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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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的区别我们来探讨这两种合同的定义。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该工作成果的合同。

而建设工程合同则特指建筑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就某项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活动所订立的合同。

从定义上来看,承揽合同的范围更为广泛,不局限于建筑领域,而建设工程合同则专指建筑行业。

进一步地,我们注意到承揽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工作成果,这可能包括修理、制作、加工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相比之下,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则是特定的工程建设活动,如房屋建设、道路铺设等,其成果是一个具体的建筑物或者其他工程设施。

在权利义务方面,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期限完成工作,并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

定作人则需支付报酬,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施工单位不仅要负责施工过程,还要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建筑单位则需要按时支付工程款,并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

风险分配也是两者的一个重要区别。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通常承担较大的风险,因为如果最终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承揽人需要负责修复或重做。

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由于工程的复杂性和规模性,风险分配往往更为复杂,可能会涉及到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第三方的责任。

对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承揽合同中,如果承揽人未能按期交付工作成果或者成果质量不合格,通常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可能包括赔偿损失、继续履行等。

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由于涉及的利益更大,违约责任可能包括违约金、索赔、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从合同的解除条件来看,承揽合同相对灵活,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合同。

而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受到更多法律法规的约束,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更为严格,通常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如何认定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

如何认定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

如何认定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一、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在探讨如何区分之前,首先需要了解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定义。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该工作成果的合同。

而建设工程合同则特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关于建筑工程的施工任务所订立的合同。

二、核心要素的比较要认定一份合同是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合同,可以从以下几个核心要素进行比较:1. 合同目的:承揽合同侧重于完成特定的工作并交付成果,而建设工程合同的目的在于完成特定建筑物或结构的建造。

2. 工作性质:承揽合同的工作可以是任何一种劳务,包括但不限于加工、修理、修缮等;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作则仅限于建筑活动。

3. 合同主体:承揽合同的主体可以是任何能够提供劳务的个人或组织,而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通常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如建筑企业等。

4. 法律适用:承揽合同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而建设工程合同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特殊法律规定。

三、认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在认定合同类型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合同内容:详细审查合同条款,看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是否符合承揽或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

- 行业标准:参考相关行业的标准和习惯,了解行业内对类似合同的通常认定方式。

- 专业咨询:在有疑问的情况下,可以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行业协会,获取权威意见。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如何认定这两种合同,可以通过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例如,某公司委托另一家企业为其设计并制作一套机械设备,这属于典型的承揽合同;而如果某地产公司委托一家建筑公司负责新建一栋办公楼,这就构成了建设工程合同。

五、结论通过对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核心要素的比较以及认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的探讨,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准确认定这两种合同的关键在于理解合同的目的、工作性质、合同主体以及适用的法律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结合合同内容和具体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以确保合同的正确认定和双方权益的保护。

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一样吗

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一样吗

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一样吗建设工程合同通常指的是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就某一建设项目的施工和管理达成的协议。

这类合同的特点是项目规模大、涉及金额高、技术要求复杂,并且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监管。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商负责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一系列工作,而业主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

相比之下,承揽合同则是指承揽人(承包方)按照定作人(委托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并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承揽合同的标的通常是特定的工作成果,而非工程建设本身。

承揽合同的范围更广泛,可以包括设计、制造、修理、加工等多种服务。

从合同内容来看,建设工程合同往往更为复杂,它不仅包括了工程的基本建设要求,还涉及到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的规定。

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相关合同还需要遵循国家关于建筑行业的标准和规范,如《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承揽合同则相对简单,主要围绕承揽的工作内容、质量要求、交付时间以及报酬等条款展开。

承揽合同的法律效力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它不受建筑行业特定法规的约束。

在实际运用中,选择哪种合同形式取决于项目的性质和规模。

对于大型的建筑项目,无疑应当采用建设工程合同,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质量安全。

而对于一些小型的装修、维修或者其他特定服务,承揽合同则更为合适,因为它更加灵活,能够更好地适应多变的工作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建设工程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双方都应当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协商,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当充分沟通,确保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合同类型,它们在项目性质、合同主体、工作内容、质量要求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从定义、特点、区别和注意事项等方面对这两种合同进行详细解析。

一、建设工程合同1. 定义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完成一定建设任务,支付相应的价款所达成的协议。

