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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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7
兰州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规范我校公务用车的使用与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4〕40号)、《教育部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出行应优先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坚持厉行节约。
第三条公务用车包括教学科研实验用车、一般公务性用车(含出租车、网约车、专业汽车租赁公司车辆、后勤集团运输中心车辆等)。
第四条公务用车适用范围
(1)外事接待;
(2)学校公务接待、公务活动事项;
(3)会议、培训;
(4)因随身携带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不方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
(5)到边远地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便的;
(6)其他经批准的特殊事项。
第五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制定公务用车计划,编制合理预算,严格控制支出。对于必须要租车前往的,用车人应当事先向所在单位申请,填写《兰州大学公务用车审批单》,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租车。对于由于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
由各单位和用车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项目资金购置的部分教学科研实验专业车辆,车辆的使用由车辆管理单位严格管理。使用教学科研实验专业车辆,应先由用车人提出申请,填写《公务用车审批单》,由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用车。
第七条公务出行租用专业汽车租赁公司和学校后勤集团运输中心车辆的,用车后必须取得正规票据和租车费用结算清单以及用车记录。
第八条为保障学校和个人权益,各单位应加强公务租车合同和采购管理,明确双方责权关系,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1)租用专用汽车租赁公司车辆年累计费用不超过10万元的,必须在准入运营商中询价选择。
(2)教学科研需要野外用车单次不超过2万元的在准入运营商中询价选择(必要时可在当地选择有营运资质、服务优质的的运营商),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使用;预算超过2万元小于10万元的需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前备案。
(2)租用专用汽车租赁公司车辆费用单笔超过2000元(含)的必须签订公务租车合同。
(3)与同一专业汽车租赁公司长期合作的,必须签订公务租车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一年;预计一年累计租车费用超过10万元(含)的,必须在OA系统申报,通过招标方式采购。
(4)异地固定公务租车合同按此要求办理。
第九条对外签订的公务租车合同,合同内容应包含:对方资质、车辆配置标准、车辆用途、车况、使用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条各单位应合理预算租车费用,严禁拆分逃避招标采购和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报销参照《兰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本规定,自觉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者,一经发现、查实,将按学校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兰州大学公务用车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