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往届试题案例题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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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往届试题案例题复习题
1.山东省金乡县酒厂于商品分类表第33类酒商品申请注册“王府井”商标,被商标局驳回。
商标局认为王府井是北京着名商业街,用作商标易使人对商品出处产生误认。当事人被驳回后不服,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理由是商标虽然是“王府井”,但商品上标有地址或企
业名称,不会使人对商品出处产生误认。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复审认为,要求复审的理由不成立,再予驳回。
问题:试分析商标局驳回注册的理由是否成立
答:(1)王府井为北京市的着名商业区,与贸易活动密切联系,在国内外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不应为独家专用,且该名称已具有显着的地理标志性。
??? (2)用该词作商标,确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出处造成误认,缺乏商标应有的显着性,
并引起不良影响。根据《商标法》第8条第9款规定,不能核准注册。
2. 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于1991年以其在第32类酒精饮料商品上注册的第540914号“娃哈哈”商标提出争议。争议人提出理由为,本厂“娃哈哈”商标与杭州云峰化妆品厂“娃哈
哈”商标属同一地区,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厂商标所附着的商品为本厂的系列产品。“娃哈哈”注册商标属于本厂在全国首创的该类型的注册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娃哈哈”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儿童营养液,同时具有美容效果,原则上说,杭州云峰化妆品侵犯了
我厂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损害了我厂利益,欺骗了消费者。
被争议人杭州云峰化妆厂签辩理由为,我厂注册的“娃哈哈”商标的指定商品为第3类的化妆品。与属于第32类的营养食品品与化妆品在性能、用途、使用方法、制造技术上
都截然不同,根本谈不上“类似商品”,也就更无所谓,“侵犯了我厂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这一问题。同时,两商标中一个为文字商标,一个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直观上区别也十分
明显。
??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复审,裁定为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对云峰化妆品厂注册的第
546209号“娃哈哈”商标所提争议理由成立。第546209号“娃哈哈”商标予以撤销。杭州
市云峰化妆品厂应在收到该通知日起15天内,将“娃哈哈”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问题:试分析商标评审委员裁定的理由?
答(1)娃哈哈儿童营养液是当时在儿童营养食品上开发的新产品。“娃哈哈”一词是杭州娃
哈哈营养食品厂首创,并于1989年获准注册。该商标在同类产品中享有较高的声誉。由于
该词的独特性及宣传效果,“娃哈哈”已成为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的代名词,成为该厂的特有标志。该商标应属首创人独家所有。
(2)杭州云峰化妆品厂利用这一为公众熟知商标进行注册,两商标从娃哈哈一词的显着性来
看,会使消费者带来产地方面的误认。所以说,杭州云峰化妆晶厂注册的“娃哈哈”商标的
行为属于不当注册,应予撤销。
3.招商银行在第30类金融服务等服务项目上向商标局提出“一卡通”商标的注册申请。招
商银行“一卡通”指定使用“金融服务、储蓄银行、信用卡”等服务项目,已经其长期使用
与广泛宣传。商标局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一卡通”用在所申请的服务上,直接叙述了该服务的内容及特点,故依据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6)项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招商银行申请复审称,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着性。“一卡通”是申请人最先命名并使用的。“一卡通”与申请保护的服务项目并无直接描述。申请人与“一卡通”之间的联系已为公众所知晓,故请求核准商标注册。
问:试分析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新《商标法》如何裁定理由是什么答:1.根据修改前《商
标法》第八条规定,商标应具有独创性和显着性,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功能等特点的文字、
图形缺乏商标应有的显着性,不能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新《商标法》
对于这一条款作了较大的改动。根据该法第十一条规定,本身缺乏显着特征的,“经过使用取得显着得特征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8分)
2.从实际情况看,虽然申请商标“一卡通”文字对其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储蓄银行、
信用卡’’等服务项目的特点有一定的叙述性,但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一卡通”文字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紧密的联系,该文字已经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而且,
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其他金融机构也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一卡通”文字。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显着特征,并便于识别。一些对本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有描述性的标志,虽然会因为缺乏商标应有的显着特征而在初始阶段难以获得注册,但由于这些标志往往比较浅显,与商品的联系比较直接,容易被消费者所认知。如果经过企业长期的使用和广泛的宣传,使具有上述情形的标志与该企业建立了紧密的联系,消费者一见到某标志就会自然地想到是该企
业的产品或服务,那么这一标志实际上就起到了商标的识别作用。(8分)
3.在商标评审实践中,一直是承认“经过使用取得显着得特征的”标志可以注册为商标的,
新《商标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则为上述情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案中只有招商银行一家在金融服务上使用“——卡通”作为其服务的标志。为中国的相关公众普遍知晓,
即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使消费者在看到或听到该标志时,立刻能够与使用该标志的经营者联
系起来,从而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可以初步审定。(8分)
4. 燕妫机械厂于2000年8月12日取得一种“烧结机多辊布料器”实用新型专利权,2001年3月,专利权人变更为艾瑞机械厂。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未经许可,自2001年1月开始生产、销售烧结机多辊布料器产品,在其产品宣传材料中使用了该专利号,并变造专利证书欺骗客户,获取巨额利益。2003年燕妫机械厂、艾瑞机械厂认为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侵犯
了其专利权,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
试分析北京全都冶金机械厂是否侵权其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答:1.燕妫机械厂、艾瑞机
械厂分别是烧结机多辊布料器实用新型专利的原专利权人和现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有效持有期间享有该专利权。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实施假冒专利的侵权行为已经侵害了两原告的专利
权,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立即停止假冒实用新型专利权生产、销售烧结机多辊布料器产品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2.燕妫机械厂于2000年合法取得“烧结机多辊布料器”实用新型专利权,依法享有专利的专有使用权。2001年专利权人变更为艾瑞机械厂,也是合法权利人。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
用。我国《专利法》第57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北京金邢冶金机械厂未经权利人许刮,擅自生产、销售他人的专利产品,已构成了专利侵权行为。???? 3.2001年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
的行为: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
认为是他人的技术;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假冒他人专利号进行宣传和变造专利证书,已构成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我国《专利法》第58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陈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山管理专利工作的
部门责令改正并与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让沾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分)
5. 南海出版公司于2001年4月与原告周海婴签订《鲁迅与我七十年》图书出版合同,取得
该书的专有出版权。合同第三条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第一条
约定的专有出版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如有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经济赔偿并终止合同。
2001年10月18日,南海出版公司同意被告某报连载《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该报社自2001年10月30 日至2002年2月8日,分28期转载了《鲁迅与我七十年》一书的部
分内容。在此期间,周海婴曾向该报编辑部索要连载中个别期的报纸,并向其提供正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