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

合集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办函[2017]55号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办函[2017]55号
进科技奖励工作不断完善。 6 . 健全科技 奖励诚信制度。
充分发挥 科学技术奖励 监督 委员会作用, 全 程监督科 技奖励活动 。 完善异议 处理制度 , 公开异议举 报渠道 。 规
2 01 7 0 7 总第2 " 1 7期 1 9

’特稿 l 薯 。 : j
范异议处理 流程。 健全 评审行为准 则与督查办法, 明确提名者、 被提名者、 评审专家、 组织者等各 奖励活动主体应遵 守的评审纪律。建立评价 责任和信誉 制度 , 实行 诚信承诺机 制, 为各 奖励活动主体建 立科 技奖 励诚信档 案, 纳 入科 研信 用体 系。 严惩学术不端。对重复报 奖、 拼凑 “ 包装 ” 、 请托 游说评委 、 跑奖要奖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 对造假 、 剽窃、 侵 占
7 . 强 化 奖 励 的荣 誉 性 。
禁止 以营利为 目的使 用国家科 学技 术奖名义进 行各类营销 、 宣传等活 动。对违规 广告行 为, 一 经发现 , 依 法依
规 予 以处 理 。
合理运 用奖励结果 。 有关部 门和评价 机构要树 立正确的价 值导向, 坚持 “ 物质利益和精神 激励相 结合、 突出精
性 的技 术发 明、 具有 重大经 济社会 价值 的科 技创新成 果 , 奖励高水平科 技创新人才, 增强科 技人 员的荣 誉感、 责任 感和使命感 。 激发创新 内生动力。
1 8 I i I f r F f { ’ ’ 曲
CHI NA AW ARDS F OR SCI ENCE AND TECHNOL OGY
— —
公开公平 公正 。 坚持把公开公平 公正作为科 技奖励工作的核心, 增强提名、 评审的学术性, 明晰政府部 门和
评审专家的职 责分工, 评奖过程公开透 明, 鼓 励学术共同体 发挥监督 作用 , 进一步提高科技奖励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我国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现状分析与探讨获奖科研报告

我国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现状分析与探讨获奖科研报告

我国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现状分析与探讨获奖科研报告摘要: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是国家科技奖励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对我国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基于各类相关政策文件与管理办法的内容,全面分析了我国社会力量设奖的发展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对社会力量设奖的未来发展路径进行探讨。

关键词:科技奖励;社会力量;国家奖在我国科技奖励体系中,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始终是主体,享有最高的权威、地位和荣誉,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以下简称社会力量设奖)则是国家科技奖励的有益补充。

1999年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以来,按照《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经科技部批准登记并正在运行的的社会力量设奖至今已达298项。

社会力量设奖作为国家科技奖励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创造热情,推动相关学科发展,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社会力量设奖的政策背景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自筹资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项(以前也被称为“民间科技奖励”或者“非政府科技奖励我国社会力量设奖起步较晚。

改革开放前,我国仅有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自然科学奖,无任何力量设立科技奖励奖。

80年代末期,只有少数几个社会团体设立荣誉性奖励,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并没有针对社会力量设奖的管理办法和条例,社会力量设奖基本处于“散养”状态。

1993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颁布,从法律的角度对社会力量设奖给予充分的肯定,对我国社会力量设奖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1999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进行改革时,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中提出了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实行登记制度的要求。

同年12月科技部出台了配套规章《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简称3号令),有效加强了对社会力量设奖的支持、引导和规范管理,社会力量设奖工作真正进入了全面、健康、快速发展时期。

科学技术部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

科学技术部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
社会力量设立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并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十、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并修改为:“申请设立科学技术奖,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奖励办法或者章程草案;
(三)设奖者的基本情况及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受理专用章并注明受理日期。”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登记范围:
(一)国家机构单独或者与其他组织、个人联合申请设立的奖励;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科学技术部负责登记管理的社会力量设奖,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确定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设奖申请的受理机构及受理办法。”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设奖者、承办机构负责人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具体承办机构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一)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银行贷款;

河南省社会力量设奖管理办法

河南省社会力量设奖管理办法

河南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科学技术事业,加强对河南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称社会力量设奖)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社会力量设奖的申请、受理、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设奖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在河南省范围内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本办法所称经常性是指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一定的周期连续进行相关授奖活动,奖励周期的间隔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且授奖活动开展次数不得少于三个周期。

