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总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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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国籍冲突的解决 1. 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 我国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 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 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 我国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 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
•
【考点3】住所冲突的解决 • 我国规定: 1.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 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2.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 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3.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 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 除外。
【考点1】反 致
1. 狭义的反致
•甲国
•乙国
2. 转致
•甲国
•乙国
•丙国
3. 间接反致
•甲国
•乙国
•丙国
4. 双重反致(只有英国采用)
•
【考点2】先决问题
• 例如:某人未留遗嘱而死亡,在英国留有动产,其妻子 主张继承该项动产,向英国法院起诉。
——主要问题:该动产的继承问题
——先决问题:是不是合法妻子
3. 合并限制的立法方式:各国普遍采用 • 我国《民法通则》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 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 会公共利益。”
•
第五、六、七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考点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待遇 1. 国民待遇 2. 最惠国待遇 3. 歧视待遇(差别待遇) 4. 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 5. 互惠待遇
2. 双边冲突规范(最常见) • 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而是规定一个连
结点。 • 例如:“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
•
3. 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 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所指引的法律 。 • 例如:“离婚之请求,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 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
• 冲突规范=范围+准据法
连结点(连结因素)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一条冲突规范
范围
准据法(系属)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 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
【考点2】冲突规范的类型 1. 单边冲突规范 • 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 • 例如:“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 果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
•
【考点4】外国法的查明 • 我国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
途径查明: 1. 由当事人提供; 2. 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3. 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 4. 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 5. 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考点3】识 别
• 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 关事实的性质做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 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 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 识别是解决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前提。 • 国际私法中的识别问题最早是由德国法学家
卡恩和法国法学家巴丁提出的。
•
第四章 冲突规范运用中的几个一般问题
•
第一章 绪 论
【考点1】涉外民事关系(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 “涉外” ——指涉外法域,法域指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区域。 • “民事关系” ——应从广义上理解,实际上指民商事关系,包括 各种有涉外因素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家庭 关系、财产继承关系、破产关系、信托关系、知识 产权关系及劳动关系等。
【考点5】外国法的适用 • “按其本国法院适用时的认识和解释”加以适用,即 “同一性原则”
•
【考点6】公共秩序
• 公共秩序制度可以限制外国法的适用,是保护本国利益 不受侵犯的“安全阀”。
• 主观说
客观说(即结果说)——各国普遍采用
• 立法方式
1. 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规定直接适用内国法
2. 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规定如果违背内国公共秩序, 则不采用外国法
• 注意:并不是任何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都会构成先决问题 。
【考点3】法律规避
• 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 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 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 脱法行为 。
• 我国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 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
•
第九章 财产权
【考点1】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14世纪意大利的巴托鲁斯的法则区 别说率先提出来的。 • 我国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
【考点2】普及破产主义(单一破产制) • 一国的破产宣告具有完全的国际效力,即债务人一旦在某 国被宣告破产,则其财产不论在国内或国外,均应归入破 产财团,其他国家或地区应帮助破产管理人收集当地的财 产,制止个别债权人的自行扣押。 • 源于“破产之上再无破产”或“一人一破产”的法律格言 。
•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考点1】几个重要的国内立法
• 世界上最早规定冲突规范的成文法:唐朝的《永徽 律》:“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 相犯者,以法律论。”
• 在欧洲,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是1756年 《巴伐利亚法典》和1794年《普鲁士法典》;对以 后国际私法产生更大影响的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 》。
【考点5】外国法人认许的程序 1.特别认许程序(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分支机构、外国法人 的常驻代表机构的认许采用此程序,严格) 2.概括认许程序 3. 一般认许程序 4. 分别认许程序
•
第八章 法律行为与代理
【考点1】法律行为的准据法 • 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行为地法。
【考点2】代理关系的准据法 • 由于代理关系通常建立在委托合同的基础上,因 此应依照合同冲突法原则来确定准据法。 • 我国《合同法》规定:“代理合同的法律适用, 首先依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未作出约定的,则按 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身份关系——当事人的住所 物权关系——物之所在地 债权关系——履行地 继承关系——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 家庭关系——丈夫与父亲的住所地 • 评价: —— 终结了存在数百年的法则区别说,开创了一条法律选择 的新路子。
•
【考点6】英国的既得权说 • 代表人物:戴西 • 主要观点: 1. 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凡依他国法律有效取得的任何权利,一般都应为英国 法院所承认和执行。
• 主体、客体、法律事实 ——其中至少有一项具有涉外因素。
•
【考点2】法律冲突的概念 • 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
