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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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申请和办理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和管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通过省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予以办理。
第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权责明确、分工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明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办部门和监督部门及其相关经办人员的工作职责,提供优质服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和考核机制。
第五条烟草专卖局应当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档案,一户一档,记载持证人基本信息、守法经营情况、违法处理结果等内容,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持证人电子管理档案。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负责受理、审查、审批、发放和管理。
各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权限,按照《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各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行政执法行为的意见》(皖烟法〔2006〕41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经营资金、经营场所、合理布局等具体条件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八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方可作为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依据。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听证工作,具体按照《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皖烟法〔2004〕146号)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不得通过具有法人资格的
总店领取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配送销售,不得通过分店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相互进行调剂销售。
第十条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局应当设立办证服务窗口,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相关业务以及咨询服务。
烟草专卖局应当将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等需公示的内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场所应当公示下列内容:(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名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受理、审批机关名称;
(四)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的方式、途径;
(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程序、时限;
(八)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公场所地址、联系方式;
(九)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延续;
(十一)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十三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等。其中,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为许可类事项的申请,其他申请类型为管理类事项的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按申请类型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相应类型的格式文本。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
第十六条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申请表由烟草专卖局免费提供);
(二)申请人本人或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请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申请人授权委托书;非本地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暂住证等其他相应证明;
(三)提交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是租赁性质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是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已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社会特殊群体应当提供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其合法身份、房屋产权关系等有效证明原件,经办人当场验证后复印留存,原件予以退还。
第十七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与受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
(二)烟草专卖局办证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
(三)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核对原件与复印件)进行初审;
(四)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内容及相关情况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五)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有证据证明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即时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六)申请事项不属于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的,即时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
(七)对于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八)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