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_2376-2013)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之欧阳索引创编
前言欧阳家百(2021.03.07)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与DB37/2376—201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调整了标准范围;——调整了部分行业或部分区域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调整了部分行业基准氧含量;——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现有企业在执行本标准前的过渡期内,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刚、史会剑、苏志慧、李玄、李昕婧。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3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控制指标,国家或山东省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火电厂、钢铁工业、建材工业、锅炉、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焚烧及火葬场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上述企业或生产设施按山东省或国家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要求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75固定污染源排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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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 / 2376-2013 “Pollution source automatic monitoring management approach" (former Sta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Decree No. 28)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Management Measures" (formerly the Sta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Decree No. 39) 3 Terms and definitions The following terms and definitions apply to this document. 3.1 Fixed source All kinds of boilers and furnaces and other combustion equipment, waste gas sources that exhaust through pipe to air druing metallurgy, building materials and other production process. 3.2 Existing enterprises the enterprise or production facilities which are already put into operation befor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is standard, or of which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documents have been approved. 3.3 New enterprises alteration and expansio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or production facilities of which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documents have been approved from the date of implementation of this standard. 3.4 Standard state The state when the temperature is 273 K, the pressure of 101325 Pa, referred to as "standard". The atmospheric pollutant emission concentration specified in this standard refers to the value of dry flue gas in the standard state. 3.5 Oxygen content When the fuel burns, the flue gas contains excess free oxygen, usually expressed as a percentage of dry basis volume. 4 4.1 Technical content Emission control area division
《东营市预拌混凝土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导则(试行)》
附件4:东营市预拌混凝土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导则(试行)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规范东营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2 适用范围全市范围内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大气污染防治。
1.3 编制依据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修订;1.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8.29修订;1.3.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1.3.4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1.3.5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1.3.6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7)。
2 基本规定2.1 企业应合法经营,具备土地使用、环境评价、项目立项、工商注册、生产资质等基本要件。
2.2 企业对运输、堆存、生产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总负责,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加强实施和落实各项控尘措施。
2.3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及批复》中的扬尘控制方案组织实施,将各项抑尘、降尘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各项治污设施有效运行。
2.4 企业应在厂区门口明显位置设立扬尘防治告示牌,公布扬尘防治工作标准要求、规范等内容。
2.5 企业应制定并落实扬尘治理目标责任书,建立并实施扬尘控制工作奖惩制度并建档记录,明确专人负责扬尘治理工作,设置保洁员负责厂区地面清扫、保洁。
2.6 出入厂区道路必须硬化。
厂区内的生产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应按厂区平面布置图分区合理布置,可采取隔离措施,降低生产区对生活区和办公区的环境影响。
厂界周边宜设置围墙、声屏障或种植树木,减弱或阻止粉尘和噪声传播。
2.7 厂区内应设置生产型固体废弃物存放处并采取防尘措施,实现分类存放,集中处理。
2.8 企业应当配置扬尘监测设备,能够监测PM10等粉尘指标。
DB372376—2019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9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与DB37/2376—201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调整了标准范围;——调整了部分行业或部分区域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调整了部分行业基准氧含量;——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现有企业在执行本标准前的过渡期内,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刚、史会剑、苏志慧、李玄、李昕婧。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3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控制指标,国家或山东省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火电厂、钢铁工业、建材工业、锅炉、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焚烧及火葬场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上述企业或生产设施按山东省或国家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要求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75固定污染源排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修订稿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 B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DB37ICS Z 60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6—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 - 05 - 24发布2013 - 09 - 01实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013)
