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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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业的市场竞争现状与挑战

律师行业的市场竞争现状与挑战

律师行业的市场竞争现状与挑战律师作为一种古老而尊贵的职业,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律师行业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现状与挑战。

本文将探讨律师行业的市场竞争现状以及所面临的挑战,并提出一些应对之策。

一、市场竞争现状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和经济的发展,律师行业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首先,律师事务所的数量不断增加,市场供给大幅度增加,导致市场竞争加剧。

其次,传统的律师行业正面临着来自新兴法律服务提供者的竞争,如法律科技公司和在线法律服务平台。

这些新兴力量利用技术手段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对传统律师行业构成了一定的冲击。

此外,全球化的趋势也使得跨国律师事务所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了一席之地。

二、挑战与应对之策1. 技术创新的挑战随着科技的进步,律师行业正面临着技术创新的挑战。

自动化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正在改变法律服务的提供方式。

例如,自动化合同起草和智能法律咨询机器人已经开始在市场上出现。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律师需要不断学习和掌握新的技术,将其应用于法律实践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2. 全球化的挑战全球化的趋势使得跨国律师事务所在市场竞争中具备了一定的优势。

这些跨国律师事务所拥有全球范围内的资源和客户网络,能够为客户提供跨国法律服务。

对于传统的本土律师事务所而言,如何在全球化的竞争中找到自己的定位,提供有竞争力的法律服务,是一个重要的挑战。

本土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加强国际合作、提升专业能力和建立良好的口碑来应对这一挑战。

3. 专业素质的挑战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环境的变化,律师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复杂。

因此,律师需要具备更高的专业素质来应对这一挑战。

律师应不断学习和更新法律知识,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

此外,律师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团队合作精神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更好地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总结:律师行业的市场竞争现状与挑战不容忽视。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律师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积极适应技术创新的发展,并加强国际合作,以提供有竞争力的法律服务。

我国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之恶性循环

我国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之恶性循环

试论我国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之恶性循环作者简介:第一作者:王海涛,西南科技大学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第二作者:崔建忠,男,山西大同人,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繁荣了律师业,而部分律师的不正当竞争现象也问题突兀,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本文阐述了律师业存在的不正当竞争现象,并对律师行业公平竞争的现实需要进行了分析,对律师行业公平竞争具体对策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我国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恶性循环一、我国律师行业目前发展现状伴随着中国经济的改革开放,我国律师行业不断发展,同时我们也看到其在制度与实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有的律师为了争夺有限的案源,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排挤同行。

有的律师利用各式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做一些虚假夸大的宣传混淆视听,误导当事人,严重损害了律师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也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

还有的中国律师事务所聘用没有中国律师资格的外国律师,用中国律师名义揽客户,由外国律师实际操作。

①这些有损市场竞争机制现象警示我们:经济发展需要的是律师业的公平竞争,如果听任“唯利是图”的行为和思想泛滥,我们的社会就会成为一个物欲横流、道德水平低下的社会。

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失败的。

我们应努力营造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律师公平竞争的执业氛围,能够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律师公平竞争机制相互有机结合,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②而对于律师行业的正当竞争又是非常必要的,正当竞争不仅是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实现我国法治目标的需要,更是经济与政治全球化的需要。

二、当前我国律师行业存在的不正当竞争以及恶性循环在当前的律师执业环境以及律师行业竞争的大环境下,往往会存在着些许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并且愈演愈烈。

假设在a城市存在甲律师事务所与乙律师事务所,两者所属律师业务能力相当,则如果在案源充足的情况下,其则是“井水不犯河水”;但是,如果假设其中甲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能力相对于乙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能力较差些,因为律师事务所不仅仅是维护正义的组织,其也是以营利为目的,则在此需要下,为了获取更多的案源,甲律师事务所将会采取些许不正当的案源获取方式,可能会出现向法院法官获取案源这一情形,在取得案源之后向法官支付一定对价的“灰色交易”,因为在实践中,公民或者是完全不懂或者只懂部分,仅了解一些大概法律程序,这一群体会直接去法院寻求救济,在一定情况下,法官则会向其推荐那些已经达成“灰色协议”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不正当竞争案例

律师不正当竞争案例

律师不正当竞争案例
哎呀呀,今天咱们要来聊聊律师不正当竞争的那些事儿!你知道吗,这可真不是闹着玩的。

有个例子特别典型,律师 A 和律师 B 在争一个大客户。

律师 A 呢,就
在背后偷偷散布谣言,说律师 B 的业务能力不行,还编造了一些根本没发生过的事情,这像不像那种在背后说人坏话的小人?“这难道不是很过分吗?”这不就是不正当竞争嘛。

还有啊,律师 C 为了抢案子,故意压低收费标准,价格低得离谱,这不是扰乱市场秩序嘛!其他律师还怎么正常竞争呢?“这怎么行呢?”这多不公平啊!就好比跑步比赛,有人不守规则偷偷抢跑,那对其他人多不公平啊。

再看看律师D,他就更过分了!他去跟客户承诺一些根本做不到的事情,先把客户骗到手再说。

等客户发现不对劲的时候,已经来不及了。

这简直就是欺骗啊!“这种行为能忍吗?”好好的行业就被这些人搞坏了风气。

其实,律师行业本该是个靠本事、靠信誉吃饭的地方,大家公平竞争,谁厉害谁就能赢得客户。

可就是有这些不正当竞争的人,把好好的一潭水给
搅浑了。

这样下去,不仅对其他认真做事的律师不公平,对客户也是一种伤害啊,他们可能会因为这些不正当竞争而得不到最好的法律服务。

“难道我们就眼睁睁看着吗?”不行,必须要严厉打击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让律师行业重新回到健康、公平的轨道上来。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大家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的良性发展啊!不能让几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

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律师作为一种职业群体,在社会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但是,在律师群体中仍然存在着一些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会对客户、其他律师以及整个法律行业产生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种现象进行探讨。

一、客户利益受损对于律师来说,客户是他们的生命线,因此,许多律师们都会采取各种手段来争取客户或者保住客户。

但是,有些律师在这个过程中采取的手段是不正当的,例如通过造谣诽谤其他律师,抬高自己的地位和声誉,或者承诺不切实际的回报等。

这些行为往往会给客户造成巨大的交易风险,甚至可能导致客户无限期的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因此,这些不正当行为不仅违背了律师的职业道德,也侵害了客户的权益。

二、律师间关系紊乱由于竞争激烈,许多律师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多的利益,采取了许多不正当的手段,例如恶意诋毁、不公平竞争等。

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会导致其他律师的财产和声誉受损,还会引发律师择业和工作的恶性竞争,进一步扰乱整个法律行业的秩序和稳定。

因此,律师们应该携起手来,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

三、法律行业信誉下降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会导致律师群体的整体形象和声誉受损,对整个法律行业产生负面影响。

一些律所为了谋求更多的利益,会采取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例如在招聘广告中虚假宣传,为某些客户提供不正当的优惠等。

这种做法可能会破坏整个法律行业的信誉,在公众心目中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信任和尊重的破产。

因此,律师们应当从自身做起,注重道德修养,弘扬职业精神,提升公众对法律行业的信任和尊重。

因此,我们应该支持为执法机构加强对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力度,以净化法律行业的宏观环境。