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以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为奖励对象而设立和开展的奖励活动。

第四条社会力量设奖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条社会力量设奖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符合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有利于促进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享有依法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和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进行宣传报道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七条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

第八条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民主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第九条社会力量设奖是我国科学技术奖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奖的有序运作。

第十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主管全省社会力量设奖工作。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是社会力量设奖的登记管理机关。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力量设立民间科学技术奖管理办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力量设立民间科学技术奖管理办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力量设立民间科学技术
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文字号】吉科奖字[2003]16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03.03.27
【实施日期】2003.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力量设立民间
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科奖字[2003]1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改革方案》,现将新制订的《吉林省社会力量设立民间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科学技术奖励事业,加强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行为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力量设立民间科学技术奖是指省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自筹资金,面向吉林省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社会力量设立民间科学技术奖是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社会力量设立民间科学技术奖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科技政策,有利于促进全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社会力量设立民间科学技术奖、评奖应当建立科学、民主的评审原则,实行公开授奖制度,体现奖励的激励和引导作用。

第六条吉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管理吉林省社会力量设立民间科学技术奖工作。

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67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67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67号1999年7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科技部《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科技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是我国科技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方针的具体体现。

为了全国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要建立一整套有利于人才培养和使用的激励机制”的精神,有效实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建立和完善国家科技创新评价体系,推进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关于深化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自1978年3月全国科学大会以来,我国恢复和重建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对鼓励广大科技人员的创造热情,促进拔尖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学科带头人的茁壮成长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已经成为国家对科学技术发展实施宏观调控的有力杠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原有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面临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奖励项目过多,获将项目质量有所下降,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作用相对削弱。

二是缺少具有权威的最高奖项,在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方面缺乏力度。

三是奖励项目与经济、社会发展脱节,促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高科技产业化的导向作用不强。

四是部门、地方和境内外社会力量重复设奖,奖励名目多与乱的现象比较严重。

为此,要通过改革,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奖励的重要调控和导向作用,促进我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健康发展。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更新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目录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更新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目录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更新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目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4.08.05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奖励
正文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更新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目录的通知
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国科发奖〔2023〕11号)、《云南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通知》要求,经审查,同意将“云南省园林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纳入云南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目录进行管理。

现将更新后的奖励目录予以发布。

本目录所列奖励无行政级别。

纳入目录管理的社会科技奖应坚持公益化、非营利性,按照“谁办奖、谁负责”原则,各设奖组织是其奖励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做到依法设奖,规范运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政府指导和社会监督。

社会科技奖应坚持学术性、荣誉性,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和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突出奖励真正为云南高质量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

对于存在违反设奖有关规定行为的,省科技厅将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并向社会进行公告。

各设奖组织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本年度奖励工作情况报告。

如有重要事项变更,应及时报告。

附件:云南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目录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8月5日附件
云南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目录(2024年8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5.14•【字号】桂科规字〔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社会力量在本自治区范围内面向社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科技奖)规范健康发展,提高社会科技奖整体水平,根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范围内的社会科技奖的设立、运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科技奖指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称设奖者)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本自治区范围内面向社会设立,奖励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活动中为促进广西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技术奖:(一)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二)属于业务性质的展示交流、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评选、认证认可、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依据各类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三)属于比赛竞赛类、展览展会类、信息发布类的评选;(四)以本单位内部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对象的评选;(五)以选树宣传先进典型为目的的评选。

仅以科技管理、科技服务和图书、期刊、专利、产品、视听作品等为对象的评选,以及与科学技术不直接相关的奖励活动,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条社会科技奖应当服务本自治区发展,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科学家精神,遵循依法办奖、公益为本、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基本原则,走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道路。

科技政策法规目录(来自江苏省科技局网站)

科技政策法规目录(来自江苏省科技局网站)