ICS13.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文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2018)5-9
经审查, 对 《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燃煤锅炉改燃气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文登区峰山路 1 号文登整骨医院 院内。项目总投资 58 万元,拆除原有 1 台 6t/h 燃煤锅炉,新建 2 台 2t/h 燃气锅 炉,用于蒸汽供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布局、选址等符合规划要求,在全 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 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该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今后的运行管理中,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 项污染防治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做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工作。项目锅炉废水要 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31962-2015)表 1B 级标准后经市 政污水管网排入文登创业水务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厂区排放口 COD、氨氮年 排放总量控制在 0.2 吨、0.002 吨以内。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天然气锅炉废气必须经低氮燃烧器处理达 到《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2374-2013)表 2 及鲁质监标发 [2016]46 号、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2376-2013)重点 控制区标准要求后通过 15 米高的烟囱外排,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 口。项目外排废气 SO2、NOX 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 0.042t/a、0.245t/a 之内。 3、优化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设备要采取相应的减振、隔声和消声等 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控制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1 类标准要求。 三、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 境保护验收、申请排污许可证。 经办人: 审核人: 公章 2018 年 5 月 8 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05•【字号】淄政办字【2016】11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通知淄政办字【2016】1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居民生活、工作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确定在全市划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市行政区域划分为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三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
核心控制区范围为《山东省淄博市生态红线划定方案》中的生态红线区;重点控制区范围为5区1县(桓台县)行政区域(含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内除核心控制区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域;一般控制区范围为高青县、沂源县行政区域内除核心控制区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域。
二、核心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已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应逐步搬迁,其他设施应按照《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规定的时限达到核心控制区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三、重点控制区内的新建企业、现有企业分别按照《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规定的时限,执行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现有企业执行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仍然不能满足环境质量要求时,市政府将依据环境容量总量控制原则倒推污染源排放浓度限值,重点控制区内的企业相应执行倒推后的污染源排放浓度限值。
四、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于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实施期限等规定严于《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关规定。
山东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作者:————————————————————————————————日期:2ICS 13.040.40 Z 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2376—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 - 05 - 24发布 2013 - 09 - 01实施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I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7•【字号】鲁政办字[2014]151号•【施行日期】2014.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5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27日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根据环境保护部总量减排核查组的要求和省政府工作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鲁政发〔2013〕12号),严格执行我省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通过对全省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底数,分类制定环保整改措施,规范环保管理,督促达标排放,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三、工作依据(一)《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法规;(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四)《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3〕41号文件化解过剩产能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4号);(五)《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3),《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3),《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3)。
DB372376—2019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9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与DB37/2376—201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调整了标准范围;——调整了部分行业或部分区域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调整了部分行业基准氧含量;——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现有企业在执行本标准前的过渡期内,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刚、史会剑、苏志慧、李玄、李昕婧。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3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控制指标,国家或山东省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火电厂、钢铁工业、建材工业、锅炉、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焚烧及火葬场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上述企业或生产设施按山东省或国家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要求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75固定污染源排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准则超低排放第号修改单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准则超低排放第号修改单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修改单《山东省厂标准》(DB37/ 664-2013)第2 号修改单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促进火电厂和燃煤锅炉污染减排,我厅对《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1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进行了修改。