与此同时,律师们也应当自己遵守职业行为规范,引导行业发展,以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证法律行业的健康发展。

律师行业专项整治的认识

律师行业专项整治的认识

律师行业专项整治的认识
摘要:
一、律师行业专项整治的背景和意义
二、律师行业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三、律师行业专项整治的成效和不足
四、对律师行业专项整治的思考和建议
正文:
律师行业专项整治的背景和意义:
律师行业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然而,近年来,律师行业也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如违规执业、不正当竞争、收费不规范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律师行业的形象和信誉。

为了规范律师行业秩序,提高律师服务质量,我国司法行政部门决定开展律师行业专项整治。

律师行业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律师行业专项整治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包括严禁律师违规兼职、违规代理、泄露秘密等;二是规范律师收费行为,包括严禁律师违规收费、虚假宣传等;三是规范律师招揽业务行为,包括严禁律师不正当竞争、恶意诋毁同行等。

同时,司法行政部门还加大了对律师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律师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律师行业专项整治的成效和不足:
自律师行业专项整治开展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方面,律师行业的
执业行为和收费行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律师的服务质量得到了提高;另一方面,律师行业的形象和信誉得到了恢复和提升。

然而,律师行业专项整治也存在一些不足,如一些律师仍然存在侥幸心理,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一些监管措施还不够完善,难以有效遏制律师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律师行业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

律师行业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

律师行业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在当今社会,法治建设不断推进,律师行业作为法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越来越关键的作用。

然而,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一、律师行业发展现状1、规模持续扩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意识的提高,律师队伍不断壮大。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投身律师行业,律师事务所的数量也逐年增加。

2、业务领域多元化律师的业务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诉讼领域,如民事、刑事诉讼等,而是逐渐拓展到非诉讼领域,如企业并购、知识产权保护、金融证券等,为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3、专业化程度提高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和法律体系的日益复杂,律师行业的专业化趋势愈发明显。

出现了许多专注于特定领域的专业律师,如劳动法律师、环保律师等。

4、信息化应用加强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律师的工作方式发生了变革,在线法律服务平台、电子文档管理系统等信息化工具得到广泛应用,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律师行业存在的问题1、地区发展不平衡在经济发达地区,律师资源相对丰富,业务水平较高;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数量不足,业务能力相对较弱,导致法律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存在差异。

2、行业竞争激烈随着律师数量的增加,行业竞争日益激烈。

部分律师为了争夺业务,可能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如低价竞争、虚假宣传等,扰乱了市场秩序。

3、专业化水平参差不齐虽然专业化趋势明显,但仍有部分律师缺乏专业的知识和技能,难以满足客户日益复杂和专业化的需求。

4、律师职业伦理问题个别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职业伦理,如泄露客户隐私、违规代理等,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

5、青年律师成长困难青年律师在起步阶段往往面临案源少、收入低、经验不足等问题,生存和发展压力较大。

三、对策建议1、加强政策引导,促进区域均衡发展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律师向欠发达地区流动,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支持当地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提高法律服务的覆盖面和质量。

2、规范行业竞争秩序加强行业自律,制定明确的竞争规则,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论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及防范措施

论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及防范措施

律师是社会公正的守护者,其专业素养和道德修养对推动社会法治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律师行业也存在着不正当竞争的现象,这不仅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也影响了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有必要对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推动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表现1. 恶意拉客户。

有些律师在争取案源的过程中,通过恶意竞争手段来拉客户,包括散布虚假信息、挑起事端等,严重影响了行业的良好秩序。

2. 低价竞争。

一些律师为了争取客户,故意低价承接案件,导致律师服务质量下降,甚至出现漏洞,影响了法律服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法律诉讼过程中的不正当手段。

有些律师在进行法律诉讼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包括打击报复对手律师、非法获取证据等,严重扭曲了法律的本意。

二、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危害1. 损害律师行业形象。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让公众对律师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声誉。

2. 影响法律服务质量。

不正当竞争导致了律师为了图利而忽视了案件的质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甚至违反了职业道德,损害了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3. 扭曲法律执行。

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导致法律执行的扭曲,让本应公正执行的法律变得不公正,影响了社会的法治建设。

三、防范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措施1. 加强律师行业自律。

律师行业应加强自律管理,明确行业规范,严格约束律师的行为,建立起健全的行业自律机制。

2. 完善监管机制。

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律师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律师从业资格的审核和监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严厉惩处。

3. 加强律师教育和培训。

律师在成为专业人士之前,应当接受系统的法律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训,增强对法律职业的敬畏和责任感。

4. 健全法律服务市场。

通过立法和政策制定,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提高律师从业门槛,减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律师行业。

5. 宣传法律观念。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

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心得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净化营商环境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着眼于当前新的市场形势和新问题,更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意义旧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生效。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旧法律的相关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旧法实施后,中国先后制定了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

旧法律的相关规定与这些法律之间存在重叠甚至不一致的内容,需要进行修改,以保持法律之间的协调一致。

2021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反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2021年11月,国务院第1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1年2月、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

2021年11月4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立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立足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以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目标,致力于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针对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对于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要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与《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相衔接;二是完善不正当竞争的定义;三是完善了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规则;四是完善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加强法律衔接,增强可操作性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对市场的监管法律很少,旧法律中也规定了一些应该由其他法律监管的内容。

后来,《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专门法律相继颁布实施。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分析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分析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分析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法律服务行业逐渐兴起并且越来越重要。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也不可忽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文将通过分析两个案例,探讨法律服务工作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影响。

案例一:律师出售客户信息背景:张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广受客户好评。

然而,近期有媒体报导称,该律师事务所有律师出售客户信息给竞争对手,严重侵犯了客户隐私。

分析:此案例中,律师事务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为出售客户信息给竞争对手。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从业者,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保护客户的隐私和合法权益。

然而,张律师事务所的部分律师没有履行这一职责,以牺牲客户权益为代价谋取个人利益。

影响: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法律服务行业和客户都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一方面,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受损,客户对其信任度降低。

另一方面,客户的权益受到侵犯,隐私泄露可能导致个人财产损失、声誉受损等问题。

解决措施:为了遏制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的惩罚机制,对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律师进行严肃处理;2. 提升律师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强调保护客户权益的重要性;3.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众对法律服务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知,引导客户选择合法、诚信的律师服务;4. 完善法律服务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客户隐私保护的规范。

案例二:律师行贿法官背景:某法院开庭审理了一宗重要的商业纠纷案件。

然而,有消息称,该案件中的一名律师行贿了承办此案的法官,试图影响判决结果。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律师和法官之间存在着不正当竞争行为。

律师为了获得更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判决结果,采取了行贿手段,试图干涉法官的独立裁判权。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律师的职业道德,还干扰了司法公正。

影响:这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严重的破坏,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法治建设构成了威胁。

浅谈律师执业利益冲突

浅谈律师执业利益冲突

浅谈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律师执业利益冲突是指律师在其职业实践中可能面临的利益冲突问题。

律师的利益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律师在代理不同当事人的案件时可能面临利益冲突。

当律师同时代理原告和被告时,他可能需要在两者之间进行折衷和平衡,确保公正和公平的法律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必须保持中立,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内行使自己的职责。

