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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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附表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附表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附表3: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附表:北京市“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行政许可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表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

行政许可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570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

《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行政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北京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

办理地址、电话:见附表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设计审核的范围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2、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3、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4、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二)申请方式

书面申请材料和电子文档。

(三)申请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并提交以下材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2);

2、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3、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注:以下材料由受理机构向防雷专业技术机构直接调取,申请单位不再提交:

1、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和电子文档;

2、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测试报告的复印件。(在产品备案时已经向市气象局提交测试报告电子版的产品可以只提交测试报告封面页,查询是否已经提交测试报告电子版网址:

/XuKe/ChanPinBeiAn/ChanPinBeiAnChaXun.aspx)

(四)提示与强调

1、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并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1、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3、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二)受理岗位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三)岗位职责

1、查验申请材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2、办理受理决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法定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受理许可后,将申请材料按规定转审核机构。

三、审核

(一)审核标准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1、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2、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二)岗位职责

审核岗位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审定机构。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同审核标准。

(二)岗位职责

1、按照审定标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意见,转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沟通后,提出书面意见,转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告知申请单位。

(三)许可决定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五、告知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应当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单位。

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见附表

举报监督电话:68400891

公告查询网址: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2: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

行政许可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570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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