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近因原则在我国海上保险法中的应用及其与中国文化的兼容问题
近因原则在保险实践中的应用(二)
近因原则在海上保险中的应用近因原则是一项基本的保险原则。
该原则是为了明确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保险责任而专门设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虽然这一原则适用于所有的保险,但这一原则的确立和解释却和海上保险密切相关。
因为在海上保险中,海上运输的复杂多变,风险四布,导致海上事故经常由多种原因结合发生。
近因原则的主要任务就是:在这种一果多因的情况下,从多个原因中寻找出最近的原因,从而确定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海上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责任。
因此,该原则对于海上保险而言,意义重大。
近因原则最早产生于18、19世纪的英国。
1906年的英国海上保险法以成文法的形式对近因原则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该法第55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对以承保危险为近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承保危险非近因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该法对于何为近因、如何确定近因等具体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是将这一问题交给了判例法,由法官通过实际的案件审理来解决这一问题。
几个世纪来,英国法院采用近因原则判断因果关系,积累了大量的保险判例,这些保险判例足以证明采用近因原则判断承保风险与承保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合理性。
该原则确立以后,逐渐地被多数国家所采纳,已成为海上保险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
一. 近因原则的含义准确理解近因的含义是掌握近因原则的前提。
近因,英文为proximate cause,是指在因果关系中各原因中最近的原因。
近因一词取自拉丁文‚Causa proxima non Remota Specutatur‛,其基本含义为‚应究审近因而非远因‛(只看近因, 不看远因)。
可见,近因与远因(remote cause)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那么如何区分近因和远因呢?即区分近因和远因的标准是什么?从海上保险的发展历史来看,确定近因的标准经历了从‚时间标准‛向‚效力标准‛的转变。
在近因原则发展初期,近因的确定标准为‚时间标准‛。
根据这一标准,所谓近因就是时间上最为接近的原因,即当海上保险中同时存在数个致损原因时,以在时间上最后发生的原因确定为近因。
论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确定方法和原则以及在在理赔中的应用
论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确定方法和原则以及在在理赔中的应用第一篇:论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确定方法和原则以及在在理赔中的应用论保险法中近因确定的方法和原则以及近因原则在理赔中的运用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是在因事故引起保险标的灭失或损坏时,为了分清与事故有关各方的责任,明确因果关系而设立的一项专门的原则。
它是保险法中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长期以来它是保险市场上处理赔偿时共同遵守的重要原则之一。
所谓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它是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事故的原因,而不是在时间、空间上据事故最近的原因。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本法的其他规定,除保险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任何灭失的近因是由于承保的危险所造成的,保险人承担责任,但保险人依据上述规定,不承担任何灭失的近因为非承保的危险所造成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规定了在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失间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确定近因的基本方法认定近因的关键是确定风险因素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这种因果关系的基本方法可分二种:第一种方法,从最初事件出发,按照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发生,在这一过程中,所有因果关系都是连续不断地持续向后发展,前因必然导致后果,形成了一个因果关系链条,那么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事件的近因。
如:雷雨天,由于雷击折断大树,大树压坏房屋,房屋倒塌砸坏室内电器,那么在这起事故中电视损失的近因就是雷击。
第二种方法是从损失开始,沿其各种因果关系,自后向前推演,追溯到最初事件,因果关系没有中断,这时最初事件就是损失的近因。
例如某人在两车相撞时死亡,导致两车相撞的原因是其中一车的驾驶员酒后驾车,酒后驾车就是某人死亡事故的近因。
论海上保险的近因原则的实际应用
论海上保险的近因原则的实际应用由于海上保险的技术性与国际性,源于英美法的近因原则被吸收到我国的保险理论中来也应该是必然的事。
但在我国,民法、刑法学界对因果关系理论的研究旷日持久,标准各异。
这无疑影响我国海上保险关于因果关系问题的立法。
目前,在我国海上保险领域,近因原则在确定海损原因时只作为一种参考,国内保险立法也没有明文规定。
因此,近因原则在我国保险法学理论与实践中却是值得深入研究与探讨的问题。
一、近因原则的意义理解近因原则的意义必先理解什么是近因。
近因一语取自法律名词“Causa Proxima et Non Remota Spectatur”,其意为“应究审近因而非远因”。
中文解释为直接原因。
台湾学者称之为“主力近因”。
对近因的解释,近因就是指在效果上对损失的作用最直接有力的原因。
近因是一种原因,近因原则是一种准则。
根据近因的标准去判定数个原因中,哪个是近因,哪个是远因的准则就是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确定近因,近因为近因原则提供标准。
在实践中,都是运用近因原则去分析各种原因,最后找出损失近因的。
二、近因认定原则运用近因原则是具体认定损失与被保风险的近因关系,必须遵循下列原则:1、近因客观原则因果关系是行为与结果间存在的事实关系,即外界事实相互间的关系。
换言之,即指行为的外部侧面与外界的变动(结果)间的关系,与行为人主观的认识如何,即与行为出于过失或故意并无关系。
因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认识,系行为与行为人的内部的意思关系(即主观的归责关系),属于责任论范畴。
原因与结果的关系,是客观的关系。
一定的原因必然引起一定的结果,一定的结果则必然在一定的原因中产生。
没有不引起结果的原因,也没有无原因的结果。