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
【考点3】法律冲突的类型 1. 区际法律冲突(美国、加拿大、英国、中国、前南 斯拉夫、波兰) 2. 人际法律冲突 3. 时际法律冲突
• 《法国民法典》的特征:
1. 在属人法方面,最先采用国籍为连结点。
2. 采用单边冲突规范。
3. 采用分散立法模式。
•
【考点2】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 代表人物:巴托鲁斯 • 主要观点: 1. 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 2. 把法律分为“物法”和“人法” (1)物法只能在制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因此无 域外效力。 (2)人法可以随人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因此有 域外效力。
•
【考点4】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 原则上依当事人属人法,但有例外: (1)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2)侵权行为的责任能力,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3)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商业行为地 法。若当事人依其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 能力,则应认为有行为能力。
4. 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1)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适用时无主次先后 之分。 (2)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适用时有主次先后 之分。
•
▲ 我国现行冲突规范类型分析 •《民法通则》第144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双边冲突规范 •《合同法》第126条
国际私法总复习
•
考试题型
一、单选 30分(30题×1分) 二、多选 10分(5题×2分) 三、简答 24分(4题×6分) 四、论述 12分(1题×12分) 五、案例 24分(2题×12分)
Leabharlann Baidu
•
总论 主体
法律关系
程序
第一章 绪 论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三章 冲突规范与法律选择 第四章 冲突规范运用中的几个一般问题 第五章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六章 自然人 第七章 法 人 第八章 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九章 财产权 第十章 知识产权 第十一章 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 第十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及与之有关的几种主要合同 第十三章 法定之债 第十四章 婚姻家庭 第十五章 遗嘱与继承 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 【考点6】国际私法的渊源 1. 国内立法
• 国际私法规范最早是在国内立法中出现的,现在国内 立法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 2. 国内判例 • 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渊源。 (1)英国戴西《冲突法论》 (2)美国比尔《冲突法重述》 (3)美国里斯《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判例法是辅助的渊源。 • 中国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 3. 国际条约 4. 国际惯例 • 任意性:只有经国家认可,且当事人接受,才对当事 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 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单边冲突规范 •《民法通则》第145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的法律。
——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
•
【考点4】国际私法的范围 1.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2. 冲突规范(最基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3. 统一实体规范 4. 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考点5】国际私法的定义 •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 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 ,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 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 和商事仲裁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 公共秩序保留 ——如果承认和执行这种依外国法取得的权利与英国的成 文法、公共政策、道德原则及国家主权相抵触,则可作为 例外,不予承认和执行。
3. 既得权利性质的判定依据 ——只应该依据产生此种权利的该外国法 4.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承认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
第三章 冲突规范与法律选择
【考点1】冲突规范的结构
2. 以达让特莱为代表 ——绝对的属地主义,主张把领域内的一切人、物 、行为都处与当地法则的控制之下。
——除了人法、物法外,还提出“混合法”的概念。 混合法既涉及物又涉及人,但更接近于物法。
•
【考点4】荷兰的国际礼让说 • 代表人物:胡伯 • 主要观点(三原则):
1. 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 臣民,而在境外则无效。 2. 凡居住在其境内的,包括常住的与临时居住的人, 都可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 3. 如果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 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他们在内国境内保持 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自己及其臣民的权力或 利益。
• 评价: ——将国际私法纳入国家主义的轨道。承认还是不承 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适用还是不适用外国法,完全 取决于各国的主权考虑。
•
【考点5】 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 代表人物:萨维尼,被称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 主要观点:
1. 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平等,承认内外国法律平等。 2. 对法律关系进行分类,并指出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 “本座”是指与法律关系有最密切、最重要联系的地点。
• 评价: 1. 反对过去封建主义在法律适用上的绝对属地主义 ,提出一条属人主义路线。 2. 在现实生活中,并无这种纯粹是关于物和纯粹是 关于人的法则。
•
【考点3】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 法国的法则区别分为两派: 1. 以杜摩兰为代表 ——最先提出“意思自治”原则,认为契约关系应适 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
【考点3】住所冲突的解决 • 我国规定: 1.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 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2.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 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3.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 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 除外。
【考点1】反 致
1. 狭义的反致
•甲国
•乙国
2. 转致
•甲国
•乙国
•丙国
3. 间接反致
•甲国
•乙国
•丙国
4. 双重反致(只有英国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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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先决问题
• 例如:某人未留遗嘱而死亡,在英国留有动产,其妻子 主张继承该项动产,向英国法院起诉。
——主要问题:该动产的继承问题
——先决问题:是不是合法妻子
3. 合并限制的立法方式:各国普遍采用 • 我国《民法通则》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 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 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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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六、七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考点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待遇 1. 国民待遇 2. 最惠国待遇 3. 歧视待遇(差别待遇) 4. 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 5. 互惠待遇
