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节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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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节能施工方案;

低压配电与照明节能分布工程;

依据设计图纸及《黑龙江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B23/1206—2008进行施工。

1、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安装节能工程;

1.1.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并应满足;荧光灯灯具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规定的允许值;

1.2.

1.3.管型荧光灯具镇流器不小于能效限定值的规定;

注;表中ג为电路功率因数

2.照明控制节能;

2.1.建筑照明的控制方法和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建筑照明的控制方式和功能;当设计无自控要求时,应实现下列控制功能,以其最大限度节能。

按照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分区、分组控制措施。

并按要求采取调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在白天自然光较强或深夜人员较少时,可以方便的关闭一部分或大部分照明,有利于节电。分组控制的目的;是为了将天然采光充足或不充足的场所分别开、关。

2.2.居住建筑有天然采光的楼梯间的一般照明,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这类场所在夜间的人员不多,采用声光控制等的开关方式有利于节电。

2.3.每个照明开关所控光源不宜太多,每个房间灯的开关数不宜少于2个。

(只设置一只光源的除外)

2.4.房间或场所设有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应按下列方式控制;

所控灯列与侧窗平行,有利于利用自然光。

3.低压配电电源导体节能工程;

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进场时应对其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每芯导体的电阻值应符合规定的最大电阻值;

3.1.如电缆、电线导体截面低于设计值,将使线路损耗加大,施加到设备上的电压降低,会使设备动力不足,(如电动机转数减少,光源发光率效率低)。

3.2.为加强对电缆、电线的质量控制,进场后必须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验收标准》的<建筑电气工程>DB23/723—2.0~2.2条款规定实施检验。检验为同厂家同种规格的长度之和的10%.且不少于2盘(段)。

3.3.取样送检为同厂家各种规格之和的10%,且不少于

2种规格;检验方法;使用千分尺检验导体直径;初验合格后,再由采购方取样送至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测。

3.4.取样送检时;相同材料、截面的导体和相同芯数视为

同一规格,如;

VV-3*185m㎡与YJV-3*185m㎡视为同一规格。BV-2.5m㎡与ZRBV-2.5m㎡

取样送检时可任选其一。

4.低压配电系统节能性能检验;

工程安装完成后,应对低压配电电源质量进行检测要求如下;

4.1.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

统低压的±7%

单相220V为±7%.

4.2.公共电网谐波电压限值;380V的电网标称电压,电

压总谐波畸变率(THDu)为5%,奇次(1~25次)谐波含有率

为4%,偶次(2~24次)谐波含有率为2%,

4.3.谐波电流不应超过规定的允许值;

4.4.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允许值不大于额定电压的2%,

短时不大于4%。按照系统全面检测,在已安装的变频、照明等可产生谐波的用电设备均可投入的情况下,使用三相电能质量分析仪在低压系统输入端测量,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验收时核查检测报告。

4.5. 在通电试运行中,应测试并记录照明系统的照度和功率密度值,照度值不得小于设计值的90%,功率密度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规定,在无外界光源的情况下,检测被检区域内的平均照度和功率密度值,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验收时核查检测报告。

4.5.三相照明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分配平衡,其最大相

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按照系统全面检查。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时开启全面照明负荷,使用三相功率计检测各相负载电流、电压和功率,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验收时核查检测报告。此项检测主要是针对建筑的低压配

电电源质量,当建筑内使用了变频器、计算机等用电设备时,可能会造成电源质量下降,谐波含量增加,当其通过变压器时,会明显增加铁芯损耗,使变压器过热;当其通过电动机时,使电动机铁芯损耗过大,加剧转子产生振动,影响工作质量。谐波电流还会增加线路能耗与压损,尤其增加零线上的电流,并对电子设备的正常工作和安全,生产危害。

5.预防建筑节能电气质量通病;

5.1.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

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不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荧光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规定的允许值,管型荧光灯镇流器不小于能效限定值的规定,照明设备谐波含量限值不符合规定的谐波含量限值,灯具布置不均匀。

5.2.照明节能控制;

建筑照明的控制方式和功能不符合设计要求,无分组控制,所控灯列与侧窗不平行。

5.3.低压配电电源导体;

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低于设计值,每芯导体电阻值不符合规定的最大电阻值,打不到设计的预期目标,使设备(器具)出力不足,(如电动机转矩减少,光源发光效率降低等)浪费电能甚至损坏用电设备、器具,使线路损耗加大,增加用电设备(电器)上的压降。

5.4.低压配电系统性能;

工程安装完成后,没有对低压配电电源质量进行检测,有部分工序没有按照设计施工。

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公共电网谐波电压限值、谐波电流的允许值、三相电压不平衡度、照明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不平衡等,均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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