所述,本案合同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合同的效力不容否认,双方权利义务应受法律保护,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若原告有充分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否定第三人的主张,否定本案合同效力,第三人将请求本案的过错主体承担本案因合同无效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3100万元。
本院开庭审理时出示各方在原审时提交的以下证据:
原告方提交的证据:
证据一、土地租赁协议书45份,证明原告与被告某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在主体、期限、青苗补偿费、担保等方面违反相关政策规定。
证据二、土地租赁合同书一份,证明某村与B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同样存在主体、期限、青苗补偿费、担保违反相关政策规定。
证据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证明第三人无任何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耕地建设鸡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