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与信托贷款业务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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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委托贷款与信托贷款业务的异同

摘要:银行委托贷款和信托公司信托贷款,业务性质类似,而经营状况悬殊迥异。本文从信托贷款与委托贷款在法律概念上的异同入手,分析了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模式的区别,以供委托人和借款人选择。

关键词:委托贷款信托贷款

一、信托与委托的异同

1.信托的定义。《信托法》第2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从上述定义,可得出信托是一种委托活动。

2.委托的定义。《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从上述定义,可得出委托指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行为。《辞海》中将委托定义为:委托,是指将自己的事务嘱托他人代为处理。

3.信托与委托的相同之处。信托和委托都基于信任而产生,都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而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行为,信托是一种特殊的委托。

4.信托与委托的不同之处。信托的内涵与外延更窄小,委托则更为宽广,具体为:(1)信托是一种财产权委托,只处理财产管理事务;委托所涉及的事务没有特别限定,除了财产委托事务之外,还

可以委托代理其他事务。(2)办理受托事务的名义不同。信托事务是以受托人名义办理的,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可是委托事务既可以以受托人的名义办理,又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受托事务。(3)法律赋予信托以独特的制度优势,信托具备了财产独立化、受托机构组织化、信托受益权的证券化等法律特色。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得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在有限风险内享受信托财产利益,并且免于受益人之债权人的追索,建立了有效的破产隔离机制,这是信托的优势。而委托的范围由于过于宽泛,处处皆可应用,反而失去了特色。

二、信托贷款与委托贷款在法律概念上的异同

1.信托贷款的定义。信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出于对受托人 (信托公司)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将委托资金放贷给约定的借款人,并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收取本金和利息的行为。信托贷款的定义中,受托人专指信托公司,所委托的财产专指资金,委托财产管理的方式专指贷款。

2.委托贷款的定义。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出于对受托人 (商业银行)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商业银行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将委托资金放贷给约定的借款人,并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收取本金和利息的行为。委托贷款的定义中,受托人专指商业银行,所委托的财产专指资金,委托财产管理的方式专指贷款。

3.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在法律概念上的异同。从二者的定义上看,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几乎相同,都是基于信任而产生的委托活动,都是对资金的委托,都是由受托人发放贷款。其唯一的不同点是受托人不同,信托贷款受托人是信托公司,委托贷款受托人是商业银行。从字面上看,信托贷款,是一种信托行为;委托贷款是一种委托行为。信托行为从属于委托行为,所以,从字面上很容易推导出结论:信托贷款是委托贷款的一种,信托贷款从属于委托贷款。实际上这种推论并不正确。委托贷款完全符合信托的法律规定,因此,委托贷款实际是一种信托行为。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二者,同属于信托业务,也同样属于《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调整范围。因此,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除了经营主体不一样外,二者的法律关系完全一致。

三、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模式的不同

尽管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一致,但由于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的生存状态不一样,通过较长时间的实践,逐渐使二种业务各自形成了区别较大的经营模式。

1.信托贷款的经营模式。信托贷款业务的经营流程,一般为:接洽借款人→协商利率、期限、风险控制措施等→寻找出资人,发行单一信托募集资金;或者发行集合信托,向众多投资者募集资金→发放贷款。信托贷款业务的合同文本主要有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首先由委托人与受托人(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再由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签约日可以在同一天,也

可以在不同日期。完成一笔信托贷款业务,信托公司要付出较大努力,包括对借款项目的营销、寻找资金对接、与客户就价格和风险控制措施的博弈、内部审批等等,工作量非常大。信托公司办理委托贷款,收益率一般在千分之五以上。

2.委托贷款业务的经营模式相对于信托公司,银行的日子好过得多。商业银行主要从事存贷款业务,在内部一般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单独考核。委托贷款属于中间业务,而基层银行完成中间业务的手段有很多,比如依托于信贷业务收取财务顾问费。所以长期以来,商业银行对委托贷款业务缺乏足够的重视。商业银行长期以来形成的委托贷款的业务流程一般为:出资人与借款人已事先谈好借款事由→商业银行介入,提供过桥服务。委托贷款业务的合同文本一般只有《委托贷款合同》,在同一份合同中,出现三个签约人:委托人(出资人)、受托人(商业银行)、借款人。完成一笔委托贷款业务,商业银行的工作量非常小,一般仅需要填合同、收费、放款,委托贷款业务甚至不需要通过内部审批流程,只要不更改格式合同的文本,基层银行可以直接办理。相应地,商业银行的收益非常低,一般仅收取千分之一的过桥费。

3.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在经营模式上的不同

(1)受托人的业务主动性不同。在信托贷款中,信托公司积极营销出资人和借款人,积极撮合二者交易,主导了交易进程;在委托贷款中,出资人和借款人一般已达成交易,商业银行只提供过桥服务,商业银行没有主导交易过程。

(2)业务创新能力不同。信托贷款业务的合同文本经常根据交易内容的不同而发生变化,业务创新活动是一种常态的活动;委托贷款业务的合同文本属格式合同,长期以来很少变动,基层银行如果有变动需求,要付出较大的沟通成本。

(3)受托人信息地位不同,进而导致套利空间不同。在信托贷款业务中,信托公司先与借款人谈,谈妥了再去寻找出资人。出资人与借款人很少沟通或者不沟通,信托公司分别代表二者洽谈价格和风控条件,在交易过程中信托公司明显处信息优势地位,信托公司利用信息不对称主导了利益分配过程,并尽可能为自身留出足够的套利空间。在委托贷款业务中,银行被动地参与交易,属信息劣势人。银行没有像信托公司一样建立信息屏障,因而银行难以在这样的制度下获得满意的套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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