律师可能面临自身利益与客户利益之间的冲突。

律师可能回避一些案件,因为这些案件与他个人或事务所的利益相冲突。

这种利益冲突可能会导致律师不公正地处理案件,甚至可能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

律师的利益冲突还可能在资金管理方面出现。

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常常需要担任客户资金的保管人,同时自身也是一名商人或投资者。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必须遵守规定,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性和透明度,同时避免将客户资金与自身的财务利益混淆。

对于律师执业利益冲突问题,有一些措施和原则可以供律师参考。

律师应该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维护法律、公正和客户利益之间的平衡。

律师应该明晰自身的角色和职责,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确保自己的行为不会损害客户利益或公众利益。

律师应该建立透明公正的财务管理体系,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和透明度。

律师应该与客户建立明确的资金管理规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流程操作,避免将客户资金用于不恰当的用途。

律师应该避免将职业行为与个人或商业利益相混淆。

律师需要在处理与自身利益有冲突的案件时,采取回避或转交其他律师的措施,确保自己的职业行为不被个人利益所左右。

律师执业利益冲突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律师及时意识到,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去解决。

只有在律师自身行为合规合法的前提下,才能保证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的持续发展。

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正当规制

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正当规制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CapitalNormalUniversity律师 不正当竞争 的正当规制㊀㊀㊀袁㊀钢摘㊀要:㊀对律师不正当竞争是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ꎬ文章认为:其一ꎬ律师不是经营者 ꎬ所以律师不正当竞争规制不应适用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ꎮ其二ꎬ基于以下三个原因ꎬ律师不正当竞争规制不应适用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师职业兼具公益性和商业性ꎬ不是 生产经营活动 ꎻ作为非自由竞争ꎬ律师执业以承揽业务为目的并且律师不正当竞争发生在交易行为之前ꎬ不会产生 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的损害结果ꎻ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外延与«律师法»等规定的律师不正当竞争的外延不存在涵摄关系ꎮ律师不正当竞争仅是若干律师不当执业行为的合称ꎬ应通过 行政处罚+行业处分 的传统方式及信用惩戒的新方式来进行规制ꎮ关键词:㊀律师法ꎻ反不正当竞争法ꎻ经营者ꎻ社会信用体系中图分类号:D926 5㊀文献标识码:A㊀文章编号:1004-9142(2019)01-0043-10收稿日期:2018-09-01作者简介:袁钢ꎬ男ꎬ安徽合肥人ꎬ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ꎬ法学博士ꎮ(北京㊀100088)基金项目:本文是作者主持的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研究基地项目 完善北京司法救助体系研究 (项目编号:18JDFXB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ꎮ①㊀[美]玛丽 安 格伦顿:«法律人统治下的国度 法律职业危机如何改变美国社会»ꎬ沈国琴㊁胡鸿雁译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ꎬ第9页ꎮ②㊀孙笑侠㊁胡瓷红:«法治发展的差异与中国式进路»ꎬ«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ꎮ㊀㊀一㊁问题的提出制度和人对西方法治进程起到决定作用ꎮ ①在这里ꎬ 人 特指职业化法律人及技术和伦理素养ꎻ制度则具体指法律程序 ꎮ②近年来ꎬ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日益激烈ꎬ出现违悖律师职业伦理的现象ꎬ如同行间互相压价㊁互相诋毁㊁互相套秘㊁大肆吹擂㊁虚假宣传㊁利用 内鬼 获取㊁利用不当信息谋34利㊁律师与司法人员内外勾结㊁抢夺案源ꎬ等等ꎮ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ꎬ扰乱了律师执业竞争秩序ꎮ目前ꎬ中国有关律师事务所㊁律师之间不正当竞争行为①的制度规范存在重复㊁交叉现象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 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 ꎬ因此ꎬ律师不正当竞争的规制问题就成为当前律师制度研究中的重要课题ꎮ(一)统一裁判的现实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和相关论文所提供的案件资料ꎬ近年来律师不正当竞争纠纷②陆续进入审判环节ꎮ在H律师事务所诉王某等商业诋毁纠纷案(以下简称A案)㊁伍某诉Z律师事务所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下简称B案)和D律师事务所等诉P律师事务所不正当竞争案(以下简称C案)等3起案件中ꎬ律师事务所分别为原告㊁被告和原被告双方ꎬ涉及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诋毁两种案由ꎮ3份裁判文书均将律师(律师事务所)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列为案件争议焦点ꎬ而法院均从具体法律规范出发来判断纠纷的性质ꎬ即判断律师(律师事务所)是否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 经营者 ꎬ律师之间是否存在竞争法律关系ꎮ尽管3份裁判文书援引实体法律规范基本相同ꎬ即包括«律师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被«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取代)㊁«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ꎬ但是说理部分存在显著差异ꎬ对律师执业的定性和法律适用存在巨大差异ꎮA案经过二审判决ꎬ两审法院确认了律师的 经营者 地位ꎬ律师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主体ꎬ确认了律师与律师㊁律师事务所之间存在竞争关系ꎬ即认定律师不正当竞争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ꎮB案中ꎬ原告律师诉请法院认定Z律师事务所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ꎬ但是判决只认定律师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主体ꎬ并未涉及对律师事务所行为的定性ꎬ判决说理存在模糊处理㊁回避争议之处ꎮC案则否认了律师事务所的 经营者 性质ꎮ由于同一问题相关判决认定不一ꎬ裁判结果相左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信力ꎮ(二)规范执业的现实需要律师具有独立性ꎬ以专业的法律素养为委托人解决纠纷㊁保障法律正确实施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ꎬ律师执业对于中国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深远意义ꎮ法律服务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ꎬ法律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循诚信㊁平等㊁公平㊁公开等原则ꎬ适用市场竞争规律ꎮ③公平㊁公正㊁有序的竞争会带动法律服务市场向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ꎬ而不正当竞争则会极大地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ꎬ干扰司法公正ꎮ律师执业关乎社会对整个律师行业的评价ꎬ尤其是律师同业间为争揽案源进行虚假宣传等行为会大大损害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ꎬ造成公众对律师的信任度下降ꎬ破坏律师的执业环境ꎮ经济全球化要求开放中国法律服务市场ꎬ中国律师行业必然需要顺应市场经济要求ꎬ参与到国际法律服务竞争之中ꎮ律师应当以开阔的视野ꎬ在同国内律师公平有序竞争中不断提升自身法律职业能力和素养ꎬ应对逐步开放的市场下的外来竞争者ꎮ二㊁律师不是 经营者(一) 经营者 概念的变化44①②③此概念包括律师与律师之间㊁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㊁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ꎬ为表述简便所需ꎬ本文统称为 律师不正当竞争 ꎮ根据笔者在裁判文书网的检索结果ꎬ同时利用OpenLaw裁判文书检索系统(网址为www.openlaw.cn)㊁无讼案例检索系统(网址为www.itslaw.com)和法学大数据实证研究系统(网址为bigdata.lawyee.net)等进行辅助验证检索ꎬ除管辖权异议裁定㊁撤回起诉裁定外ꎬ目前已经公开的律师不正当竞争的裁判共有3件ꎮ王梅生:«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化律师公平竞争对策研究»ꎬ«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第1期ꎮ在审判实务和理论研究中ꎬ一直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主体的争议ꎬ特别是对 经营者 的认定ꎬ不同时期对各种争议主体(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㊁其他行业协会㊁高等院校㊁医院等)是否符合 经营者 