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暂行)
国家电网 关于做好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讲解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一、总则1.分布式电源对优化能源结构、推动节能减排、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1世纪初,发电装置开始引进计算机技术,利用半导体技术高效发电。
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积极支持分布式电源加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程规定,按照优化并网流程、简化并网手续、提高服务效率原则,制订本意见。
二、适用范围2.本意见所称分布式电源,是指位于用户附近,所发电能就地利用,以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发电项目。
包括太阳能、天然气、生物质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资源综合利用发电等类型。
3.以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或以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但需升压送出的发电项目,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常规电源相关管理规定。
小水电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一般原则4.公司积极为分布式电源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为接入系统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电源项目,其接入系统工程(含通讯专网)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公司投资建设。
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电源项目,其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公司投资建设(西部地区接入系统工程仍执行国家现行规定)。
5.分布式电源项目工程设计和施工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6.建于用户内部场所的分布式电源项目,发电量可以全部上网、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由用户自行选择,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提供。
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公司免费提供关口计量装置和发电量计量用电能表。
7.分布式光伏发电、风电项目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其他分布式电源项目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8.公司为享受国家电价补助的分布式电源项目提供补助计量和结算服务,公司收到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后,及时支付项目业主。
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服务指导意见
1 总则
1.1 为认真贯彻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本地区分布式新能源发电发展,规范本地 区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管理,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1.2 本意见适用于本地区接入 10(20)千伏及以下电网的太阳能、生物质能(含生活垃 圾)、风力、地热能和海洋能发电等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对于接入 110 千伏及以上 电网、或以 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但需升压送出的新能源项目,参照南方电网公司 《新建电源及大用户并网管理办法》执行。 1.3 按照简化并网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促进高效利用的基本原则,为分布式新能源发 电项目设立绿色通道,由各区(市)营业窗口统一受理并网申请,一个窗口对外提供本 地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 1.4 对于以 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或同时以 10(20)千伏、380(220)伏两 种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由局本部提供并网服务;以 380(220) 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项目,由各区(市)供电局提供并网服务。 1.5 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压等级宜按照以下基本原则:
Hale Waihona Puke 共8页 第1页3.1.2 负责本地区分布式新能源发电并网项目及其电量汇总统计、分析和补贴核查,配 合省(市)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对补贴项目进行审核。 3.1.3 负责本地区以 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并网接入 管理:负责审核并网申请资料、组织现场勘查、出具并网接入意见、组织接入系统方案 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出具正式接入电网意见函、组织并网协议签订、负责电网配套工 程立项、参与业主投资建设的接入系统工程设计审查等工作。 3.2 市场营销部 3.2.1 负责本地区营业窗口服务、电量购售管理,负责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电量统计、 分析。 3.2.2 参与以 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现场勘查和接入 系统方案审查、参与业主投资建设的接入系统工程设计审查; 3.2.3 组织本地区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合同会签,负责以 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 电网的并网验收、以及并网后的抄表计费等营销管理工作。 3.3 财务部 3.3.1 参与以 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新能源发电项目的接入系统方案 审查及购售电合同会签。 3.3.2 负责审核电费结算单、支付电费、转付国家补贴资金和补贴资金年度清算等工作。 3.4 基建部
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
一、前言
随着太阳能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众多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建设项
目投入运行,能够有效地利用太阳能资源,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为改
善能源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创造绿色能源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但是,受到市场流动性等多种因素制约,分布式光伏发电尚未真正实现大
规模发展,作为支撑分布式光伏发电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服务,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也在此刻处于必要的建设阶段。
二、要求
1、准确把握和实施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规,以保护发展可再生能源,
有利于推动可再生能源的绿色发展;
2、优化发电企业的准入门槛,完善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运行
人员的技术要求,实行技术检查制度,保障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正常运行;
3、建立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制度,加强技术研发,提高成
本效益;
4、加强安全性能分析,提高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安全可靠性;
5、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程序,确保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的正常
运行;
6、与有关单位和部门联合,进一步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的
发展;
7、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行情况、投资收效等的统计分析。
新能源政策法规目录汇编
新能源政策法规目录汇编一、综合类1.1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年7月23日发布发改高技【2011】1592号)1.2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国际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2011年8月3日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11号)1.3海洋工程装备产业创新发展战略(2011-2020)(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2011年8月5日发布发改高技【2011】1675号)1.4关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2011年9月8日发布商产发【2011】310号)1.5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11年11月29日发布财综【2011】115号)1.6国家能源科技“十二五”规划(2011-2015)(国家能源局2011年12月5日发布国能科技【2011】395号)1.7外商投资产为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11年12月24日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12号)1.8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资委国家海洋局2012年2月发布)1.9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3月7日发布财关税【2012】14号)1.10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2012年3月14日发布财建【2012】102号)1.11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能源技术装备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2年4月14日发布国能科技【2012】121号)1.12国家能源科技重大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2012年4月19日发布国能科技【2012】130号)1.13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4月27日发布财建【2012】167号)1.14国务院关于加强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2012年4月30日发布国发【2012】15号)1.15高端装备制造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5月7日发布)1.16加强电力监管支持民间资本电力的实施意见(国家电监会2012年6月14日发布)1.17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国家能源局2012年6月18日发布国能规划【2012】179号)1.1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7月6日发布发改能源【2012】1207号)二、风电2.1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5月3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136号)2.