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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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学历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学历

谈谈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学历、学位管理当前对高等教育学历、学位问题上的一些不规范提法和误解●不规范提法:“博士以上高学历”,“不但有硕士、双硕士,还有博士、博士后”。

●产生的误解:其一,容易使人们把学历、学位误解为一回事,甚至认为学位就是学历;其二,容易使人们误把高学历理解为只有取得学位的高学历者,忽略了那些没有取得学位的高学历者;其三,容易使人们认为我国规定的最高一级学位博士学位之上还有最高学位“博士后”,混淆了它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正确认识和掌握的现实作用●规范从事干部人事工作的工作人员对学历、学位的审核认定和管理工作;●准确做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宣传报道工作;第一章基础知识一、学历、学位管理在干部管理工作中的地位和意义一是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历来是我党干部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干部学历、学位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占有较重份量,它是各级单位录用、提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和凭证。

《党政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在选拨任用条件第七条规定,提拨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下列资格:“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级、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作出这种规定,是全面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保证各级党政干部能够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的现实需要。

二是干部学历、学位管理水平的高低,事关党的作风建设和干部队伍廉政建设,事关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做好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对于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着深远的重要意义。

二、什么是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所谓干部学历、学位管理,指的是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干部就读并取得国民教育(包括成人教育)、党校教育等学历、学位材料的收集、审核、归档和使用整个管理过程的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的通知-教成[1993]8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的通知-教成[1993]8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的通知(教成(1993)8号1993年4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委员会、高教(教育)厅(局),人事(劳动人事)厅(局)、科干局,天津市职改办,广州市、南京市职改办,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天津市第二教育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人劳司(局):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教学班复查清理工作的通知》(教成〔1991〕3号)下发后,地方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人事部门严格按照3号文件的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教学班进行了认真的复查清理。

通过学校自查、互查以及教育、人事部门复查验收,端正了办班指导思想,查处了一些不按规定办班的部门和学校,清退了一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员,收到了明显成效。

全国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复查清理工作现已基本结束。

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试行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学,确实保证质量的教学班,受到用人单位的欢迎。

为适应用人部门的实际需要,加快成人高等教育的改革步伐,有必要“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国办发〔1993〕3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业证书》是学员经过学习、考试合格,表明已达到了岗位所要求的大专层次专业知识水平的一种证明。

《专业证书》不能作为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是上岗位的一种资格证明),也不等同于大学专科毕业证书。

《专业证书》只在本行业本专业的工作范围内适用。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成[1990]023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成[1990]023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年12月24日教成〔1990〕023号)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现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加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亦请参照本规定实施管理。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包括大学后继续教育和其他各类培训、进修、辅导(不含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辅导)等。

《专业证书》教育按照国家教委、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服务。

要端正办学思想,重视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保证办学质量。

第四条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举办非学历教育必须提供能保证教学质量、与规模相适应的物力、人力投入。

第五条非学历教育的学习方式可以是脱产的,也可以是业余的。

脱产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业余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半。

非学历教育不得与学历教育混淆、衔接。

第六条学校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招收学员的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所属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招生范围由计划单列市和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学校接受部委委托,可举办面向委托部委主管系统的非学历教育。

江西财经大学教务处

江西财经大学教务处

江西财经大学教务处教务通知字〔2012〕28号2012年江西财经大学关于选拔优秀专科学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通知江西省各高校教务处、校属各部门:根据江西省教育厅赣教高字[2012]17号文件精神,2012年我校继续招收优秀普通专科应届毕业生进入我校本科相关专业学习,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选拔的范围和条件:“凡经统招入学的普通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成绩优秀,取得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和全国高校(江西考区)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者(英语专业考生免英语考试合格证书,计算机专业考生免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经所在学校推荐,可参加选拔考试”。

