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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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举行地法为主,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当事 人的属人法。 在瑞士举行的婚姻,实质要件由瑞士法律 支配。外国人之间结婚如果不符合瑞士法律 规定的要件,但满足当事人一方本国法规定的 要件,仍然可以举行。
(2)以当事人属人法为主,在一定条件下适用 婚姻举行地法。 婚姻有效的实质要件依双方当事人缔结婚 姻时的共同属人法。 如果依匈牙利法缔结婚姻有不可逾越的障 碍,则不能在匈牙利缔结婚姻。
理由: (1)结婚是一种契约关系或法律行为,根据场所支
配行为的原则,应依缔结地法或行为地法。 (2)依举行地法在实际运用中简便易行。 (3)对于移民较多的国家,适用举行地法可使在其
境内的外国侨民受当地法律的支配。 (4)结婚实质要件多有强制性,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有 利于维护婚姻缔结地公共秩序。 (5)依据婚姻缔结地法成立的婚姻能够为他国承认,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法律关系的稳定。 缺陷:法律规避
(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对于婚姻的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根据 “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世界上很多 国家长期以来都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即 只要结婚的wenku.baidu.com式符合婚姻举行地法的要 求,即为有效的婚姻。
(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有的国家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同时兼采当事 人属人法。即除了规定结婚的形式要件适用婚 姻举行地法外,还规定本国公民在国外结婚也 必须遵守本国法规定的方式(重叠适用的冲突 规范),或者规定在内国结婚的外国人,如果 遵守了他们的本国法对婚姻方式的要求,也属 有效(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这种立法方式, 明显地表现了广泛地承认婚姻效力的倾向。
3.混合制
考虑到在不同的情况下使用不同的准据 法,避免了单纯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和当 事人属人法的不足。由于比较灵活和切 实可行,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
(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婚姻形式要件是指婚姻必须具备的形式 或必须经过的程序。各国形式要件规定 不同,包括:
民事婚姻登记方式 宗教婚姻方式 事实婚姻方式 领事婚姻方式 混合方式。
从内容上看婚姻关系、夫妻关系、离婚关系和 分居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和扶养关 系等。
一、概述
它具有以下特点: (1)基本上没有用于调整该法律关系的统一
实体规范,而是靠各国的冲突规范或国际条约 中的冲突规范来调整。 (2)在处理涉外婚姻家庭纠纷时,法院的管 辖权比在处理其他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显得更为 重要。许多国家都力求对与本国公民有关的婚 姻家庭案件行使管辖权。 (3)法院援用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制度 排除外国法的适用的情况较多。
理由: (1)婚姻关系属于人的身份关系,应适用属人
法。 (2)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减少
当事人规避法律的机会,增加法律关系的稳定 性。 (3)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与其国籍国或住所所
在国建立有长期的联系,适用当事人属人 法符合当事人的预期。
3、婚姻举行地法与当事人属 人法的混合适用(混合制)
2.当事人属人法
符合当事人属人法的婚姻即为有效婚姻, 否则为无效婚姻。在采用当事人属人法 的国家中又分为采用本国法(国籍法) 和住所地法两种。
如果双方当事人属人法相同,适用当事 人属人法简便易行。如果双方当事人属 人法不同,主要有下列解决方法:
2.当事人属人法
适用夫的本国法。已落伍于时代,被放弃
结婚必须必备的实质要件包括:(1)双方当 事人自愿。(2)男女两性结合。(3)符合法 定婚龄。
结婚的禁止条件包括:(1)双方当事人不在 禁止结婚的血亲之内;(2)婚姻双方与他人 没有婚姻关系;(3)没有不能结婚的疾病或 生理缺陷结婚
(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 1.婚姻举行地法/缔结地法; 2.当事人属人法; 3.混合制
(1)这一规定只涉及涉外婚姻的一种,即中 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结婚,而对中国公民之间 在国外结婚或外国人之间在中国结婚以及外国 人之间在外国结婚的效力未作明确规定;(2) 既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结婚,也 指在境外的结婚;(3)没有区别实质要件和 形式要件,似乎都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分别适用当事人各自属人法,即只要结婚分别 符合双方当事人各自属人法规定的实质要件, 即为有效婚姻——采用的国家有日本(“婚姻成 立的实质要件适用夫妻双方各自的本国法”)、波兰、奥 地利和秘鲁等。
积累适用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即只有在满足 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所要求的实质要件时,才 被视为是有效婚姻。如匈牙利国际私法。
二、结婚
结婚是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 条件结成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只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才能有效成立。
(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三)领事婚姻 (四)中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
(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婚姻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条 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三)领事婚姻
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驻 国外的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照 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而 成立婚姻的制度。有的国家明确承认领 事婚姻,而有的国家要求以条约或互惠 为条件
(四)中国关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在国家法律层面上,我国《民法通则》第14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 用婚姻缔结地法。仅从字面上理解
第十四章 国际冲突法 家庭
一、概述 二、结婚 三、夫妻关系 四、离婚 五、父母子女 六、收养 七、监护 八、扶养
一、概述
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指含有涉 外因素的家庭关系
从地域上看包括在一国领土范围内本国人与外 国人之间和外国人之间的家庭关系,也包括在 异国领域外本国人之间和本国人与外国人之间 的家庭关系。
1. 婚姻举行地法/缔结地法
