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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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卷帘。
5. 与中庭相同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
的甲级防火门窗。
A
B
6. 地下和半地下商业
总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米的地下和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3h)、耐 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进行分隔成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万平米的区域。
总建筑面积:包括营业面积、储存面积及其他配套服务面积 若这些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只有以下4种方式可以连通: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 (2) 防火隔间。 (3) 避难走道。 (4)防烟楼梯间
(3)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活动场所,当设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其他民用建筑内 时,只
能设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单、多层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 散楼梯。
儿童活动场所: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 老年人活动场所: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老年人公共活动场所。
4. 开口部位的防火分区
建筑物内的自动扶梯、敞开楼梯间等上下层连通开口时,其防火分区应 上下叠加计算,叠加后建筑面积大于5.3.1表的,应划分防火分区。 对于本规范允许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建筑,如5层或5层以下的教学楼、普通 办公建筑,该敞开楼梯间可以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考虑。
防烟楼梯间: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封闭楼梯间:
g.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
8. 平面布置
(11)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应布置在建筑外,并应符合:(丙类:闪点>=60°C的 液体、可
燃固体)
a. 总容量<=15m3,且直埋于建筑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m范围内的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储罐与建 筑的防火
间距不限。
b. 总容量> 15m3,按本规范4.2.1表规定。
c.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d. 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2.0h 的墙和1.5h的楼板 + 甲级防火门、窗。(柴 发同)
e. 锅炉房内的储油间:储量不应大于1m3,用3.0h防火隔墙 + 甲级防火门与锅炉房分隔。(柴发 同)
f.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2.0h 防火隔墙。
(7)设置一个安全疏散出口 + 一个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条件(同时满足): a.非人员密集场所 b.建筑面积<=500m2 c.不超过30人 d.埋深不大于10m
(8)设置一扇疏散门的条件:a.建筑面积<=2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 b.建筑面积<=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半地下房间。
FM甲
分隔区域 B
FM乙
(4) 防烟楼梯间
分隔区域A
分隔区域B
7. 商业步行街
底层平面
7. 商业步行街
二层及以上平 面
剖面
8. 平面布置
(1)除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附属库房严禁设甲、乙类火灾危险 品。 (2)一、二级耐火等级商店建筑、展览建筑不应设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仅B1/B2)
或 H=1.2m(0.8m)防火玻璃(高层1.0h完整性/多层0.5h完整性) b. 住宅与非住宅部分:安全出口与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包括为住宅服务的车库:地上 独立;
地下分隔) c. 住宅和非住宅部分: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 别按照住
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 公共建筑 的规定执行。 安全疏散: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疏散门的布置和设置要求。
新消防规范讲解
一. 术语 二. 总平面 三. 民用建筑 四. 建筑构造
一. 术语
技术交流
1. 裙房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的附属建筑
高层建筑
核心 筒
塔楼(高层建筑)
核心筒
裙房
裙 房
2. 高层建筑
技术交流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 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
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
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回廊设自动喷水+火灾自动报警
A
B
2. 中庭设排烟设施
3.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4. 面向中庭的店面采用1.0h的防火隔墙;或隔
热性+耐火完整性1.0h的防火玻璃;或耐火完整
性1.0h的非隔热防火玻璃+喷淋保护;或耐火极
8. 平面布置
(9)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住宅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1.5h的楼板(高层建筑为2.0h) 完全分隔。
上下开口的防火措施:H=1.2m实体墙(喷淋为0.8m)或 出挑W=1.0m防 火挑檐
或 H=1.2m(0.8m)防火玻璃(高层1.0h完整性/多层0.5h完整性) 安全出口与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同前面(8)的住宅与非住宅部 分)
(4)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候梯厅采用2.0h的防火隔墙 和乙级防
火门。
(5)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候梯厅,不宜直接设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 所内。
(6)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出挑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挑檐。
9. 安全疏散和避难
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 c. 设在地下半地下时,不应在B3以下,宜在B1.
