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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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继承制度

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发展历史也是浓墨重彩,漫长有道。在这,介绍和总结开学以来的半个学期,学习中国法制史中的,有关中国古代继承制度一些概论,同时也表达自己的一些见解。这里主要讲的是夏商到唐代的继承制度。

不难发现,中国古代继承制度基本上是分为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方面。

奴隶社会下的继承制度

到公元前21世纪左右,夏禹之子夏启悍然破坏以往长期沿用的选举继承制度,采取军事征服和暴力手段夺取王位,变“天下为公”的“大同”之世为“天下为私”的“小康”之家,标志着以夏后氏为核心的夏代国家的正式创立。可见,到夏朝,禅让制度被打破,父死子继的身份继承制度已经出现,其也主要表现在王位的继承上。有学者说,夏朝的继承制度除了父死子继外,还有传长子支系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所以商的继承制度也有夏朝的特色在,前期为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后期为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

周代对前面有所继承,也有了新的发展。西周是以宗族所有制为基础的私有制社会。为了维护他们的财产所有权,调整各类社会组织或宗族成员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规定了一些民事法律内容,其中也包括继承制度。以礼的规范为指导,继承制度始终贯彻宗法伦理道德精神,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原则为宗旨。在一妻多妾制等的背景下,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作为维护宗法分封制度的工具。在宗祧继嗣,官爵世袭,财产处理等各个方面,嫡长子都拥有优先继承的权和绝对支配权,而庶子只能听命于他们。在这里,不管身份还是财产继承,都适用嫡长子继承制。况且财产继承从属于身份继承,也许其他兄弟可以分得嫡长子的一份财产,但他们毫无权力可言。

封建社会初期的继承制度

春秋战国后,随着商品经济发展,私有财产增多,生产力的发展,奴隶社会开始崩塌。在封建社会慢慢形成的初期,财产继承问题日益突出。有关制度开始形成。如秦孝公时期商鞅第一次变法时颁行的“分异令”。此令在秦朝仍然有效。“分异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在秦朝以“分异令”为基础的继承制度,不管嫡庶长次各子,在财产继承方面都有平等地位。这是家庭继承制度的新的突破。但奴隶制度的王位嫡长子继承制还是保留下来了。总之,秦代算是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封建继承制度。

封建社会成熟时期的继承制度

到了汉代的继承制度又有所变迁。

身份继承方面,嫡长子继承制度又有加强。在借鉴周代经验基础之上,汉明确规定,嫡长子才能继承封爵,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另外,汉初实行过分封王侯的政策。随着地方割据严重,景帝时期发生了“七国之乱”。叛乱平定后,又开始削减地方权力。汉武帝颁布《推恩令》,开始推行新的爵位继承法,将只能由嫡长子继承的制度改为诸侯王子弟共同继承,都有权继承爵位。这样扩大了继承的范围,也削弱了诸侯王的力量,巩固了统治。

在财产继承方面,采取诸子均分的形式,同时规定女子也有遗产的继承权利,这与西周时的做法是一大进步,这些有益内容也被我国现行继承法所吸收。

汉代出现最早的遗嘱继承文件,手续合理,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汉代还有收养制度出现。《后汉书》中记载,宦官没有生育能力,因此没有后代,但他的养子或亲子都有继承爵位的权利。

到了魏晋南北朝和隋代,由于在继承制度方面强调嫡子的继承权,故妾不得触犯正妻的权益。西晋晋武帝还专门下召禁止混乱嫡庶之位。为避免家庭的财产外流,此外这段时期也不得收养异姓为子。

到了唐代,继承分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

宗祧继承是对祖宗血脉的延续,采取单人继承的方式,通常由嫡长子继承,没有嫡长子就立嫡孙,没有嫡孙就立嫡长子同母弟,没有同母弟就立庶子,没有庶子就立嫡孙的同母弟,没有嫡孙的同母弟就立庶孙。曾,玄辈分依次。如果实在没有人可以继承,可以收养同宗辈分相当的人。保证后继有人。宗祧继承名义上是继承祭祀的权力,实际上是与标志政治权力的官爵继承紧密相连,所以在唐代宗祧继承似乎与百姓关系不大,而财产继承制是每家每户的大事。

唐代已将“诸子均分”作为财产继承的基本原则。开元七年定令:“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如果有兄弟早死了,可以由他的子女继承。出嫁的女子无继承权,但没出嫁的女子有继承权,数额相对比较少。没有儿子作为继承人的家庭,女儿享有所有继承权,即使出嫁。另外,私生子没有继承权。无疑的,唐代的财产继承制度有明显的进步,更具灵活,规定也很详细。

对课本和自己所认识的中国古代继承制度就到这里。

早在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2条,第14条,规定了家庭成员间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1985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正式颁布,这是一项以保护公民继承权为宗旨的重要民事法律。建国以来,我国的立法机构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彻底废除了封建社会的以男子为中心的宗祧继承,立嗣承宗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国家机关就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一些问题发出许多指示,批复等。

可见,现在我国现行的继承法,摒弃了古代继承制度中的糟粕,也从中汲取精华。虽然在内容上也有了根本区别,但我们也从一定程度上看到古代继承制度上也有现代制度的影子。不仅在继承制度上。所有中国现代的法,都和古代法律有一定的渊源。我想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学法制史的原因。学好现在的法律很重要,但了解他的本源也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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