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分析,因果关系]侵权构成之因果关系实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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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构成之因果关系实例分析
摘要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本文运用实证分析方法,针对两起具体案件进行实例分析,并由此引发对侵权案件诱因与损害结果的法律因果关系的定性问题进行研究。本文运用比较研究方法,针对不同法系对此问题有不同的见解,展开分析。
关键词侵权构成损害结果因果关系
作者简介:张蓓,天津青年职业学院教师,讲师,主要从事法律及相关教学研究工作。
一、诱因案件中的法律因果关系定性实例
案例1:上诉人乘台湾客运汽车,司机在行驶中紧急刹车,导致其头部严重受伤,造成精
神分裂症。关于其因果关系,台大医院鉴定略谓:“上诉人所患紧张型精神分裂病并不是直接由车祸外伤所导致,应该是事发前即已呈现精神病之前驱征兆,只不过该事件正好诱发其潜伏之病态,而表现出明显之精神分裂病症。车祸外伤显然可能对其病症明显化有影响,但是如无此车祸外伤,上诉人目前的病态也可能因任何身体、生理、心理、社会压力因素而诱发。”最高法院据此鉴定认为:“因车祸受有外伤,通常并不足以生有精神分裂症之结果,本件车祸与上诉人目前之病态并无相当因果关系。”
案例2:被告驾驶小客车,沿鞍山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鞍山道与卫津路交口时,追尾撞击同
车道内向前方行驶的原告驾驶的小客车,造成原告车辆损坏及原告受伤。交管部门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法院结论认定:被告人应该对原告就此次事故造成的全部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对于原告伤情与本次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申请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虽否认原告的颈椎病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是认为本次事故可以诱发原告颈椎病出现临床症状,故被告应对原告因事故引发的颈椎病临床症状的治疗以及由此发生的其他相关损失进行赔偿。
二、案例引发的理论思考
(一)“若无、则不”因果关系定性规则的提出
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构成要素,是指侵权人的违法行为或其所有或占有物的肇事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
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于因果关系的论述都有一个重要的理论,就是原因力理论,也有人称之为相当关系说。原因力可以划分为事实原因力和法律原因力两个层次。事实原因力的判断主要运用若无法则,即运用相当因果关系说。而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提出,将因果关系分为条件关系和相当性两个层次,暗合英美法上市是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划分。
(二)该规则的分析
三、“若无、则不”因果关系定性规则在诱因案件中的法律适用
(一)诱因案件中运用该规则出现的问题及分析
案例1中由于交通事故的产生诱发其精神分裂症。该法院适用“若无、则不”规则,进行
论证,没有交通事故,并非不生该损害结果;有该交通事故,并非必生该损害结果,因此,该交通事故不是精神分裂症的相当因果关系。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对受害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2中由于交通事故的产生诱发其颈椎病出现临床症状。该法院适用“若无、则不”规则,进行论证,没有交通事故,不生该损害结果;有该交通事故,则生该损害结果,因此,该交通事故是颈椎病出现临床症状的相当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责任方对受害者承担侵权责任。
(二)如何恰当运用该规则解决因果关系定性问题
如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此“若无、则不”规则的应用在诱因案件中容易产生“全有、全无”结果,导致裁判结果极端差异,不仅仅会产生个案的巨大差异性,而且会损害司法的公平性,因此在适用此规则时应当作出适当修正:
3.依照两者比例进行定性
首先,依照对损害结果的作用,将原因分成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或强势原因与弱势原因。根据在损害结果中起的作用大小的不同,分为主原因和次原因,对损害结果发生或者扩大其主要因素的是主要原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其次要作用的是次要原因。较为有参考意义的现行法律规定是最高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2条第2款“致害人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强弱原因的区分是根据是否为损害结果发生的必要原因而定,弱势原因是造成同一损害结果的所有原因中既有相关性,也非多余的,在其他原因的共同作用下,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强势原因则是在原因总体中,损害发生的必要原因,如果缺少这个原因,损害便不能发生,或者很可能不发生,或者相当不可能发生,或者可能不会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