的认定层出不穷ꎬ实务界和理论界均未就此达成一致ꎮ第一阶段争议集中于经营者的理论研究ꎬ这起源于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颁布ꎬ这些研究集中于对概念内涵与外延的解释上ꎬ如对政府部门经营者地位的分析㊁列举予以排除适用的主体等ꎮ第二阶段争议基于经营者的行为标准理论ꎮ1997年之后ꎬ司法实践与行政执法问题的暴露使得法律实施和适用产生困境ꎮ主流观点达成了判定经营者的行为标准ꎬ即经营主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要发生在经营活动中就将其归为经营者ꎬ而不论其是否拥有经营者地位ꎮ第三阶段争议关注竞争法主体营利性的问题研究ꎬ并呈现出接纳非营利性组织的竞争法主体资格趋势ꎮ例如ꎬ认为法律规定的僵化造成了司法实践的困境ꎬ不应当将营利性作为要件不恰当地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范围ꎮ①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ꎬ在学界就存在规制所有法律关系㊁②规制竞争关系㊁③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关系来判定监管依据和主体④等不同观点ꎮ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ꎬ在实施24年后迎来大幅修改ꎬ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 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进行修订并于2018年1月1日实施ꎮ本次修订中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进行了修订ꎬ具体修订内容见下表: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修订之处㊀㊀第二条㊀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ꎬ应当遵循自愿㊁平等㊁公平㊁诚实信用的原则ꎬ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ꎮ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ꎬ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ꎬ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ꎬ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ꎮ本法所称的经营者ꎬ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㊁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ꎮ㊀㊀第二条㊀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ꎬ应当遵循自愿㊁平等㊁公平㊁诚信的原则ꎬ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ꎮ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ꎬ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ꎬ违反本法规定ꎬ扰乱市场竞争秩序ꎬ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ꎮ本法所称的经营者ꎬ是指从事商品生产㊁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ꎮ 市场交易 改为 生产经营活动 增加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社会经济秩序 改为 市场竞争秩序 并提前损害客体增加了消费者ꎮ增加 商品生产 ꎬ服务不限定 营利性 法人㊁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改为 自然人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ꎮ市场的深入发展使得市场经济初期制定的法律出现了滞后性ꎮ按照传统理解ꎬ«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主体不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公益单位ꎮ但是原本应具有非营利性质的政府机构㊁社会团体㊁事业单位等却以种种方式参与市场竞争ꎬ获取一定经济利益ꎬ出现了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ꎬ客观上受到不正当竞争侵害时经营主体便试图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ꎮ应该说ꎬ以上现象是在中国社会转型期出现的ꎬ具有特定性和阶段性ꎮ一方面ꎬ政府机构㊁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推进ꎬ非营利性质的组织逐步回归 非营利性 ꎬ客观上减少类似现象的发生ꎻ另一方面ꎬ修订后的«反54①②③④李友根:«论经济法视野中的经营者 基于不正当竞争案判例的整理与研究»ꎬ«南京大学学报»(哲学 人文科学 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ꎮ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ꎬ第402页ꎮ王全兴:«竞争法通论»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ꎬ第55页ꎮ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论»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ꎬ第9页ꎮ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服务提供者不再限定于营利性ꎬ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寻求诉讼救济便有了可能性ꎮ在这种背景下ꎬ当事人可以诉请法院ꎬ通过诉讼来解决律师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产生了ꎮ(二) 经营者 概念的适用经营者 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ꎬ中国多部法律从不同侧面对 经营者 进行了界定ꎮ«广告法»第2条第四款和«对外贸易法»第8条强调其行为内容ꎬ«价格法»第3条第三款则强调其营利性ꎮ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对经营者的定义ꎬ强调了两个方面:一方面ꎬ从行为内容看ꎬ经营者 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 ꎬ这显示其追求利润的特征ꎬ即经营者的判定标准之一是营利性ꎻ另一方面ꎬ从主体范围看ꎬ将经营者限定为 法人㊁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ꎮ其中 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也非严谨的法律概念ꎮ作为律师的法定执业机构ꎬ截至目前ꎬ中国没有任何法律明确将律师事务所确定为具有营利性ꎬ也没有将律师事务所纳入 经济组织 的管理范畴ꎬ并且律师事务所不进行工商登记ꎬ仅持有由司法行政部门颁布的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ꎮ竞争关系在竞争法中特指市场竞争关系ꎬ亦即市场主体在竞争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ꎮ如前文提及经营者的行为标准理论ꎬ司法实务中往往将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作为判断是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标准(例如A案)ꎬ认为法律适用需要判定行为是针对竞争对手ꎬ且具有竞争性ꎬ并且进而出现了 特殊的竞争关系说 ㊁ 潜在的竞争关系说 ㊁ 广义的竞争关系说 等评判标准ꎮ①为保障市场竞争者之外其他利益主体的权益ꎬ不少国家通过修法将竞争关系扩大ꎬ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也将保护客体从 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扩大到 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ꎬ在司法实务中将竞争关系做扩大化解释ꎮ②但是ꎬ不管在立法和司法中竞争关系解释如何扩大ꎬ不正当竞争行为仍然是 经营者 在 生产经营活动 中的行为ꎮ根据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ꎬA案判决在判断«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否适用于律师㊁律师事务所ꎬ是基于以下逻辑: 确定律师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主体 在于判断 律师与律师㊁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ꎮ③进而在之后说理中ꎬ该份判决从当事人自主选择律师㊁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按比例分配收益㊁当事人的选择会影响收益这三个理由认定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存在竞争关系ꎮ该逻辑判断完全采用了经营者的行为标准理论ꎬ但是完全脱离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ꎬ应属错误判断ꎮB案判决认定 尽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ꎬ但并不属于在市场中㊁以自己名义㊁独立提供服务的主体ꎮ所以ꎬ原告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的经营者ꎬ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ꎮ同理ꎬ被告也无本案被告资格ꎮ ④C案判决认定 律师事务所不属于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经营单位ꎬ其所发生不正当竞争纠纷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畴ꎬ应属于«律师法»调整范畴ꎮ所以ꎬ本案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ꎮ ⑤B案和C案两份判决的认定是正确的ꎮ基于以上分析ꎬ在2018年1月1日前发生的律师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应适用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规制ꎮ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ꎬ如下问题随之产生:对2018年1月1日后发生的律师不正当竞争是否可以适用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如仅从法律文本上看ꎬ虽然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服务不再限定 营利性 ꎬ一方面ꎬ律师事务所是可以纳入 非法人组织 的范畴ꎬ但是律师是律师不正当竞争的主要实施者ꎬ也是相关行政规范主要规制的对象ꎬ并且基于同一行为把律师㊁律师事务所分别适用来进行规制甚是不妥ꎻ另一方面ꎬ律师是难以被归类为 自然人 的范畴ꎬ因为根据«民法总则»第13条和第18条的规定ꎬ自然人是在自然状态之下而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人ꎬ基于出生而具有权利能力和民事能力ꎬ而根据«律师法»第2条第一款ꎬ只有依法通过行政许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ꎬ并64①②③④⑤谢晓尧:«在经验与制度之间:不正当竞争司法案例类型化研究»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ꎬ第47-51页ꎮ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济民三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初字第09929号民事裁定书ꎮ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宜中民终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ꎮ且接受委托或者指定ꎬ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才能被称之为律师ꎮ笔者将从律师职业的性质㊁律师不正当竞争的内容两个方面来回答这个问题ꎮ三㊁律师执业不是 生产经营活动(一)律师职业兼具公益性和商业性1.