一、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2009-02-2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8-01-30)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2007-10-23)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02-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5-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5-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2005-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05-10-26)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2005-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5-10-2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2005-10-2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5-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05-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05-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实施细则(2005-10-26)二、国务院部委意见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2010-01-13)(试行)》的通知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2009-06-26)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2009-02-23)科学技术部令第13号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2009-02-11)的决定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10-10)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2008-08-17)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06-0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08-05-20)关于转发《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2008-01-14)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2008-01-14)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2008-01-14)关于发布《节能减排全民科技行动方案》的通知(2007-11-29)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2007-11-01)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十一五”发展纲要(2007-10-30)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2007-10-23)关于印发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07-18)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2007-06-10)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7-05-20)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2007-05-01)关于印发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一步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2007-04-10)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7-04-01)关于印发《我国信息产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的通知(2007-04-01)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07-03-19)关于印发《关于在重大项目实施中加强创新人才培养的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03-0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2007-03-01)的通知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03-01)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2007-02-20)关于印发《科技计划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与应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2007-02-09)关于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7-02-0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出口信用保险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服务的通知(2007-02-01)关于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服务能力推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2007-02-01)关于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若干意见(2007-01-30)关于印发《关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01-2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2007-01-10)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07-01-10)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07-01-10)国家开发银行高新技术领域软贷款实施细则(2006-12-30)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12-27)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2006-12-27)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12-27)关于印发《生产力促进中心“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2006-12-27)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2006-12-01)若干意见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06-11-07)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06-10-30)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星火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10-16)《关于启动星火学校建设的通知》(2006-10-16)科学技术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2006-10-13)《关于印发〈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10-13)关于印发《新农村建设科技促进行动》的通知(2006-09-01)关于鼓励技术引进和创新,促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若干意见(2006-08-01)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2006-08-01)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2006-07-11)中国进出口银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特别融资账户实施细则(2006-07-09)关于废止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有关文件的通知(2006-05-23)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02-14)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2005-12-10)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5-12-10)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2005-12-05)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2005-12-01)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2005-12-0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5-12-01)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05-12-01)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管理办法(2005-11-29)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5-11-18)国家八六三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2005-11-11)科学技术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863计划产业化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10-26)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2005-10-26)科学技术部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的若干意见(2005-10-26)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质量的若干意见(2005-10-26)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2005-10-26)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5-10-26)科技部落实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工作要点(2005-10-26)星火计划管理办法(试行)(2005-10-26)国家星火技术密集区实施细则(试行)(2005-10-26)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2005-10-26)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2005-10-26)科技部等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2005-10-26)科技部中编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2005-10-26)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2005-10-26)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2005-10-26)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10-26)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2005-10-26)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2005-10-26)科学技术部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2005-10-26)科学技术部《可持续发展科技纲要(2001-2010年)》(2005-10-26)科技部等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2005-10-26)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2005-10-26)新闻出版署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出版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10-26)集体科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试行规则(2005-10-26)从事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业务的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的暂行规定(2005-10-26)国务院关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暂行规定》(2005-05-25)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2005-01-06)三、江苏省地方政策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省统计局江苏省创新型城市创新型乡镇(2010-09-03)创新型园区建设评价考核指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江苏省生物技术和新医药产业发展规划(2010-05-10)纲要(2009-2012年)的通知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2009-08-09)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江苏省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管(2009-01-28)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苏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2009-01-23)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9-01-14)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2008-09-23)省政府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2007-2010-2020年)的通知(2007-12-05)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江苏省节能减排科技支撑行动方案(2007-07-10)(2007-2010年)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成立推进产学研结合工作协调指(2007-06-10)导小组意见的通知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2007-02-01)的意见江苏省贯彻《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实施方案(2006-10-16)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2006-10-10)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江苏海洋经济的若干意见(2006-09-22)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2006-04-30)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2006-04-30)《江苏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2006-02-0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2005-12-07)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2005-10-26)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5-10-26)江苏省海岸带管理条例(2005-10-26)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2005-10-26)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2005-10-26)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科普工作的意见(2005-10-26)关于全省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工作的实施意见(2005-10-26)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的(2005-10-26)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2005-10-26)展高科技,实现产业…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2005-10-26)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2005-10-26)关于江苏软件园发展的若干规定(2005-10-26)江苏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05-10-26)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农业技术推广专项奖励制度(2005-10-26)的通知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2005-10-26)的通知江苏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奖和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办法(2005-10-26)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5-10-26)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5-10-26)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江苏省医药农药兽药科技产业示范工程(2005-09-01) 