这是由客观事物的规律性所决定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
因此,在确定被保风险与损害事物间是否存在近因关系时,必然以事实为依据,进行科学分析,切不可以主观臆断来代替客观存在。
2、简化和孤立原则引起损害事实的原因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这些原因既可能是被保风险,也可能是不保风险。
保险近因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近因原则是保险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对于确定保险责任的归属具有重要意义。
近因原则的核心在于确定保险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保险事故是否为损失的直接原因。
本文将从保险近因原则的定义、法律依据、具体应用以及相关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保险近因原则的定义保险近因原则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时,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
这里的“近因”并非指时间上的最近,而是指导致损失的直接原因。
三、保险近因原则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明确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费等事项。
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导致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保险近因原则的具体应用1. 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在保险实践中,保险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关系可能存在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指直接导致损失发生的原因,而间接原因是指导致损失发生的辅助原因。
根据保险近因原则,只有当保险事故是损失的直接原因时,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2. 近因与远因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存在多个原因导致损失。
其中,最近的原因称为近因,其他原因称为远因。
根据保险近因原则,只有当近因是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3. 保险责任的认定在保险实践中,保险责任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三个方面:(1)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2)保险事故是否为损失的直接原因;(3)保险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五、相关案例分析1. 案例一:火灾事故甲公司投保了一项财产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期间内,甲公司仓库发生火灾,导致部分货物损失。
经调查,火灾是由于电线短路引起的。
根据保险近因原则,火灾是损失的直接原因,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
海上保险中近因原则
海上保险中近因原则海上保险中近因原则浅析海上保险中的近因原则摘要:近因原则,作为海上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在保险赔付中的作用不言而喻。
它经历了由”时间标准”到”效力标准”转变的过程,而在保险实践的过程中在保险标的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后,需要判断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是由单个原因还是多个原因造成;各个原因是相继出现构成一条完整不曾断开的因果关系链,还是同时出现,无法判断其发生的先后顺序;这些致损原因中是否有保单中不承保的风险,是否有保单中明确除外的原因。
该致损风险是怎样发生的,是否属于承保风险都是决定损失能否得到赔付的重要决定因素。
关键词:近因原则,判断标准,因果关系,除外风险,具体应用近因,英文为proximate cause,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
损失与近因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要确定就要确定损失的因果关系。
确定因果关系的基本方法有①:(1)从原因推断结果,即从事件链上的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关系推断下一个可能的事件,若事件链式连续的,初始事件依次引起下一事件,直至最终事件损失发生,那么最初事件就是最终事件的近因。
(2)从结果推断原因,也就是说从损失的结果出发,按逻辑关系自后往钱推,在每一个阶段上按照为什么这一事件发生的思考找出前一事件。
从海上保险的发展历史来看,确定近因的标准经历了从”时间标准”向”效力标准”的转变。
在此过程中,不得不提1918年的leyland shipping co. ltd. v.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 ltd.一案,该案是”时间标准”向”效力标准”转变的分水岭。
在1918年the leyland案件发生之前,在确定损失的近因时却产生了两种观点②:一种是以pink v. fleming 案件中所主张的观点所代表,这种观点认为:”最后的原因应作为损失的近因,其他原因即使与结果又关也在所不问。
即时间标准。
论近因原则在我国海上保险法中的应用及其与中国文化的兼容问题
一
依近因原则确定近因, 对于海上保险法律实践
具有 特殊 重要 的意 义 。在 海上 保 险法 律 实践 中 , 近 因原则 可 以用 来分 析各种 海损原 因 , 最终 找 出近 因 ,
确 适用 相关法律 创造 条件 。
题, 长期以来观点纷呈 , 有相 当因果关系说 、 最后条 件说 、 最有力条件说 、 近因说等 , 据此得 出的因果关 系结论各不相同, 赔偿与否以及赔偿数额的大小差 别迥然 , 这就要求各国保险立法对此作 出明确规定 。 借鉴和吸收《 英国海上保险法》 规定 的近因原则 , 几
、
近 因原 则在 我 国海上 保 险法 中应 用
的 意义
( ) 一 近因原则 的含 义
以利于解决海上保险案件的责任和赔付问题 。事实
上, 海上 保险合 同纠纷 因其 发 生 的偶 然 性 和悬 殊 的 对 价性 特征 , 当事人 权利 和义 务 的确 定 常 常取 决 于
所谓 近 因(rx t cue , 非 指时 间或空 间 poi e as)并 ma
论 近 因原 则在 我 国海 上 保 险 法 中的应 用 及 其 与 中国文化 的兼 容 问题
李振 东
( 河南财政税 务高等 专科 学校 , 河南 郑 州 4 00 ) 50 2
孛 ・ ‘ ・争 ・ ‘ ・ 审 审 ‘ ‘ ‘ 审 争 争 ‘ ‘ ・争 ‘ ‘ ・ ’ ‘ ・ 审 争 ‘ 审 争 ‘ 审 宁 中 ‘ ・ ・ 审 中 中 ‘ ・争 ・ ‘ t 争 审 ‘ ・ ・ 审 审 中 ‘ ・ 夺 中 ・ ・ ・ ・ 审 审 中 审 ’ ・ 夺 夺 ‘ ‘ ・ 争 审 争 ‘ ‘争 ・争 ‘ 争 ‘ ‘ 争 争 ・ 审 ‘ ・ ・ ‘ 串 中 争 ‘ 审 ・
论近因原则的适用规则及立法建议
