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卫生职称考试政策之基层卫生人员职称评审改革
2016年度关于印发《云南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08号
2016年度关于印发《云南省基层卫⽣⾼级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云⼈社发[2016]108号各州(市)⼈⼒资源社会保障局、卫⽣计⽣委(卫⽣局):为加强我省基层卫⽣计⽣⼈才队伍建设,促进基层医疗卫⽣事业发展,省⼈⼒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卫⽣计⽣委决定开展基层卫⽣⾼级职称评审⼯作,现将《云南省基层卫⽣⾼级职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基层卫⽣⾼级职称评审⼯作,是贯彻落实⼈⼒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卫⽣计⽣委'《关于进⼀步改⾰完善基层卫⽣专业技术⼈员职称评审⼯作的指导意见》精神,通过发挥职称评审的导向激励作⽤,稳定和加强基层卫⽣计⽣⼈才队伍建设的⼀项重要措施,各级⼈⼒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计⽣⾏政部门要⾼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基层卫⽣⾼级职称评审⼯作的组织领导。
⼆、严格落实⼯作责任。
各级⼈⼒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的职能作⽤,牵头抓好基层卫⽣⾼级职称评审⼯作;各级卫⽣计⽣⾏政部门作为基层卫⽣⾼级职称评审⼯作的实施主体医学全在线站,要结合⾏业管理的职能优势,认真抓好具体实施⼯作。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计⽣⾏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形成⼯作合⼒,共同推动我省基层卫⽣⾼级职称评审⼯作顺利开展。
三、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基层卫⽣⾼级职称评审⼯作,涉及⼴⼤基层卫⽣计⽣专业技术⼈员的切⾝利益,各地要严格按照我省《基层卫⽣⾼级职称评审办法》明确规定的范围对象、申报评审条件、申报推荐程序和评审规则,认真组织开展申报评审⼯作,切实做到坚持标准、体现导向、公正评价,确保取得实效。
各地在基层卫⽣⾼级职称评审⼯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卫⽣计⽣委反映。
附件:《云南省基层卫⽣⾼级职称申报评审表》云南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卫⽣和计划⽣育委员会2016年4⽉18⽇云南省基层卫⽣⾼级职称评审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我省基层卫⽣计⽣专业技术⼈员队伍建设,促进基层医疗卫⽣事业发展,更好地满⾜基层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根据⼈社部、国家卫计委《关于进⼀步改⾰完善基层卫⽣专业技术⼈员职称评审⼯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基层医疗卫⽣⼈才队伍实际,制定本评审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2016年天津市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政策条件
2016年天津市卫⽣专业技术⾼级职称评审政策条件2016年天津市卫⽣技术职称评审继续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卫⽣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通知》(津⼈专〔2000〕27号)以及市⼈⼒社保局、市卫⽣计⽣委有关政策执⾏,需特别说明的如下:(⼀)从海内外引进的⾼层次⼈才和急需⼈才申报⾼级资格,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海内外⾼层次⼈才和急需⼈才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津⼈〔2005〕56号)相关要求执⾏,并于9⽉6⽇提交《海内外⾼层次⼈才和急需⼈才职称评审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3。
(⼆)社会办医疗机构⼈员(不包括已办理退休⼿续⼈员)申报卫⽣技术系列⾼级资格,按照《市卫⽣计⽣委⼈⼒社保局关于进⼀步⽀持和⿎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专业技术⼈员晋升卫⽣技术系列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卫⼈〔2016〕275号)有关规定执⾏。
(三)根据《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津⼈〔2005〕57号)精神,凡转岗聘任现⼯作岗位卫⽣专业技术职务的⼈员,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级(正⾼、副⾼)资格及学历破格申报⾼级(正⾼、副⾼)资格的⼈员,需参加卫⽣技术实践能⼒相应专业考试,成绩达合格分数线。
考试结果当年有效。
(四)按照《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津⼈〔2005〕57号)要求,转岗聘任现⼯作岗位卫⽣技术职务的⼈员及外省市调⼊未办理我市职称认定的⼈员,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级(正⾼、副⾼)资格的,须提供所在单位聘任⽂件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聘任的证明材料。
(五)在医疗卫⽣机构内⼯作并取得科研、教学系列及卫⽣系列医、药、护、技专业技术资格的⼈员,获得卫⽣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按照《天津市卫⽣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规定执⾏X转系列(或专业)申报现岗位卫⽣专业技术资格,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转⼊医、护专业的⼈员,应具有相应类别的执业资格。
(六)按照《关于〈天津市卫⽣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有关问题的说明》(津⼈专〔2000〕43号)中第3条项提供专家认可的病历(或居民患者完整健康档案)资料,必须是经市卫⽣计⽣委组织专家统⼀评估的病历(居民患者完整健康档案)资料。
2016年河南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通过
2016年河南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通过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为做好2016年度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报送评审材料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调整(一)评委会设置。
取消河南省卫生系列乡镇卫生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设立河南省基层卫生计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因《河南省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自2017年1月1日实行,今年暂时保留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和河南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二)2016年度省卫生系列高级评审、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评审仍按照原申报评审条件进行,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评审按照《河南省基层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豫人社职称〔2016〕26号 )进行。
县(市、区)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以选择申报省卫生系列高级(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评审或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评审,但不能同时申报。
乡镇卫生院今年只限申报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评审。
民营医院、企业医院等非公单位级别按照医疗机构许可证发证机关界定,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可申报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评审。
