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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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 主创新能力的意见》
体现了人才在创新中的作用,让提供智慧
成果的人富起来,充分体现对科技人才的创 新精神和劳动成果的尊重。
给出了成果所得收益按至少60%、最多
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 队拥有。同时60%-95%的比例区间,既保 障了科研人员的利益,也兼顾了高校院所的 利益。
《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 主创新能力的意见》
第十二条: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 融资服务,创新业务品种和服务模式。 鼓励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中小板、 创业板等实现上市融资。支持科技型企 业发行集合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公司 债、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及其他新 型债务融资工具,加快推进区域集优债 务融资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 步伐。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 企业利用场外股权交易市场进行融资。
《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 主创新能力的意见》
解决机制问题。该条款解决了在职科技人
兼职创新、创业和进行科技服务活动合法化 问题,确保科技人员创业没有后顾之忧。鼓 励具有专长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后投 入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并合法获得收益。
过去:科研院所的研究员和大学教授,兼职
被认为是不务正业,这种传统做法已经不符 合“科研-产业化”一体的科技发展新趋势。
第三条 鼓励在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国有控股 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企 业股权(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 权)激励以及分红激励试点。
《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 主创新能力的意见》
目的:利用股权和分红来激励广大科技
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广大科研人 员向企业流动,有助于企业吸引高层次科 技人才。股权激励是对现有体制非常大的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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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按3%计提。该条款对省重点工
业企业(集团),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 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依 托企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企业 的研发投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研发 费用占销售总额的比例按不低于3%计提, 并逐年增长。
税收优惠。面向所有企业,只要投入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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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 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规定条件的, 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 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 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 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 年度结转抵扣。 逐步扩大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 建立政府引导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支持 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风险投资机制, 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五条 对在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 技人员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和认定的省 级以上新产品,由各类科技专项资金、 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专项资金优先扶持、 重点倾斜。
《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 主创新能力的意见》
目的--扶持新创科技企业和支持新产品开发。
科技创业企业的四大难题:科研成本高、融 资渠道少、产品销路窄、财税负担重,通过 各类科技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专项 资金重点倾斜、优先扶持。一方面缓解了新 创科技企业研发资金成本问题,另一方面也 能提高财政科技资金的针对性,大大提升使 用效率。
术开发费用,不仅可以通过税前进成本的 方式给予据实补偿,而且还可通过加计扣 除方式给予追加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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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实施。为实施好这项政策,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省经信委、省科技厅联合出台了 《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操 作指南(试行)》,对哪些属于技术开发费 用以及企业如何办理都作了明确规定。企业 可向市经信、科技部门或省级行业管理部门 和机构,提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 目鉴定申请,项目通过鉴定后交由企业所在 地税务机关具体办理,办理时可参考2008年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 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申请设立企业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 的(1人有限公司除外),可以申请免缴首 期注册资本,股东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 月内缴付不低于3万元的注册资本金,其 余出资2年内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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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支持创业。对新创企业知识产权所占
股份可以达到50%-70%;对发明人的股权 奖励,保障了成果发明人的长期收益权,有 效调动了成果发明人创业的积极性,让发明 人的智慧为国家社会创造价值的同时为自己 创造财富。
目的:调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积
极性,突出强调单位最好在职务发明成果1 年内尽快推动成果转化。
比例提高。超过一年转化,则成果完成
人自动被赋予处置权,而且成果完成人的收
益的比例下限由60%提高至70%。
有望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难、个人成果与职
务成果的“纠结”、成果所有权人转化积极 性不高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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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
通过科技和金融结合,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 式,引导和促进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 融机构及创业投资等各类资本创新金融产品、 改进服务模式、搭建服务平台,实现科技创 新链条与金融资本链条的有机结合,为从初 创期到成熟期各发展阶段的科技企业提供差 异化的金融服务。力争在以下七个方面有所 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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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休学创业,解决学籍之忧。
国内外经验表明,青年大学生最富创新思维、 最具创新活力,鼓励在鲁高校在校学生休学 创业,并将其创业作为其参加学习、实训、 实践教育的社会实践活动,按相关规定可计 入学分。为鼓励学生创业,彻底打消创业失 败而失去学籍、学业的顾虑,并进一步明确 了“在规定时间内,可重返学校完成学业”。 该条款与本意见其它条款中鼓励“离岗创 业”、“在岗创业”的内容相互衔接,互为 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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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鼓励产业技术创新合作社会组 织登记为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 人,推进有关单位建立持续稳定的合作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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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科技类合作社会组织登记为社会团体或