建设工程合同主要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

2. 特点(1)合同主体特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是建设项目的主人,承包人是完成建设任务的实施者。

双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2)工作内容复杂:建设工程合同涉及多个专业领域,如设计、施工、监理等,需要协调各方力量共同完成。

(3)投资金额较大:建设工程合同的金额一般较大,项目周期较长,风险较高。

(4)质量要求严格:建设工程合同对质量要求较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利益。

3. 注意事项(1)明确合同主体: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2)详细约定工作内容:合同中应详细描述工程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内容,确保双方权利义务明确。

(3)合理分配风险: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工期延误等条款,合理分配风险。

(4)质量保障: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标准和要求,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

二、承揽合同1. 定义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主要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等。

2. 特点(1)合同主体灵活:承揽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双方无需具备特定资质。

(2)工作内容单一:承揽合同的工作内容通常较为单一,涉及的专业领域较少。

(3)金额较小:承揽合同的金额一般较小,项目周期较短。

(4)定制性较强:承揽合同是根据定作人的特殊要求签订的,具有较高的定制性。

3. 注意事项(1)明确合同主体:合同双方应具备合法的民事行为能力,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2)详细约定工作内容:合同中应详细描述工作范围、质量标准、报酬等内容,确保双方权利义务明确。

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区别

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区别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一、概述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合同类型,它们在合同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而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虽然这两种合同都涉及到工作的完成和报酬的支付,但它们在合同的主体、标的物、签订形式和人身依附性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二、合同主体承揽合同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承揽人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其他单位或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而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和发包人都有一定的资质要求。

承包人通常需要具备相应的工程建设资质,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等;发包人通常是指具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合同标的物承揽合同的标的物通常是定作人提出的具体工作要求,可以是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标的物的范围比较广泛,可以是普通物品,也可以是特殊物品。

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需要招标、投标的大型工程,如房屋建筑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等。

标的物的规模较大,投资金额较高,建设周期较长。

四、合同签订形式要求承揽合同的签订形式比较灵活,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当然,对于标的物比较贵重的承揽合同,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一般建议采用书面形式。

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这是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特殊性决定的。

书面形式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和纠纷的解决。

五、人身依附性承揽合同的完成主要依赖于承揽人的技术和工艺,承揽人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经验。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承揽合同一般要求由承揽人亲自完成工作,不能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而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这是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较大,涉及到的专业领域较多,承包人可能需要与多个分包商合作,以完成整个项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都是在建筑行业中常见的合同形式,但它们在性质、内容和权利义务等方面有所不同。

一、性质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属于工程建设合同的一种,是承包商与业主之间就建筑工程的施工进行约定的合同。

它侧重于工程施工的具体细节,包括施工过程、工期要求、质量标准以及工程款项结算等。

承揽合同是一种广义的合同,可以涵盖多种合同类型,不仅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包括其他形式的承揽合同,如销售合同、服务合同等。

它的重点是承揽双方约定的事项或目标,并实施合同履行。

二、内容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项目的详细规划和设计方案;2. 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安排;3. 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要求;4. 考虑到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施工方法;5. 施工期限和竣工验收标准;6. 工程支付方式和款项结算;7. 违约责任和索赔条款。

承揽合同的内容由具体类型的合同决定,范围较为广泛。

例子如下:1. 销售合同:约定购买物品的数量、价格、质量要求等;2. 服务合同:约定服务的类型、时间、地点、付款方式等;3. 承包合同:约定承包商需要提供的工作和成果;4. 运输合同:约定货物的承运方、运输方式、价格等。

三、权利义务区别: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商主要负责工程的施工和完工,应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并按时交付。

业主则负责支付工程款项,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如提供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许可证等。

在承揽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决定。

例如,在销售合同中,卖方负责提供商品并确保品质,买方则支付购买款项并接受商品。

总结起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针对建筑工程的具体施工内容进行约定的合同,强调对工程质量和工期的要求;承揽合同是一种更为广义的合同形式,可以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合同,重点是承揽双方的约定事项和目标。

因此,根据具体的需求和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形式对于各方的权益保护和合同执行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在建设工程领域,分包合同与承揽合同是常见的合同形式,虽然它们都属于工程建设合同,但在具体的内容和执行方式上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分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一、合同主体及参与方:分包合同是指总包方将工程的一部分工作委托给分包方进行承揽,分包方与总包方之间签订分包合同。

