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福利保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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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福利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公司为安定员工生活使其能认真工作,免除员工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家劳动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原则:公平、公正、合理、合法,保障员工生活。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福利保险为公司为员工办理的各种保险、福利、保健,包括社会统筹保险、商业补充保险等险种,及各种储蓄性福利,体检、保健等福利事项。
第四条对象:
1、本公司所有在岗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特聘员工及一局借调员工。
2、公司正式员工按规定享有各种社会统筹保险及福利。
3、公司非正式员工按规定不能办理各种社会统筹保险及福利。
4、借调人员按原单位规定办理各种福利、保险,费用由公司与所在单位结算。
5、其它福利保险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所有关于公司员工的福利事项,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
第六条办理各种保险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接洽相关单位及部门,向公司领导提出办理方案,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具体执行。
第七条各种福利保险费用经总经理批准后,由公司统一支付,在福利费里列支。
第八条社会统筹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
1、公司正式员工,即劳动合同、人事档案手续齐全的员工享受社会统筹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
2、借调人员由公司与借调单位协商确定办理方法。
3、各种福利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4、各种福利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缴费比例按国家相关标准确定。
5、各种福利保险费用的缴费基数在国家规定的特定时间进行调整。
第九条养老保险
1、单位缴纳20%,个人缴费按国家规定调整,现已达到最高标准8%,如有变化由人力资源部另行通知。
2、个人缴纳部分每月由计划财务部从个人工资内直接扣缴。
3、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属国家规定福利项,于个人收入中在个人所得税前计算、扣缴。
4、缴纳的养老保险按国家规定比例8%拔入个人账户。
5、个人账户内的养老保险金为员工个人所有,员工可按规定结转使用也可以继承。
6、达到退休条件的员工(女性(干部55岁,工人50岁),男性60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
办理退休手续,退休金根据员工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按比例由社保所统一发放。发放方式由高区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安排。
第十条失业保险
1、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个人缴纳部分每月由计划财务部从个人工资内直接扣缴,与公司缴纳部分同时上缴。
2、个人缴纳失业保险部分属国家规定福利项,于个人收入中在个人所得税前计算、扣缴。
3、失业保险无个人账户,员工在符合条件时可办理失业保险。
4、办理失业保险的条件:
(1)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在1年以上。
(2)非员工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的。
(3)公司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在离开公司后无接收单位的。
(5)无刑事犯罪问题及《劳动法》规定的其它问题的。
5、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后到高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并带有关证件进行个人申请。
6、失业保险金根据员工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按比例由社保所统一发放,与单位无关。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
1、工伤保险费用全部由公司缴纳,具体缴费比例按高区社会保险所文件确定。
2、员工在出现工伤,并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时可按工伤保险报销医疗费用或领取补偿金。
3、工伤保险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单位日常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
(2)在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在二十四小时内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4)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
(5)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须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1)犯罪、违法、自杀、自残、打架斗殴、或工作时间非因工受伤的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其它非因工的伤病情况。
5、工伤事故的处理
(1)工伤事故发生在本地,伤员应被送往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
(2)如果工伤事故发生在外市的,必须及时报于公司人力资源部,伤员必须被送往市级或市级以上医院,由院方开具有效诊断证明。
(3)在出事24小时之内,由现场负责人将受伤情况及治疗情况报至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出具工伤报告,报于相关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4)医疗终结后填写《职工伤残待遇审批表》上报相关部门,医药费可按核定标准进行报销。
(5)由保定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并按相应伤残等级拨付伤残抚恤金。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
1、生育保险费用全部由公司缴纳,具体缴费比例按高区社会保险所文件确定。
2、公司正式女性员工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领取补贴。
3、女性员工在生育后,休完产假到公司正式上班时,持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证,到高区保险机构领取《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办理生育保险金拨付手续。
4、如所生子女非独生子女的,则不能享受各项福利。
5、顺产时享受400元的医药费,难产时可享受900元医药费。
6、流产时间为1-4个月内医药费为100元;4-7个月内医疗费为300元;7个月以上的按正常生育保险待遇。
7、以上生育保险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拨付给公司,再由公司给付个人。
8、以上标准根据社保系统规定确定,如有变更由公司另行通知。
9、对社保系统返还公司的补偿费,公司按50%的标准拨付给生育的女员工作为生育补贴,不再报销住院费用。
10、公司女员工生育必须在公司报计划,由公司统一安排,公司计划外生育不享受此项福利。
11、不允许夫妻双方同时在公司内就职(2006年3月1日前已经确定关系的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
1、公司自2002年12月加入医疗保险,自2003年1月时为公司正式员工的从2002年12月开始办理医疗保险,此后调入档案、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自调入档案且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开始办理医疗保险。
2、人力资源部按规定在《保定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
3、缴纳的医疗保险按比例拔入个人账户。
4、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均为参保人个人所有,可用于支付基本医疗费用,也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5、凡参加“保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必需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
6、医疗保险卡只限于保定市内定点医院使用,常驻外地的员工除急诊抢救可在当地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外,其它情况应回保定市治疗。
7、如保定没有满足医疗条件的医院,可向医保中心申请转院治疗。
8、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违法犯罪、酗酒、自杀、自残、打架斗殴、等个人原因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工伤、职业病、生育等由责任方赔付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