2. 双边冲突规范(最常见) • 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而是规定一个连
结点。 • 例如:“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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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 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所指引的法律 。 • 例如:“离婚之请求,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 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
• 冲突规范=范围+准据法
连结点(连结因素)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一条冲突规范
范围
准据法(系属)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 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
【考点2】冲突规范的类型 1. 单边冲突规范 • 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 • 例如:“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 果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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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4】外国法的查明 • 我国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
途径查明: 1. 由当事人提供; 2. 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3. 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 4. 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 5. 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考点3】识 别
• 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 关事实的性质做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 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 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 识别是解决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前提。 • 国际私法中的识别问题最早是由德国法学家
卡恩和法国法学家巴丁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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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冲突规范运用中的几个一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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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 论
【考点1】涉外民事关系(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 “涉外” ——指涉外法域,法域指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区域。 • “民事关系” ——应从广义上理解,实际上指民商事关系,包括 各种有涉外因素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家庭 关系、财产继承关系、破产关系、信托关系、知识 产权关系及劳动关系等。
【考点5】外国法的适用 • “按其本国法院适用时的认识和解释”加以适用,即 “同一性原则”
•
【考点6】公共秩序
• 公共秩序制度可以限制外国法的适用,是保护本国利益 不受侵犯的“安全阀”。
• 主观说
客观说(即结果说)——各国普遍采用
• 立法方式
1. 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规定直接适用内国法
2. 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规定如果违背内国公共秩序, 则不采用外国法
• 注意:并不是任何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都会构成先决问题 。
【考点3】法律规避
• 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 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 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 脱法行为 。
• 我国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 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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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财产权
【考点1】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14世纪意大利的巴托鲁斯的法则区 别说率先提出来的。 • 我国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
【考点2】普及破产主义(单一破产制) • 一国的破产宣告具有完全的国际效力,即债务人一旦在某 国被宣告破产,则其财产不论在国内或国外,均应归入破 产财团,其他国家或地区应帮助破产管理人收集当地的财 产,制止个别债权人的自行扣押。 • 源于“破产之上再无破产”或“一人一破产”的法律格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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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考点1】几个重要的国内立法
• 世界上最早规定冲突规范的成文法:唐朝的《永徽 律》:“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 相犯者,以法律论。”
• 在欧洲,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是1756年 《巴伐利亚法典》和1794年《普鲁士法典》;对以 后国际私法产生更大影响的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 》。
【考点5】外国法人认许的程序 1.特别认许程序(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分支机构、外国法人 的常驻代表机构的认许采用此程序,严格) 2.概括认许程序 3. 一般认许程序 4. 分别认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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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法律行为与代理
【考点1】法律行为的准据法 • 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行为地法。
【考点2】代理关系的准据法 • 由于代理关系通常建立在委托合同的基础上,因 此应依照合同冲突法原则来确定准据法。 • 我国《合同法》规定:“代理合同的法律适用, 首先依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未作出约定的,则按 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身份关系——当事人的住所 物权关系——物之所在地 债权关系——履行地 继承关系——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 家庭关系——丈夫与父亲的住所地 • 评价: —— 终结了存在数百年的法则区别说,开创了一条法律选择 的新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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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6】英国的既得权说 • 代表人物:戴西 • 主要观点: 1. 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凡依他国法律有效取得的任何权利,一般都应为英国 法院所承认和执行。
• 主体、客体、法律事实 ——其中至少有一项具有涉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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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法律冲突的概念 • 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
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
【考点3】法律冲突的类型 1. 区际法律冲突(美国、加拿大、英国、中国、前南 斯拉夫、波兰) 2. 人际法律冲突 3. 时际法律冲突
• 《法国民法典》的特征:
1. 在属人法方面,最先采用国籍为连结点。