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场功率预测预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6月9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177号)2.3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并网运行管理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6月11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182号)2.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二五”第一批拟核准风电项目计划安排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7月1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200号)2.5 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2011年7月6日发布)2.6 国家能源局关于分散式接入风电开发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7月12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226号)2.7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8月25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285号)2.8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10月16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373号)2.9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11月17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374号)2.10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功率预报与电网协调运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2年1月13日发布国能新能【2012】12号)2.11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2年2月16日发布国能新能【2012】47号)2.12 关于加强风电安全工作的意见(电监会办公厅2012年3月1日发布电监安全【2012】16号)2.1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二五”第二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2年3月19日发布国能新能【2012】82号)2.14 关于印发风电发电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科技部2012年3月27日发布国科发计【2012】197号)2.15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并网和消纳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2年4月24日发布国能新能【2012】135号)2.16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2年7月7日发布国能新能【2012】195号)三、三.太阳能3.1 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度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的通知(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1年12月16日发布财办建【2011】187号)3.2 关于做好2012年金太阳示范工作的通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2012年1月18日发布财建【2012】21号)3.3 太阳能光伏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2月24日发布)3.4 太阳能发电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科技部2012年3月27日发布国科发计【2012】198号)3.5 关于公布2012年金太阳示范项目目录的通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2012年4月28日发布财建【2012】177号)3.6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太阳能发电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2年7月7日发布国能新能【2012】194号)3.7 国家能源局关于申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2年9月14日发布国能新能【2012】298号)3.8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暂行)(国家电网公司2012年10月29日发布)3.9 关于组织申报金太阳和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12年11月7日发布财办建【2012】148号)四、水电4.1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3月16日发布)4.2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5月17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156号)4.3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7月31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242号)4.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8月13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263号)4.5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2011年10月18日发布发改新能【2011】2242号)4.6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1年11月3日发布国能新能【2011】361号)4.7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12年7月7日发布国能新能【2012】200号)五、核电5.1 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压水堆核电厂标准体系项目表》和《核电标准建设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09年10月12日发布国能科技【2009】274号)5.2 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设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7月5日发布财关税【2011】45号)5.3 海峡两岸核电安全合作协议(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2011年10月20日发布)5.4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务院2011年12月15日发布国发【2011】42号)5.5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11年12月20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2号)5.6 关于印发《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改进行动通用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国家核安全局2012年6月12日发布国核安发【2012】98号)5.7 国家能源局、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管理和认可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国家核安全局2012年7月25日发布国能科技【2012】226号)5.8 国务院批复《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环境保护部2012年10月10日发布)六、生物质6.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3月28日发布发改价格【2012】801号)七、部分地区7.1 安徽省“十二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3月9日发布建科函【2011】204号)7.2 山东省“十二五”太阳能产业发展规划(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2011年9月23日发布鲁经信资字【2011】526号)7.3 上海市新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上海市人民政府2011年12月5日发布沪府发【2011】90号)7.4 天津市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1年12月6日发布津发改规划【2011】1490号)7.5 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年12月26日发布京发改【2011】2287号)7.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3月16日发布新政办发【2012】31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4.09.02•【文号】国能新能[2014]406号•【施行日期】2014.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华电集团、国电集团、中国电力投资集团、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发布以来,各地区积极制定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有力推动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在众多领域的多种方式利用,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
