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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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赣教高字[2002]85号

各高等学校,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现将《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对毕(结业)证书格式、内容的统一规范,从2003年入学新生开始,已在校学生(含二级学院)仍按原定规定执行。

江西省教育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

教学[200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高等教育法》进一步明确,高等学历教育由国家统一管理,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因此,颁发和管理学历证书是高等学校的权利和责任,对学历证书实施规范管理也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当前,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高等教育办学形式日趋多样化,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的规范管理,对于维护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高等学校的声誉以及社会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后一个时期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规范、客观写实、学校负责、政府监督。

现将有关工作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二)专业、层次(博士、硕士、本科、专科或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毕(结)业;

(三)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夜大、函授、电视,网络);

(四)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五)学校或培养机构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姓名;

(二)身份证号码;

(三)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

(四)专业、层次(本科、专科)、毕业;

(五)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名称和印章、主考学校或就读学校名称和印章;

(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三、对下列办学形式的毕(结)业证书填写要求:

(一)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的分校、二级学院,如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由分校、二级学院颁发毕(结)业证书,证书中学校名称填写“××大学××分校(二级学院)”,并以此名称具印。如分校、二级学院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校本部名义具印颁发毕(结)业证书,证书内容填写“在我校××分校(二级学院)××专业学习”。

(二)普通、成人高等教育专科生(高职生)经省级及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选拔或考试录取入本科学习,其毕(结)业证书内容填写“在我校××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起止时间按入本科实际时间填写。

(三)列入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第二学士学位班、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普通专科或高职班,其毕(结)业证书填写“在我校××专业××××班学习”。

(四)高等学校实施初级中学毕业后“五年一贯制”的专科(高职)教育,其毕(结)业证书填写“在我校(院)××专业初中起点五年一贯制专科(高职)学习”。实行三、二分段教学的专科(高职)教育,由高等学校颁发二年制专科(高职)毕(结)业证书。

四、对毕(结)业证书格式、内容的统一规范,从2003年入学新生开始;对已在校学生参照执行。各高等学校须向学生说明已规范的毕(结)业证书格式、内容。

五、自2003年开始,高等学校每年招生前要按以上规范要求将本校毕(结)业证书基本内容,包括办学形式、基本学习年限、分校或二级学院名称等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确,使广大考生对其有所了解。

六、高等学校对颁发和管理学历证书负有直接责任,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所规范的内容和要求

填写、颁发毕(结)业证书。高等学校采用新的办学形式或人才培养模式需变更学历证书式样内容,须报我部审批。

七、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监督与管理,严格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对违规操作、滥发学历证书的高等学校,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请将此通知转发至你地区各高等学校。

教育部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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