论近因原则的适用规则及立法建议作者:施梦雅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6期【摘要】保险标的发生损失能否获得相应赔偿,关键是看导致损失的原因是否属于承保风险。
如果是,则能获得赔偿,不是则不能获得赔偿,近因原则的含义正在于此。
目前,我国的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认可近因原则,但对该原则如何具体运用的相关法律却处于缺失状态。
笔者在本文中首先浅析近因原则的具体适用规则,再指出关于近因原则立法的缺失,以及相关建议。
【关键词】海上保险;近因原则;保险法“近因”(Proximate Cause)一词来源于普通法,是指在造成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原因中起到有效的、直接的、决定性的、主要的作用的原因,它能够导致损失不可避免的发生。
近因原则是海上保险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按照该原则,只有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因为保险风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直接造成时,被告保险人才能获得赔偿。
近因原则最经典的表述是在在英国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第55条: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ct,and unless the policy otherwise provides,the insurer is liable for any loss proximately caused by a peril insured against,but,subject as aforesaid,he is not liable for any loss which is not proximately caused by a peril insured against.(本法规定及除保险单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对承保风险作为近因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保险责任,但是,如前所述,保险人将不对承保风险并非近因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从立法中可以看出近因的概念比较简单而笼统,这就为实务中的操作带来了困难。
社会生活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这导致了保险标的损失所涉及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
1.关于近因原则在我国海上保险法中的应用及其与中国文化的兼容问题
关于近因原则在我国海上保险法中的应用及其与中国文化的兼容问题《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年第01期作者:李振东论文摘要:近因原则对于我国海上保险法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该原则在我国海上保险法中应用的艰巨性在于近因标准的因素复杂,包括被保风险和损害须实际发生;保险标的损失须为防止事态发展所致;须是引起损失发生的事件;新原因的判断须运用一般社会观念。
除外条款不在近因之列。
我国海上保险立法应增加近因原则及其适用的规定。
论文关键词:近因原则;近因标准;海上保险法;应用;立法保险法中因果关系理论所提出的保险标准问题,长期以来观点纷呈,有相当因果关系说、最后条件说、最有力条件说、近因说等,据此得出的因果关系结论各不相同,赔偿与否以及赔偿数额的大小差别迥然,这就要求各国保险立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借鉴和吸收《英国海上保险法》规定的近因原则,几乎成为各国海上保险立法的共同做法。
本文旨在探讨近因原则在我国海上保险立法中的应用问题。
一、近因原则在我国海上保险法中应用的意义(一)近因原则的含义所谓近因(proximatecause),并非指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
换言之,近因就是在效果上对损失作用最直接、最有力的独立证据。
按照近因标准去判定数个原因中孰为近因的准则,即是近因原则。
虽然实践中近因标准涉及的因素很多,无形中给法律应用出了难题,但只要遵循“依近因原则确定近因,近因为近因原则提供标准”这一规律,问题最终还是能够得到解决的。
事实上,在数个导致损失的原因中,只有选择最有作用、最有效果的原因作为近因,才是明智之举,这也是由保险这种射幸合同特有的原因力决定的。
从原则规定的理论来源到具体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看到,我们只有根据保险实际加以推理,去伪存真,去粗取精,才能准确定位近因,从而廓清保险案件中的“迷雾”,为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创造条件。
依近因原则确定近因,对于海上保险法律实践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海上保险近因原则解析(一)
海上保险近因原则解析陈朝晖*摘要:近因原则是在海上保险中索赔理赔阶段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近因应当是效果上近接,并独立发挥决定性、支配性作用的原因。
我国立法上没有近因原则的表述,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
英国海上保险法确立的近因原则是经过长期实践总结的结果,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同时,近因原则也为绝大多数国家海上保险法所采用,作为保险理赔的一项基本原则。
因此无论从完善我国海上保险立法或与国际航运与保险实践相接轨的角度考虑,我国都应当在立法上确认近因原则。
关键词:海上保险近因原则实践应用On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Abstract: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is the fundamental in the phase of lodging a claim of insurance and claiming setting of insurance. Proximate cause ought to be the cause that is approximate to the effect and exerts a deciding and dominate function independently. Our state-run laws haven’t the statement of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which can't but be a great defect. The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adopted by maritime law of insurance of most countries definitely, as a basic principle. So no matter from perfecting our marine insurance legislation or practicing with international shipping and insurance, we should confirm the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in legislating.Key words: maritime law of insurance;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practice一、近因原则概述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限定性赔偿合同”。