但是各地区还存在不同程度的政策尚未完全落实、配套措施缺失、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为破解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关键制约,大力推进光伏发电多元化发展,加快扩大光伏发电市场规模,现就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意义。
光伏发电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推进光伏发电应用对优化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改善生态环境、转变城乡用能方式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范围广,在城乡建筑、工业、农业、交通、公共设施等领域都有广阔应用前景,既是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力量,也是促进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重要举措。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重大战略意义,主动作为,创新机制,全方位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
二、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划工作。
各地区要将光伏发电纳入能源开发利用和城镇建设等相关规划,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工业企业集中的市县及各类开发区,系统开展建筑屋顶及其他场地光伏发电应用的资源调查工作,综合考虑屋顶面积、用电负荷等条件,编制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划,结合建设条件提出年度计划。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布日期】2017.12.19•【字号】东发改〔2017〕770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2017年12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备案、登记和指标分配第三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四章运营与监督管理第五章补助范围、标准及流程第六章并网、计量与结算第七章附则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运维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工作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并入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配电网,按照“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模式运营,并具备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分布式光伏项目设施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电箱、防雷接地棒及钢(其他防锈材质)结构支架等部分,项目屋顶擅自架设的砖混结构支架或设备用房不属于光伏项目设施。
第三条全市范围内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的分布式光伏项目须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项目施工单位须符合本办法的备案管理要求。
第四条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运营模式。
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
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三篇
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三篇篇一: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XXX省电力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总则为进一步支持XXX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加快发展,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提高并网服务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暂行)》、《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工作的意见(暂行)》和《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配电网相关技术规定(暂行)》,结合XXX电网实际,按照一口对外、优化并网流程、简化并网手续、提高服务效率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位于用户附近,所发电能就地利用,以10(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
以10(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或以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但需升压送出的光伏发电项目、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6兆瓦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发电性质(公用电厂或企业自备电厂),按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常规电源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省公司投资建设。
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涉及的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供电公司投资建设。
由省公司投资建设的部分,相应项目在年度10(20)千伏及以下配网项目中安排。
工程涉及物资按现有的配网物资采购模式纳入公司统一的物资招标平台采购,优先考虑采用协议库存采购方式。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工程设计和施工应满足《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和《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等国家标准。
建于用户内部场所(即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以全部上网、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由用户自行选择,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企业提供。
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政府相关政策。
分布式光伏电站自发自用电量部分的基金、附加,按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国家能源局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为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范分布式发电项目管理,现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行办法》印送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13年11月18日附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1、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2、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3、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4、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5、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内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
第二章 规模管理6、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太阳能发电相关规划,各地区分布式发电需求和建设条件,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部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
7、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划申请。
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项目财务分析报告
第一章项目建设背景一、产业发展分析(一)产业政策分析1、《关于做好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电网企业应积极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为接入系统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点的电能质量以及工程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国家标准;建于用户内部场所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以全部上网、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由用户自行选择,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企业提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
2、《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年-2020年)》加快发展,有序推进光伏基地建设,同步做好就地消纳利用和集中送出通道建设。
加强太阳能发电并网服务。