2002-200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江苏省能源产业科技示范工程2005-2007年实施(2005-08-23)方案的通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4-06-15)(试行)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十五”期间开展市县科技进步考核工作的意见(2001-12-01)的通知江苏省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01-05-01)四、江苏省政府部门制度规定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江苏省生物技术和新医药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2010-12-15)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010-07-06)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0-06-30)关于印发《江苏省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0-04-08)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创新型乡镇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03-10)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2009-11-05)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管理的通知(2009-10-14)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09-08)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省级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试点工作的通知(2009-09-08)转发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开发银行(2009-08-12)关于印发《国家技术…关于印发《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06-25)关于发布《江苏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06-19)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服务社会“校企联盟”行动实施方(2009-04-03)案》的通知关于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意见(2009-03-27)省科技厅省国税局关于建立科技税收政策重点联系企业制度的通知(2009-03-27)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03-26)江苏省科技贷款风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09-03-19)省科技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创新专业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03-04)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惠民工程实施方案(2008—2010年)》的通知(2009-02-04)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科技产业发展(841攀登计划)技术纲要(试(2009-02-04)行)》及做好组织实施工…省科技厅关于严格执行政策加强工作纪律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2008-09-24)通知省科技厅关于加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佐证材料初审工作的通知(2008-09-24)省科技厅关于严格执行政策加强工作纪律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2008-09-16)知关于培育和发挥到村任职大学生科技服务能力的意见(2008-08-29)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科技型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08-25)关于印发《江苏省现代农业科技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08-25)长三角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长三角科技合作三年行动计(2008-07-16)划(2008-2010年)…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2008-05-19)财企[2007]132号)省科技厅印发《关于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与培养的暂行(2008-05-04)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江苏科技创新创业双千人才工程”的意见》的通知(2008-05-04)关于转发科技部《〈新农村建设民生科技行动方案〉的通知》的通知(2008-04-11)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十一五”省科技计划体系的意见》的通知(2008-02-28)关于转发科技部《关于同意启动首批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的通知》的通(2008-01-09)知关于印发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的通知(2007-11-14)江苏省“科技帮扶百村示范”主题活动实施方案(试行)(2007-10-30)江苏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方案(试行)(2007-10-30)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北科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7-10-05)关于规范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2007-06-01)关于印发《2005-2006年度全省科技进步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2007-04-24)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7-04-12)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04-01) 关于推动部属科研院所为江苏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实施意见(2007-03-28)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03-01)关于印发《江苏省“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2007-02-17)关于印发《江苏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07-02-16)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2007-02-09)关于转发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向企业及社会开放的(2007-02-02)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和《江苏省高层次创(2007-01-20)业创新人才培育计划…关于印发江苏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11-06)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11-01)关于印发《江苏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10-17)《江苏省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实施意见(试行)》(2006-10-16)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09-30)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基础设施(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科技公共服务平台)(2006-08-25)运行补贴专项资金管…关于印发《江苏省2006-2010年科普工作规划纲要》的通知(苏科政[2006]273)(2006-08-23)关于继续在全省组织实施《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教育大纲(试行)》的通知(苏(2006-08-23)科政[2006]244)《江苏省技术开发项目参考目录》索引(2006-07-12)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2006-07-01)则关于印发《2006-2010年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2006-06-14)知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03-23)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03-23) 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03-23)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03-23)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科研条件与设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6-03-20)(暂行)》的通知江苏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管理办法(2006-03-01)关于印发《江苏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03-01)关于促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2006-02-01)江苏省知识产权区域试点工作计划实施方案(2005-12-07)江苏省医药、农药、兽药科技产业示范工程2002―2005年实施方案(2005-12-06)江苏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工作纲要(2005-12-06)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12-06)江苏省社会发展科技示范工程2003-2005年实施方案(2005-12-06)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建设的意见(2005-12-06)江苏省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示范工程2002-2005年实施方案(2005-12-06)江苏省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工程(2002-2005)行动方案(2005-12-06)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2005-12-06)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2005-12-06) 2004~2010年江苏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总体方案(2005-11-16)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5-11-15)关于进一步落实加快发展我省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5-11-08)江苏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管理办法(2005-10-26)江苏省农业科技开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05-10-26)江苏省“九五”农业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05-10-26)江苏省苏北星火产业开发带星火计划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办法(试行)(2005-10-26)江苏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2005-10-26)江苏省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试行)(2005-10-08)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05-09-23)关于加快发展我省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2005-09-2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工作的意见(2005-06-01)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创新载体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5-03-01)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4-12-01)关于废止省科技厅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第三批)的决定(2004-11-09)关于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意见(试行)(2003-07-01)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十五”期间开展市县科技进步考核工作的意见(2001-12-01)的通知江苏省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01-05-01)关于加强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理的通知(2000-08-01)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建设与发(2000-07-01)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建设的意见(2000-01-10)五、政策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解读(2010-12-15)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政策解读(2010-08-03)《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解读(2009-09-30)科技厅关于2009年度江苏省科技进步奖励有关工作的解答(2009-05-15)《江苏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核心亮点解读(2009-02-14)《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的解读(2008-10-27)科技厅关于2008年度江苏省科技进步奖励有关工作的解答(2008-09-28)解读《江苏省现代农业科技园管理办法(试行)》(2008-08-27)《江苏省农业科技型企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2008-08-27) 2008年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政策要点解读(2008-03-03)解读《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2008-01-14)《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解读(2007-11-28)《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一步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2007-05-15)意见》解读解读《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十一五”建设与发展规划纲要》(2007-04-20)解读《关于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2007-04-02)解读《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年)》(2007-03-27)解读《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2007-03-19)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解读(2007-03-13)。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0日)修改【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99.05.23【实施日期】1999.05.23【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已经1999年4月28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朱镕基1999年5月23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提高综合国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国家技术发明奖;(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国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设置第八条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公告-国科奖字第07号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公告-国科奖字第07号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公告正文:----------------------------------------------------------------------------------------------------------------------------------------------------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公告(国科奖字第07号)为了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发展我国的科学技术事业,加强对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规范管理,根据1999年科技部三号令《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经审定,准予“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等34项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办理登记,具体名单附后。