而承揽合同则是指业主直接将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委托给承揽方进行承揽,业主与承揽方之间签订承揽合同。

可以看出,分包合同中存在总包方的角色,而承揽合同则是直接由业主与承揽方签订。

二、权责划分:在分包合同中,总包方负责工程的整体设计、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而将具体施工任务交给分包方进行承揽。

分包方则负责完成其承揽的工作内容,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总包方交付工程成果。

而在承揽合同中,业主负责工程的整体,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承揽方则负责完成业主交付的工程任务。

三、合同约定:分包合同和承揽合同在合同内容和约定上也有所区别。

分包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规定分包方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程量、质量要求等,同时约定了分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而承揽合同中会详细约定工程的设计下达、施工任务、质量要求、工期要求等,同时也会包含工程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等约定。

四、履约责任:在履行分包合同时,总包方对业主负有监督义务,需要对分包方的施工质量和进度进行监控。

若发生问题,总包方需要与分包方共同承担责任。

而在承揽合同中,业主对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监督更为直接,同时业主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承担更大的责任。

五、权益保障:由于分包合同中存在总包方的角色,分包方在合同履行中可能面临一定程度的风险。

总包方可以通过协调和管理各分包方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而在承揽合同中,业主直接与承揽方签订合同,业主有更大的自主权,可以更好地保障自身的权益。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与承揽合同在合同主体及参与方、权责划分、合同约定、履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是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常见的两种合同类型。

虽然它们都是用于约定工程项目的承接关系,但是在合同方式、责任承担、权益保障等方面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1. 合同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采用双方相互约定的方式,而承揽合同一般采用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等形式确定承包方。

2. 义务与责任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方承担有关工程的施工责任,包括材料采购、施工安排、质量控制等。

而在承揽合同中,承包方除了履行施工工作外,还要负责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全过程。

3. 权益保障
针对合同中的权益保障方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要求承包方提供保证金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而承揽合同中一般不要求提供保证金,因为承包方在全过程中承担了更多的责任。

4. 合同履行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的履行以完工和竣工验收为主要目标。

而承揽合同则注重工程项目的整体履行情况,包括设计、施工、投产等。

5. 法律约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而承揽合同则受到《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在合同方式、义务与责任、权益保障、合同履行和法律约束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需求和合同主体的意愿,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对于确保工程质量和完成进度至关重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区别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合同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不同类型的合同在各个领域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合同类型。

本文将介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并分析其特点和适用场景。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由建设工程的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约定工程施工的各项细节和业务规定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业主扮演着委托方的角色,而承包商则是合同的受托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如下:1. 工程规模和内容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了工程的规模、范围、工期和工程质量要求等细节。

合同双方需要就施工过程中的具体操作进行详细协商和约定。

2. 工程进度和付款方式:施工合同通常包含工程进度、付款方式和款项比例等重要条款。

这些条款有助于确保工程按时完成,并明确了每个阶段的付款要求。

3. 质量保证和违约责任: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程质量的保证及违约责任。

承包商需承担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并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惩罚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于需要委托承包商完成建设项目的情况。

业主是合同的主要起草方,承包商则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任务。

二、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指由工程施工的承包商与其下属的分包商签订的合同。

在此类型合同中,承包商兼任委托方的角色,并与分包商签署合作协议。

承揽合同的特点如下:1. 分包工程约定:承揽合同约定了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工程分包事项,包括工程规模、分包工程的范围和工期等细节。

合同主要以交付给分包商部分的工程为主要内容。

2. 分包商责任和义务:承揽合同明确了分包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分包商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工程,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3. 主承包商的责任和监督:主承包商在承揽合同中负责分包商的选择、管理和监督,并与分包商一同承担合同风险。

承揽合同适用于在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进行工程分包的情况。

承揽合同通常由主承包商起草,以确保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建筑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有什么不同

建筑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有什么不同

建筑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有什么不同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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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有什么不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

由于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设计合同与承揽合同较易区分,因此本文重点阐述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现实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可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合同、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和安装工程合同三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属性: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根据发包人的图纸资料,完成一项工程,发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过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项完整的、合格的工程。

2、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标的物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这是与买卖合同的最大区别之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样也是根据发包人的与众不同的图纸,为满足发包人建设一项与其他建筑物不一样的建筑物订立的。