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及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
到2020年光伏装机达1亿千瓦,光伏发电与电网销售电价相当。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三放开、一独立、三强化”的总体思路。
“三放开”是指在进一步完善政企分开、厂网分开、主辅分开的基础上,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
通过售电侧市场的逐步开放,构建多个售电主体,能够逐步实现用户选择权的放开,形成“多买多卖”的市场格局。
4、《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统筹年度电力电量平衡,积极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在编制年度发电计划时,优先预留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机组发电空间;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按照本地区资源条件全额安排发电;能源资源丰富地区、清洁能源装机比重较大地区统筹平衡年度电力电量时,新增用电需求如无法满足清洁能源多发满发,应采取市场化方式,鼓励清洁能源优先与用户直接交易,最大限度消纳清洁能源;政府主管部门在组织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制定年度跨省区送受电计划时,应切实贯彻国家能源战略和政策,充分利用现有输电通道,增加电网调度灵活性,统筹考虑配套电源和清洁能源,优先安排清洁能源送出并明确送电比例,提高输电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有序健康发展,现将《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送你们,请遵照执行。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
第三条光伏电站项目管理包括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项目备案管理、电网接入与运行、产业监测与市场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第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
根据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在论证各地区太阳能资源、光伏电站技术经济性、电力需求、电网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布局和各省(区、市)年度开发规模。
第六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以及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开发布局意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的原则,编制本地区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
第七条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包括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电网接入、电力消纳评价和建设计划等内容。
各省(区、市)应在每年12月末总结本地区光伏电站建成投产及运行情况的基础上,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第二年度的光伏电站建设实施方案建议。
第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结合各地区报送的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情况、年度实施方案建议,确认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光伏电站的年度实施方案,下达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
分布式光伏发电政策文件汇总
分布式光伏发电政策文件汇总及光伏电站案例投资分析安徽联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目录一、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太阳能发电发展“十二五”规划三、能源局关于申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的通知四、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暂行)五、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价格政策通知》征求意见稿六、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工作方案(草案)七、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八、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九、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十、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十一、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一、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第二章补助项目确认第三条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
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三)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项目单位、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
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京发改规[2014]4号)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本市太阳能开发利用,增加可再生能源用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3]1381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积极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
(一)重点推进在国家级新能源示范区、高端功能产业园区、商业设施及工业园区等建筑和构筑物上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二)积极支持在学校、医院等大型公共机构和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三)对于年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煤的工业企业,年用电量超过500万千瓦时的商业企业,有屋顶安装条件的鼓励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四)积极结合农村城镇化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分布式光伏屋顶系统。
第四条简化项目备案程序。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区域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规模指标实行备案管理,并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其中:(一)法人单位申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备案,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流程和所需文件见附件1);(二)自然人利用自有合法住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区(县)电网企业代为登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区(县)电网企业按月统一报区县发展改革委进行备案(登记流程和所需文件见附件2);第五条项目业主在备案或登记完成后可向属地电网企业提出并网申请。
其中:(一)对于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项目,电网企业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接入方案制定和审查,并将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或项目接入电网意见函告知项目业主;(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本体工程建成后,向所在区域电网企业提出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电网企业自受理并网验收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用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并网验收与调试工作。
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服务指南(暂行)
附件1:南方电网计〔2013〕119号附件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服务指南(暂行)Error! Unknown document property name.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11月目录1. 总则 (1)2. 并网申请 (4)3. 接入系统方案制订与审查 (5)4. 工程设计与建设 (7)5. 并网验收 (8)6. 并网运行 (9)7. 电费结算与补贴转付 (10)8. 信息统计 (11)9. 咨询与投诉 (12)10. 附则 (12)附件1:接入10(20)千伏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流程 (13)附件2:接入380(220)伏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流程 (16)附件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申请表 (18)附件4: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代表出具的项目同意书(参考文本) (22)附件5: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意向函 (24)附件6: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技术规范 (26)附件7: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确认书 (27)附件8: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申请表 (39)附件9: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 (41)附件10: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调度协议 (42)附件1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验收意见通知单 (43)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服务指南1.总则1.1.为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服务,促进光伏产业协调有序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南方电网公司关于进一步支持光伏等新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服务指南。