民办非企业法人,给予其一定的法律地位, 一方面是为合作社会组织长期持续运转提供 保障,另一方面则为其开展合作交流活动、 申报项目等活动提供便利,还能够享受国家 相关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
给与科技人员个人奖励,获奖人取得的技术 股份,基于收益的不确定性,在不违反现行 政策的前提下,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鼓励和支持科技创业,注册资本在10万元
以下的企业,允许免缴首期注册资本,就可
办理注册登记,其余可两年内“分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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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 主创新能力的意见》
第一条 允许和鼓励在鲁高等院校、科研 院所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至少 60%、最多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 人员及其团队拥有,省及市、县(市、区) 科技计划对该成果转化项目给予优先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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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有很多现实阻力。
操作性:引导符合要求的三类企业开展
企业股权激励以及分红激励试点。操作时, 参考2010年2月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印发 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 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激励方案应当依 法提请股东会审议。涉及国有资产,报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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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在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 人员创办的企业,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 产可按至少50%、最多70%的比例折算为 技术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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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 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 技人员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 出资比例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明确了各级科技计划优先立项支持成果转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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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务发 明成果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成果所有 权不变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 有成果转化处置权,转化收益中至少70%、 最多95%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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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经批准在企业建立的国家级 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 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由企 业据实报送相关资料,其科技人员实际 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 据实扣除。
第十一条:鼓励和允许企业从科研成 果转化产生的经济效益中,按比例提成 奖励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所有人, 及对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研发有重 大贡献的科技和管理人员。
《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 主创新能力的意见》
一是在知识产权抵押贷款方面,能够进一步 鼓励商业银行针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 型中小企业缺少有形资产而多拥有知识产权 的特点,提高开展知识产权抵押的积极性, 扩大可供抵押的知识产权的种类和范围,加 大信贷成数,支持此类企业的扩大发展。
国外: “硅谷的支柱”--斯坦福大学,很
多教授都拥有双重身份,既是教授,又是企 业家。很多科研成果,直接在教授的公司就 实现产业化。
《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 主创新能力的意见》
第七条 鼓励在鲁高等院校允许全日制 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凡创办科技型企业 的学生,可视为其参加学习、实训、实 践教育的时间,并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 在规定时间内,可重返学校完成学业。
《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 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
力的意见》
2020/11/5
《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 主创新能力的意见》
《意见》条款内容
前八条:激发在鲁高等院校、科研院 所的各类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尽快将其科技成果和科技资源转化为我 省的创新优势和发展优势。
第九至十六条:突出我省企业技术创 新的主体地位,集成各类资源向企业倾 斜,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 争力。
允许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产业技术创新
合作组织登记为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法 人,目的就是为了Baidu Nhomakorabea导参与产业技术创新的 各方深度合作,有利于合作组织单位以整体 的形式对外开展活动、组织项目申报和承担 课题研究。
《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 主创新能力的意见》
第九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 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 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 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但是没有明确
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分配的比例)。
原因--现行科技管理体制中,职务发明的
所有权归单位所有,收益权大部分归所在单 位所有,出力最多、贡献最大的发明人收益 较低。由于发明成果收益的分配没有更好地 体现发明人的贡献,导致了许多“干私活” 的现象,单位应得的利益受到损失,还造成 了知识产权纠纷,影响科技成果转化效果。
《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 主创新能力的意见》
核心目的--支持企业的研发机构建设,提
高企业创新人员的工资水平和绩效奖励待遇。 企业创新的关键在人才,确保人才的高待遇 不受计税工资标准的限制。经税务部门审定, 企业建立的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工程技 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 心、工程中心)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 可在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出据有关批复、企业研 发机构科技人员名单等有关资料直接在向当 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意义--对于促进企业加大研发力度,打造一
流产品,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必将起到积极的 推动作用。
《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 主创新能力的意见》
第六条 允许和鼓励在鲁高等院校、科 研院所和科技推广机构的科技人员(包 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完 成本单位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兼 职从事科技创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其收入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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