3、承揽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独立性。

两类合同中,承揽人和承包人都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合同对方的指挥,独立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等责任,在工作成果和工程交付前,对标的物的灭失或工作条件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是在建筑工程领域常见的两种合同形式。

尽管它们都是涉及到建筑的合同,但在具体内容和权益分配方面有着一些不同之处。

本文将重点阐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

一、合同定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书,由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和施工方签订,在法律的约束下,明确规定了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它主要用于规定具体的施工内容和工期、质量要求、费用结算等方面的细节。

而承揽合同是一种约定双方权益和义务的合同形式,是指业主方委托施工方进行建筑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并约定完成工作的报酬。

其重点在于确定业主方的需求和施工方的责任范围。

二、合同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形式可以分为固定总价合同、按单位工程计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

其中固定总价合同是最常见且普遍适用的一种形式,它明确规定了施工工程的总价格,不受工程实施的变动影响。

承揽合同则根据需求内容和完成的程度可以分为总承包合同、分部分项工程承包合同和劳务承包合同等。

总承包合同是一种对整个工程的全方位承担,包括设计、供货、施工等全过程。

三、合同责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方承担着实际的施工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施工方应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一旦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施工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方的责任更多地集中在按照合同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并交付给业主方使用。

承揽方需按时交付合格的工程,并负责将工程归档完成相应的手续。

四、合同变更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受工程实施的需要,可能会出现一些合同变更的情况。

例如,设计变更、材料调整等。

这时候,双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变更协商并签署变更合同,明确变更后的权责。

承揽合同中的变更往往是由于业主方需求变化或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调整。

变更通常会影响工程的总价和完成时间等要素,因此在协商变更时需要明确双方的权益,并达成一致意见。

承揽合同和建筑工程合同区别案例

承揽合同和建筑工程合同区别案例

承揽合同和建筑工程合同区别案例案例背景某甲公司是一家专业的建筑施工公司,最近接到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的建筑工程项目。

项目涉及到多栋高层住宅楼的设计、施工和交付。

在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甲公司需要与开发商签订承揽合同和建筑工程合同。

在签订合同之前,甲公司需要对这两种合同的内容和区别有清晰的了解,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承揽合同与建筑工程合同的区别1. 签订对象承揽合同一般是由服务方(甲公司)与需求方(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合同,承揽方主要提供劳务和技术服务。

而建筑工程合同是建筑施工方(甲公司)与建设单位(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合同,合同内容主要是针对建筑工程的施工和监理。

2. 合同内容承揽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服务方提供的劳务和技术服务,包括工程设计、项目管理、咨询等服务。

合同中通常包含服务的范围、费用、工期、质量标准等条款。

建筑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施工方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理和控制,包括设计、施工工艺、材料采购、工程进度管理等。

3. 条款规定承揽合同的条款主要涉及服务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标准,通常是按项目阶段收费或按工作量收费。

而建筑工程合同的条款主要涉及工程的施工和监理过程,包括工程的进度、质量要求、设计变更、工程索赔等条款。

4. 风险分摊在承揽合同中,通常服务方承担相对较小的风险,因为服务方主要提供劳务和技术服务,风险相对有限。

而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建筑施工方承担着更大的风险,因为施工过程中可能面临工程质量问题、设计变更、工期延误等风险。

5. 监督和审查在承揽合同中,由于服务方主要提供劳务和技术服务,因此需求方(开发商)通常需要对服务方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和审查。

而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建设单位需要对建筑施工方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工程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

甲公司在与开发商签订承揽合同和建筑工程合同之前,需要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的内容进行区分和分析,确保合同的签订符合法律法规和自身的利益。

同时,甲公司需注意承揽合同和建筑工程合同在实际操作中的差异,加强对合同内容和条款相关法律的了解,规避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纠纷。

承揽合同和建设施工合同区别

承揽合同和建设施工合同区别

承揽合同与建设施工合同的区别承揽合同与建设施工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合同类型,它们在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性质、履行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合同主体的要求不同1. 承揽合同的当事人要求相对较低。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以是任何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承揽人一般没有特殊要求,可以是个人或者具备相关资质的法人。

2. 建设施工合同的当事人要求较高。

建设施工合同的发包人通常要求是经过可行性研究、立项规划审批等程序,具备发包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包人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如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二、合同标的的不同1. 承揽合同的标的一般为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2. 建设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土木工程设施。

