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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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平安生产相关法令律例主要内容
欧阳光明(2021.03.07)
一、法令律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建筑工程平安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2)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纳维护平安、防备危险、预防火灾等办法;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纳平安防护办法。
(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呵护和平安生产的法令、律例的规定,采纳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料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办法。
(4)施工现场平安由建筑施工企业担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担任。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担任,从命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平安生产管理。
(5)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平安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平安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平安生产的法令、律例和建筑行业平安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法度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平安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平安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7)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规画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8)施工中产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纳紧急办法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分陈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
(2)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分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德律风、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平安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资料;需要落实整改办法的,报经有关担任人签字并催促落实。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分陈述或者举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确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酬报”、“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平安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对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特殊劳动合同提出管理要求。
(2)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要求有关部分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等管理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分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3)劳动合同依照本律例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行政部分和其他有关主管部分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4、《刑法修正案(六)》
(1)将刑法第l34条修改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平安管理的规定,因而产生重年夜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卑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产生重年夜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卑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2)将刑法第l35条修改成:“平安生产设施或者平安生产条件不合适国家规定,因而产生重年夜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卑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在刑法第l3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l39条之一:“在平安事故产生后,负有陈述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5、《建筑业平安卫生公约》 (1)《建筑业平安卫生公约》适用于一切建筑活动,即建造、土木工程、装置与裁撤工作、包含一切建筑工地从场地准备到竣工的所有工序、作业和运输。
6、《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依法取得资质和承揽工程;建立健全平安生产制度和操纵规程;包管本单位平安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平安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平安生产承担连带责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平安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纵资格证书;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计划管理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平安技术交底责任;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平安文明管理责任;相邻建筑物及环保
管理责任;施工现场防火管理责任;施工作业人员平安防护及劳保管理责任;施工机械管理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担任人、项目担任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平安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规画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平安责任。
7、《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
(1)企业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平安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纵规程;
2)平安投入合适平安生产要求;
3)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担任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分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纵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介入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合和平安设施、设备、工艺合适有关平安生产法令、律例、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办法,并为从业人员配备合适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平安评价;
11)有重年夜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办法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配备需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