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律制度法律制度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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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律制度法律制度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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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所指的是一个国家用来规范国家各方管理的一个政策在法律制度里包含很多的法规和政策如何使法律制度能执行到位主要不是强制性的执行而是法律制度对自己国家的可行性也就是说符合人性化的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所有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总称法律制度从宏观角度来说与法系的概念比较接近
①一国的立法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总称即通常所称的“法制”
②法律制度是指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的各种制度
③法律制度是指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各种制度
它调整了多少社会关系就包含有多少种具体的法律制度如行政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教育文化法律制度及狭义的法律制度等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法律部门一国的立法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总称即通常所称的“法制”法律制度从宏观角度来说与法系的概念比较接近我们不能把制度等同于法律条文
广义
则是指在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体现社会制度的各种法律制度.它调整了多少社会关系就包含有多少种具体的法律制度如政治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家庭法律制度、文化法律制度及狭义的法律制度等
一种良好的法律制度有着三个方面的要素:第一是法律的权威第二是良好的司法官员第三是简单易行的诉讼程序
(一)有关时效的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形:
①《民法通则》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a、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d、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损毁的
②《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③《合同法》第55条:撤销权一年未行使(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合同法》第129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④《环境保护法》第66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算
⑤《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产品交付最初消费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⑥《海商法》第257条: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在时效期间内或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
《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算但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日起六年
⑦《国家赔偿法》第39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二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⑧《继承法》第8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⑨《专利法》第68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二)有关期间时限的法律规定:
(1)立案:
①《民诉法》第119条、第123条《民诉法解释》第126条、第208条: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需补充材料的在补充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②《民诉法解释》第293条: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起诉状30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收到起诉状3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③《民诉法》第124条(七)、《民诉法解释》第214条: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④《民诉法》第56条、《民诉法解释》第292条:第三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⑤《民诉法》第194条: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由双方当事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
(2)诉前保全:《民诉法》第100条: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
(3)送达:
①《民诉法》第92条: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经过60天视为送达
②《民诉法解释》第134条:委托送达受托人民法院应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10日内代为送达
③《民诉法》第185条:宣告失踪、死亡案件(公告期)宣告失踪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4)答辩:
①《民诉法》第125条:人民法院在立案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答辩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送达原告
②《民诉法解释》第277条:小额诉讼答辩期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再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5日 (5)管辖权异议:《民诉法》第127条:当事人应在答辩期间提出法院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
(6)举证期限:依据《民诉法解释》第99条、第266条、证据规则33条:
①一审普通程序举证期限不少于15日;
②二审案件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不少于10日;
③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从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次日起计算);
④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可少于30日;
⑤《民诉法解释》第277条:小额诉讼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一般不超过7日
(7)传唤期限(传票传唤):《民诉法》第136条、《民诉法解释》第227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还应当公告
(8)申请回避:《民诉法》第45条、第47条:当事人申请承办人回避的应在审理前提出人民法院应在提出后3日内作出决定当事人
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法院应在3日内对复议作出决定
(9)审限:
①《民诉法》第161条:一审普通程序6个月内结案经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可再延长3个月
②《民诉法解释》第258条:简易程序3个月内结案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但累
计不超过6个月
(10)庭审笔录:《民诉法》第147条:应当庭阅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在5日内阅读
(11)判决书送达:《民诉法》第148条:当庭宣判的应于10日内送达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送达
(12)上诉:《民诉法》第164条: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为15日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期为10日
(13)二审审限:《民诉法》第176条:对判决不服上诉的审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
《民诉法解释》第341条:对裁定上诉审理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审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14)申请再审期限:《民诉法》第205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民诉法》第204条:法院在收到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符合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15)执行:《民诉法》第239条: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