1.2.本服务指南适用于接入10(20)千伏及以下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对于接入35千伏及以上电网、或以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但需升压送出的的光伏电站,参照南方电网公司《新建电源及大用户并网管理办法》执行。
1.3.按照简化并网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促进高效利用的基本原则,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立绿色通道,由各营业窗口统一受理并网申请,一个窗口对外提供并网服务。
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服务指南(暂行)
南方电网计〔2013〕119号附件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服务指南(暂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11月目录1.总则 (1)2.并网申请 (3)3.接入系统方案制订与审查 (3)4.工程设计与建设 (4)5.并网验收 (5)6.并网运行 (6)7.电费结算与补贴转付 (6)8.信息统计 (7)9.咨询与投诉 (7)10.附则 (7)附件1:接入10(20)千伏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流程 (7)附件2:接入380(220)伏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流程 (8)附件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申请表 (9)附件4: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代表出具的项目同意书(参考文本) (11)附件5: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意向函 (13)附件6: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技术规范 (14)附件7: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确认书 (15)附件8: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申请表 (22)附件9: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 (23)附件10: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调度协议 (24)附件1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验收意见通知单 (25)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服务指南1.总则1.1.为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服务,促进光伏产业协调有序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南方电网公司关于进一步支持光伏等新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服务指南。
1.2.本服务指南适用于接入10(20)千伏及以下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对于接入35千伏及以上电网、或以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但需升压送出的的光伏电站,参照南方电网公司《新建电源及大用户并网管理办法》执行。
1.3.按照简化并网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促进高效利用的基本原则,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立绿色通道,由各营业窗口统一受理并网申请,一个窗口对外提供并网服务。
1.4.对于以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或同时以10(20)千伏、380(220)伏两种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项目,由地市供电局提供并网服务;以380(220)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项目,由县区供电局提供并网服务(未设立县区供电局的,由地市供电局提供并网服务)。
分布式光伏并网问题分析与建议
分布式光伏并网问题分析与建议随着全球能源危机的日益严重,新能源的开发与利用成为了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新能源技术中,光伏发电是近年来备受瞩目的一种技术。
分布式光伏并网作为光伏发电的一种重要方式,为解决能源危机、减轻环境污染、保障能源安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分布式光伏并网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与挑战。
本文将对分布式光伏并网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问题分析1. 技术标准不统一在不同地区,由于技术标准的差异,造成了分布式光伏并网设备的质量不一,兼容性较差,很难实现跨区域的利用。
这给分布式光伏并网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2. 系统运营管理困难分布式光伏并网系统的运营管理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设备管理、电网接入、电力调度等。
这些方面的协调管理对于传统电力系统管理者来说是一项全新的挑战。
3. 安全隐患由于分布式光伏并网系统大多建设在居民区或工业区,设备的安全隐患也成为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特别是在气候恶劣,自然灾害频发的地区,需要更加重视安全隐患的预防工作。
4. 对电网的影响分布式光伏并网需要接入传统电网才能实现发电后的电力输送,然而大规模的分布式光伏并网可能对电网产生一定的影响,包括负荷调节的问题等。
二、建议1. 统一技术标准在分布式光伏并网设备的设计和生产中,要统一技术标准,加强产业规范,提高设备的质量,以便于不同地区的设备具有更好的兼容性和互联性。
2. 强化运营管理对于分布式光伏并网系统的运营管理,需要专门的管理机构进行规范管理,加强与电网公司的合作,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电能的安全输送。
3. 加强安全预防针对分布式光伏并网系统的安全隐患,需要加强日常巡检和安全预防措施,确保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 加强电网协同在分布式光伏并网系统接入传统电网的过程中,需要与电网公司充分沟通,共同协商解决影响电网的问题,确保分布式光伏并网系统的电能能够被正常输送和利用。
25KW光伏发电系统方案 (1)
天台钢构光伏系统方案广州祺光照明有限公司2015 年 5 月1.1 工程项目概述 (3)1.1.1 项目开发背景 (3)1.1.2 当前国家对光伏发电的政策 (4)1.2 项目方案简介 (6)1.3 光伏建筑优势 (6)1.4 光伏建筑应用实例 (7)1.4.1 屋顶电站 (7)1.4.2 光伏幕墙 (9)1.4.3 光伏停车场 (9)第二章项目概述 (10)2.1项目概况 (10)2.2 设计范围 (10)2.3 国家补贴政策 (10)2.4 项目的示范意义 (11)第三章项目所在地阳光资源分析 (11)3.1 太阳能资源分析 (11)第四章光伏发电系统技术设计 (12)4.1设计依据、规范 (12)4.2 项目安装区域和容量 (13)4.3 主要设备选型 (15)4.3.1 太阳能组件 (15)4.3.2 逆变器 (16)4.4电气接入 (18)4.4.1电气连接 (18)4.4.2光伏组件连接 (18)4.5 光伏发电系统总体电气技术方案 (20)4.6 系统防雷接地 (20)第五章发电量及节能减排效益 (21)5.1 发电量计算 (21)5.2 节省电费.......................................................................... 错误!未定义书签。
5.3 投资回收期...................................................................... 错误!未定义书签。
5.4 节能减排效益.................................................................. 错误!未定义书签。
5.5 光伏电站钢构成本 (22)5.6光伏电站总投资额 (22)第一章光伏系统介绍1.1 工程项目概述1.1.1 项目开发背景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的资源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1、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2、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3、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4、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5、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内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
第二章规模管理6、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太阳能发电相关规划,各地区分布式发电需求和建设条件,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部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
7、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划申请。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各地项目资源、实际应用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情况,统筹协调平衡后,下达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在年度中期可视各地区实施情况进行微调。
8、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在该年度内未使用的规模指标自动失效,当年规模指标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适时提出调整申请。
电力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