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

三、合同性质的不同1. 承揽合同的性质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 建设施工合同的性质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但与一般的承揽合同相比,具有更多的特点,如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等。

四、履行方式的不同1. 承揽合同的履行方式相对简单,一般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2. 建设施工合同的履行方式较为复杂,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多个环节,涉及的主体较多,如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监理人等。

五、违约责任的不同1. 承揽合同的违约责任相对较小,一般仅限于定作人未支付报酬、承揽人未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等情况。

2. 建设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较大,可能涉及合同无效、赔偿损失、工程质量问题等,违约责任相对较重。

综上所述,承揽合同与建设施工合同在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性质、履行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在实际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以保障自身权益。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要点提示] 建设工程合同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所承揽工作内容的不同,即承揽建设工程的为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其他工作的为承揽合同。

由此,区分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的问题可转化为界定建设工程的问题。

在界定建设工程时,必须以建设工程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为指导,井结合相关行政管理性法规的规定加以分析。

[案情]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大东吴集团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吴公司)。

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州升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浙公司)。

2005年12月,大东吴公司与升浙公司签订钢构件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大东吴公司为升浙公司承建的浙江天峰制药厂1#仓库钢结构构件进行制作和安装,总包干价61万元;升浙公司应在签约后7天内付款20%,主构件进场安装后3天内付30%,屋面板进场安装后3天内付3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天内付15%,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年内付清等。

2006年2月24日,监理公司项目部代表朱大德对上述钢结构工程验收合格。

升浙公司已付给大东吴公司工程款46.6万元。

因升浙公司所承建的浙江天峰制药厂1#仓库工程未在主管机关竣工备案,根据合同的约定,该公司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天支付总工程款95%,扣除5%质保金后,升浙公司实际结欠大东吴公司11.3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363.95元。

大东吴公司起诉称:升浙公司尚有14.4万元工程款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上述欠款及逾期付款损失33112元。

升浙公司庭审辩称:大东吴公司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且所涉钢结构工程有质量问题致使业主至今未结付工程款,请求法院驳回大东吴公司的诉请。

[审判]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承揽合同有效,各方应履行合同义务。

大东吴公司起诉升浙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应予支持,但鉴于涉诉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故有关5%的质保金其可另行主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转载▼标签:钢结构加工建筑施工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房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最大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合同标的物的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物和大部分类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则不构成不动产的,即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

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三类工程,三类工程的共同点就是:工程施工完成后,均构成了不动产物,包括完全不动产物和类不动产物。

(1)完全不动产物是指在物理上固定在土地上、不能随便移动的构筑物。

不动产物一般是指比较大而复杂、建设工程的要求比较高的土木建筑物和基础建设项目,如办公楼、厂房、码头、公路等,但也包括投资额小、工程技术要求比较简单的建设项目,如民宅、垃圾站、传达室等。

不动产物的建设,通常要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

例如,发包人拟投资建设一座厂房,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办理土地使用、占用手续,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办理开工许可证等。

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类别及等级中,把工程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林业及生态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十四类,从中可以看到,上述工程的共同点是,工程完成后均成为了完全不动产物。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
在撰写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时,需要注意它们之间的区别。

承揽合同通常是指一方(承包商)承诺为另一方(委托人)完成特
定的工作或提供特定的服务。

而建设工程合同则更专注于涉及建筑、工程或施工项目的合同。

以下是这两种合同之间的一些主要区别:
1. 合同对象,承揽合同可以涵盖各种服务和工作,例如设计服务、咨询服务、维护服务等,而建设工程合同更专注于建筑、工程
或施工项目。

2. 法律要求,建设工程合同通常需要遵守更多的法律和监管要求,因为涉及到建筑安全、环保、土地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承揽合
同则可能受到更宽松的监管。

3. 工作范围,承揽合同可能涉及更广泛的工作范围,可以包括
各种服务和工作,而建设工程合同通常更专注于具体的建筑、工程
或施工项目。

4. 质量标准,建设工程合同通常需要遵守更严格的质量标准和
规定,因为涉及到建筑结构的安全和稳定性,而承揽合同可能对质
量要求没有那么严格。

在起草和签订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详细的条款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涉及的风险和责任。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将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为他们提供高质量的合同范本,并确保他们对合同的理解和满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一、概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都是在建设工程项目中使用的合同类型,但是它们之间存在一些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在以下方面的区别:合同主体、权利义务、合同形式、风险分担和合同期限。