二、我校2012年“专升本”招生总名额为350人。

各高校推荐名额不限。

三、志愿填报:本次志愿分批次填报,第一志愿专业[详见附件一];第二志愿专业为软件工程。

考生原则上不能跨学科报考第一志愿;第一志愿限报一个专业;英语专业学生只能填报英语专业;经济类、管理类、理学类和工学类专业学生可兼报第二志愿软件工程专业,兼报软件工程专业考生必须加试《软件技术基础》课程。

四、报名时间及地点:4月25日前由省各兄弟院校教务处向江西财经大学教务处(蛟桥园校区第五教学楼二楼)集体报名。

报名时请将以下材料函寄或报送我处:1、每位考生的《江西省高校推荐选拔优秀专科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登记表》(见附件二)一式二份(需贴好照片);2、每位考生的英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各一式二份(必须加盖教务处公章);3、每位考生的一寸免冠照片1张(必须与《登记表》上的照片同底,办准考证用);4、每位考生交纳三门课程考务费130元(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5、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1份(必须加盖教务处公章),复印的名册中考生本人的高考考生号必须清晰明了;6、每位考生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7、书面报名汇总表1份(附件三,请统一用Excel格式)、报名汇总电子稿可发Email 至:jyl731007@。

教育部教学XX215号文件

教育部教学XX215号文件

附件二: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赣教高字[2002]85号各高等学校,省自学考试办公室:现将《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对毕(结业)证书格式、内容的统一规范,从2003年入学新生开始,已在校学生(含二级学院)仍按原定规定执行。

江西省教育厅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高等教育法》进一步明确,高等学历教育由国家统一管理,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

因此,颁发和管理学历证书是高等学校的权利和责任,对学历证书实施规范管理也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

当前,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高等教育办学形式日趋多样化,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的规范管理,对于维护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高等学校的声誉以及社会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后一个时期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规范、客观写实、学校负责、政府监督。

现将有关工作及要求通知如下:一、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二)专业、层次(博士、硕士、本科、专科或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毕(结)业;(三)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夜大、函授、电视,网络);(四)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五)学校或培养机构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一)姓名;(二)身份证号码;(三)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四)专业、层次(本科、专科)、毕业;(五)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名称和印章、主考学校或就读学校名称和印章;(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8.19•【字号】教学〔2016〕664号•【施行日期】2016.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664号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服务学生健康成长成才,推动高等教育事业有序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教学〔2014〕11号)等精神,现就做好2016年我省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保护学生权益、维护招生公平公正、规范高校办学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完善措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复查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一)复查内容1.基本信息核对。

各高校要将新生本人与省级招办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照片或高考进场照片信息、考生电子档案、准考证、录取通知书、考生纸质档案、录取考生名册、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等信息逐一对照核查;要组织新生填写学生信息卡(学籍卡),并与其档案中的信息认真核对;要在学生宿舍、班级固定教室等场所张贴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照片,防止舞弊现象发生。

2.文化和专业科目复测。

在新生报到后,各高校要组织文化课和相关专业课测试,对测试成绩与高考成绩(研究生入学成绩)严重不符、测试试卷笔迹与省级招办提供的笔迹图像信息有差异的新生要进行重点核查,认真查清原因。

对艺术和体育专业或艺术、体育特长生等特殊类型录取新生,要组织专门人员,开展专业测试复核。

3.加分资格、专项计划资格等核查。

各高校要对享受高考加分照顾、自主招生及面向农村学生的各类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资格条件进行复核,对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要严格审核。

教育部关于重申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重申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重申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1.02.05•【文号】教学[2001]6号•【施行日期】2001.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重申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管理的通知(2001年2月5日教学[20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学位证书是受教育者的学业凭证。

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的颁发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

但目前有少数高等教育单位,为经济利益所驱动,降低标准乱发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甚至用文凭和证书换取"赞助"、"捐资"。