一、表3 中“序号1 燃煤(含水煤浆)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调整为下表中的限值。
表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m3(烟尘黑度除外)二、条款4.6 修改为:全省范围内,现有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2018 年1 月1 日起、新建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修改后的表3“燃煤(含水煤浆)锅炉”的限值;以油或气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有关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第2号修改单一、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表2中“燃气锅炉”SO2和NOx排放限值分别由100mg/m3、250 mg/m3调整为50 mg/m3和200 mg/m3;燃煤锅炉增加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限值为0.05 mg/m3。
二、增加条款:4.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超低排放限值”。
三、增加条款:4.4 燃煤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的超低排放限值分别为10 mg/m3、50 mg/m3和200 mg/m3;燃油、燃气锅炉污染物的超低排放限值根据需要另行确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2017年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2017年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15•【字号】青政办字〔2017〕43号•【施行日期】201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2017年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7〕4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青岛市2017年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15日青岛市2017年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行动计划(2016—2017年)〉的通知》(鲁政字〔2016〕11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54号),全面完成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市区环境空气中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分别控制在42微克/立方米、70微克/立方米以下,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持续改善。
二、工作任务(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1.组织排查并依法依规取缔“小散乱污”企业。
排查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重点是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企业,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各区(市)政府要对排查的“小散乱污”企业依法组织规范整改到位,对应取缔的企业建立管理台账,逐家企业明确取缔时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环境影响评价分析
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该项目施工场地水土流失的直接原因是施工中机械对原有地表的人工扰动。建设期可能造成一些生态环境问题,主要是地面切割所可能带来的水土流失。与自然侵蚀不同,建设场地水土流失的特点是速度快,强度大,径流含沙量高,在新的切割面或堆土坡面上,往往一场暴雨就会形成很大的冲沟,短时间内发生大量的泥沙流失,给当地环境和工程造成极大的影响。因此本环评建议建设方必须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必需的工程性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主要水土保持措施如下:
环境影响分析
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
1、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废气污染源主要来自清理地表表土、车辆运输、装卸建筑材料等产生的扬尘(粉尘)及施工机械、运输车辆排放的燃油废气,烟气中的主要污染物为CO、NOX、HC等。
(1)施工扬尘
依据《山东省2013年~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2016-2017年)行动计划》、《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发〔2013〕104号)、《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枣庄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本项目对施工扬尘防治提出以下措施:
项目采用袋式除尘器是一种干式滤尘装置。它适用于捕集细小、干燥、非纤维性粉尘。滤袋采用纺织的滤布或非纺织的毡制成,利用纤维织物的过滤作用对含尘气体进行过滤,当含尘气体进入袋式除尘器后,颗粒大、比重大的粉尘,由于重力的作用沉降下来,落入灰斗,含有较细小粉尘的气体在通过滤料时,粉尘被阻留,使气体得到净化。除尘效率高,一般在99.9%以上,具有处理风量的范围广,可用于烟气除尘,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结构简单,维护操作方便,对粉尘的特性不敏感,不受粉尘及电阻的影响等特点。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超低排放第 号修改单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修改单《山东省厂标准》(DB37/ 664-2013)第2 号修改单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促进火电厂和燃煤锅炉污染减排,我厅对《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1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进行了修改。
一、表3 中“序号1 燃煤(含水煤浆)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调整为下表中的限值。
表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m3(烟尘黑度除外)二、条款修改为:全省范围内,现有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2018 年1 月1 日起、新建燃煤(含水煤浆)锅炉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修改后的表3“燃煤(含水煤浆)锅炉”的限值;以油或气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有关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3)第2号修改单一、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表2中“燃气锅炉”SO2和NOx排放限值分别由100 mg/m3、250 mg/m3调整为50 mg/m3和200 mg/m3;燃煤锅炉增加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限值为mg/m3。
二、增加条款: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超低排放限值”。
三、增加条款:燃煤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的超低排放限值分别为10 mg/m3、50 mg/m3和200 mg/m3;燃油、燃气锅炉污染物的超低排放限值根据需要另行确定。
四、增加条款:全省范围内,现有燃煤锅炉自2018年1月1日起、新建燃煤锅炉自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本标准超低排放限值的要求;燃油、燃气锅炉执行超低排放限值的有关要求,由省人民政府以通知或公告形式另行发布。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2374-2013)