2. 采用单边冲突规范。
3. 采用分散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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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 代表人物:巴托鲁斯 • 主要观点: 1. 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 2. 把法律分为“物法”和“人法” (1)物法只能在制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因此无 域外效力。 (2)人法可以随人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因此有 域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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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4】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 原则上依当事人属人法,但有例外: (1)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2)侵权行为的责任能力,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3)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商业行为地 法。若当事人依其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 能力,则应认为有行为能力。
4. 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1)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适用时无主次先后 之分。 (2)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适用时有主次先后 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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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现行冲突规范类型分析 •《民法通则》第144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双边冲突规范 •《合同法》第126条
国际私法总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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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题型
一、单选 30分(30题×1分) 二、多选 10分(5题×2分) 三、简答 24分(4题×6分) 四、论述 12分(1题×12分) 五、案例 24分(2题×12分)
Leabharlann Bai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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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论 主体
法律关系
程序
第一章 绪 论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三章 冲突规范与法律选择 第四章 冲突规范运用中的几个一般问题 第五章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六章 自然人 第七章 法 人 第八章 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九章 财产权 第十章 知识产权 第十一章 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 第十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及与之有关的几种主要合同 第十三章 法定之债 第十四章 婚姻家庭 第十五章 遗嘱与继承 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 【考点6】国际私法的渊源 1. 国内立法
• 国际私法规范最早是在国内立法中出现的,现在国内 立法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 2. 国内判例 • 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渊源。 (1)英国戴西《冲突法论》 (2)美国比尔《冲突法重述》 (3)美国里斯《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判例法是辅助的渊源。 • 中国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 3. 国际条约 4. 国际惯例 • 任意性:只有经国家认可,且当事人接受,才对当事 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 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单边冲突规范 •《民法通则》第145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的法律。
——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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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4】国际私法的范围 1.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2. 冲突规范(最基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3. 统一实体规范 4. 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考点5】国际私法的定义 •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 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 ,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 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 和商事仲裁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 公共秩序保留 ——如果承认和执行这种依外国法取得的权利与英国的成 文法、公共政策、道德原则及国家主权相抵触,则可作为 例外,不予承认和执行。
3. 既得权利性质的判定依据 ——只应该依据产生此种权利的该外国法 4.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承认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
第三章 冲突规范与法律选择
【考点1】冲突规范的结构
2. 以达让特莱为代表 ——绝对的属地主义,主张把领域内的一切人、物 、行为都处与当地法则的控制之下。
——除了人法、物法外,还提出“混合法”的概念。 混合法既涉及物又涉及人,但更接近于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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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4】荷兰的国际礼让说 • 代表人物:胡伯 • 主要观点(三原则):
1. 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 臣民,而在境外则无效。 2. 凡居住在其境内的,包括常住的与临时居住的人, 都可视为该主权者的臣民。 3. 如果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 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他们在内国境内保持 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自己及其臣民的权力或 利益。
• 评价: ——将国际私法纳入国家主义的轨道。承认还是不承 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适用还是不适用外国法,完全 取决于各国的主权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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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5】 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 代表人物:萨维尼,被称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 主要观点:
1. 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平等,承认内外国法律平等。 2. 对法律关系进行分类,并指出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 “本座”是指与法律关系有最密切、最重要联系的地点。
• 评价: 1. 反对过去封建主义在法律适用上的绝对属地主义 ,提出一条属人主义路线。 2. 在现实生活中,并无这种纯粹是关于物和纯粹是 关于人的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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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3】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 法国的法则区别分为两派: 1. 以杜摩兰为代表 ——最先提出“意思自治”原则,认为契约关系应适 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