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户申请表和账户协议范本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1
XX银行对公存管账户业务申请表
填写说明:请在□内标“■”确认相应选项,打“□”或未选的为不选择。
XX银行对公存管账户管理协议
编号:甲方(全称):广州XXXX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乙方(全称):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本协议文本,自愿申请在乙方开立对公存管账户,为明确甲、乙双方责任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选择在乙方开立对公存管账户,并按照乙方的相关制度规定,向乙方提供业务申请表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甲方承诺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含原件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对公存管账户是指本行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等电子渠道为对公客户开立的对公辅助记账虚拟类账户,不发放实体介质,需通过客户端绑定对公客户同名实体活期账户并凭密进行业务办理。甲方符合开户条件的,乙方应及时为其办理开户手续。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对公存管账户的名称应与甲方向乙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中规定的名称相一致。
第四条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各类对公存管账户,甲方知悉该对公存管账户仅可提供存款、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向绑定账户资金划转服务,不具有透支和转账功能,同时甲方同意乙方根据监管政策和行内制度要求,对甲方开立的对公存管账户、账户数量、账户限额等采取相应的限额措施。
第五条为保障甲方账户资金的安全,甲乙双方应及时核实、纠正可能发生的账务差错,建立、健全对账制度。
第六条甲方更改名称,应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变更内容的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的约定日期为准。
第七条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证明,符合制度规定的,乙方应为甲方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甲方变更预留签章,应以正式公函向乙方提交变更申请,写明更换原因、新签章启用日期等,并加盖与原预留签章有明显区别的新签章,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甲方挂失签章,应提交正式说明申请函、开户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本及公安机关的证明等证明文件(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身份证件,并写明挂失理由),办理签章挂失手续。新签章于挂失次日后启用,但甲方必须在说明申请函中注明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十条甲方如需撤销在乙方开立的对公存管账户,应向乙方提出撤销账户的申请;甲方尚未结清融资关系或各类签约关系的,不得申请撤销在乙方开立的对公存管账户。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对公存管账户,应与乙方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乙方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甲方应主动配合乙方办理相关销户手续。
第十一条甲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乙方应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依法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对公存管账户的各种信息保密,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甲方账户资金,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甲方应规范使用对公存管账户,乙方积极为甲方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准确、及时办理对公存管账户业务。
第十四条甲方应不定期通过乙方指定的客户端查询对公存管账户余额与交易明细,发现账务不符的,应及时与乙方联系查证处理。
第十五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办理对公存管账户业务,应遵守XX银行提供的交易规则、协议约定。
(二)甲方应妥善保管其操作对公存管账户的设备和交易密码,若甲方使用该设备遭受损失,乙方仅在本方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甲方办理对公存管账户开户、注销、变更、挂失等手续,应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四)甲方对所有使用对公存管账户相应手机号及密码进行的操作负责。甲方必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使用相应密码,不得提供给未指定的其他人,同时应根据自身内部控制的要求合理设置操作权限和操作限额,以防范风险、保护账户资金安全。
乙方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指令。
(五)甲方发生密码泄露、遗忘,应及时与乙方联系办理更换、解锁、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在使用对公存管账户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更改,例如基本信息变更、增(删)账号、变更绑定银行、账号、户名等,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提交对公存管账户业务指令时,应保证所提交的指令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甲方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八)如甲方发现乙方对其电子指令的处理确有错误,应及时通知乙方。
(九)甲方使用乙方电子辅助账户业务服务,应按照XX银行对公存管账户业务相关收费标准支付各项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公布在XX银行网站或手机APP客户端上),并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主动扣收。
(十)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十一)甲方不得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攻击乙方对公存管账户系统。
(十二)甲方办理对公存管账户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十三)甲方长期不使用对公存管账户业务,应主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十四)甲方不得向乙方提供虚假、变造的办理账户业务材料,甲方对其提供的办理账户业务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乙方的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开户申请。
(二)乙方有权制定对公存管账户业务收费标准,并在网站或手机APP端进行公布。
(三)乙方具有对对公存管账户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
(四)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对公存管账户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对公存管账户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对公存管账户业务或直接主动中止为其办理对公存管账户业务。
(五)乙方根据甲方的账户电子指令办理业务,为甲方办理充值、提现等业务的时间以乙方在对公电子账户系统中处理的时间为准。乙方对所有使用甲方指定手机号、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处理对公存管账户业务的有效凭据。
(六)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账户电子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不足;
3.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乙方过失的情况。
(七)协议终止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乙方不退还甲方已缴纳的有关费用。
(八)如甲方因乙方对公存管账户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划甲方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甲方的对公存管账户服务。
(九)乙方对于对公存管账户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十)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对公存管账户业务咨询服务。
(十一)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指令。
(十二)乙方收到甲方对电子辅助账户业务的问题反映时,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十三)甲方向乙方提供、预留印鉴和签字样式、相关加盖公章的证照复印件办理对公存管账户业务的,视同甲方主动要求办理对公存管账户业务,乙方可予以受理,但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纠纷和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第十七条差错的处理
(一)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对公存管账户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服务热线“96233”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二)系统原因。因系账务系统原因或绑定账户所属银行入账系统等原因造成未及时入账、未及时到账、延迟到账的,甲方应及时通过拨打服务热线“96233”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三)责任承担。因第十七条(一)、(二)两条原因造成客户到账不及时的,甲方理解乙方调查办理需要的合理时间(1至7个工作日),甲方确认并同意其发生差错的钱款在处理及到账期间不产生任何的利息,且甲方不得向乙方主张相关权利。
第十八条其它约定
乙方提供的对公存管账户服务受甲方绑定账户情况的制约,如该账户因挂失、止付、销户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绑定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需重新提交申请,则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九条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按下列第(二)项方式解决:
(一)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仲裁地点)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在诉讼和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如果本协议的部分规定与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相抵触,双方应按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协议的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加盖互联网金融归口部门章或业务结算章之日起成立,于甲方提交开户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通过后生效,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对公存管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对公存管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提示:乙方已提请甲方对本协议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