这不但败坏了学风、校风,而且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玷污了高等教育的声誉。

对此,各高等教育管理部门、高等教育单位特别是研究生培养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本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以国家利益为重,以教育质量为重,进行一次认真检查、清理工作,并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按教育教学要求,规范文凭证书的颁发工作,以杜绝假的、名不符实的学历文凭、学位证书产生。

为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现就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管理的有关要求重申如下:一、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学生。

未按当年招生规定被录取入校的学员,不能取得学籍。

二、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三、高等教育各层次招生,尤其是招收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要以高等教育质量为重,严禁以"赞助"、"捐资"形式降低要求,确保入学质量和毕业水平。

四、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为在职人员提高业务水平、更新知识的一种非学历教育教学形式。

国家学历教育毕业证号编号规则

国家学历教育毕业证号编号规则

毕业证号编号规则
一、学历证书编号规则:
根据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文的要求,毕业证书上“证书编号”为将来教育部电子注册号码。

2000-2002年为17位,2003年以后为18位。

具体代码格式解释如下:前5位:为学校代码,如:广西大学 10593 代码;广西工学院 10594 代码; 6位:为办学类型代码: 普通高等教育为1;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成人高等教育为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如自学考试编号:6开头)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为6;网络教育为7。

比如:广西大学正规为105931;广西大学成人教育为105935;广西大学网络教育为105937。

7-10位:为颁证年份比如:2001年毕业的广西大学正规编号:10593 1 2001。

11-12位:为培养层次代码:博士研究生01;硕士研究生02;学士学位04;本科05;专科(含高职)06
13-17或18位:为学校对毕业证书的流水编号。

二、学位证书编号规则:
普通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证书(以下简称三级学位证书)编号调整为十六位数:前五位为学位授予单位代码;第六位为授予学位的级别,博士为 2 ,硕士为 3 ,学士为 4 ;第七至第十位为授予学位的年份,如: 2005 年为 2005 ;后六位为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学位人员的顺序号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1993]12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1993]12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12月29日教学〔1993〕12号)现将《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隶属关系转发至所属各普通高等学校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它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一、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二、《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附件一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格,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系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

第三条国家承认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所证明的学历,持证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四条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完成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考试(考查)的结果,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五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第六条毕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一)毕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提前修完者应予注明);(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毕业;(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七条结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一)结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结业;(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3、公有经济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指标解释

3、公有经济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指标解释

三、主要指标解释(一)人社统PM1号表1.上年末总数:指上年末本单位统计报表中的“本年末实有数”。

2.应届高等学校毕业生:指年度内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相当于高等学校所颁发的大专及以上学历证书,并被当年聘用的高校毕业生。

3.应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指年度内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中等专业学校所颁发的中专学历证书,并被当年聘用的毕业生。

4.军转干部安置:指军队、武警部队中军官和文职干部退出现役后安置到国有经济企业经营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

5.调入:指从机关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办理了调入手续,到本单位、在经营管理及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

6.本年度增加“其他”:指通过除上述途径外,进入企业经营管理及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

包括留学回国人员、其他单位整建制转入、落实政策等。

7.退休:指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

8.辞职:指根据本人意愿,依据有关规定,辞去公职,并解除与单位工作关系,由单位办理辞职手续的人员。

9.辞退:指按照有关规定,对犯有违纪行为,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以及因其他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的人员。

10.开除:指由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并由单位办理开除手续的人员。

11.解聘:指按照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人员。

12.调出:指从本企业经营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办理了调出手续的人员。

13.本年度减少“其他”:指通过除上述途径外,离开企业经营管理及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

包括:参军、死亡、单位整建制划出等。

14.本年末实有数:指统计截止时间的实有人数。

15.本年末实有退休干部总数:指截止本年12月31日,实有退休干部的总人数。

(二)人社统PM 2号表1.经理人:指在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按副总经理进行管理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