律师职业的公益性源于拉丁语(professionem)的 职业(profession) 本意为公开的宣告ꎬ经过逐渐演变ꎬ现指要求新进成员宣誓要投入与这个博学的工作使命相关的理念和实践中去ꎬ①也即拥有某种学识㊁享有某些特权而又承担着重要社会责任的服务型行业ꎮ②法律职业滥觞于古罗马ꎬ是世界上古老的职业之一ꎮ古罗马不仅诞生了法律科学ꎬ而且也随之出现了具备专业知识㊁专业伦理的法律人ꎮ早期律师多出身贵族ꎬ排斥 出身卑贱低微 的人从事这一行业ꎬ律师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高超的职业技能ꎬ而且具有高于一般平民的道德修养ꎬ并且大多不允许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或者接受礼物ꎮ③这不同于社会其他职业ꎬ正如«学说汇纂»开篇所述 法学是研究善和正义的学问 ꎬ④律师职业自其诞生之日起ꎬ就与 善和正义 密切相关ꎬ职业伦理㊁职业素养与职业知识合而为一ꎮ 善与正义 意味着律师职业不但不会游离于社会ꎬ反而需要服务㊁回报社会ꎬ 公益性 就成为律师职业的应有之义ꎮ⑤在法治社会中ꎬ在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对抗中ꎬ律师的职业特性ꎬ使得律师可以更多接触社会中的个体ꎬ成为私权利的法律主张的代表ꎮ自治㊁独立的律师执业可以对司法权㊁行政权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ꎬ成为社会正义的代表ꎮ律师在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都肩负着重要的社会职责ꎮ现代律师职业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ꎮ 律师所属法律职业的核心特点是公共服务ꎬ公正和公共福祉则是公共服务的目标ꎬ是职业的理想ꎮ ⑥律师参与法律援助㊁公益诉讼等都是当下的热门话题ꎬ这些都是律师职业公益性的突出反映ꎮ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企业虽然也要一定程度上承担社会责任ꎬ但是服务社会并不是企业固有的责任ꎬ而是一种附加责任ꎬ而律师职业从一开始就是要承担社会责任的ꎮ2.律师职业的商业性美国著名法学家罗斯科 庞德认为 职业 一词指一群人追求一种精深的技艺ꎬ并将之作为具有公共服务精神的共同职业 必须强调公共服务ꎬ因为这一职业会附带地成为谋生工具ꎮ⑦非营利性组织是从性质上进行的界定ꎬ与获利并不相悖ꎮ在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下ꎬ出现法律职业主义的衰退⑧和法律商业主义的盛行ꎮ 作为法律服务商业化和市场化潮流的意识形态ꎬ法律商业主义的基本思想就是把法律人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理解为商业活动ꎬ把法律服务供给和消费的领域理解为法律市场ꎮ ⑨简单来说ꎬ法律商业主义是将律师看作商人ꎬ律师通过向市场提供法律服务从而获取报酬ꎬ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就是一种商业行为ꎬ根本追求是利润ꎮ74①②④⑤⑥⑦⑧⑨[美]德博拉 L 罗德㊁[美]小杰弗瑞 C 海泽德:«律师职业伦理与行业管理»(第二版)ꎬ许身健等译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年版ꎬ第2页ꎮ③㊀李学尧:«法律职业主义»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ꎬ第4页ꎻ第26页ꎮ[美]罗伯特 N 威尔金:«法律职业的精神»ꎬ王俊峰译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ꎬ第18页ꎮ袁钢:«律师职业中的公益性»ꎬ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编:«律师ꎬ法治中国建设的生力军»ꎬ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ꎬ第265页ꎮ许身健:«论律师职业的属性»ꎬ«刑事司法论坛»2009年第2辑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ꎬ第56-58页ꎮRoscoePoundꎬ WhatisAProfession TheRiseoftheLegalProfessioninAntiquiry ꎬNotreDameLawReviewꎬVol.19ꎬNo.3(1944)ꎬp.204.李学尧:«法律职业主义»ꎬ«法学研究»2005年第6期ꎮ黄文艺㊁宋湘琦:«法律商业主义解析»ꎬ«法商研究»2014年第1期ꎮ商业性事实上冲击了律师职业的公益性ꎬ引发了普通民众与律师的伦理冲突ꎬ也引发学者争议ꎮ①即使是赞同律师职业具有商业性的学者ꎬ也认为应以律师职业道德约束律师的商业行为ꎬ没有完全摒除律师职业的公益性ꎬ其反对的是将为公众服务的根本精神作为律师执业的唯一目标ꎬ显然过度的商业化会损害律师职业的长远发展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ꎮ商业性和公益性二者可以共同附着于律师职业ꎬ相辅相成ꎮ律师在专业知识技能的支持下ꎬ在试图达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理想的过程中ꎬ附带产生了高收入的结果ꎬ正如美国律师界的一项调查显示的那样ꎬ律师对他们工作的最大不满源自对社会福祉贡献的匮乏ꎬ②律师职业崇高的公益性理想和利他主义精神才是律师群体引以为傲的关键ꎮ在如何对待律师职业的商业化和公益性问题上ꎬ学界普遍认为应将律师公益性放在商业性之前ꎬ形成了 找到适当的平衡点ꎬ使得律师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和对公共利益的伸张之间保持一种适度的平衡 ③的平衡说㊁ 将律师职业的商业性控制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之内 ④的控制说和 律师职业的商业性应当适度 ⑤的适度说ꎮ(二)律师职业公益性和商业性的适用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作了三处修改:一是明确是发生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ꎬ这意味着不是经营者所有的活动都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ꎬ例如某企业的捐赠行为ꎻ二是将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限缩为 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ꎬ并且置于 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之前ꎬ这意味着对于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的客体ꎬ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更优先保护 市场竞争秩序 ꎻ三是损害对象增加了 消费者 ꎬ这意味着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消费者也可以提起诉讼或者要求行政保护ꎮ针对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的第一处修订ꎬ即将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为经营者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所为的行为ꎬ律师执业是否可以纳入 生产经营活动 ꎬ需要回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属性上来分析ꎮ从起源上看ꎬ«反不正当竞争法»兼具公法和私法㊁行为法和财产法的性质ꎬ逐渐呈现社会法的特点ꎮ在分工日益精细的法律框架中ꎬ行为法和财产法所关注的从来就不是行为主体的资格要件ꎬ而是权利来源和行为方式本身的正当性ꎮ⑥不同于自然人和组织ꎬ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主要来自于当事人的委托ꎬ更重要的是律师职业本身兼具公益性和商业性ꎬ律师执业并不是只是谋利的工具ꎮ因此ꎬ律师执业不应被界定为 生产经营活动 ꎮ四㊁律师执业不会 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一)律师 不正当竞争 的特征严格来说ꎬ律师不正当竞争并不是一个严谨的学理概念ꎬ当前有关律师法律法规㊁部门规章㊁行业规范未对该概念做系统性阐释与分析ꎬ仅仅是就现象进行总结与归纳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ꎬ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日益激烈ꎬ尽管律师职业面临着来自律师外部(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㊁法律顾问㊁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等)和内部双重不正当竞争威胁ꎬ但是仅有律师行业内部的不正当竞争才被纳入法律调整范围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简称 全国律协 )2004年发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143条首次界定84①②③④⑤⑥李学尧㊁余军:«法律职业的危机与出路 评Rhode的‹为了正义:重整法律职业›»ꎬ«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5期ꎮABAYoungLawyersDivisionSurvey:CareerSatisfaction.11(2000)ꎬhttp://liblog.law.stanford.edu/wp ̄content/uploads/2012/10/ABA ̄YLD-2000 ̄Career ̄Satisfaction ̄Survey.pdfꎬ2018-07-10.顾永忠㊁宋英辉㊁熊秋红等:«论律师的职业属性»ꎬ«中国司法»2007年第4期ꎮ司莉:«律师职业属性伦»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ꎬ第172页ꎮ许身健:«论律师职业的属性»ꎬ载«刑事司法论坛»2009年第2辑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ꎬ第60页ꎮ谢晓尧:«在经验与制度之间:不正当竞争司法案例类型化研究»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ꎬ第31页ꎮ。

