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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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规则透明、体系完善、监管到位的房屋租赁市场,加强房屋租赁信息采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佛山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下称备案)适用本规则。其中,房屋以用途分为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两类。

第三条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下称佛山市住建管理局)负责本规则的组织实施,推广使用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指导、监督各区开展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负责佛山市房屋租赁平台的开发、维护、管理和备案数据的汇总、统计。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下称区住建部门)具体负责实施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工作;委托、指导、监督、检查镇(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机构(下称流管机构)做好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工作。

镇(街道)流管机构受区住建部门委托,负责做好本镇(街道)范围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工作。镇(街道)流管机构加强对出租房屋的巡查,动态掌握出租房屋的真实状况,更新信息。

第四条本规则所指的出租人、承租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出租人、承租人统称为租赁当事人。

本规则所指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规则所指的住房租赁企业是指依法设立,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开展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佛山市住建管理局建立佛山市房屋租赁平台(下称租赁平台),推行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为社会公众、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服务。

第六条租赁当事人使用租赁平台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应当通过实名认证。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办理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登记备案后方可通过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等相关业务。

第七条居住房屋通过租赁平台房源真实性验证,方可办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未通过房源真实性验证的,由居住房屋所在地的镇(街道)流管机构核查后办理。

第八条办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通过租赁平台签订电子版《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即视为完成备案。

由租赁当事人自行成交的,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租赁平台签订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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