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在为企业拆迁提供法律服务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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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在为企业拆迁提供法律服务
代理合同
篇一: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要约邀请书
要约邀请书
敬启者:
首先感谢您对本要约邀请书的关注!经慎重考虑,我们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正式
向贵公司发出担任法律顾问的要约邀请,希望能获得贵公司的要约。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律师事务所将为贵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仅限于如下范围:
一、日常法律服务:
1.对贵公司日常业务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2.对贵公司草拟的日常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并协助贵公司制定、修改内部规章制度;
3.为贵公司草拟和修改经济合同,规范合同文本;
4.为贵公司草拟和修改劳动合同,规范劳资关系;
5.协助贵公司管理经济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
6.为贵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决策事项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分析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7.协助参与贵公司的经济项目谈判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8.为贵公司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经营权(如特许经营)的保护
提供法律建议并出具法律建议书,协助贵公司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
9.根据贵公司需要,列席重大会议,提供现场法律咨询;
10.根据贵公司的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
11.根据贵公司的需要,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律培训;
12.根据贵公司的需要,提前介入企业各项投资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13.不定期向贵公司介绍、宣传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与贵公司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
14.协助贵公司处理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关系。
二、专项法律服务:
1.接受贵公司委托,代理民事、经济纠纷的诉讼、仲
裁、调解、和解,以及接受贵公
司的委托,代理贵公司必要的行政诉讼;
2、为贵公司进行有关的企业资信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3、为贵公司的企业设立、股权转让、增资减资、招标投标、合并分立、清算注销、资产
重组、改制上市等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4、代理贵公司商标、专利的申请、注册、转让及著作权登记、备案业务所涉及的相关法
律事务;
5.代理贵公司信用贷款、抵押贷款、专项融资、融资租赁及其它筹资事宜所涉及的相关
法律事务;
6.代理贵公司房地产开发,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按
揭、租赁、抵押、产权登记过户等房地产业务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务;
7.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对贵公司债权进行分析,对不良资产提出相应的处理方
案并清理债权债务;
8.协助并参与贵公司重大经济项目谈判,提供法律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9.办理贵公司委托的其它专项非诉讼法律事务。
其它告知事项:
如贵公司已聘请法律顾问或暂无聘请法律顾问之需要,可将本要约邀请书视作法律人力
资源信息予以(:律师事务所在为企业拆迁提供法律服
务代理合同)保留;
我所对标的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因取证困难可能导致举证不能或执行困难的经济案
件可以提供风险代理(即律师先行代理案件,待诉讼或执行终结后再根据代理的结果收取律
师代理费的一种代理方式,亦称“胜诉取酬制”);
我所就相关法律服务项目已经做详细分类并制定了具
体的收费标准,如有询价需要,请
电话或传真联系我所,我所将会为贵公司提供详细的服务收费标准。
对上述内容,如贵公司予以认可,敬请与我所进一步联系、沟通:
电话:
传真:
地址:
顺颂
商祺
要约邀请人:
二〇一二年月日
篇二: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合同(20XX最新版)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顾字第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乙方:委派律师: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xx省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细则》第二条之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
括:
(一)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
(二)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函;
(三)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企业规章制度等法律文件;
(四)应甲方要求,参与甲方项目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五)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六)应甲方要求,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七)应甲方要求,为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方面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对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意见;
(八)就甲方深化企业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提
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有关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九)提供与甲方经营业务相关的法律信息;
(十)经另行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
(十一)经另行委托,代理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未经双方另行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委派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更换律师取代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
(二)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协助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
(三)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四)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五)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六)乙方律师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为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就本案件或本次交易提供法律意见或代理;
(七)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