海上保险中近因原则的运用
浅议海上保险中近因原则的运用一、引言海上保险作为一项历史悠久的制度,在整个海上运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通常一项海上货物运输,要涵盖四个法律关系,其中之一便是海上保险关系。
船货双方都力求通过保险来为自己挽回可能出现的损失,而发生一种海上事故之后,究竟能不能获得赔偿,则有待于对损失和原因以及两者相互关系的分析,在这个过程中近因原则或者损失和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则是保险双方要重视的关键环节之一。
在英美法中虽然没有对近因做出一个明确的解释,但是在所有涉及海上保险的案例中,都会毫无例外的去探讨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保险标的的损失。
目前我国立法没有对近因原则做出规定,在保险实践中使各方当事人在处理相关事件中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业务的开展和保赔的处理,但总体来说我国法律是承认近因原则的,对涉及到保险事故的理赔均会涉及到上述近因原则。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对海上保险中的近因原则进行一番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二、近因原则的概述(一)、近因原则的概念众所周知,保险合同下并非所有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都可以得到赔偿,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范围只限于承保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责任或费用,因此在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的灭失、损害之间,寻找因果关系是异常重要的。
近因表述为proximate cause。
《布莱克法学词典》认为:”所谓近因,不必是时间上或空间上的最近,而是因果关系的最近。
损害的近因是主因或动因。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5条第(1)款关于近因标准的规定:”除本法或保险契约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对于因承保之海难所致之损害,均负赔偿责任,对于非因承保之海难所致之损害,均不负赔偿责任。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该条对于近因原则做了规定,但是并没有对这一原则做出进一步的解释,事实上,而是将这一任务交给了普通法。
(二)、普通法下判断近因的两个标准英国保险法下,近因原则曾出现两种主要的标准:时间标准和效力标准。
在英国保险法发展早期,对保险近因的确定以时间为标准,即当数个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情况下,在时间上离事故发生最近的原因就是近因,这个原理显然在分析保险事故时是不科学的,因为不是所有的保险事故都由最后发生的事故而造成。
海上保险近因原则的研究
海上保险近因原则的研究内容摘要近因原则作为保险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在保险理赔中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该原则始于海上保险,发展至今已适用于所有的保险业务领域,成为了国际保险理赔中的惯例。
按照运用近因的几项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保险标的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后,需要判断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是由单个原因还是多个原因造成;各个原因是相继出现构成一条完整不曾断开的因果关系链,还是同时出现,无法判断其发生的先后顺序;这些致损原因中是否有保单中不承保的风险,是否有保单中明确除外的原因。
在仔细判断、明确了上述几点内容后,便可以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来断定,保险人是否需要对该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近因的适用方面,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除外责任的规定,因为近因原则的适用要收到除外条款的限制。
在保单中一旦有除外责任的描述,就有可能出现近因原则不再适用的情况,而这同样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而定的。
当然,在整个保险过程中,保险人、被保险人双方各自需要或可能需要肩负的举证责任也不容忽视。
近因原则对于我国海上保险法的应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在我国的《海商法》中,还没有关于近因原则的明文法律规定。
因此为完善我国保险立法,与国际保险实践相接轨,我国应当尽快在立法和司法上确认近因原则。
关键词:近因,近因原则,近因原则应用,利益平衡目录海上保险近因原则的研究 (1)1. 近因与近因原则的概念 (1)1.1 近因的概念 (1)1.2 近因原则的概念 (2)2.近因原则的具体运用规则 (2)2.1单一原因致损时的运用规则 (3)2.2多因同时发生时的运用规则 (3)2.3多因连续发生时的运用规则 (4)2.4多因间断发生时的运用规则 (4)3.近因原则在我国的现状及应用的必要性 (5)3.1近因原则在我国的现状 (5)3.2近因原则在我国海上保险法中应用的必要性 (6)4.结束语 (7)参考文献 (8)海上保险近因原则的研究1.近因与近因原则的概念1.1 近因的概念在保险中,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责任取决于事故原因的确定。
近因原则在保险实践中的应用(一)
近因原则在保险实践中的应用近因原则是一项基本的保险原则。
该原则是为了明确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保险责任而专门设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近因原则的主要任务就是:在这种一果多因的情况下,从多个原因中寻找出最近的原因,从而确定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责任。
“近因”是舶来品,英文为 Proximate Cause,在中文中很难找与之完全相对应的词,如译成“直接原因”,不能完整涵盖其内涵,故现直译成“近因”。
但由于英美法系重个案分析而轻抽象归纳,故近因的含义迄今也未全然明确。
最高法院2003年12月公布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也已经采用了这一概念:“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
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