江苏省电力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江苏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加快发展,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提高并网服务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暂行)》、《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工作的意见(暂行)》和《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配电网相关技术规定(暂行)》,结合江苏电网实际,按照一口对外、优化并网流程、简化并网手续、提高服务效率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位于用户附近,所发电能就地利用,以10(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以10(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或以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但需升压送出的光伏发电项目、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6兆瓦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发电性质(公用电厂或企业自备电厂),按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常规电源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省公司投资建设。
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涉及的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供电公司投资建设。
由省公司投资建设的部分,相应项目在年度10(20)千伏及以下配网项目中安排。
工程涉及物资按现有的配网物资采购模式纳入公司统一的物资招标平台采购,优先考虑采用协议库存采购方式。
第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工程设计和施工应满足《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和《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等国家标准。
第六条建于用户内部场所(即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以全部上网、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由用户自行选择,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企业提供。
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政府相关政策。
分布式光伏电站自发自用电量部分的基金、附加,按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
1.关于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docx
关于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优化调整我市能源结构,千方百计加大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加快推进我市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光伏项目”)推广应用,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应用。
鼓励充分利用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公共建筑、交通设施和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顶、外立面或附属空闲场地,按照“宜建尽建”原则,积极开展光伏项目建设,因地制宜地实现分布式光伏规模应用。
重点推动在工业园区规模化布局光电转换效率达先进水平的光伏项目,鼓励推广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示范项目。
鼓励大型企业集团积极开展光伏项目建设。
鼓励各区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建立光伏发电应用协调工作机制,引导建筑业主单位(含使用单位)自建或与专业化企业合作建设屋顶光伏项目,主动协调项目备案、建筑管理等工作,择优选取先进光伏企业开展项目的建设运营。
各区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要强化光伏项目建设主体责任意识,按照年度任务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力争“十四五”期间全市新增光伏装机容量达到150万千瓦。
[各区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负责,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配合]二、完善光伏项目管理工作。
加强建筑安装光伏发电设施的安全性评价和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光伏项目管理操作指引,建立简便高效规范的项目报批流程,明确项目备案、建设、验收、运维等工作要求。
项目主体应在建设前向所在区发改部门申请项目备案。
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组织项目验收,电网企业负责并网验收。
[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深圳供电局、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供电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培育光伏产业和骨干企业。
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持续提升光伏材料、组件及配套设备等技术水平,强化光伏装备、电池片及组件、系统集成、电站建设运维产业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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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工程设计和施工应满足《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和《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等国家标准。
6. 建于用户内部场所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以全部上网、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由用户自行选择,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企业提供。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一、总则
1. 分布式光伏发电对优化能源结构、推动节能减排、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家电网公司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积极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加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程规定,按照优化并网流程、简化并网手续、提高服务效率原则,制订本意见。
三、一般原则
4. 电网企业积极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为接入系统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西部地区接入系统工程仍执行国家现行投资政策)。
13.电网企业在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向项目业主提供验收意见,调试通过后直接转入并网运行。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验收不合格,电网企业向项目业主提出解决方案。
14. 电网企业在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全过程服务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适用范围
2.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位于用户附近,所发电能就地利用,以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
3. 以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或以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但需升压送出的光伏发电项目,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常规电源相关管理规定。
10. 10千伏接入项目,客户服务中心在项目业主确认接入系统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电网意见函,项目业主根据接入电网意见函开展项目核准和工程建设等后续工作。380伏接入项目,双方确认的接入系统方案等同于接入电网意见函。
1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主体工程和接入系统工程竣工后,客户服务中心受理项目业主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接受相关材料。
7.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
四、并网服务程序
8. 地市或县级电网企业客户服务中心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提供并网申请受理服务,协助项目业主填写并网申请表,接受相关支持性文件。
9. 电网企业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和咨询服务,并在受理并网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由客户服务中心将接入系统方案送达项目业主,项目业主确认后实施。
12. 电网企业在受理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服务,并与项目业主(或电力用户)签署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合同和协议内容执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关规定。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五、咨询服务
15.国家电网公司为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提供客户服务中心、95598服务热线、网上营业厅等多种咨询渠道,向项目业主提供并网办理流程说明、相关政策规定解释、并网工作进度查询等服务,接受项目业主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