二、合同主体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工程。

2、承揽合同:合同主要由建设单位和承揽单位签订,承揽单位独立承担工程施工责任。

三、权利义务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负责提供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要求完成施工和验收工作。

2、承揽合同:承揽单位承担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四、合同形式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需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2、承揽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但为了保证双方权益,建议以书面形式签订。

五、风险分担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主要由建设单位承担,但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存在过错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2、承揽合同:承揽单位独立承担工程的风险和责任,包括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等。

六、合同期限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期限一般根据工程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而定。

2、承揽合同:合同期限也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决定,但考虑到承揽单位独立承担责任,一般会比施工合同长。

附件:本文档未涉及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建设单位:指承担建设工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施工单位:指承揽工程建设任务并组织实施工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承揽单位:指以合同承揽建设工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如何确定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

如何确定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

如何确定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
我们需要了解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概念。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
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该工作成果,由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而建设工程合同则特
指承包人为发包人完成某项建筑工程任务,并由发包人支付工程款项的合同。

要准确确定合同类型,关键在于理解两者的主要区别:
1. 标的物不同:承揽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工作成果,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工程建设项目。

2. 内容范围不同:承揽合同通常涉及的是较小的、具体的工作任务,建设工程合同则涵盖
了整个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等多个环节。

3. 法律规制不同:建设工程合同受到更为严格的法律法规约束,如《建筑法》、《民法典》等,而承揽合同则相对灵活。

在确定合同范本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 明确合同主体: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清晰标明。

- 明确合同标的:具体说明合同的工作内容或工程项目的详细描述。

- 明确合同价格:包括报酬、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经济条款。

- 明确履行期限:包括工作开始、完成的时间以及阶段性目标。

- 明确质量保证:对工作成果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条件进行规定。

- 明确违约责任:包括违约时的赔偿责任、违约金等。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以下步骤来确定合同范本:
1. 分析合同的性质: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判断是属于承揽还是建设工程。

2. 选择合适的范本:根据判断结果选择相应的合同范本作为参考。

3. 调整和完善条款: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合同条款,确保条款的具体性和操作性。

4. 法律审核:最好有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审核,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都是常见的合同类型,它们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承揽合同是指一方承诺为他人提供劳务或者完成一定的工作,而对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而建设工程合同则是指一方承诺按照约定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特定的建筑工程,对方支付工程款的合同。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对象不同,承揽合同的对象是劳务或者工作,可以是各种服务性质的工作,如设计、咨询、施工等;而建设工程合同的对象是具体的建筑工程项目。

2. 合同内容不同,承揽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承揽方提供劳务或者完成工作,对方
支付报酬;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承包方按照约定完成建筑工程,业主支付工程款。

3. 法律责任不同,承揽合同下,承揽方主要承担劳务或者工作的质量和进度责任;建设工程合同下,承包方主要承担工程质量和工期责任。

4. 监管要求不同,建设工程合同通常需要符合国家相关的建筑法规和标准,需
要进行监理和验收;而承揽合同的监管相对较少,主要以完成工作为主要标准。

总的来说,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在合同对象、内容、法律责任和监管要求
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同范本的撰写和起草。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1、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主体不同。

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

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

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

而承揽合同则不然,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合同标的的限定性不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是比较大型的项目,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签订合同。

而承揽合同的标的一般较小。

因此,为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如自然人为修建或者装修房屋而与其他自然人或者单位订立的合同就属于承揽合同。

3、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合同的要式性不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而承揽合同即可以是书面的亦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

4、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体工程必须自己完成。

而在承揽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5、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时责任承担者不同。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而在承揽合同中,无论是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还是将辅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都是由承揽人向定作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不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6、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合同计价条款的变动性不同。

一般来说,建设工程合同因工程量较大,工期较长,材料和费用在订立合同时难以准确计算,所以在结算时通常可以突破合同的计价条款。

而承揽合同中的价款条款较为固定,除经双方协商变更外,一般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款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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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分享到:建设工程合同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所承揽工作内容的不同,即承揽建设工程的为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其他工作的为承揽合同。

由此,区分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的问题可转化为界定建设工程的问题。

[要点提示] 建设工程合同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所承揽工作内容的不同,即承揽建设工程的为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其他工作的为承揽合同。