(三)2009年及以后经河南省卫生系列乡镇卫生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获得河南省乡镇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聘任满6年以上者,经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社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考核合格后,在原证书上加盖“全省适用”印章,并将考核通过人员名单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人社厅备案。
考核办法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自行制定。
(四)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科研成果、奖励证书、病例、专题报告等参评业绩材料,取得时间截止到9月30日。
杂志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录用证明等不能作为评审依据。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11.04•【字号】•【施行日期】2016.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处: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就做好2016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201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各项制度、有关要求,仍按照《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青人社厅函〔2015〕571号)以及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明确有关政策(一)事业单位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有机衔接1.今年,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职称申报工作要继续与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机衔接(已开展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以考代评的系列除外)。
各地区、各部门在审核推荐拟晋升中、高级职称人员时,要将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岗位聘用情况与单位事业发展紧密结合,合理确定申报推荐数额。
中高级聘任人员尚未达到现有岗位设置数的单位,严格对照评审条件择优推荐申报;中高级聘任人员已达到岗位设置数的单位,申报推荐的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同级专业技术岗位数的30%以内;待聘人员已超过核定的同级专业技术岗位数50%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宜再申报推荐。
2. 2016年起,按照国家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要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3.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设,加快中初级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事业单位,审核推荐拟晋升中、初级职称数量的控制标准可适当放宽,并按照好中选好,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对照职称评审条件择优推荐申报。
(二)进一步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限1.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有关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按照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高校的用人自主权,开展高校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试点工作。
2016年职称文件
2016年职称文件第一篇:2016年职称文件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关于做好二〇一六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推荐﹑评审工作的通知各部门、各科室:根据省人事厅鲁人发…2005‟15号、鲁人社字…2016‟247号、省卫计委鲁卫人发…2016‟33号文件精神以及省卫计委和泰山医学院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就2016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推荐、评审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推荐、评审范围专业技术职称推荐、评审的范围为:在职在岗(包括附院和临床学院编制人员)并符合晋升条件申报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和申报卫生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列入推荐、评审范围。
二、任职条件(一)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宪法、法律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业务条件1.晋升“员级”职称条件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以上,并具备相应系列的其他业务条件。
2.晋升“助”级职称条件正规全日制院校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以上;正规全日制院校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满五年以上。
并具备相应系列的其他业务条件。
3.晋升“中”级职称条件正规全日制院校本、专科毕业,从事“助”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满四年以上;非正规全日制院校本、专科毕业,从事“助”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满五年以上。
并具备相应系列的其他业务条件。
4.晋升“副高”级职称条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满五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满二年以上。
并具备相应系列的其他业务条件。
5.晋升“正高”级职称条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副高”级专业技术工作满五年以上,并具备相应系列的其他业务条件。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人社发[2016]88号
⿊龙江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龙江省卫⽣和计划⽣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龙江省卫⽣系列⾼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和计划⽣育委员会,省农垦总局、省森⼯总局⼈⼒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局)、卫⽣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龙江省卫⽣系列⾼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做好宣传⼯作。
本评审标准从印发之⽇起开始执⾏,原《⿊龙江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龙江省卫⽣和计划⽣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龙江省卫⽣系列⾼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社发﹝2014﹞30号)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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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系列医疗机构外药学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仍按《⿊龙江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龙江省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保发〔2010〕111号)中相关规定执⾏。