2.党委(党组)负责人:指企业的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学历、学位复核有关问题的复函-教学厅函[2001]6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学历、学位复核有关问题的复函-教学厅函[2001]6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学历、学位复核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学历、学位复核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1年7月25日教学厅函〔2001〕6号)
你厅《关于学历、学位复核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闽教〔2001〕高67号)收悉。

更改学历、学位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对提出更改的情况,要严格按照国家学历教育和学位制度的规章衡量,实事求是地处理。

具体意见如下:
一、既无国家招生计划又未经省级招办录取者,属无学籍学生,不能具有毕业资格,对所获得的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不予承认。

对此类情况,应追究证书颁发单位发证责任并责成收回证书或登报宣布证书作废。

二、复核时发现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按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88〕教学字006号)处理。

属于不应录取的,即使已学习结束获得学历、学位证书,也应按无学籍学生对待,按上述第一条处理。

三、对于以同等学力申请获得的学位,组织部门可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或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认证,确定属实则应予以承认;以同等学力申请获得的学位虽经认证属实,但其前置学位经认证不实,则所获学位不予承认。

无论是现所获学位还是其学置学位,经认证发现不属实,不仅对被复核人员所获得的学位不予承认,还应追究其弄虚作假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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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江西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江西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

江西财经大学教务处教务通知字〔2011〕16号2011年江西财经大学关于选拔优秀专科学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通知江西省各高校教务处:根据江西省教育厅赣教高字[2011]16号文件精神,2011年我校继续招收优秀普通专科应届毕业生进入我校本科相关专业学习,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选拔的范围和条件:“凡经统招入学的普通专科应届毕业生,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成绩优秀,取得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和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者(英语专业考生免英语考试合格证书,计算机专业考生免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经所在学校推荐,可参加选拔考试”。

二、我校2011年“专升本”招生总名额为350人。

各高校推荐名额不限。

三、志愿填报:本次志愿分批次填报,第一批次专业[详见附件一];第二批次专业为软件工程。

考生原则上不能跨学科报考;第一批次志愿限报一个专业;英语专业学生只能填报英语专业;经济类、管理类、理学类和工学类专业学生可兼报第二批次软件工程专业,兼报软件工程专业考生必须加试《软件技术基础》课程。

四、报名时间及地点:4月16日前由省各兄弟院校教务处向江西财经大学教务处(蛟桥园校区第五教学楼二楼)集体报名。

报名时请将以下材料函寄或报送我处:1、每位考生的《江西省高校推荐选拔优秀专科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登记表》(见附件二)一式二份(需贴好照片);2、每位考生的英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各一式二份(必须加盖教务处公章);3、每位考生的一寸免冠照片1张(必须与《登记表》上的照片同底,办准考证用);4、每位考生交纳三门课程考务费130元(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5、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1份(必须加盖教务处公章),复印的名册中考生本人的高考考生号必须清晰明了;6、每位考生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7、书面报名汇总表壹份(附件三,请统一用Excel格式)、报名汇总电子稿可发Email 至:jwc.wangwei@。

高校学籍管理改革与实践研究

高校学籍管理改革与实践研究

高校学籍管理改革与实践研究摘要:学籍管理是高校教学管理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本文浅析了我国学籍管理制度的建立、规范化、国际化发展历程。

结合我国学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历程概述了本校学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践成果。

关键词:学籍管理;改革;实践研究所谓学籍管理是指学生从入学注册取得学籍到毕业资格审查、认定、毕业证书发放的全过程管理。

它包括学生的入学与注册、成绩考核与记载、纪律与考勤、升级、转系(转专业)与转学、休学、复学与退学、毕业资格、学位资格的审核与证书发放等。

分析学籍管理改革发展历程、探索本院学籍管理的实践,对提高高校教育质量、实现办学培养目标具有积极意义。

一、我国高校学籍管理制度发展历程1.1950-1989年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制度化阶段1950年第一次全国高等教育会议后,教育部连续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如《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学籍问题的几点指示》(1950年3月);《高等学校暂行规程》(1955年8月)等。