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法律思考

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法律思考

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法律思考篇一: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法律思考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法律思考【摘要】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是目前律师行业日益突出的问题,本文从深层次分析了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原因,并对禁止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律师;不正当竞争;必要性;可行性不正当竞争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竞争的产生而出现的不当行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见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规定:“凡在工商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为经营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而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主要是指律师或其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违反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通过不实宣传、诋毁、及低价收费等手段妨碍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的开展,损害其合法权益,扰乱法律服务市场,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

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与一般市场主体的不正当竞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律师从某种角度看也是市场主体,具有市场主体的一般属性,但其与一般市场主体又有显著区别,律师不仅有维护与其签订委托合同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同时还负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正确实施的义务,因此,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不仅涉及到对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问题,还涉及到我国法治目标的实现问题,对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问题进行探讨殊为必要。

篇二: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颁布单位】司法部【颁布日期】19950220【实施日期】19950220《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已经1995年1月13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了鼓励和保护律师、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公平竞争,维护律师行为的正常执业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必须遵循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执业准则。

律师执业环境现状与改善的思考

律师执业环境现状与改善的思考

律师执业环境现状与改善的思考律师,作为法治社会中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角色,其执业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到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法治的进程。

然而,当前律师执业环境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并寻求改善之策。

一、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1、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受限在一些案件中,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常常遭遇不配合甚至拒绝的情况。

部分单位以内部规定为由,拒绝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使得律师难以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影响了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

2、律师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不畅司法实践中,律师与司法机关之间有时存在信息不对称、沟通不及时的问题。

例如,案件进展情况的通知不及时、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重视不够等,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3、律师面临的职业风险增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面临的职业风险不断加大。

如因代理案件而可能遭受当事人的投诉、报复,或者因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偏差而导致执业失误等。

4、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部分律师为了招揽业务,采取低价竞争、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扰乱了律师行业的正常秩序,也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和声誉。

5、律师的工作压力过大高强度的工作、繁琐的案件处理程序以及不断更新的法律法规,使得律师面临巨大的工作压力。

长期处于高压状态,不仅影响律师的身心健康,也可能导致工作质量下降。

二、影响律师执业环境的因素1、法律制度不完善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在不断健全,但在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制度设计上,还存在不利于律师执业的地方。

例如,对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保障不够充分,缺乏明确的操作细则和救济途径。

2、司法体制的制约司法体制中的一些问题,如司法行政化、地方保护主义等,也会对律师执业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公正、不透明现象,增加了律师执业的难度。

3、社会对律师职业的误解部分公众对律师职业存在误解,认为律师只是为了赚钱而不择手段。

律师的法律纠纷

律师的法律纠纷

律师的法律纠纷当今社会,法律纠纷数不胜数,人们需要专业律师的帮助来解决这些问题。

作为一名律师,处理法律纠纷是我们职责所在。

然而,律师自身也可能面临一些与法律相关的纠纷。

本文将探讨律师可能遇到的法律纠纷,以及该如何应对。

一、职业责任纠纷作为从业人员,律师会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

然而,实务工作中难免会出现代理不利导致客户经济损失、违反法律道德规范等问题,进而引发职业责任纠纷。

律师可能因此面临客户或相关监管机构的索赔或纪律处分。

对待职业责任纠纷,律师应严格遵守法律职业道德标准,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并保持透明的沟通。

合理设置服务合同和收费条款等,确保双方权益。

在纠纷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或者通过专业的争议解决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

二、与律所合伙人或同事的纠纷在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团队中,律师与合伙人、同事之间可能发生合作关系纠纷。

这种纠纷可能涉及劳动合同、业绩分配、管理权等问题,对于律师个人和律所的稳定运营都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为了预防和解决这类纠纷,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加强沟通和协作。

当纠纷出现时,采取适当的内部沟通和解决纠纷机制,如调解、协商或者仲裁等,维护律师团队的稳定和和谐。

三、律师职业道德纠纷作为法律行业的从业者,律师的职业道德尤为重要。

然而,有时律师可能会陷入道德纠纷的困境。

例如,律师泄露客户隐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等。

这种纠纷不仅损害律师个人的声誉,还可能导致法律职业形象的负面影响。

律师应当时刻牢记法律道德的底线,积极参与律师行业的自律和规范建设,并加强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和监督。

对于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要及时采取纪律处分和追责措施,以示警示和惩罚。

四、律师行业竞争纠纷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和竞争的加剧,律师面临着更多的行业竞争纠纷。

例如,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业务竞争、律师个人之间的声誉竞争等。

这类纠纷可能涉及虚假宣传、商业间谍行为、不正当竞争等问题。

律师行业面临的问题分析律师行业市场营销的三个问题

律师行业面临的问题分析律师行业市场营销的三个问题

律师行业面临的问题分析律师行业市场营销的三个问题在当今社会,律师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市场营销对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的发展愈发重要。

然而,在律师行业的市场营销中,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律师行业的发展和业务拓展。

以下将详细分析其中的三个主要问题。

一、品牌建设与定位不清晰律师行业中,很多律所和律师在品牌建设和定位方面存在困惑和误区。

一些律所和律师缺乏明确的品牌定位,没有突出自身的专业特色和优势,导致在市场上缺乏辨识度。

在竞争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中,客户往往难以区分不同律所和律师之间的差异,从而难以做出选择。

部分律所和律师在品牌建设上投入不足,没有制定系统的品牌推广策略。

他们可能仅仅依赖传统的口碑传播,或者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宣传,无法有效地将自己的品牌形象传递给潜在客户。