是一条古老的但目前仍流行的冲突规范 主张符合婚姻缔结地法为有效婚姻,否则为无
效婚姻 有关理论支持包括“场所支配行为”、“既得
权保护说”等;有利于维护婚姻举行地的善良 风俗,简便易行 采用的国家有美国的许多州和大多数拉丁美洲 国家 中国也采取这种做法。
1. 婚姻举行地法/缔结地法
(2)以当事人属人法为主,在一定条件下适用 婚姻举行地法。 婚姻有效的实质要件依双方当事人缔结婚 姻时的共同属人法。 如果依匈牙利法缔结婚姻有不可逾越的障 碍,则不能在匈牙利缔结婚姻。
理由: (1)结婚是一种契约关系或法律行为,根据场所支
配行为的原则,应依缔结地法或行为地法。 (2)依举行地法在实际运用中简便易行。 (3)对于移民较多的国家,适用举行地法可使在其
境内的外国侨民受当地法律的支配。 (4)结婚实质要件多有强制性,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有 利于维护婚姻缔结地公共秩序。 (5)依据婚姻缔结地法成立的婚姻能够为他国承认,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法律关系的稳定。 缺陷:法律规避
(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对于婚姻的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根据 “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世界上很多 国家长期以来都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即 只要结婚的wenku.baidu.com式符合婚姻举行地法的要 求,即为有效的婚姻。
(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有的国家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同时兼采当事 人属人法。即除了规定结婚的形式要件适用婚 姻举行地法外,还规定本国公民在国外结婚也 必须遵守本国法规定的方式(重叠适用的冲突 规范),或者规定在内国结婚的外国人,如果 遵守了他们的本国法对婚姻方式的要求,也属 有效(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这种立法方式, 明显地表现了广泛地承认婚姻效力的倾向。
3.混合制
考虑到在不同的情况下使用不同的准据 法,避免了单纯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和当 事人属人法的不足。由于比较灵活和切 实可行,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
(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婚姻形式要件是指婚姻必须具备的形式 或必须经过的程序。各国形式要件规定 不同,包括:
民事婚姻登记方式 宗教婚姻方式 事实婚姻方式 领事婚姻方式 混合方式。
从内容上看婚姻关系、夫妻关系、离婚关系和 分居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和扶养关 系等。
一、概述
它具有以下特点: (1)基本上没有用于调整该法律关系的统一
实体规范,而是靠各国的冲突规范或国际条约 中的冲突规范来调整。 (2)在处理涉外婚姻家庭纠纷时,法院的管 辖权比在处理其他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显得更为 重要。许多国家都力求对与本国公民有关的婚 姻家庭案件行使管辖权。 (3)法院援用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制度 排除外国法的适用的情况较多。
理由: (1)婚姻关系属于人的身份关系,应适用属人
法。 (2)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减少
当事人规避法律的机会,增加法律关系的稳定 性。 (3)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与其国籍国或住所所
在国建立有长期的联系,适用当事人属人 法符合当事人的预期。
3、婚姻举行地法与当事人属 人法的混合适用(混合制)
2.当事人属人法
符合当事人属人法的婚姻即为有效婚姻, 否则为无效婚姻。在采用当事人属人法 的国家中又分为采用本国法(国籍法) 和住所地法两种。
如果双方当事人属人法相同,适用当事 人属人法简便易行。如果双方当事人属 人法不同,主要有下列解决方法:
2.当事人属人法
适用夫的本国法。已落伍于时代,被放弃
结婚必须必备的实质要件包括:(1)双方当 事人自愿。(2)男女两性结合。(3)符合法 定婚龄。
结婚的禁止条件包括:(1)双方当事人不在 禁止结婚的血亲之内;(2)婚姻双方与他人 没有婚姻关系;(3)没有不能结婚的疾病或 生理缺陷结婚
(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 1.婚姻举行地法/缔结地法; 2.当事人属人法; 3.混合制
(1)这一规定只涉及涉外婚姻的一种,即中 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结婚,而对中国公民之间 在国外结婚或外国人之间在中国结婚以及外国 人之间在外国结婚的效力未作明确规定;(2) 既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结婚,也 指在境外的结婚;(3)没有区别实质要件和 形式要件,似乎都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分别适用当事人各自属人法,即只要结婚分别 符合双方当事人各自属人法规定的实质要件, 即为有效婚姻——采用的国家有日本(“婚姻成 立的实质要件适用夫妻双方各自的本国法”)、波兰、奥 地利和秘鲁等。
积累适用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即只有在满足 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所要求的实质要件时,才 被视为是有效婚姻。如匈牙利国际私法。
二、结婚
结婚是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 条件结成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只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才能有效成立。
(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三)领事婚姻 (四)中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
(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婚姻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条 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三)领事婚姻
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驻 国外的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照 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而 成立婚姻的制度。有的国家明确承认领 事婚姻,而有的国家要求以条约或互惠 为条件
(四)中国关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在国家法律层面上,我国《民法通则》第14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 用婚姻缔结地法。仅从字面上理解
第十四章 国际冲突法 家庭
一、概述 二、结婚 三、夫妻关系 四、离婚 五、父母子女 六、收养 七、监护 八、扶养
一、概述
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指含有涉 外因素的家庭关系
从地域上看包括在一国领土范围内本国人与外 国人之间和外国人之间的家庭关系,也包括在 异国领域外本国人之间和本国人与外国人之间 的家庭关系。
1. 婚姻举行地法/缔结地法
是一条古老的但目前仍流行的冲突规范 主张符合婚姻缔结地法为有效婚姻,否则为无
效婚姻 有关理论支持包括“场所支配行为”、“既得
权保护说”等;有利于维护婚姻举行地的善良 风俗,简便易行 采用的国家有美国的许多州和大多数拉丁美洲 国家 中国也采取这种做法。
1. 婚姻举行地法/缔结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