2002年10月17日第三批34个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名单(按申请时间排序)序号项目名称设奖者1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中医药学会2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3宋庆龄少年儿童发明奖宋庆龄基金会4吴阶平医学研究奖--保罗杨森药学研究奖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5全国生物制药信息中心、全国生物制药信息中心、中国生化制药工业协会中国生化制药工业协会医药科学技术奖6中国电子学会信息科学技术奖中国电子学会7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8中国硅酸盐学会建筑材料科学技术奖中国硅酸盐学会9中国技术市场协会金桥奖中国技术市场协会10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煤炭学会11中国民用航空协会科学技术奖中国民用航空协会12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科学技术奖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13亿利达青少年发明奖刘永龄(香港亿利达工业发展集团董事长) 14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国通信学会15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科技馆发展奖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科技馆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16华罗庚数学奖中国数学会、湖南教育出版社17陈省身数学奖中国数学会18黎鳌烧伤医学奖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19蔡诗东等离子体物理奖周培源基金会20周培源力学奖周培源基金会21周培源物理奖周培源基金会22王天眷波谱学奖王天眷基金会23钱宁泥沙科学技术奖国际泥沙研究培训中心24赵九章优秀中青年科学奖“赵九章优秀中青年科学奖”理事会25中国造船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国造船工程学会26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27中国土地学会、中国地质学会、中国土地学会、中国地质学会、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28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国测绘学会29王忠诚神经外科科学技术奖王忠诚(北京神经外科研究所所长)30海威姆预应力技术奖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海威姆预应力技术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31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32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33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技术创新奖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34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科技促进奖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结束——。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6日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发布,根据2006年2月5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科学技术事业,加强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力量设奖)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力量设奖的申请、受理、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设奖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本办法所称经常性是指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13—一定的周期连续进行相关授奖活动,奖励周期的间隔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且授奖活动开展次数不得少于三个周期。