但其中“决定性”、“有效性”的含义过于模糊,缺乏可操作性,仍有待司法实践以判例的形式予以个案化和具体化。
近因原则是英国海上保险法最早确立的用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基本原则。
该最早产生于18、19世纪的英国。
1906年的英国海上保险法以成文法的形式对近因原则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该法第55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对以承保危险为近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承保危险非近因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该法对于何为近因、如何确定近因等具体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是将这一问题交给了判例法,由法官通过实际的案件审理来解决这一问题。
海上保险法发展的早期,人们普遍认为在时间上与损失最为接近的原因即为近因。
经过十多年的实践,人们逐渐认识到时间最近作为确定近因的标准不尽合理,并且其漏洞易为不当利用。
比如假设被保险人指示船长将被保险船舶凿沉,这样指示行为发生在先,凿船行为发生在后,那么船舶沉没在时间上最为接近的原因是船长的行为,而被保险人有意的不当行为仅属于远因,这样,保险人仍需负赔偿责任。
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现象,一种新的确定近因的标准应运而生。
简述海上保险法近因原则及其在中国之适用
简述海上保险法近因原则及其在中国之适用近因原则是许多国家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
该原则有着悠久的渊源和历史,长期以来都是普通法系国家确立因果关系的一项重要依据。
《1906 年英国海上保险法》( Marine InsuranceAct 1906,简称MIA 1906) 最终将其确立为海上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现今,这一原则已经广泛地适用于各领域的保险业务中,成为保险索赔和理赔中的一项关键原则。
这一观点也得到了中国保险法学界和实务界的普遍认可。
但长期以来中国法律中并未规定这一原则,这也为相关保险业务和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不便乃至阻碍。
因此,对该原则在立法及司法上的适用等问题进行探讨,具有重要价值与意义。
一、近因原则及其在海上保险法中之价值与地位一般认为,近因原则指的是只有在由于保险承保风险作为最近的致损原因( 即近因) 时,保险人才能予以赔偿,即事故发生的原因与损失事实的形成二者间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但在普通法系中,近因这一概念并没有一个确切的内涵。
如MIA 1906 第55 条第 1 款也只是笼统地规定了除本法或保险契约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对由于承保危险作为近因( proximately caused by a peril insuredagainst) 造成的损失负责对不是由于承保危险作为近因的损失不负责。
长期以来,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也并没有严格的、高度统一的标准来判断近因关系。
而是由法官在审理每一个案件时依照实用主义哲学的传统,在法律判断和价值衡量上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并得出最终的结果,通过单独论证来决定个案的近因关系。
但通过对一系列论述和经典案例①的归纳和总结,我们仍可以尝试将近因的含义归纳为: 近因是一种客观、单纯、连续、自然的因素,没有受到影响结果发生或造成因果关系中断的其他因素的影响。
这一因素对损害结果的造成起到本质的、重大的作用,积极推动了结果的产生,是引起法律责任承担的原因。
海上保险近因原则
海上保险近因原则浅析摘要:近因(proximate cause)是保险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因为事故导致的损失往往是由一连串的原因造成的,而不同的原因对造成的损失所起的作用也会很不同:有的原因可能直接导致了损害的发生,而有的只是导致了损失的扩大,有的原因可能只是对整个事故起到了很小的作用。
本文旨在研究海上货物运输中发生可保风险时,怎样来判断其之间的因果联系以解决保险赔偿问题。
关键词:近因因果关系海上风险一,近因原则概述从事海上运输活动存在着各种风险,这些风险导致的原因也多种多样。
而这些原因部分会是属于受保的列明风险,有的没有说明,有的甚至是被明确排除在承包范围的”除外风险”。
所以在一个案件中,对于损失的原因必须去寻找它的近因,才能最有效地解决此后的责任分配问题。
所谓近因原则就是指保险法中所实行的只有保险事故的直接原因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才予以赔偿的一种准则①。
近因而非原因(cause proxima et non remota spectator),中文可以翻译为直接原因。
对于这个概念学者有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是时间上最为接近的原因就是近因,另一种认为作用效力上最为显著的原因才是近因。
第一种观点在保险实践应用中存在很大问题,因为任何损失发生当时的情况所牵涉的原因极可能非常广泛,以致无法以时间来衡量决定。
这一时间接近理论原则仅适用于只有一个单独的致损原因或者因一个新原因介人而切断最先原因与最终结果间的边续关系的,学者多支持第二种观点,他们认为因为致损原因的错综复杂性,在多种原因中,不一定最后发生的原因就是真正应该由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原因。
近因应该是指在效果上最直接的原因而言,该直接原因对于发生损失的效果,不因为有其他原因发生而受影响,其状态或效力依然继续存在,而且在其效果上依然是对发生损失最有力的且是真正的原因。
②我国的《海商法》和《保险法》中对近因原则都没有作明文的规定。
尽管我国立法中没有规定相应的近因原则,但是在实践中法官们在发生这类关于因果关系争议的纠纷时,通常都会采取找出导致损失的近因,并依据因果关系的基本原则做出最终的判决。
海上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探析
海上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探析作者:何灿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7期关键词海上保险近因因果关系作者简介:何灿,武汉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3.094近因原则适用于认定承保风险与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最早出现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
但关于近因原则的理论却不断发展,经过大量的实践运用和司法判例,得到了保险实务界的普遍认可。
近因一语来自法律名词“应审近因而非远因”。
对于近因的解释,主要有时间和作用力两种标准。
近因原则发展初期采用时间接近理论,将时间上最接近损失发生的原因视为近因。
但由于损失发生当时所牵涉的原因可能非常广泛,在数个原因中也可能存在比较重要的原因,这一理论显示出极大缺陷。
理论发展后期则以作用力为标准。
在著名的Leyland Shipp ing案中,Ikaria船舶因鱼雷、飓风和政治命令等多重原因的影响而受损,法院认为最接近损失发生的原因并非是决定性的,造成最后损失的真正有效与最重要的原因才是近因。
