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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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建管[2011]8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解决全区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执法过程中多次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行为,落实责任(一)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质量的主要责任主体,依法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组织质量安全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投诉处理等工作。
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
基础工程和上部主体结构工程应由同一个总包单位完成。
(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勘察单位应按照规范的规定,确定建筑场地的勘察范围、勘察项目、勘探深度和勘探点间距,规范取样的程序、数量、判定标准,以及原始数据的记录、填写和保存,确保勘察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
要增强勘察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实行行业自律,督促从业人员诚信执业。
要鼓励建设单位在勘察设计阶段委托监理。
已委托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实行旁站签证,核查勘察工程量。
对已委托监理但却无监理单位签证、见证和核查记录作附件的勘察成果文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将不予认可。
勘察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勘察文件造假的,依法予以严惩,录入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保证设计图纸达到现行规范要求的设计深度,确保工程结构的质量和安全,确保主要使用功能的实现,并考虑到施工过程对周边环境及建(构)筑物安全的影响。
深基坑、高切坡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由设计、勘察单位做出详细的边坡支护设计及指导施工的有关施工设计图,并由审图公司对施工设计图进行审查。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三)施工单位责任。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起关键作用,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方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分包方在总包方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实施施工现场管理。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
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要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制定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确定具备资格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施工管理人员。
要结合工程实际,落实设计图纸会审中保证施工质量的设计交底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专项质量安全技术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后严格依照实施。
要严格执行材料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制度,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四)监理单位责任。
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建立满足监理任务要求的组织机构,配备专业设置合理的持证监理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开展监理工作。
要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进行监督检查,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不得
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确保施工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监理到位。
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督促整改并复查。
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五)审图机构及检测单位责任。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资格认定范围进行审查,不得超资格审查,不得降低标准或虚假审查,对审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每份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经批准的资质范围实施质量检测。
要加强检测工作质量的监控,逐步实行检测试验数据的实时上传监控制度,确保各项检测数据和每份检测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对检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
有关规定及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按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六)注册执业人员责任。
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对其法定义务内的工作和签章文件负责。
因注册执业人员的过错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任。
施工单位确定的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责任人要按照各自职责对质量安全工作负责。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按各自职责对监理工作负责。
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方面责任。
二、严格实行四项管理制度(一)严格实行项目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招投标文件的约定,核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执业
资格证或岗位证书原件,并留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安全员、施工员和质检员个人相片及个人的签名式样。
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招投标文件的约定组建项目管理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约定的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
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组成人员名单必须经法人公司的文件确认,名单上的管理人员必须与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提供的名单一致。
项目部组成人员的姓名、职务、相片、签名式样应以彩色打印形式在施工现场公布。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书面授予公司或分公司质量安全部门的管理人员相应的管理职权,将管理人员名单及其授权情况告知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在施工现场公示。
无上述管理人员签字及送审的工程验收资料、整改的回复报告、优质工程和文明工地的申报材料等文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不予认可。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执法监
督检查和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公司质量安
全部门的管理人员均应到场。
上述人员不到场的,视为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并对验收结果不予认可。
依法严格限制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任职项目数量。
每个注册建造师和小型项目负责人只能担任1个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每个项目必须按照规定足额配备专职安全员和施工员、质检员。
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担任1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确需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经各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最多不得担任超过3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且不能同时在跨设区市的项目上任职。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和总监理工程师无特殊原因不得中途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持证明材料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二)严格实行企业质量安全检查制度。
施
工、监理单位每个季度必须组织至少1次由企业主管质量安全领导带队的质量安全大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分公司、区域公司每个月必须组织至少1次由分公司、区域公司主管质量安全的领导带队的质量安全大检查;施工、监理项目部每个星期必须组织至少1次质量安全检查;项目部质检员、安全员、监理员每天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监理项目部每个星期必须召开至少1次工地例会,专题研究工程施工质量安全问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会议。
质量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二是各类管理人员质量安全工作履职情况;三是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状况;四是对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五是质量安全控制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检查发现的问题处理应闭合,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
每次检查的结果及隐患整改情况必
须进行汇总,作为企业自检记录留存1份在施工现场备查。
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开展的质量安全大检查,其检查结果应以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文件形式通报各项目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进行企业资质动态抽查和工程验收抽查时,应重点抽查企业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和工地例会记录。
施工、监理企业主管质量安全的领导连续2次不参加质量安全检查,或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项目管理人员连续2次不参加工地例会的,或检查记录与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状况严重不符合的,可视为质量安全履职工作不到位。
(三)严格实行检验评定制度。
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行认真自查自评,并如实填报检查情况。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并签署意见;对于分部验收核查,监理单位应出具监理评价报告。
验收数据的测量及核查的过程要有录像、相片留证。
建设工程竣工
验收方案、逐套验收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且在实施过程中有足够的现场核验时间,以保证验收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验收数据及相关录像、相片等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抽查范围,必要时应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抽测。
对于未按要求提供原始检验资料、验收结论不具备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重新组织验收,并应向备案机关提出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建议。
(四)严格实行工程质量检测制度。
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自备制作试块的模具和混凝土塌落度筒、检测尺等质检计量工具。
施工单位必须在每个项目部最少配备1名取样员,监理单位必须在每个项目部最少配备1名见证员。
施工现场应建立标准养护室或配备养护箱,也可将混凝土试块送到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养护,禁止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代为制作、养护混凝土试块。
试块表面应以刻写的形式标明设计强度、制作日期、结构位置和见证人姓名、编号。
桩基检测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检测单位共同制定检测方案。
检测方案应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并经设计项目注册结构工程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检测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检测方案应报送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监理人员要对静载和高应变试验设备(包括配重块、钢梁、千斤顶及高应变重锤等)的进场、桩基试验堆载以及最后一级加载的过程进行旁站监理,做好原始记录,拍摄影像资料,并签认见证确认表。
最后一级加载前48小时应通知当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便实施监督抽查。
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原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在进场建筑材料中随机抽取检测样品,监理单位必须切实履行见证职责。
工程检测机构必须严格审核来样,凡能自
动采集的试验都必须自动采集并及时上传检测数据,未及时上传数据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各检测机构必须建立不合格试验台账,并及时上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筑材料管理机构要在各方检验评定的基础上,加强对建筑原材料和实体结构的监督抽测,加强对工程检测方案及检测报告的抽查。
未按规定取样、见证、上传数据、桩基检测未提供影像资料和监理见证确认表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
三、切实加强监督执法力度(一)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负监管责任。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对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监督抽查,督促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的落实,通过创新监督方式方法,完善质量安全抽查、巡查和差别
化监督制度,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执法属性,落实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提高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二)坚持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执法督查。
监督检查是督促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有力措施。
我厅每年至少开展4次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检查,并视情况适时开展事先不告知的、不定期的检查。
重点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情况;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巡查、抽查情况;对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对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情况,重点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情况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防护情况。
设区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应对所辖县、区进行至少2次层级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至少应在3个月内把辖区内的工程抽查1次。
(三)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对于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审图和工程检测等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有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使用不合格材料和产品、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等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坚决把不具备资质资格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清出建筑市场,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层级执法督查机制。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纠正不当行政行为,查办和督办重大违法违规案件。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立案、不查处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长期处于质量安全零处罚的地区,我厅将结合实际适时予以信息通报披露。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二
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