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以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为奖励对象而设立和开展的奖励活动。

第四条社会力量设奖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条社会力量设奖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符合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在中国境内享有依法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和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进行宣传报道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14—第七条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

第八条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建立科学、民主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第九条社会力量设奖是我国科技奖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奖的有序运作。

第十条科学技术部主管全国社会力量设奖工作。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晋中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5〕42号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晋中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5〕42号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晋中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晋中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5〕42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新修订的《晋中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于2015年6月25日晋中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7日晋中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晋中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及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晋中市人民政府设立晋中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四类:(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类;(二)科学技术进步类;(三)技术发明类;(四)科技成果转化类。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其它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增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密切结合,加速科技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维护市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见附件)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天津市政府令2015年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津政令第 20 号

天津市政府令2015年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津政令第 20 号

天津市政府令2015年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天津市政府令津政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5年6月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黄兴国2015年6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规章:一、对《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作出修改(一)删除第八条。

(二)第十条修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收费收入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具体管理规定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四)第十三条修改为:"下列各项属违法行为:(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二)收费项目已取消或收费标准已降低,仍继续按原项目、原标准收费的;(三)不执行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制度的;(四)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的;(五)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证的;(六)不按规定在政务网站公布收费单位名单和变动情况的;(七)收费收入不按规定上交或超出规定范围使用和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收支情况的;(八)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机关检查、审验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五)第十四条修改为:"对第十三条各项违法行为,由物价、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科学技术部令第17号——《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

科学技术部令第17号——《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

科学技术部令第17号——《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6.06.23•【文号】科学技术部令第17号•【施行日期】2016.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科学技术部令第17号《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已经科学技术部2016年第2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万钢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精神,按照依法行政、转变职能、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和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要求,科技部对单独制定的以及牵头会同其他部门制定的规章和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对《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2部规章(附件1)予以废止,对《关于科学事业费管理的暂行规定》等128份政策性文件(附件2)予以废止。

附件:1. 科技部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 科技部决定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附件1科技部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1、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发文单位:国家科委发文时间:1994年10月26日文号: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9号说明:200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国发〔2004〕16号),规定科技成果鉴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2、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发文单位:科技部发文时间与文号:1999年12月26日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发布,2006年2月5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修改说明:2013年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其中取消了科技部对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全国、跨国境和跨省区域的科学技术奖的登记许可。

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做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规范管理工作,保证社会力量设奖的质量和有序发展,现对科学技术部1999年12月26日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力量设奖的申请、受理、登记和监督管理。

”二、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并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设奖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本办法所称经常性是指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一定的周期连续进行相关授奖活动,奖励周期的间隔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且授奖活动开展次数不得少于三个周期。

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以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为奖励对象而设立和开展的奖励活动。

”三、将第七条第一款改为第四条,并修改为:“社会力量设奖—1—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四、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并修改为:“社会力量设奖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符合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五、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六条,并修改为:“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在中国境内享有依法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和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进行宣传报道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

”七、将第五条改为第八条,并修改为:“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建立科学、民主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八、将第三条改为第九条,并修改为:“社会力量设奖是我国科技奖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4年修订)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4年修订)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5.26•【文号】•【施行日期】2024.05.2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根据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0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1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4年5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设置第三章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国家技术发明奖;(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国家战略导向,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

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

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

第五条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7.07.07•【文号】国科发奖〔2017〕196号•【施行日期】2017.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中国科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科技奖励)是指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奖励为促进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的科学技术奖。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现就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科技奖励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构建既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又适应我国国情的社会科技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科技奖励在激励自主创新中的积极作用,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成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注入正能量。

(二)总体目标。

探索建立信息公开、行业自律、政府指导、第三方评价、社会监督、合作竞争的社会科技奖励发展新模式;引导社会力量设立定位准确、学科或行业特色鲜明的科技奖,规范社会科技奖励的运行,努力提高社会科技奖励的整体水平;鼓励若干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和组织保障的奖励向国际化方向发展,培育若干在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知名奖励。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实施办法佚名
【期刊名称】《汕头科技》
【年(卷),期】2008(000)003
【摘要】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科学技术事业,加强对广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力量设奖)的规范管理,根据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322
【相关文献】
1.因势利导,加强管理努力打造社会力量设奖好品牌--在2003年全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研讨会上的讲话 [J], 胡晓军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首席专家评选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知识产权局2012年3月19日以粤人社规[2012]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J],
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实施办法 [J], ;
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1]2号) [J],
5.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广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实施意见(试行)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做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规X管理工作,保证社会力量设奖的质量和有序发展,现对科学技术部1999年12月26日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力量设奖的申请、受理、登记和监督管理。

”二、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并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设奖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本办法所称经常性是指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一定的周期连续进行相关授奖活动,奖励周期的间隔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且授奖活动开展次数不得少于三个周期。