对高校学生入学、升留级、毕业及成绩考核、学籍转移、退学、奖惩等方面都制订了明确的规定,我国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初步建立。

恢复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后,教育部总结借鉴“文革”前高校学生管理经验教训,于1978年制订《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各高校依此管理,逐步恢复和建立了正常的教学秩序。

针对当时宣传报道和高校管理人员中对学籍方面一些名称概念不清、提法混乱的情况,统一了学籍管理名称的提法。

1983年教育部颁发《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确立了我国高等学校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方法,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2.1990-2004年学籍管理制度改革探索、规范化阶段1990年原国家教委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对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学习、生活、行为等方面作了更全面的规定。

成为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较全面的学生管理法规,是高校学籍管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的体现,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工作从此形成了比较完整、规范的管理制度。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结业生学历问题的批复-教学厅函[2001]3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结业生学历问题的批复-教学厅函[2001]3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结业生学历问题的批复
正文: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结业生学历问题的批复
(教学厅函[2001]3号)
《北京师范大学关于给张欣然换发大专毕业证书的请示》(师发字〔2001〕21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高等学校结业生学历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高等学校结业生,是指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其中有一至二门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及格者。

结业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按学校的规定补考,补考合格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1980年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民发(1980)39号、(80)劳总薪字136号、(80)财事字271号、(80)教计字287号〕规定,普通高等学校结业生的工资,按照同期同层次的毕业生低定一级,其见习期临时工资也相应的降低。

按当时的工资标准,低定一级即本科结业按专科毕业、专科结业按中专毕业对待。

普通高等学校的结业生,就业由学校推荐,单位录用时可同毕业生一样由学校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本科结业生具有报考研究生资格,也可以报考专科起点的本科修读第二学历。

请按上述精神处理相关问题。

2001年5月24日
——结束——。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国家开放大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办好继续教育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函授站、业余点、校外学习中心以及开放大学在系统外设置的学习中心等,统一规范称为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的重要性。

校外教学点是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以平等协商方式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是高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依托和服务延伸,其教学和管理状况直接体现高校的办学质量,直接关系高校的品牌声誉。

各地各高校要充分认识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审慎研究、科学布局,加强教学过程监管和纪律约束,确保在高校治理能力范围内有限设置,并能管得住、管得好。

二、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设点数量和范围。

高校应根据自身办学定位、优势特色、发展规划、监管能力,以及地方人才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合理规划校外教学点布局,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数量,慎重选择设点单位。

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特别是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应聚焦“一流”,主动减少校外教学点数量,确有设置需要的高校应做好总量控制,原则上数量只减不增。

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管理的若干意见-[89]教成书001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管理的若干意见-[89]教成书001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管理的若干意见(〔89〕教成字011号)国家教委、人事部(88)教高三字006号文下发后,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用人主管部门申请,批准部分学校试办《专业证书》教学班,受到用人部门的普通欢迎,取得了不少经验。

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

有的未严格按00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办班审批手续,降低入学条件,扩大培养对象和范围;有的对《专业证书》制度的性质和作用认识不清,将“专业证书”与“学历文凭”相混淆;有的为“创收”招揽学员,擅自刊登广告面向社会招生;有的办学规模过大,教学质量得不到保证。

为使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健康开展,切实做到按需培养,确保教育质量,各地教育、人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要加强对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领导和管理。

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要严格执行00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目前应主要抓好《专业证书》制度的试点工作,严格控制办班规模,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

各地教育、人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要加强对《专业证书》性质与用途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专业证书》制度,是对已在专业技术岗位或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教育,使其达到岗位所要求的大专层次专业知识水平。

用人主管部门申请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应纳入本部门人才结构调整和培养规划,避免盲目培养和办学。