本案中飓风距离损失发生时间近,而鱼雷距离时间较远,但法院最终认定鱼雷为近因,因为船舶受到的损害可能是致命的或是可治愈的,但都应当及时处理,而处理损害时的环境可能又会加重或者促成这种结果,但是这些事件仍是由之前的损害所引起的,因此该船舶一直处于被鱼雷击中这一意外事故的支配下。
Shaw 勋爵指出,“因果关系不是一条链而是一张网。
在每一点上各种影响、力量、事件相遇,且从每一点无限辐射。
”而以时间远近判断近因是不合理的,真正的近因是效力上最显著的原因,这种效力是持久性的,即使其他原因同时出现也不会消失。
此后,这一解释被普遍接受,可以说,近因就是指对损失的产生起最主要与最有效作用的原因。
(一)近因原则的在实践适用中的演变从根本上讲,如何在众多原因中选择对结果产生最主要与最有效作用的原因——近因,不是一个科学问题,而要以“常识”为最终依据,必须运用符合普通人的正常思维全面看待问题。
近因原则——保险法不可缺失的基石
近因原则——保险法不可缺失的基石摘要:近因原则是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保险理赔的难点。
本文在界定近因原则的内涵和历史演变的基础上,分析了确立近因原则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并结合具体的案例,阐述了近因原则在保险理赔中的具体把握和应用,旨在指导保险领域司法实践活动。
关键词:近因;近因原则;法律运用近因原则是英国海上保险法最早确立的用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基本原则,经过长期实践的总结和发展,现已为许多国家保险法所采用,在我国保险实务中,不仅保险人每每援引近因原则拒赔,而且被保险人常以近因为由要求保险人赔付。
近因原则作为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之一,在保险索赔理赔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是保险法不可缺失的基石。
一、厘清近因原则的含义及历史演变(一)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proximate cause)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结果之最有效、最直接、起决定因素的原因,而非时间上或空间上最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一项基本保险原则,该原则是为了明确承保风险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保险责任而专门设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其含义是指在分析、判断危险事故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原则。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若造成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社会生活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这导致了保险标的损失所涉及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
如何透过纷繁复杂的表象辨明真正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决定性因素,从而确定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正是研究近因原则的意义所在。
(二)近因原则的历史演变近因原则源于早期的海上保险制度。
通常一项海上货物运输要涉及多个法律关系,而海上保险关系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关系。
船货双方都希望通过保险弥补自己可能发生的损失,保险事故后发生后导致该事故的决定性因素成为确定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这就为近因原则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海上保险实践经验和大量的司法判例,并使该原则逐渐成为海上保险的一项惯例。
海上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研究
第18卷第9期中国水运Vol.18No.92018年9月China Water Transport September 2018收稿日期:2018-05-02作者简介:孙丹丹,女(1992-),大连海事大学民商法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海上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研究孙丹丹(大连海事大学,辽宁大连116026)摘要:近因原则是海上保险法中确定因果关系,明确保险人赔偿责任的一项重要原则,在许多国家保险法中均有明确规定,但我国保险法中并未规定。
近因原则的效力性认定标准被广泛采用,近因的判断也应遵循一定的方法。
在海上保险理赔的实践中,理清因果关系类型,明确单一原因致损和多种原因致损的适用规则,才能更好地维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
同时,对我国海上保险法中确立近因原则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提出我国应以成文法形式确立该原则,使海上保险纠纷的解决有法可依。
关键词:海上保险法;因果关系;近因原则;保险责任中图分类号:D922.2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18)09-0038-03一、近因原则概述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最早出现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MIA1906)中,是指有因保险事故的直接原因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才予以赔偿的原则[1]。
简言之,在保险合同关系中,保险人仅对保险单中约定的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作为主要的、直接的、决定性的和最有力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2],对承保范围以外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在海上保险中,保险人对海上保险合同中赔付责任的履行,既不完全取决于是否发生了承保风险,也不完全取决于是否产生了承保损失,而是取决于在符合海上保险合同规定的前提下,承保风险与承保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近因原则是明确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保险责任的重要依据,被广泛应用于海上保险业务中。
论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及其应用——一起财产保险判例的启示
