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健环体系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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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JHN-EHS-01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
BJHN-EHS-02安全生产责任制 (6)
BJHN-EHS-03安委会工作制度 (18)
BJHN-EHS-04安健环目标管理制度 (21)
BJHN-EHS-05会议管理制度 (23)
BJHN-EHS-06安健环监察人员管理制度 (28)
BJHN-EHS-07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识别和获取管理制度 (32)
BJHN-EHS-08分包安全管理制度 (36)
BJHN-EHS-09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0)
BJHN-EHS-10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53)
BJHN-EHS-11安全文明施工(生产)管理制度 (56)
BJHN-EHS-12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61)
BJHN-EHS-13安全投入管理制度 (67)
BJHN-EHS-14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安健环管理制度 (74)
BJHN-EHS-15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80)
BJHN-EHS-16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规定 (88)
BJHN-EHS-17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92)
BJHN-EHS-18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100)
BJHN-EHS-19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106)
BJHN-EHS-20危险源辨识、评价与控制管理制度 (114)
BJHN-EHS-21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 (122)
BJHN-EHS-22安全交底管理办法 (127)
BJHN-EHS-2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137)
BJHN-EHS-24安全目标考核奖惩办法 (147)
BJHN-EHS-25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办法 (151)
BJHN-EHS-26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159)
BJHN-EHS-27绩效评定与持续改进管理办法 (167)
BJHN-EHS-01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环能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司员工生命及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地方政府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辖各二级单位(污水处理运营厂站、建设项目等)。
第二章安全方针和原则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项目),必须管安全”、“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原则。
第三章安全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为加强统一领导,适应公司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要求,全面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统称安健环)管理工作,研究决策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安委会主任由公司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公司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公司其他领导、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是公司安委会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人兼任。安委会办公室在公司安委会领导下,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运行过程中的组织、协调、检查和考核工作,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六条公司依法依规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建立“横向倒边、纵向到底”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级组织机构、各类人员均在自己工作范围承担响应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职责。
具体组织机构和岗位安全职责,见《BJHN-EHS-02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章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六条公司安全生产总体要求: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逐步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体系,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范人身伤亡事故及其它不安全事件的发生,促进安全和谐发展,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
第七条公司安全生产目标:依据政府和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由安委会提出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建议,经公司批准后下达;各部门应进行层层分解、严格控制,确保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实现。
第五章安全生产一般规定
第八条公司每年召开一次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总结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综合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明确目标,部署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项目(建设、运营)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组成员由公司安委办负责组织。各部门部每月派人进行重点安全巡查。
第十条依据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司有关规定,
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公司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十一条公司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隐患治理闭环控制。
第十二条公司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和监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健康。
第十三条公司应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和公司有关规定,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价、监测、登记、建档等管理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将有关信息报政府相关部门和公司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公司应及时报送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并配合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本单位的事故和不安全事件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倡导科技兴安,探索和推广科学、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手段,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公司安委会依据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公司各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六章二级单位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各二级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和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设立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行政正职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安全生产总结和计划安排。
第十八条建立安全监督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定期召开安全会议,总结和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九条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对现场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完善,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制定专项安全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并落实。
第二十一条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工作的落实,及时掌握和报送有关信息,与驻地公安部门沟通协调。
第七章项目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管理单位(建设、运营)对所辖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应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