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陈传钧抢劫案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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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陈传钧抢劫案的几点思考
一、基本案情概述
2001年9月25日6时许,广东省东莞市一杂货店老板娘方清花正根据一名顾客的要求取货时,突然被人从背后袭击,失去知觉。

随后,歹徒进入卧室,用铁锤猛击熟睡中的店主方允崇的头部和他两个分别为7个月、3岁的女儿,造成一死三重伤,其中二人九级伤残、一人六级伤残的惨剧。

歹徒取走店主装有500元现金的钱包后逃离现场。

2010年4月23日,犯罪嫌疑人陈传钧被缉拿归案。

2011年12月19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死刑。

陈传钧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为由提出上诉。

此案历时近五年,经过二审、重审、再次二审,直至2015年8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14年前抢劫杀人案作出宣判,认定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传钧犯抢劫杀人罪证据不足,本着疑罪从无的刑法精神,宣告被告人无罪。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三、涉及法律问题
应该说,本案的案情较为简单,没有涉及到一些因为现在科技发展对现有法律的理解及适用带来的冲击等问题,而且仅从犯罪构成要件上来分析也是没有什么难度的,但本案的审理过程却是如此复杂、艰难,经历了一审、二审、重审和再次二审,最后才得以审结。

我认为,从该起案件中我以为至少可以看到两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从刑事证明标准引出的疑罪从无原则
1、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
[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本案的证据格局出现两维角力的局面。

有多个指向上诉人陈传钧于案发时间出现在案发现场的证据,陈传钧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之间有一定程度的吻合性。

但同时,原判认定陈传钧实施犯罪的证据中,客观证据缺失;言词证据仅指向陈传钧出现在案发现场而非实施犯罪;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疑点难以合理解释;陈传钧的有罪供述虽排除刑讯逼供情形,但已被其推翻,且仅有被告人供述不足以定罪;其无罪辩解虽有违背常理之处,但例外也属客观世界之常有,常理之悖不足以成就定论。

因此,本案虽如检方所主张的有一定规格的证据支持,但更有辩方所提出的证据链条存在硬伤、环节脆弱、疑点重重等缺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27号》从广东省高院的判决书中,我们可以清楚的发现该案在证据方面存四大疑点:最有力物证灭失、证人证言矛盾、被害人指控前后不一、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不合。

面对这些不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
明标准的证据,东莞市中院却连续两次视而不见,做出有罪判决,我想这不单是判案能力的问题,更是涉及到疑罪从无原则的落实问题。

2、关于疑罪从无的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又称“有利被告原则”。

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的法律原则。

[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我国现行刑诉法,从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几个方面均做出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但在实际落实过程中却问题重重,尤其是一些基层法院更是因为种种原因而难以落实。

本案算是一个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正面型,而且有报道指出去年全国落实疑罪从无原则判定证据不足、作无罪处理的案件有上百起,但仔细观察我们发现,这其中绝大多数案件都是经过二审,由更高级别的法院审理后作出的,极少是由初审法院一开始便做出无罪判决的,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该原则落实情况的不容乐观。

(二)对于冤假错案受害者的救助
在网上报道了广东省高院的终审判决后,又有媒体刊发了一篇《东莞“杀人犯”陈传钧无罪释放后的迷茫生活》这样的文章。

陈传钧的儿子,慢慢长大,也知道爸爸的事,现在回老家也不敢出门。

“小孩现在性格很孤僻”。

与世隔绝了5年之后,回到老家的陈传钧已经不适应自由的生活,久违的自由,也让他几乎夜夜失眠。

“走100米就浑身大汗,四肢酸痛,只能回家来休息”。

陈传钧新买的智能手机还不会用,怎么上网,怎么发微信,他都不知道。

从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虽然陈传钧被无罪释放,但回家后面
临的许多问题却不是能有法院的一纸无罪判决书来全部解决的。

四、案件引发思考
(一)关于疑罪从无原则难以落实的原因分析
一是侦查、起诉机关以直接或间接方式给法院施加压力。

虽然刑诉法规定公检法三者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是碍于公检法三家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更多的是配合,公安机关不仅在程序上居先,而且在实际的政治权力格局里,地位也往往相对优越,而且法院在判案中还经常有有关部门(政法委)协调的影子,所以迫于压力,同一级的法院有时明知不妥,也不得不做出有罪判决。

当然,从十八届四中以来,这方面因制度不合理而产生的问题正在逐步改进。

二是被害人及其亲属上访、闹访,给法院制造“维稳”的压力。

“疑罪从无”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但被害人一方的利益诉求必然受挫。

一方面由于无罪放人,案情回归晦暗不明状态,被害人期望的实体公正落空,复仇的心理需求受挫;另一方面,由于国家补偿缺位,被害人往往得不到任何经济赔偿,甚至连医疗或生活都难以保障,求偿的心理需求也受挫。

面临双重挫折,被害人就有可能把自己的挫折归因于“疑罪从无”的司法机关,进而做出种种非理性的攻击行为,常见的表现就是缠访、闹访。

三是司法人员疑罪从有的理念根深蒂固。

建国以来,我国在司法实务领域长期存在“宁枉勿纵”的观念。

部分司法人员认识尚未完全统一、观念未能彻底转变,仍然存有有罪推定的思想,以至于出现了“疑罪从有”、“疑罪从轻”和“疑罪从挂”的现象。

关于疑罪从无原则,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其实质上体现的惩治犯罪与保证人权的利益衡量问题,大家如果有兴趣,可以延伸阅读: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
(二)关于冤假错案受害者的救助措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从总则、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其他规定、附则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但是单纯的以金钱补偿为主要方式的司法赔偿还远远不够。

我们以一个更为有名的有类似经历的人物——赵作海为例。

近日媒体报道,赵作海坐11年冤狱所获65万赔偿已全用光。

我们知道在获得赔偿后,他应该是重新燃起对生活得期望,也想要好好度过余生,但是鉴于他远离社会太久,面对越发复杂的社会生活,他的适应能力是不够的,所以很快的钱也花光了,如今他仍在住院,在失去11年冤狱换回的所有赔偿金和积蓄后,他不知道生活将如何继续。

一是要提供心理咨询与心理辅导,帮助重树人生信心。

现代社会生活压力大,很大平常人都需要心理咨询服务,更何况这些在远离社会十几二十年的人,面对外面的世界,他们是充满畏惧的,必须让他们逐步放下心里的包袱。

二是要发挥村委会和居委会的作用,帮助尽快融入周边社区。

村委会和居委会一方面应该做好这些受害者和他们的亲属的思想疏导工作,另一方面也应该向社区局面传达法院的判决书和有关政策,让大家理解他们,关心他们,帮助他们。

三是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帮助重新获得谋生手段。

这些人中很多都是二十岁左右还没掌握好一门谋生技术时就失去了人身自由,多
年的远离社会后,他们更是缺乏谋生能力,工作适应面窄,面对社会无所适从,即使有国家赔偿金也只能是坐吃山空,而不懂如何保值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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