(6)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满足以上:a、b、c的要求,但没要求设置独 立的安全
出口和疏散楼梯。
8. 平面布置
(7)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含卡拉OK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桑拿浴室 (不含洗浴
(1) 下沉式广场
分隔区域 1
分隔区域 3
分隔区域 2
1. W:不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 疏散总宽度
2. 开口设置百页时,百页的有效排烟面积按百页通 风口面积的60%计算
(2) 防火隔间 分隔区域A
分隔区域B
(3) 避难走道
分隔区域 A
FM甲
FM乙
FM乙
分隔区域 B
FM甲
分隔区域 A
(4)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和半地下室;病房楼内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2h防火隔 墙,墙上
采用乙级防火门,走道上采用常开乙级防火门。
8. 平面布置
(5)剧场、电影院、礼堂:若设在民用建筑内,至少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 楼梯,同时应满足:
a. 采用2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b.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若四层以上, 则观众厅
c.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型走道两侧,建筑面积<=120m2 建筑面积<=75m2(医疗、教学建筑) 建筑面积<=50m2(托儿所、幼儿园、老年建筑)
门以及与其他建筑部位分隔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8. 平面布置
(8)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住宅与非住宅部分: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1.5h的楼板(高层建筑为2.0h)完全分 隔。
上下开口的防火措施:H=1.2m实体墙(喷淋为0.8m)或 出挑W=1.0m防 火挑檐
8. 平面布置
(10)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
a.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下、左、右等贴邻。(柴发同)
b. 应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在地下二层或屋顶, 若设在屋
顶,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柴发:宜布置在首层、地下一、二层
L2
X+Y>220m
4. 可沿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高层民用建筑(该长边应对应建筑消防登高操 作面)
高层住 宅
坡地临空 高层民用 建筑
水边临空 高层民用 建筑
三. 民用建筑
1. 建筑分类
与旧规范的主要区别:住宅建筑
旧规范:高层住宅:10层以上 层
新规范:高层住宅:建筑高度>27m >27m<=54m
说明:1. 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 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 梯间。 2. 室内外安全区域:符合规范规定的避难层、避难走道、室外地面、上人屋面和 平台(符合疏散要求并具有直接到达地面的设施)、天桥和连廊(仅供通行、不燃 材料、与建筑物的连通口采用乙级防火门)
高层 民用 建筑
裙 房
高层 民用 建筑
连廊、天桥
裙 房
底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筑物
3. 民用建筑防火分区
高层民用建筑:1500m2 (3000m2 ) 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 裙房的防火分区: 2500m2 (5000m2 )
单、多层民用建筑:2500m2 (5000m2 ) 地下和半地下建筑: 500m2 (1000m2 ) 地下半地下的设备用房:1000m2 (2000m2 ) 地下半地下的机动车库:2000m2 (4000m2 )
二. 总平面
1. 街区内,消防车 道的中心间距不宜 大于160m
消防车道
2. 设环形消防车道的条件(建筑物沿街长度:X)
3. 应设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民用) 确有困难可沿建筑两条长边设置 (L1/L2) X
L 1
高层民用建筑 >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 >2000个座位的会堂 占地面积>3000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 等
1. 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2. 医疗、旅馆、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多层公共建筑。 3.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多层公共建筑 4. 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多层公共建 筑。 5. 6层以上的其他多层公共建筑
5. 中庭的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
部分、网吧等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布置在B1层时,B1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b. 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c.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d. 布置在地下(B1)和地上四层以上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e.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2h防火隔墙和1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 室墙上的
b. 商业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 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
c. 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该层应设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d. 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按本规范表5.5.17中有关多 层其他建
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室内楼梯按水平投 影的1.5倍)
(12)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 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 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9. 安全疏散和避难
(1)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 缘的水平
距离不应小于5m。
(2)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窗应向外开启。
(3)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一类:19层以上 二类:10~18 一类:>54m 二类:
住 宅
商业服务网 点
地下室
住 宅
商业服务网 点
自行车库/敞 开
2. 民用建筑防火间距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 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 等连接时,其间距不 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 筑的防火间距,当符 合本规范第3.4.5、 3.5.3、4.2.1、 5.2.2条允许减小的 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机房/楼梯间/S<=1/4S屋面
自行车 库储藏 室 架空 层
住宅建筑
地下 室
技术交流
3. 防火隔墙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 性墙体
4. 防火墙
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 3h的不燃性墙体
技术交流
5. 安全出口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 全区域的出口
核心 筒
塔楼(高层建 筑)
裙房
防火 墙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自动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不燃或难燃 装修):
1.设在高层建筑内:4000m2 2. 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的首层:10000m2 3. 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室:2000m2 (当营业厅内为餐饮时,防火分区为1000m2 ,且应与其他 营业厅进行防火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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