这种情况下,即使拥有出色的专业能力,也难以吸引到足够的业务。

此外,一些律所和律师在品牌建设过程中,未能准确把握市场需求和自身定位的结合点。

例如,有些专注于民事领域的律所,却在宣传中过度强调刑事业务的能力,导致品牌形象混乱,让客户对其专业能力产生质疑。

要解决品牌建设与定位不清晰的问题,律所和律师首先需要深入了解市场需求和竞争态势,明确自身的专业优势和特色,找准在市场中的定位。

其次,要加大在品牌建设方面的投入,制定系统的品牌推广策略,包括线上线下的宣传活动、参与行业论坛和研讨会等,提高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同时,要保持品牌形象的一致性和稳定性,确保传达给客户的信息准确、清晰。

二、营销渠道单一且效果不佳目前,律师行业的市场营销渠道相对较为单一。

许多律所和律师主要依赖传统的营销方式,如参加行业会议、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

这些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传播信息,但往往覆盖范围有限,且难以精准触达目标客户群体。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线上营销渠道逐渐受到重视,但在律师行业中的应用还不够成熟。

一些律所和律师虽然建立了网站和社交媒体账号,但内容更新不及时、缺乏互动性,无法有效吸引客户的关注。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的经验。

先说问题吧。

我觉得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调查取证难。

你想啊,不正当竞争的手段现在是越来越隐蔽了。

就像我之前处理一个案子,有个企业涉嫌商业诋毁竞争对手。

但是呢,那些诋毁的言论不是在公开的、容易获取的地方,而是在一些小范围的内部群聊里,这些群聊还要经过好多层关系才能找到。

而且这些言论还很模糊,不会直接说出对方企业的名字,就是暗指,这就导致我们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去核实到底指向谁,关键的证据很难确凿地拿到手。

还有就是法律理解和适用的问题。

在一些新兴行业,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很模糊。

打个比方,像现在那些网络直播带祸,主播有时候会夸大产品效果,这算不算不正当竞争呢?从传统的法律条文来看,不太好说。

不同的人对法律理解可能就不一样,我自己有时候也会困惑,感觉这东西像雾里看花一样。

我觉得这里面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太少了,光有法条有时候真不知道怎么操作。

再一个就是跨地区执法协调的麻烦。

很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跨地区的,企业总部在一个地方,不良行为发生在另一个地方。

我记得有次我们这儿的企业被外地一个公司通过虚假广告抢夺了客源,我们准备去调查吧,结果到了外地就遇到各种阻碍。

当地可能也有自己的一些考量,部门之间配合起来就很难,导致我们想收集关键证据或者采取行动都举步维艰。

再说说建议吧。

我觉得首先要加强技术手段的运用,在调查取证方面。

现在科技这么发达,为啥不能有专门针对这种隐蔽证据收集的技术工具呢?就像刚才群聊的那个案子,如果有个软件能快速搜索相关模糊言论并且准确锁定来源就好了。

当然我也知道这可能有侵犯隐私等其他问题,但可以通过合法合规的程序来做嘛。

在法律普及和明晰方面,我感觉官方或者行业组织可以多出一些针对新兴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指南或者解读。

这个东西不能只指望执法人员自己学习理解,企业也得知道啥能干啥不能干啊。

可以通过一些线上线下的培训之类的。

如何防范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何防范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常 见 的手 段 来 笼 络 有 关 人 员 。
之类的客观条件去吸 引当事人, 而是依靠贿赂 引诱当事人 , 必 既构成不正当竞争 ,也是司法腐败 现象产生和蔓延的原因之

( 3 ) 财务 制度不严 。在实践 中,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不严 然违背竞争原则, 扭 曲市场关系 , 损害其他律师的合法权益 , 格, 给不 正当竞争大开方便之 门。 ( 4 ) 管理弱化 。由于我 国律师行业管理存在着机构空缺 、 人员不足、财力 不到位等 一系列 问题 。从而导致在管理方式 上只注重主导性工作 , 疏于法律服务市场 的管理; 在管理力度
主要指投桃报 李的贿赂行为, 即律师为了排挤竞争对手,
或“ 无证” 的机构都竞相 争案源 。从本部 门, 本地 方的局部利 通过秘密收买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雇员或代 理人 的 益出发 , 搞行业垄断 , 律师案源得不到保障 ; 从法律经济学角 方 式 , 以金 钱 、 物 品或 其 他 不 当利 益 为 诱 饵 来 招 揽 业 务 , 获 取 度分析 , 即法律服务需求小于法律服务供给 。 优于其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 。如有 的律师以回扣 、 佣金、 介绍
还包括捕风捉影 的诋毁行为 , 即捏造 、 散布虚假事实, 损 其他许 多合法和不合法的服务主体 。明确服务主体,是保证 害竞争对手 的信誉、 声誉 , 以抬 高 自己, 贬低对手 , 模糊被服务 律师行业及至整个法律服 务市场公平竞争的基本条件 。 当前 ,
者 的视线 。误导与诋毁不 同, 误导者炫耀 自己, 并不直接贬低 服务主体可 以分为三种类 型: 一是具有合法服务资格 的主体 ,
2 . 3使 用 垄 断 手段 “ 垄断” 一 词 我 国古 已有之 , 本 意指 高 而 不 相 连属 的土 墩 ,

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法律思考邓晓霞法律网_司法制度_1

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法律思考邓晓霞法律网_司法制度_1

根据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有二个层次的任务,其具体任务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本任务是ﻭ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ﻭ胡锡庆主编:《中国律师法学》,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6页。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09页.周福民洪晴:《中国律师如何面对**》,载《中国律师》2000年第1期ﻭ青锋编著:《美国律师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13页.ﻭ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4页.(奥)凯尔森著沈宗灵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69页作者简介:邓晓霞,女,1975年出生,**华东政法学院99级诉讼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ﻭ司法制度。

曾在《人民XX报》、《法制世界》、《**政法管理干部学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参写**市九五规划重点教材《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参写《刑事审判方式改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等书。

通讯地址:华东政法学院树人堂(研)315室电话:邮编:200042牛人经验分享:2018年咨询工程师考试通关技巧一、“三步走”的学习方法首先,要通读教材,遇到不太理解的地方,也不必花费过多的时间,这一遍主要是对书的结构和主要内容有一个总体上的认识和把握;其次,要详读教材,对重点、难点要**个击破,这一环节最为重要。

我有一个学习习惯,就是用不同颜色的笔在书上标注,把关键词、重点和易出错的地方用醒目的红笔圈上,大家不要小看这不起眼的细节,我觉得对记忆重点和克服粗心的毛病很有帮助,大家不妨试试.同时,在这一阶段要结合做习题来检查学习效果,并巩固难点、重点,遇到不会的或者易出错的题,要翻到书上相关的章节,再进行深入学习,直到搞懂为止。

最后,第三遍就是加强对知识点的记忆和把握,并融会贯通**个章节,**门课中的相关知识点。

当然,如果有时间和精力,可以在考前几天把书上得知识点再浏览一遍,着重记忆平时易出错,概念含混的地方.二、几点学习心得1、参加考试,强烈的要考过的心理是很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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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法律思考【摘要】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是目前律师行业日益突出的问题,本文从深层次分析了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原因,并对禁止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律师;不正当竞争;必要性;可行性不正当竞争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竞争的产生而出现的不当行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见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规定:“凡在工商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为经营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而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主要是指律师或其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违反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通过不实宣传、诋毁、及低价收费等手段妨碍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的开展,损害其合法权益,扰乱法律服务市场,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