论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及其应用——一起财产保险判例的启示刘蔚文【摘要】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is an important principle in insurance damage compensation There is no clear stipulation of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in Chinese law. However, the principle has been an important standard to judge if insurers should undertake the responsibility in our judicial practice. We can use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to judge the cause of insurance accident in the condition of existing several causes of damage.%近因原则是保险损害赔偿中的重要原则,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已经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
在存在多个致损原因的情况下,可以运用近因原则判断保险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期刊名称】《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25)004【总页数】4页(P70-73)【关键词】保险;致损原因;近因原则【作者】刘蔚文【作者单位】江苏警官学院,江苏南京21001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一、案情简介原告深圳美视电力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视公司)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保险协议书,约定华安保险公司为美视公司的GTl3E2型燃汽轮发电机组及所属全套辅助设备及其土建厂房与辅助构筑物,还有因机器损坏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被保险财产损失而引起的停产、减产、营业中断期间的毛利润等损失承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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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因原则在我国海上保险法中的应用及其与中国文化的兼容问题《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年第01期作者:李振东论文摘要:近因原则对于我国海上保险法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该原则在我国海上保险法中应用的艰巨性在于近因标准的因素复杂,包括被保风险和损害须实际发生;保险标的损失须为防止事态发展所致;须是引起损失发生的事件;新原因的判断须运用一般社会观念。
除外条款不在近因之列。
我国海上保险立法应增加近因原则及其适用的规定。
论文关键词:近因原则;近因标准;海上保险法;应用;立法保险法中因果关系理论所提出的保险标准问题,长期以来观点纷呈,有相当因果关系说、最后条件说、最有力条件说、近因说等,据此得出的因果关系结论各不相同,赔偿与否以及赔偿数额的大小差别迥然,这就要求各国保险立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借鉴和吸收《英国海上保险法》规定的近因原则,几乎成为各国海上保险立法的共同做法。
本文旨在探讨近因原则在我国海上保险立法中的应用问题。
一、近因原则在我国海上保险法中应用的意义(一)近因原则的含义所谓近因(proximatecause),并非指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
换言之,近因就是在效果上对损失作用最直接、最有力的独立证据。
按照近因标准去判定数个原因中孰为近因的准则,即是近因原则。
虽然实践中近因标准涉及的因素很多,无形中给法律应用出了难题,但只要遵循“依近因原则确定近因,近因为近因原则提供标准”这一规律,问题最终还是能够得到解决的。
事实上,在数个导致损失的原因中,只有选择最有作用、最有效果的原因作为近因,才是明智之举,这也是由保险这种射幸合同特有的原因力决定的。
从原则规定的理论来源到具体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看到,我们只有根据保险实际加以推理,去伪存真,去粗取精,才能准确定位近因,从而廓清保险案件中的“迷雾”,为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创造条件。
依近因原则确定近因,对于海上保险法律实践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在海上保险法律实践中,近因原则可以用来分析各种海损原因,最终找出近因,以利于解决海上保险案件的责任和赔付问题。
事实上,海上保险合同纠纷因其发生的偶然性和悬殊的对价性特征,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确定常常取决于不确定的海损事件的发生。
换言之,在海上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取得的保险金远远大于其所缴纳的保险费。
为维系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做到既不滥赔,也不惜赔,海上保险立法必须确立平衡协调的公平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就是近因原则。
(二)近因原则在我国海上保险法中应用的意义近因原则有着其他原则所不具有的优势。
近因原则的应用使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判断行为与损失之间关系的标准上基本达成平衡,克服了“条件说”与“必然因果关系说”的弊端,并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通过近因原则在海上保险法中的应用,保险人可以避免承担过滥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也不致无从索赔。
在平衡机理的作用下,海上保险赔偿才有可能作为一种制度存在。
¨因此,在海上保险理赔中,近因原则才能被普遍采用。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不可能是保险标的发生的全部损失,而只能是一定范围内的原因危险,即承保风险造成的承保损失。
这一原则已被英美法系的法官和学者渐次引申到整个保险法乃至侵权行为法领域。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保险立法大都将近因原则确定下来,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虽然我国现行《保险法》和《海商法》尚未规定近因原则,但在目前海上保险的法律实践中,即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处理国内保险特别是海上保险的具体事务中,普遍适用这一原则已成定势。
之所以会这样,当然是其意义使然。
二、近因原则在我国海上保险法中应用的艰巨性近因原则在我国海上保险法中应用的艰巨性,体现在近因标准的因素较为复杂,包括被保风险和损害须实际发生;保险标的损失须为防止事态发展所致;须是引起损失发生的事件;新原因的判断须运用一般社会观念。
同时,“除外条款不在近因之列”也在观察近因原则应用艰巨性的视野之内。
(一)被保风险和损害须实际发生为了准确查找损害事实与被保风险之间的近因关系,首先必须判定被保风险是否确实已经发生以及损害是否造成既定事实。