由此,区分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的问题可转化为界定建设工程的问题。

在界定建设工程时,必须以建设工程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为指导,井结合相关行政管理性法规的规定加以分析。

[案情]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大东吴集团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吴公司)。

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州升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浙公司)。

2005年12月,大东吴公司与升浙公司签订钢构件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大东吴公司为升浙公司承建的浙江天峰制药厂1#仓库钢结构构件进行制作和安装,总包干价61万元;升浙公司应在签约后7天内付款20%,主构件进场安装后3天内付30%,屋面板进场安装后3天内付3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天内付15%,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年内付清等。

2006年2月24日,监理公司项目部代表朱大德对上述钢结构工程验收合格。

升浙公司已付给大东吴公司工程款46.6万元。

因升浙公司所承建的浙江天峰制药厂1#仓库工程未在主管机关竣工备案,根据合同的约定,该公司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天支付总工程款95%,扣除5%质保金后,升浙公司实际结欠大东吴公司11.3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363.95元。

大东吴公司起诉称:升浙公司尚有14.4万元工程款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上述欠款及逾期付款损失33112元。

升浙公司庭审辩称:大东吴公司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且所涉钢结构工程有质量问题致使业主至今未结付工程款,请求法院驳回大东吴公司的诉请。

[审判]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承揽合同有效,各方应履行合同义务。

大东吴公司起诉升浙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应予支持,但鉴于涉诉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故有关5%的质保金其可另行主张。

另外,关于本案诉讼时效的问题,因涉诉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故大东吴公司的诉请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同时,对于涉诉工程的施工质量问题,升浙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进行抗辩,对此其可在证据完备时另行主张。

法院据此判决升浙公司给付大东吴公司货款11.3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363.95元。

大东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请。

一、涉诉工程早由业主浙江天峰制药厂投入使用,应视为该工程已通过验收。

二、原判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错误。

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及监理公司出具的完工验收证明为依据,即从2006年2月25日而非2009年3月26日起算。

升浙公司亦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与一审答辩时的理由相同。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判认定大东吴公司为升浙公司承建的浙江天峰制药厂1#仓库钢结构房屋工程进行制作和安装,以及升浙公司尚有14.4万元工程款未付等事实没有异议,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1.大东吴公司具有建设主管机关颁发的钢结构工程建筑专业承包资质;升浙公司无此资质,但具有对一般房屋工程建设实施总承包的资质。

2.2005年11月23日,升浙公司通过招投标取得浙江天峰制药厂1#仓库及地下室土建和钢结构房屋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并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同年12月7日,升浙公司将原总承包中的1#仓库钢结构房屋工程部分分包给具有钢结构房屋制作和安装资质的大东吴公司承包建设并签订钢构件加工承揽合同。

3.2007年3月,包括土建在内的整个工程完成并随即交付业主浙江天峰制药厂使用,因种种原因该工程尚未由主管机关验收备案。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随着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计在建筑领域的广泛运用和推广,传统意义上的土木砖瓦、钢筋水泥等结构的房屋被越来越多的钢铁结构、钢塑结构、“水立方”、“鸟巢”等现代新型建筑更新和突破。

而这些现代新型建筑本质上仍属于房屋建筑范畴,因此对其建设活动仍应受建筑法律的调整。

本案升浙公司将其总承包的浙江天峰制药厂1#仓库及地下室工程中的钢结构房屋部分分包给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大东吴公司承建并订立钢构件加工承揽合同,并不违反建筑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

而从该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看,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双方在履行中发生的诸如本案工程款纠纷,依法应定性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原判确定承揽合同纠纷不符合民事案件案由定性的司法解释规定,应予纠正。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三方面:一、关于大东吴公司起诉的时效问题。

本案涉诉合同约定升浙公司支付大东吴公司的最后一期工程款系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年内付清,而本案事实表明有关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据并不存在,因此2009年10月大东吴公司起诉本案,并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二、关于大东吴公司诉请全部工程款的问题。

涉诉工程整体已于2007年3月由业主浙江天峰制药厂在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实际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3条、第14条规定,可视为本案业主浙江天峰制药厂对涉诉工程质量的认可。

有鉴于此并审视在本判决作出其时间上已超过3年,因此对于大东吴公司主张全部工程款的请求,已符合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应予照准。

