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特许经营权许可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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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权许可使用合同
甲方:中国北京全聚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北京全聚德烤鸭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7月1日
本合同由下述甲乙双方于2001年7月1日在北京签订:
甲方:中国北京全聚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聚德集团”)
注册地址:北京市前门西大街14号楼(营业执照注册号:11501345)
邮政编码:100051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北京全聚德烤鸭股份有限公司(“全聚德股份”)
注册地址:北京宣武区前门西河沿街217号[营业执照注册号:11502516(2-1)] 邮政编码:100051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鉴于:
1.“全聚德”饮食文化具有一百三十余年历史,甲方拥有以“全聚德”品牌、“全聚德”烤鸭专有技术和“全聚德”烤鸭店经营模式为核心的特许经营权;
2.甲方是“全聚德”服务商标(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在类似服务区分表第42类项目上注册的第752468号“全聚德”服务商标)及多项
“全聚德”商标或与“全聚德”相关商标的商标权人。
3.全聚德商标(第752468号)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监(1999)12号文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4.甲方是乙方的第一大股东,积极支持乙方的发展。
为维护和弘扬“全聚德”品牌,充分发挥“全聚德”中国驰名商标的效应,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充分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方和乙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甲方拥有的特许经营权事宜,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定义外,本合同所涉及的下列用语的含义以下述定义为准:
1.1特许经营:指特许经营权所有人或经特许经营权所有人授权的人将其所拥
有特许经营权,即“全聚德”注册商标、商号、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他成为营业象征的标志等,以授权形式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合同规定,在被授权使用的统一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支付相应的费用。1.2特许经营权所有人(所有人):指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将所拥有的注册商标、
商号、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他成为营业象征等特许经营权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授予乙方使用和管理的甲方,即“全聚德集团”。
1.3特许经营权使用人(使用人、特许人):指被特许经营权所有人授予在中国
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使用和管理特许经营权所有人的“全聚德”注册商标、商号、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他成为营业象征等特许经营权,并有权将自己获许可使用和管理的“全聚德”注册商标、商号、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他成为营业象征等特许经营权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授予他人使用的乙方,即“全聚德股份”。
1.4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活动中,由特许人授予使用“全聚德”注册商标、
商号、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他成为营业象征等特许经营权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5加盟企业: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被许可特许经营的企业。
1.6直接特许:指特许人直接将特许经营的权利授予某个被特许人,被特许人
获得特许经营权后,按照特许经营合同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再次进行分许可。
1.7区域特许:指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直接投资设立
并经营合同中约定数量的加盟企业,被特许人无权将特许权再次分许可予他人。
1.8合资特许:指特许人与他人合资成立加盟企业,由特许人将特许经营的权利
授予加盟企业,加盟企业按特许经营合同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条特许经营权的内容及特许经营权的使用
2.1 本合同所称特许经营权所有人许可乙方使用的特许经营权以“全聚德”品牌、“全聚德”烤鸭专有技术和“全聚德”烤鸭店经营模式为核心,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聚德”商标(第752468号);
(二)“全聚德”商号、牌匾;
(三)“全聚德”烤鸭专有制作技术;
(四)“全聚德”烤鸭店建筑及装修风格、培训体系、管理体系;
(五)“全聚德”经营管理标准和技术质量标准;
(六)“全聚德”特色菜品;
(七)全聚德烤鸭专用原材料:鸭坯、鸭饼、甜面酱,全聚德特色菜复合调料等;
(八)全聚德专用餐饮用具物品;
(九)全聚德烤鸭专用工具;
(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其它内容。
2.2特许经营权使用的地域范围
乙方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香港、澳门、台湾除外)行使被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利。
2.3 特许经营权使用的期限
2.3.1 本合同项下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使用期限为长期。
2.3.2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得自行终止本合同。
2.3.3 在下述情况下,双方可以终止本合同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a. 在甲方及甲方的关联方不参与表决的情况下,乙方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终止本
合同;
b. 在甲方不再是乙方最大股东的情况下,乙方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终止本合同。
c. 因不可抗力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2.3.4在本合同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情
况下,对方可以终止合同,但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3.5在本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的情况下,对方可以终止合同,但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3.6在甲方不再是乙方最大股东的情况下,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2.4 特许经营权的使用形式
2.4.1 乙方使用特许经营权的方式如下:
a)在乙方和/或乙方的区域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企业(含子公司、分公
司等,包括签订本合同之前存在的以及在本合同签订之后新设立的)中进行
特许经营。
b)作为特许人,采用直接特许的方式许可被特许人进行特许经营。
c)作为特许人,采用区域特许的方式许可被特许人进行特许经营。
d)作为特许人,采用合资特许的方式许可被特许人进行特许经营。
2.4.2 在上述a)---d)情况下,乙方与被特许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应符合本合同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每份特许合同签订后10日内,乙方应到甲方处就该次特许经营许可进行备案登记,备案时乙方应提供特许经营合同、被特许人营业执照(或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
2.4.3甲方应在乙方进行上述备案登记并缴纳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加盟金后七日内向乙方和/或被特许人提供“全聚德”服务商标许可使用证明、“全聚德”商号、牌匾等文件和标志。在不需要缴纳加盟金的情况下,甲方应在乙方进行上述备案登记后七日内向乙方和/或被特许人提供“全聚德”服务商标许可使用证明、“全聚德”商号、牌匾等文件和标志,但乙方应同时间向甲方支付必须的成本费用。
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3.1权利
3.1.1监督乙方对特许经营权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在发现乙方的行为有损于“全
聚德”商标的声誉时,可以采用适当方式制止;
3.1.2 按本合同第八条的规定,收取与特许经营有关的加盟费、特许经营权使
用费、保证金等各项费用。
3.2义务
3.2.1在“全聚德”商标期限届满时,甲方应负责对全聚德商标进行续展,并承
担续展的费用;
3.2.2 甲方的任何行为不应导致产生损害“全聚德”商标声誉的结果;
3.2.3为避免同业竞争行为,本合同签订后,在本合同特许经营权的授权地域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