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与一般市场主体的不正当竞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律师从某种角度看也是市场主体,具有市场主体的一般属性,但其与一般市场主体又有显著区别,律师不仅有维护与其签订委托合同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同时还负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正确实施的义务,因此,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不仅涉及到对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问题,还涉及到我国法治目标的实现问题,对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问题进行探讨殊为必要。

1. 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成因分析及特点我国律师行业产生不正当竞争的深层次原因是由于律师法律地位的变化。

1980年8月26日第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律师定位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师的执业机构为法律顾问处,属事业单位。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真正意义上交换和流通,没有冲突和纠纷,一切问题都是预先安排的,企业或生产者没有自己的独立身份、独立意识和独立经营权益,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这种体制下的法律或规则也不可能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因为这里的法律或规则实际上是居高临下的长官意志的体现,是贯彻长官意图的工具,其目的和作用是把与权威与服从关系固定化。

在计划型社会中,社会主体几乎没有独立的法律服务需求。

因为行政命令将它扼杀了。

律师及其执业机构行使的仅仅是国家职能,并没有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其经费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并列入国家事业预算,因而也就不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十四大以后我国开始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时期,1993年12月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明确提出:我国律师工作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不再使用生产资料所有制模式和行政管理模式界定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应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交往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行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律师体制。

律师及其执业机构的法律角色逐步由国家职能的执行者向市场主体过渡,律师行业被逐步纳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列,律师通过自己的知识、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则通过给付金钱的方式向律师支付酬金,律师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这种双向合意的社会契约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从这点来看,律师及其执业机构与一般的市场主体并没有什么区别,在某种意义上说律师也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只不过其提供的商品是无形的,是一种智力成果。

作为受市场利益驱动的主体,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律师及其执业机构之间的竞争便不可避免,在竞争的同时也必然伴随着不正当竞争。

随着1996年的《律师法》的颁布,律师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即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已不再是依托国家权力机器的强制职能的执行者,律师履行职责的方式是一种基于非强制性的双向选择基础上的法律帮助方式。

因此,由以上分析可知,律师行业由不存在竞争到不正当竞争的加剧其深层次原因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转变导致律师法律地位的改变所致。

除了以上深层次的原因外,律师行业的内、外部机制及其所处的环境对该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也有一定的推波助澜作用,这些内、外部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兼职、特邀律师的存在是导致现阶段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一个主要原因。

在我国,由于律师资源的一度紧张,导致兼职、特邀律师的出现并与专职律师在较长时期内并存,从现阶段来看,我国的兼职或特邀律师绝大部分是一些高校法律教师及司法机关的离、退休人员,这些人员与司法机关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如高校法律教师与一些法官往往存在师生关系,司法机关的离、退休人员往往曾在原司法机关担任要职等),他们所具有的双重或多重特殊身份使得他们较其它律师有更多的案源以及“胜诉”的机会,另外,兼职、特邀律师与专职律师相比具有较大的松散性和随意性,较难受到严格、规范的专业管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律师服务市场管理的无序和混乱局面。

从国外律师业来看,西方国家的从业律师大多为专业律师,不允许其他形式的存在。

为此,有学者提出了取消兼职、特邀律师的观点,笔者对此表示认同;(2)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律师及其执业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统一、明确的规范,没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从而导致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虽然在较大的范围存在但仍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的局面。

(3)外部相关体制的不合理导致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

如在税费制度上,对律师事务所征税时倾向以企业定性,实行高税率,而在物价上制订收费标准时又倾向以事业单位定性,实行低收费,又由于各地在税费标准上存在差距,从而导致一些律所采取规避法律的手段实行不正当竞争。

即先在实行较低税率的地区注册,然后在经济发达、高税率的地区设立分所营业,以逃避税收;(4)社会的整体导向以及当事人的价值取向促使律师将追求胜诉作为办理案件的目标,社会整体导向是能打赢官司的律师才是好律师,当事人也正是基于此种价值取向来选择委托律师。

为了胜诉,一些律师及律所不得不动用各种手段、通过各种途径进行不正当竞争;因此,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与当前的社会风气也有较大关系。

(1)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应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规范来调整;我国律协的功能与国外律协有较大差别,如美国律协(简称ABA)有立法权,美国的律师立法是由律协而不是由政府的立法机构来进行,其制定的法律法规经各州政府的议会或高等法院通过后具有普遍的强制性。

而我国律协是社团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它没有立法权,其制定的规则也不具有强制性的规范作用,仅具有行业内的一般规范和指导作用,因此,在我国仅依靠自律或由没有强制力保障的行业规范来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只能是一种权宜之策,从长远来看,只有将其调整的层次上升到立法的层面,即制定具有普遍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才能实现令行禁止;因为法律规范在道义上的公正性,在形式上和内容上的明确性、稳定性,在效力上对全社会的普适性、权威性,都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无法比拟的。

(2)在禁止性规范中应准确地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及外延,尽量以明确的列举式方式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我国1995年司法部的《规定》之所以效果不大,在很大程度是由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不明、列举行为的外延过宽所致。

如关于律师行业的广告宣传问题,其规定不符合实际的宣传为不正当竞争,但到底哪些行为是不符合实际在实践中难以把握;而事实上一些即使符合实际的宣传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某律师与法官有亲戚关系或其它特殊的关系,某律师曾担任过法院院长或其它领导职务,这些事实都是符合实际的,而且也是现实中不正当竞争的主要途径或方法,然而《规定》将其排除在不正当竞争之外,显然不妥。

(3)应完善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监督机制,健全律师惩戒组织机构,建立律师惩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强化律师惩戒委员会的功能,严格依法追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律师及其执业机构的法律责任。

95年《规定》颁发后,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没有得到遏制,反呈蔓延之势,其主要原因是缺乏相应的内、外部监督机制,惩戒机制不完善,如律师惩戒组织机构不健全,律师惩戒委员会功能没有得到强化。

律师实务界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目共睹,如关系案,人情案,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内、外部监督机制,使得实践中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检举、举报情况甚少,导致有关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案源缺乏,相关的法律责任及法律制裁也就无法落实,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也无从体现。

法律规范只有得到实施它才有实效,因此,要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保证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如何具体落实相应的规范或规定上。

参考文献[1] 刘瑞复主编:《中国经济法律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35页[2] 谢佑平著:《社会秩序与律师职业——律师角色的社会定位》,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20页[3] 胡锡庆主编:《中国律师法学》,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4页[4] 谢佑平著:《社会秩序与律师职业——律师角色的社会定位》,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56页[5]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09页[6] 徐孟洲主编:《市场竞争的法律调整与对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页[7] 盛杰民主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年版,第261页[8] 根据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有二个层次的任务,其具体任务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本任务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9] 胡锡庆主编:《中国律师法学》,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6页[10]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09页[11] 周福民洪晴:《中国律师如何面对WTO》,载《中国律师》2000年第1期[12] 青锋编著:《美国律师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13页[13] 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4页[14] (奥)凯尔森著沈宗灵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69页收稿日期:201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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