三、关于大东吴公司诉请的逾期付款损失问题。

由于涉诉合同未约定具体内容,根据《解释》第17条、第18条规定,该损失应为升浙公司欠付14.4万元工程款的利息损失,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以浙江天峰制药厂2007年3月31日对涉诉工程实际使用及涉诉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的最后期限为依据,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经核算该利息损失为23889元。

综上,原判对本案纠纷定性及适用法律不当,且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应予以撤销;升浙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大东吴公司的上诉,除逾期付款起算时间不妥外,其请求撤销原判支持全部工程款的主张,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据此判决:一、撤销吴兴区人民法院(2009)湖吴商初字第1979号民事判决;二、升浙公司给付大东吴公司工程款14.4万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3889元,共计167889元;三、驳回大东吴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审理本案有一个先决问题,就是本案中的钢构件加工承揽合同究竟为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合同,这不仅仅是个案由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对当事人来说,则会影响到权利义务的具体分配。

一、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关系各国民法典一般以当事人所约定的典型给付的种类为主要标准来区分合同的性质,而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典型给付实际上是相同的,即均以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典型给付,这表明建设工程合同在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两者的定义以及第二百八十七条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可适用承揽合同条款的规定亦可对此予以印证。

德国、意大利、瑞士、日本等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都将建设工程合同归入承揽合同之中,而不单独作为有名合同作出规定。

追根溯源,我国将建设工程合同从承揽合同中分离出来的做法乃移植于苏联民法。

苏联把建设工程合同称为基本建设包工合同,并在民法典中将“基本建设包工”列为独立一章,位于“承揽”之后。

这是因为,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所有合同的唯一目的就是落实国家计划,而工程建设具有事关国计民生的极端重要性,这使得建设工程合同成为落实国家计划的重要工具,自然有独立出来予以规定的必要。

1981年出台经济合同法时,我国仍处于计划经济时代,理所当然地参照苏联的做法,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作为不同于承揽合同的一类合同单独作出规定,这种做法延续到了1999年的统一合同法之中。

虽然1994年1月的统一合同法立法方案和1995年1月的统一合同法草案第一稿(专家建议草案)中,建设工程合同都被作为一节归入承揽合同章中,但最终出台的合同法还是把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并列加以规定。

这是因为当时建设工程合同中收回扣、送红包,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低劣,造成桥倒屋蹋,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的问题比较严重,不仅造成人民财产的极大损害,还败坏国家机关的作风,基于此种现状,立法者延续经济合同法的做法,专章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加以详细规制。

二、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标准由上可知,建设工程合同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只不过因为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和工程建设领域的混乱状况,合同法才把建设工程合同从承揽合同中分离出来单独加以规定。

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所承揽工作内容的不同,即承揽建设工程的为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其他工作的为承揽合同。

由此,两者的区分问题可转化为如何界定建设工程的问题。

在界定建设工程时,必须考虑到合同法将建设工程合同从承揽合同中分离出来的立法目的。

前文已述,合同法专章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是为了规范建设市场,解决建设工程质量低劣的问题,近几年,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问题也日趋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解释》作出特殊规定予以应对。

建设工程合同独立性得以确立的主要原因和合理化因素也正是这两个方面:其一,规范建设市场,确保工程质量;其二,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问题。

在界定建设工程时,必须考虑到这两个立法目的并以之为指导。

可以说,对建设工程合同作出独立规定是基于建设市场的现实需要。

此外,界定合同法上的建设工程还应结合相关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

由于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国家出台许多行政管理性法规对之加以规范,如城乡规划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等,这与建设工程合同法的第一个立法目的是相通的,也正是由于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合同法才将建设工程合同专章加以规定,这些行政管理性法规能够印证建设工程合同法立法目的之所在,从而为界定合同法上的建设工程提供帮助。

三、本案中钢构件加工承揽合同的性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签订的钢构件加工承揽合同,在名称上为加工承揽合同,一审法院根据合同名称直接认定为承揽合同。

然而,判断合同的性质不能仅仅以合同所冠之名称为依据,而必须考察合同的内容。

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6年11月就曾发布《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指出:“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

”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先是升浙公司承包了浙江天峰制药厂1#仓库及地下室土建和钢结构房屋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而后升浙公司将总承包中的1#仓库钢结构房屋工程部分的建设工作分包给大东吴公司并与之签订钢构件加工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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