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火电、送变电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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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程
【发文字号】电建[1995]410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电力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5.07.07
【实施日期】1995.07.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
《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7月7日电建[1995]410号)
为改革电力工程建设管理体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提高电力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我部制定了《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即日起施行。原《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二、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5年6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革电力工程建设管理体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提高电力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包括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对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理单位受业主或建设单位(下简称委托方)委托,对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从事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和取得《监理许可证书》兼承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部分监理业务的电力工程勘测设计、咨询(顾问)、科研、工程建设等单位(下简称监理单位)。
第四条国内各投资渠道的火力发电、送变电、热电联产等新、扩、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委托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实施监现。
第五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和电力工业部颁布的有关的政策、法规、标准、定额和经过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签订的项目监理合同、工程承包
合同等。
第二章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全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主管部门是电力工业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法规;
(二)负责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三)负责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
(四)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五)组织全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和重点建设项目监理的总结和经验交流。
第七条各地区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大区电管局、部直属省电力局及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所辖范围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三)负责所辖范围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注册管理;
(四)组织、监督所辖范围电力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的实施;
(五)组织所辖范围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和建设项目监理的总结和经验交流。
第三章监理单位及监理业务
第八条监理单位都必须执行《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接监理业务。
第九条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可以由委托方指名委托,或者由委托方通过招标方式择优委托。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委托方可以委托一个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或部分内容进行监理,或委托几个监理单位对不同业务内容分别监理。
第十条委托方必须与监理单位签定监理委托合同,内容主要包括:监理工程对象、双方义务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