1 / 16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以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为奖励对象而设立和开展的奖励活动。

”三、将第七条第一款改为第四条,并修改为:“社会力量设奖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四、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并修改为:“社会力量设奖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符合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五、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六条,并修改为:“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在中国境内享有依法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和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进行宣传报道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2 / 16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

”七、将第五条改为第八条,并修改为:“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建立科学、XX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八、将第三条改为第九条,并修改为:“社会力量设奖是我国科技奖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X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奖的有序运作。

”九、将第七条第二、三款改为第十一条,并修改为:“科学技术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社会力量设奖的登记管理机关。

科学技术部负责下列社会力量设奖的登记管理工作:(一)面向全国的科学技术奖;(二)跨国境的科学技术奖;(三)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奖。

3 / 16社会力量设立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并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十、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并修改为:“申请设立科学技术奖,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奖励办法或者章程草案;(三)设奖者的基本情况及证明文件;(四)承办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情况、证明文件;(五)评审组织组成人员情况;(六)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七)奖励经费及其来源证明;(八)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科学技术部负责登记管理的社会力量设奖,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

4 / 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确定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设奖申请的受理机构及受理办法。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发给《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受理专用章并注明受理日期。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登记X围:(一)国家机构单独或者与其他组织、个人联合申请设立的奖励;(二)与科学技术无关的奖励;(三)支付给科技人员的劳务报酬或者知识产权报酬;(四)对科技人员的劳动表彰性质的奖励;5 / 16(五)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登记X围的其他情形。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社会力量设奖应当有与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银行贷款;(二)必须用于奖励办法或者章程规定的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三)资金的使用必须与出资者相对独立。

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的,应当同时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十五、将第十二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七条第二款,增加两款作为第一款和第三款,并将本条修改为:“设奖者可以委托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作为承办机构,具体负责所设奖项的日常管理、组织评审等相关活动。

接受委托的承办机构应当具备开展相应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条件和能力。

社会力量设奖需要成立基金管理组织的,在领取《中华人民6 / 16XX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境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必须委托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设立的承办机构负责承办。

”十六、将第八条改为两条,分别作为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

“第十八条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应当科学、确切,与其设奖宗旨相符合,与设奖者的性质和奖项规模相适应。

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一般应当同时包含以下内容:(一)机构名称、人物XX、企业字号或者地域名称;(二)行业、专业或者领域名称;(三)类别名称。

”“第二十条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奖励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

名称中带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的设奖者,在其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中使用该字样的,应当使用设奖者的全称。

”7 / 16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不得与在先登记的其他社会力量设奖名称相同,并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国际知名的科学技术奖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

凡存在冠名争议的,在争议处理完毕之前不得申请登记。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可以使用自然人的XX进行命名,但是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XX命名的,设奖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申请登记时一并提交。

”十九、将第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并将本条修改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8 / 16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一)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力量设奖登记X围的;(二)设奖者不能证明其奖励经费来源合法,或所提供的经费不足以维持奖励活动正常开展的;(三)奖励对象或者X围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XX事项的;(四)设奖者、承办机构负责人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没有具体承办机构的;(六)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十二、将第十二条第一款改为第二十五条,并修改为:“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9 / 16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XX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

社会力量设奖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奖励活动的X围、奖励经费数额、奖励活动周期等。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在科学技术部门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或者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其他报刊、媒体上公布,供公众查阅。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XX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社会力量设奖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注销。

”二十五、将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并修改为:“已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10 / 16变更登记手续:(一)更改奖励名称;(二)更换设奖者;(三)更换承办机构或者变更承办机构法人登记事项;(四)变更办公场所;(五)修改奖励办法或章程。

”二十六、将第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并将本条修改为:“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变更申请后,应当对变更事项进行审查。

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变更事项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重新核发《中华人民XX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

”二十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并修改为:“社会力量设奖由于下列原因终止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交回《中华人民XX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11 / 16奖登记证书》和有关印章:(一)完成社会力量设奖章程规定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社会力量设奖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二十九、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并修改为:“社会力量设奖延续、变更、注销的情况,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公告。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一、将第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并修改为:“社会力量12 / 16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应当严格按照登记的奖励对象及X 围开展活动。

”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开展科技奖励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奖励X围、对象、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等必要信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