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抵押质押保证合同(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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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出借人(抵押权人、质权人):
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Ⅰ:
抵押人:
出质人:
保证人Ⅰ: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条款
借款金额和期限
1.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贰拾万元整(小写)¥2200000.00元。
1.2 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壹月,自2013年7月4日起至2013年8月3日止。还款日以借据实际放款日期为准。
第二条利率
借款利率为月息:2.44%;
第三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流动资金;
第四条提款
4.1 借款人一次提取全部借款□现金●转账
第五条还款
5.1 合同各方协议选择以下第①种还款方式:
①借款到期一次偿还本息;②分次还款,还款计划建补充条款。
5.2 计息、还息方式为按月付息
保证条款
第六条保证方式
保证人自愿向出借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七条保证范围
保证人的保证范围是: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借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八条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抵押条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时,抵押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九条抵押物
9.1 抵押人自愿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详见《抵
押物清单》。
9.2 《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抵押权人依合同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亦不构成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9.3 抵押权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孽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加物,以及因抵押物的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9.4 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抵押权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人应予配合。
9.5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借款期限。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通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收益,按照第9.8条的约定处理。
9.6 抵押物发生或可能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向抵押权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损毁、灭失证明。
9.7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9.8 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抵押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提存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抵押权人指定账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D、双方约定的其它方式。
9.9 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向抵押权人予以足额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借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一条抵押登记
11.1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在借款全部还清之前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办理变更登记。
11.2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抵押权人应积极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抵押物的处分
12.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抵押权人有权将抵押物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9.8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或经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A、借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B、发生第9.7条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C、抵押权人依法可以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12.2 处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偿还抵押担保范围内全部责任后还有剩余的,抵押权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抵押人。
12.3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12.4 抵押权人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质押条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时,出质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三条质物
13.1 出质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向出借人提供质押担保,质物详见《质物清单》。《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质权人处分
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质权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13.3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发生的孼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3.4 质物价值发生了不利于质权人的变动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或出质人补足质物价值,借款人或出质人应在质权人要求的时间内补足。
13.5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3.6 出质人所获得的质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质物所得收益,质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提存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以担保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质物,以恢复质物的价值;
D、双发另行约定的其它方式。
出质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新担保的,出质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第十四条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借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