三、诉讼时效、期间、时限制度对民事权利的影响及思考
民事权利重要的一条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但不可滥用诉讼时效制度是民商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国民法都有规定有的甚至形成单独的法律我国民法通则也明确规定了时效制度由于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权利人不积极行使权力义务人因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履行了义务而反悔的状况给司法工作带来了极大不便和影响为此时效制度的设计能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换句话讲就是通过法律对原权利的限制限制权利人在正常情形下不享有权利的时间范围超过法定时间范围将得不到法律手段的保护其价值理念在于充分发挥财产的利用效率其实质在于对权利人诉诸公力救助的权利在法律上的时间限制是对救济权在时间上的限制
(1)简言之诉讼时效制度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达到法定期限后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在这种状况下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未消灭而只是丧失了强制执行(请求法院依法保护)的效力
可以看出:诉讼时效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强制性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延长或缩短
2、被动性当事人未就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得对诉讼时效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3、阶段性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
(2)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种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过失之债等)
但不适用于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额请求权;④封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
(3)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起算点: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应当知道是指根据客观事实推定权利人能够知道这里要提醒的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不仅包括侵害
事实的发生而且包括知道侵权人是谁
另外对“侵害之日”应正确理解结合诚实信用及侵权责任的法理进行合理解释以体现公平公正的价值理念因此侵权责任不仅应有侵
权行为事实而且还应具备损害结果这一客观要件故应理解为“侵害结果发生之日”可符合立法本意
2、当事人若约定了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期满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未约定期限的自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计算;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应当从发现
受伤之日(受侵害之日)或确诊之日起计算可以看出诉讼时效是对当
事人行使权利时间上的限制而期间、期限则更多地是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具体时限要求当然也包括一些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时间要求
比如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申请再审的期限等
3、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是客观存在的只是由于时效制度设计而丧失
了依法保护其权利的途径(即胜诉权消灭不能依法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
裁判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义务的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6、《时效规定》第21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抗辩权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
付的情形除外
7、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要求返还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义务人单方承诺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债务后反悔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虽然诉讼时效届满但债权债务关系仍存在只是由于诉讼时效
抗辩权的行使法院不再对权利人的债权予以保护此时债权不具有强
制执行力而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系单方法律行为由于义务人的单方
承诺行为即将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可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故债权人的债权此时已转化为完全债权法院应予以保护该债权即具
有强制执行力
9、义务人自愿履行部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权利人要求全部履行债务的如何处理?
对此情况应综合分析在义务人自愿履行部分债务且有证据证明其不知诉讼时效完成的事实而部分履行的则不能认定义务人放弃部分
或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只能根据义务人自愿履行法理认定义
务人不能请求返还已履行的部分债务但其可以拒绝权利人要求继续
履行剩余部分债务的请求此情形下人民法院亦不应予以支持若有证
据证明义务人放弃全部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则人民法院可以对权利人要求义务人履行全部义务的请求予以支持换言之在义务人以行为方式默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情形下除非有其他证据佐证义务人放弃全部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的诉讼
时效抗辩权否则不能只根据义务人的部分履行行为认定其放弃全部
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而只能认定其只放弃了部分债务(已履行部分)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10、不应让诉讼时效制度成为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司法障碍诉讼时效制度从本质上讲是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当事人一方根据实体法上的诉讼时效制度抗辩是实体权利的抗辩需由当事人主张当事人是否主张属于其自由处分的范畴司法不应过多干预因此依照民事“意思自治”及“处分”原则在义务人不提出抗辩时人民法院既不能进行释明更不能援引诉讼时效规定进行裁判
诉讼时效抗辩权应是一项颠覆性的权利义务人若在法院释明后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将会使裁判结果较之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情形发生根本性变化即将导致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予保护而义务人不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权利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享有权利的情形下义务人依法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根本要求并不会给义务人造成不公平的法律后果反而利于义务人的诚实履约行为有利于我国社会诚信制度体系建设故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主动释明在义务人对诉讼时效无抗辩权的意见表达的情况下如果法院主动释明无异于提醒和帮助义务人逃避债务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有违法院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
11、诉讼时效制度的构建实质蕴含着通过构筑正当的程序以保证私权争议获得公正裁判的诉讼理念如果任由义务人在任何审理阶段均可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则将出现法院无法在一审阶段固定争议焦点无法有效发挥一审事实审判的功能从而使审级的功能流于形式产生损害司法程序的安定性、司法裁判的权威性、社会秩序的稳定性等问题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
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只能在一审中提出在二审中提出的不予支持同理义务人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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