⿊龙江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龙江省卫⽣和计划⽣育委员会2016年12⽉21⽇ ⿊龙江省卫⽣系列⾼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通⽤ 第⼀章总则 第⼀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专业技术⼈员的能⼒与⽔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龙江省卫⽣专业技术⼈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条专业划分 在本评审标准中,卫⽣系列划分为临床医学、中医学、预防医学与卫⽣学、药学、护理学五个专业。
第三条适⽤范围 ⼀、临床医学专业适⽤于在医疗卫⽣机构中从事西医临床和医学辅助技术⼯作的专业技术⼈员。
2016年辽宁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局、卫⽣计⽣委(卫⽣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 根据省⼈社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职称⼯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社发〔2016〕7号)和省⼈社厅、省卫⽣计⽣委《关于做好2016年度卫⽣系列⾼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考试⼯作的通知》(辽卫传〔2016〕10号)、《关于做好我省2016年度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作的通知》(辽⼈社明电〔2016〕9号)以及《关于做好我省2016年护⼠执业资格考试相关⼯作的通知》(辽卫传〔2016〕9号)等⽂件精神,经省⼈社厅、省卫⽣计⽣委共同研究,制定了《2016年全省卫⽣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及评审⼯作安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辽宁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卫⽣和计划⽣育委员会2016年5⽉5⽇2016年辽宁省卫⽣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及评审⼯作安排 为进⼀步加强卫⽣计⽣⼈才队伍建设,完善卫⽣计⽣专业技术⼈才评价机制,不断提⾼卫⽣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作质量和管理⽔平,结合我省实际,对2016年度全省卫⽣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审⼯作安排如下。
⼀、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 (⼀)⾼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取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办法 凡省内申报卫⽣系列⾼级专业技术资格⼈员,在评审前必须参加全省统⼀组织的卫⽣系列⾼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考试(免试⼈员除外),成绩合格者可参加省卫⽣系列⾼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统⼀组织的评审。
考试的相关政策和要求详见省卫⽣计⽣委、省⼈社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卫⽣系列⾼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考试⼯作的通知》(辽卫传〔2016〕10号)。
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取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参加全国考试凡符合原⼈事部、卫⽣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规定〉的通知》(卫⼈发〔2000〕462号)和《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专业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员,须通过参加全国考试取得相应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赣人社字〔2016〕243号 关于做好2016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6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发表时间:[ 2016-05-27 ] 来源:[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浏览次数:[ 167 ]赣人社字〔2016〕243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单位:根据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和《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为做好2016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一)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
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二)省外来赣人员须按《省外来赣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2〕41号)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符合现行各系列(专业)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向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申报并提交材料。
二、资格条件(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执行《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赣人社发〔2011〕47号)。
农业系列中级资格执行《江西省农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赣人社发〔2015〕1号)。
建设工程中级资格执行《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江西省建设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赣人发〔2005〕10号)。
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二)大学专科毕业生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及中专毕业生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按《关于2002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发〔2002〕18号)执行。
(三)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省直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期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受聘时间按《关于省直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期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受聘时间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字〔2013〕165号)规定起算。
(五)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资格、聘任时间)、工作年限、业绩(含论文、论著)等终算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时间按年头计算。
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学历要求:通常要求申请人具有相应的医学或相关专业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
2. 从业年限要求:一般要求申请人在基层卫生工作岗位上具有一定年限的实际工作经验,通常为5年以上。
3. 专业技能要求:申请人需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等。
4. 考核评价:申请人需要通过职称考试或评审,经过专家评审的综合评价,包括笔试、面试、论文评审等。
5. 学术研究成果:申请人需要有一定的科研成果或在专业领域内有较高的影响力,如发表过高水平论文、承担过重要科研项目等。
6.带教培训能力:对于基层卫生高级职称,申请人需要有一定的带教培训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能够指导和培养后辈医务人员。