由于害怕捕获而放弃航程的损失并非捕获损失;同样,为躲避海上风暴而提前卸货的损失也不是风暴引起的损失。
捕获或风暴必须实际发生,才能引起捕获损失或风暴损失,也才有赔付这种损失的先决条件或正当理由。
为了根据保险单取得索赔权利,被保风险必须直接作用于保险标的,换言之,货物必须实际受损而不是怀疑受损。
就连货物标签损失,亦有合理限制。
保险单上有一标签条款规定:“在被保风险引起标签损失的情况下,如果损失已达到保险条款规定的数额,则损失仅限于足以支付重新整理、买新标签、重新标签货物的费用”。
这种规定非常必要而且及时。
(二)保险标的损失须为防止事态发展所致因为损失的近因是被保风险,所以,为防止事态发展而致保险标的损失属于承保范围。
在Syming.toov.UnionInsuranceofCanton案中,软木树皮投保火灾险,火灾离树皮较远处发生,为防止火灾蔓延,地方当局命令将一些软木树皮投入海中。
法院认为,软木树皮损失属于火灾承保范围,因为用水救火和毁灭财产防止火灾蔓延的近因均是火灾。
害怕危险发生,与危险已发生并以十分必要的行动去改变已发生的危险是截然不同的。
因后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三)须是引起损失发生的事件加速损失发生的事件与引起损失发生的事件也是有区别的,后者才是近因。
如果货物因政府命令而被扣留,导致最后捕获,损失的近因是捕获,而不是扣留。
如果空袭促使盗窃发生,则货物损失的近因是盗窃而不是空袭。
因火灾而导致抢劫行为的发生,玻璃因此被打破,那么损失的近因是不法行为而非火灾。
因战争政府命令实施灯火管制以防空袭,一艘轮船关灯行驶导致与另一艘轮船碰撞,损失的近因就是碰撞,而不是空袭。
可见,引起损失发生的事件须直接而有力,而且具有自洽性。
(四)新原因的判断须运用一般社会观念新原因的介入未必是近因。
在大部分案件中,新原因即最后介入的原因常被视为损失的近因。
但是,最后原因并非先前原因的必然结果。
如在可能涉及触礁、船长走私、遇到恶劣天气等偶然因素时,人们自然会想到,新原因的介入必将重组因果关系链,从而可能阻止最初原因成为近因。
虽然有些情形会是这样,但并非全然如此。
新介入的原因只有在效果上成为最主要时,才成为近因。
如何判断新介入的原因在效果上更显著,首先要运用上述三点去判断,此外还必须运用一般社会观念加以分析。
比如,当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恶意引起时,如船东私谋弃船,则损失近因是有意行为即私谋,而不是该行为的必然结果即弃船。
值得说明,新介入行为或事件必须是意外的,而不是遵守政府命令的结果。
一艘油轮受损后,为了防止和减轻海上或港口污染,当地政府可能会命令船舶移走。
在此情况下,为了避免确定船舶损失近因的困难,保险人通常在保险单上附加一项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或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尽到谨慎,本保险单将承保直接由被保风险造成的船舶损失和由政府采取行动所造成的船舶损失。
(五)除外条款近因原则的适用应当受到除外条款的限制。
如果除外条款规定,损害结果除外不保,此时因原则将不适用。
另一方面,保险人并不仅仅因为除外不保的事实发生或除外不保的危险是损害事实的原因而受到保护。
除外不保条款只有在除外不保风险是损害事件链的无效部分时才能发挥作用。
近因原则也不适用于包含有“什么结果”及“由什么引起”的除外条款。
在早期英美法系的判例中,法官把近因原则适用于“敌对或战争行动引起的结果”。
这样的表述,没有把海上保险单上除外条款(比如捕获除外不保条款)出现的这些表述和战争险条款的表述区别开来。
但当今的判例认为,船舶仅仅从事战争行动并不意味着因此发生的一切都是战争行动的结果。
如在Pinkv.Fleming案1)[1890]25Q.B.D.396中,桔子和柠檬虽保了险,但不保部分损失,除非这种损失是“船舶碰撞的结果”。
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碰撞,不得不进港修理。
为了修理,就需把水果暂时卸到驳船上,并进行回装。
当船舶到达目的港后,发现水果损失严重,部分由于装卸过驳时所致,部分因为航程耽搁引起。
问题是水果所受损失是否是保险单所指的“碰撞”的结果。
法官认为,“损失的近因不是碰撞或任何其他海上风险,它是因为货物易腐的特点,由装卸处理及腐烂共同造成的”。
因此,这种损失不能求偿。
因此,《英国海上保险法》认为,在船、货保险中的耽搁可以成为损失近因的除外条款,即使这种耽搁由被保风险引起也不能例外。
三、近因原则在我国海上保险法中应用的首善之举(一)近因原则在我国海上保险法中应用的首善之举是明确立法笔者认为,近因原则在我国海上保险法中应用的首善之举是明确立法,把近因原则及其适用规定在我国海上保险法中。
众所周知,《英国海上保险法》确立的近因原则是经过长期实践总结的结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同时还应当看到,近因原则为许多国家海上保险法所采用,已成为保险理赔的一项公认的基本原则。
因此,无论是从完善我国海上保险立法出发,抑或是与国际航运与保险实践相接轨的角度考虑,我国都应当在相关立法中确认近因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近因原则“决定性”、“有效性”的含义解释有过于模糊、缺乏可操作性之嫌,有待于司法实践以判例的形式予以个案化和具体化。
眼下需引起高度重视的是,保险立法包括《保险法》、《海上保险法》和《海商法》应将近因原则尽快人法。
近因原则是英美各国海上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在保险赔付中的作用非常大。
《英国海上保险法》第55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对所承保风险为近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承保风险非近因所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
”该近因原则用语明确肯定,我国在进行保险立法时完全可以以为参考。
近一个世纪以来,大量判例足以证明采用近因原则判定承保风险与保险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科学合理的。
我国应当学习他国先进的立法经验,在我国《海商法》等海上保险立法乃至其他保险立法中规定近因原则及其适用的条款。
(二)我国海上保险法中应用近因原则的例证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在该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有观点认为,既然赋予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的机会,那么,协商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就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除非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与保险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
此种观点没有也不应被接受。
虽然《海商法》规定,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后,保险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但根据保证必须严格遵守、违反保证之日起保险人解除保险赔偿责任的性质考虑,在协商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与保证条款的重要性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