二、《专业证书》的办学机制是用人单位按工作需要选送学员,委托学校培养,不是学校招生办学。

2010年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专升本工作的通知

2010年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专升本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教育学分互认和专科升本科工作的通知鲁教高字〔2009〕24号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探索多渠道、多模式培养人才的路子,促进我省各类高等教育的协调发展,根据•山东省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实施方案‣(鲁教高字…2001‟1号,以下简称•方案‣)、•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的意见‡的通知‣(鲁教高字…200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山东省2010年普通高等教育学分互认和专科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政策导向和宏观调控,以条件定发展,走内涵发展之路。

严格选拔标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严格程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科学选拔优秀人才。

进一步完善培养方案,深化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促进全省高等教育科学发展。

二、选拔类别和范围(一)选拔类别:分为学分互认、普通专升本两个类别。

(二)选拔范围:1.学分互认普通本科院校(不含“985”“211工程”院校、独立学院、民办高校)的专科(高职)学生。

2009年普通本科院校录取的专科学生,均实行“1+3”或“1+4”学分互认模式。

学分互认考试时间安排在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前,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根据以往学分互认试点工作情况,自2010年起,普通本科院校录取的专科学生,是否继续进行学分互认试点工作待论证后确定。

2.普通专升本我省普通本科院校和专科学校(含普通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院和成人高等学校)中的应届普通专科(高职)毕业生(含在校期间已参加过学分互认选拔但未能进入本科段学习的应届普通专科毕业生)。

具有我省辖区户籍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往届毕业生(不含成人、自学考试、网络教育)和经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录取,目前在其他省、市、自治区高校学习的2010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应届毕业生。

浅谈电子注册制度在学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

浅谈电子注册制度在学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

冲国校外教育圃教t舔㈠搽一7寮,浅谈电子注册制度在学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邵春胜【摘要】学籍学历管理是高校教学管理的重要部分,是维护学校稳定大局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重要保障,而电子注册制度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将学生学籍信息和毕业证书信息上网供社会查询,对高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的管理方式,是当前加强高等教育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必要措施。

【关键词】电子注册制度学籍学历管理重要性学籍学历管理是高校教学管理的重要部分。

是维护学校稳定大局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重要保障,而电子注册制度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将学生学籍信息和毕业证书信息上网供社会查询.对高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的管理方式,是当前加强高等教育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必要措施。

一、学籍电子注册制度的建立按照教育部《面向二十一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提出的要建立“全国大学生招生远程录取、计算机学籍学历管理、毕业生远程就业服务”一体化的信息系统的要求.教育部2000年3月在海南省召开了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研讨会,并对当前的工作重点。

即进一步加强规范我国各类高等院校的学籍和学历证书的管理。

部署了从2000年开始试行,对全国的部分省、市高校毕业生实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并建立“普通高等学校学籍学历管理信息系统”。

2001年2月份.教育部相继下发了《教育部关于重申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三个通知,开始正式对全国高校学生实行电子注册信息上网管理制度,这是对现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办法进行了重大改革(国家允许高校自行印制、颁发学历证书,高校每年必须向省教育部门报送毕业生的学历电子数据,省教育部门汇总后报教育部进行审核注册并备案,高校颁发的毕(结)业证书未经注册的,国家不予承认;经教育部审核备案的毕(结)业证书.国家才予以承认和保护,并进入全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档案库,供社会网上查询)。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布日期】2019.05.06•【文号】教职成〔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职成〔201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退役军人部2019年5月6日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高职大规模扩招100万人的有关要求,全面深化职业教育改革,统筹做好计划安排、考试组织、招生录取、教育教学、就业服务及政策保障工作,确保稳定有序、高质量完成扩招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加强党的领导,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适应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对技术技能人才越来越紧迫的需求,把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作为缓解当前就业压力、解决高技能人才短缺的战略之举,坚持中央统筹、地方主责、系统化推进、质量型扩招,以现代职业教育的大改革大发展,加快培养国家发展急需的各类技术技能人才,让更多青年凭借一技之长实现人生价值,让三百六十行人才荟萃、繁星璀璨。