ICS130.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4—2013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5 污染物监测要求 (3)6 实施与监督 (4)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大学、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春元、王鹏、张立强、史会剑、谢刚、蔡燕、刘业涛、张延青、蒋大伟。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37/ 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锅炉部分的内容。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大于45.5 MW(65t/h)的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使用生物质燃料、高炉煤气或煤制气、水煤浆以及燃烧或混烧其他燃料的锅炉,执行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DB37ICS Z 60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6—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 - 05 - 24发布2013 - 09 - 01实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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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天炉
冷风炉,鼓风温度≤400 ℃ 热风炉,鼓风温度>400 ℃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
玻璃窑炉
陶瓷工业的喷雾干燥塔及炉窑
砖瓦工业干燥焙烧窑
使用燃油、燃气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
铝用炭素厂阳极焙烧炉
金属熔炼炉、烧结炉
其它工业炉窑
基准氧含量(O2)/% 15 12 10 8 8.6 16 3.5 15
按实测浓度计 9
I
DB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 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 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所述行业 火电厂 锅炉
热能转化设施类型 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及燃气锅炉 燃气轮机组 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 燃气锅炉
基准氧含量(O2)/% 6 3 15 9
3.5 3.5
5
DB37/ 2376—2013
序号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所述行业 工业炉窑
表 5(续)
热能转化设施类型
c c 21 O2 ................................. (1) 21 O2
式中: c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3; c′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O2′ ——实测的氧含量,%; O2 ——基准氧含量,%。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 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 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3 本标准实施后,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 严于本标准限值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轧钢
热处理炉 其他
100
150
20
/
/
20
铁合金
半封闭炉、敞口炉、精炼炉 其他
/
/
50
/
/
20
水泥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 其他
100
300
20
/
/
20
平板玻璃
玻璃熔窑 其他
200
500
30
/
/
20
建材 工业
喷雾干燥塔
以水煤浆为燃料 以油、气为燃料
200
200
30
100
200
30
陶瓷
辊道窑、隧道 以水煤浆为燃料
单位:mg/m3
重点控制区
一般控制区
行业
工段
NOx
NOx
SO2
颗粒物 SO2
颗粒物
(以 NO2 计)
(以 NO2 计)
燃煤锅炉
-
-
-
-
100
-
以油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
-
-
-
100
-
火电厂
以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 天然气燃气轮机组
35
-
35
50
5
35
100
5
5
35
50
5
其他气体燃料锅炉
-
-
5
-
-
5
其他气体燃气轮机组
橡胶制造工业
/
/
-
/
/
10
合成革工业 聚氯乙烯工艺
/
/
-
/
/
10
注:标“-”的指标执行表2中对应的限值,标“/”的为不控制该项因子。
4
5 监测要求
DB37/ 2376—2013
5.1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1 所有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 15m。排气筒(转尘点、地面除尘站等简易除尘设备除外)周围半径 200m 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需高出最高建筑物 3m 以上。确因生产装置安全或特殊工艺无法 满足上述要求时,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按相应标准限值的 50%执行。 5.1.2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 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 污口标志。 5.1.3 新建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 法》的规定执行。 5.1.4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的,应符合 HJ/T 75 和 HJ/T 76 的规定,定期对 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监督考核。 5.1.5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应符合 GB/T 16157 和 HJ/T 397 的规定。 5.1.6 对企业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符合 HJ/T 373 的规定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1.7 企业需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 记录。 5.1.8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4 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第三时段)
单位:mg/m3
行业
工段
燃煤锅炉
火电厂(1)
钢铁工业 2
燃油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天然气锅炉 气体燃料锅炉
其他气体燃料锅炉
燃气轮机组
天然气燃气轮机组 其他气体燃料燃气轮机组
铁矿采选
所有尘源
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 烧结(球团)
其他
炼铁
热风炉 其他
炼钢
转炉、钢渣处理 其他
SO2
NOx(以 NO2 计) 颗粒物
100
100 200(2)
20
100
100
20
35
100
5
100
200
5
35
50
5
100
100
5
/
/
20
100
300
20
/
/
20
80
300
20
/
/
20
/
/
50
/
/
20
DB37/ 2376—2013
表 1(续)
单位:mg/m3
行业
工段
SO2 NOx(以 NO2 计) 颗粒物
1
DB37/ 2376—2013
3.4 标准状态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
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5
氧含量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4 技术内容
4.1 排放控制区划分
4.1.1 依据生态环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环境承载能力三个因素,将全省区域划分为三类控制区。 4.1.2 核心控制区:生态环境敏感度高的区域,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 护的区域。 4.1.3 重点控制区:人口密度大、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敏感度较高的区域。执行重点控制区排放 浓度限值仍然不能满足环境质量要求时,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环境容量总量控制原则倒推污染源排 放浓度限值。 4.1.4 一般控制区:人口密度低、环境容量相对较大、生态环境敏感度相对较低的区域,即除核心控 制区和重点控制区之外的其他区域。
200
400
30
窑、梭式窑 以油、气为燃料
100
300
30
其他
/
/
20
砖瓦
干燥焙烧
700
400
30
氧化铝
100
300
30
铝工业
电解0
300
30
铝用碳素厂
阳极焙烧炉 其他
300
300
30
300
300
30
装煤、干法熄焦
100
/
30
推焦
50
/
30
热回收焦炉
100
200
标准编号 GB/T 16157 HJ/T 56 HJ 629 HJ/T 57 HJ/T 42 HJ/T 43
5.2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热能转化设施的 基准氧含量按表5的规定执行。
表5 基准氧含量
序号 1 2 3 4 5 6
表4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1 2
3
污染物项目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方法标准名称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ICS 13.040.40 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013 - 05 - 24 发布
2013 - 09 - 01 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37/ 2376—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