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配置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准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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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配置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
准入基本标准
一、配置LA的基本条件:
(一)城区:三级以上设有肿瘤科的综合(中心)医院或肿瘤专科医院;
远郊区:二级以上设有肿瘤科的综合(中心)医院或肿瘤专科医院。
(二)必须有符合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相应诊疗项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有肿瘤科及放射治疗专业;
(三)具有与其使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使用LA设备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岗位培训,具有卫生部颁发的LA医师、技师、物理师《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每类至少1人。
(四)必须具备适宜的房屋、水电、防护、环保等相应的基础设施。
二、考核指标:
(一)年门急诊量:
综合医院> 30万人次/年,肿瘤专科医院> 10万人次/年;
(二)年住院床日:10万人次(综合、肿瘤专科);
(三)年住院手术人次:3000人次(综合、肿瘤专科);
(四)工作量指标(治疗人次数):
一台LA年标准工作量:9600人次/台/年;[40人次/台/天×240天约等于9600人次/台/年]
1、更新设备:
城八区内> 标准工作量70% (6720人次/台/年);
远十区县> 标准工作量50% ( 4800人次/台/年) 。
连续三年以上年治疗人次数不达上述标准的,不得更新。
2、已配置LA的医院增加配置量:]
原有设备(每台)的治疗人次数> 14400人次/台/年(60人次/台/天)可新增1台配置。
三、首次购置LA的医院:
除满足配置LA的基本条件,及考核指标的(一)、(二)、(三)项以外,配备学科带头人(科主任)条件如下:
必须具有本院执业医生资格;
需连续从事放疗专业三年以上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