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落实2010年度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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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落实2010年度立法执法检查和视察等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0]1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03
【实施日期】2010.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落实2010年度立法执法检查和视察等
项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0〕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至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时间及建议议程安排>和<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度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安排〉的通知》(津人办发〔2010〕6号)就今年的立法工作、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作出了安排。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政府机关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协调联络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3〕39号)要求,现将需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配合抓好落实的各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立法工作
凡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各项条例、办法、规定,应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起草工作,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再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审件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一个月,打印200份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处(并附电子文档)。有关条例、办法、规定起草的具体要求,由市政府法制办直接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联系、沟通,按要求落实。
二、关于工作报告
2010年市人大常委会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有关方面工作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将直接与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联系,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做好工作。工作报告由有关部门起草并按规范程序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示同意后,打印200份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处(并附电子文档)。需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或部门负责同志到会报告工作的,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确定。
三、关于执法检查和视察工作
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安排的执法检查和工作视察,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函告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工作处(市政府建议提案处理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后安排落实。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或其他工作机构)安排的执法检查活动,可直接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系、研究办理。
附件: 1.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至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时间及建议议程安排
2.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度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安排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三日附件1
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至第二十一次
会议召开时间及建议议程安排
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
2月25日(星期四)
1.审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草案)》(表决稿);
2.审议《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3.听取和审议市直选办关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大代表选举工作情况的报告;
4.审议市政府落实市人大常委会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实施情况报告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5.人事任免事项;
6.其他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
3月26日(星期五)
1.传达贯彻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和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
2.审议《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草案)》(表决稿);
3.听取和审议市政府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情况报告审议意见整改情况的报告;
4.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情况的报告;
5.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对天津市农民增收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整改情况的报告;
6.其他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
5月26日(星期三)
1.审议《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草案)》;
2.审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
3.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4.听取和审议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市法院系统加强调解工作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的报告》;
5.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我市检察机关开展审判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6.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