二、工作原则(一)统一认识。

深刻认识高职扩招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职业教育的重大发展机遇,对教育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3.29•【字号】教学〔2017〕226号•【施行日期】2017.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226号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为更好地适应高等教育综合改革需要,持续深入推进高等教育领域的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激发和释放高校办学活力,依法规范做好学历证书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教学〔2014〕11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学历证书制发工作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是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高校)颁发给受教育者以证明其完成相应学习任务、达到规定标准的凭证。

自2017年起,各高校自主设计、制发学历证书和学历证明书。

学历证书制发工作事关学生切身利益,各高校要结合学校实际、办学特色和历史文化等,科学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该项工作。

学历证书主要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

学历证书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学习起止年月;专业、层次、学制、毕(结/肄)业、学习形式;学校名称、校(院)长姓名及证书编号;发证日期等。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学历证明书除学历证书规定的内容外,还需注明原证书编号和补证号。

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不再加盖省教育厅钢印。

二、扎实做好毕业生资格审核工作毕业生资格审核是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是学历证书颁发的基础。

各高校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河南省学籍学历管理相关要求,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当年新生录取数据和在校生学籍注册数据为依据,依法规范做好毕业生资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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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赣教高字[2002]85号
各高等学校,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现将《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对毕(结业)证书格式、内容的统一规范,从2003年入学新生开始,已在校学生(含二级学院)仍按原定规定执行。

江西省教育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
教学[200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高等教育法》进一步明确,高等学历教育由国家统一管理,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

因此,颁发和管理学历证书是高等学校的权利和责任,对学历证书实施规范管理也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

当前,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高等教育办学形式日趋多样化,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的规范管理,对于维护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高等学校的声誉以及社会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后一个时期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规范、客观写实、学校负责、政府监督。

现将有关工作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二)专业、层次(博士、硕士、本科、专科或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毕(结)业;
(三)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夜大、函授、电视,网络);
(四)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五)学校或培养机构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姓名;
(二)身份证号码;
(三)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
(四)专业、层次(本科、专科)、毕业;
(五)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名称和印章、主考学校或就读学校名称和印章;
(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三、对下列办学形式的毕(结)业证书填写要求:
(一)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的分校、二级学院,如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由分校、二级学院颁发毕(结)业证书,证书中学校名称填写“××大学××分校(二级学院)”,并以此名称具印。

如分校、二级学院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校本部名义具印颁发毕(结)业证书,证书内容填写“在我校××分校(二级学院)××专业学习”。

(二)普通、成人高等教育专科生(高职生)经省级及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选拔或考试录取入本科学习,其毕(结)业证书内容填写“在我校××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起止时间按入本科实际时间填写。

(三)列入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第二学士学位班、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普通专科或高职班,其毕(结)业证书填写“在我校××专业××××班学习”。

(四)高等学校实施初级中学毕业后“五年一贯制”的专科(高职)教育,其毕(结)业证书填写“在我校(院)××专业初中起点五年一贯制专科(高职)学习”。

实行三、二分段教学的专科(高职)教育,由高等学校颁发二年制专科(高职)毕(结)业证书。

四、对毕(结)业证书格式、内容的统一规范,从2003年入学新生开始;对已在校学生参照执行。

各高等学校须向学生说明已规范的毕(结)业证书格式、内容。

五、自2003年开始,高等学校每年招生前要按以上规范要求将本校毕(结)业证书基本内容,包括办学形式、基本学习年限、分校或二级学院名称等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确,使广大考生对其有所了解。

六、高等学校对颁发和管理学历证书负有直接责任,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所规范的内容和要求
填写、颁发毕(结)业证书。

高等学校采用新的办学形式或人才培养模式需变更学历证书式样内容,须报我部审批。

七、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监督与管理,严格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对违规操作、滥发学历证书的高等学校,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请将此通知转发至你地区各高等学校。

教育部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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