以上仅为一般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参考,具体条件可能因不同地区、不同专业和不同职称评定机构而有所不同。
浅谈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
72中国卫生人才 2017.03 CHINA HEALTH HUMAN RESOURCES THEORY■论文【关键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制度改革 职称评审【摘要】目的:通过梳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现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下一步改革的建议。
方法:采用政策回顾等方法,梳理现状,分析问题。
结果:目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存在脱离职称本质、社会化程度较低、评价标准不能体现机构和岗位差异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流于形式、岗位设置标准滞后等问题。
结论:应从下放管理权限、建立分层分类的评价标准、加强与毕业后教育制度的衔接等方面入手,进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
文/ 王雪凝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100021 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9号人卫大厦B座浅谈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对于长期以来职称制度中各方关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回应,做出了制度安排。
主要亮点包括:在评价标准方面提出科学分类评价;在评价机制方面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在管理服务方式方面要求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提出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和人才培养、使用的衔接。
可以说,这些内容切中了当前职称评价的要害,指明了下一步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
同时,文件也提出,卫生职称制度改革要在3年内基本完成。
1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现状1.1政策现状目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中、初级以考代评,高级考评结合。
2000年,原卫生部、中组部、人事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要按照评聘分开、强化聘任的原则,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原卫生部、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提出不断完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逐步推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逐步实行以考代评和与执业准入制度并轨的考试制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采取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取得。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6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6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19•【文号】国卫办发〔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6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办发〔20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2016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已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第76次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请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司局和本单位的工作要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严肃考核问责,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年1月19日2016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重要一年。
卫生计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稳妥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进一步健全全民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和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大力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大力推动医药科技创新,大力发展健康服务业,实现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快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编制医改“十三五”规划,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完善医药卫生管理、运行、投入、价格政策,强化医疗、医药、医保联动,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推动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和明显成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7•【文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才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2016年12月27日)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
职称制度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的基本制度,对于党和政府团结凝聚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党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现就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立足服务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把握职业特点,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服务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坚持遵循规律、科学评价。
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让专业技术人才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深耕专业,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江苏省卫生职称评审公告
各市及昆⼭市、泰兴市、沭阳县卫⽣计⽣委,省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专业技术资格管理⼯作有关⽂件精神,经省⼈社厅同意,现就做好2016年度全省卫⽣⾼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作通知如下: ⼀、申报评审条件 原则上按省职称领导⼩组印发的《江苏省主任、副主任,社区主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苏职称〔2003〕2号)执⾏,并对近年来明确的申报评审条件作如下汇总。
(⼀)适⽤范围要求 1、申报评审医、药、护、技等卫⽣⾼级资格的⼈员,均应受聘在医疗或公共卫⽣机构从事本专业岗位的⼯作。
2、申报评审社区卫⽣⾼级资格的⼈员,应受聘在乡镇卫⽣院、社区卫⽣服务中⼼(站)、村卫⽣室、⼆级医院(由乡镇卫⽣院升格并参与开展“六位⼀体”服务的)等医疗卫⽣机构。
门诊部(所)、医务室,监狱、农垦以及社会资本举办的基层医疗卫⽣机构可参照执⾏。
具体适⽤范围由各市卫⽣计⽣委⼈事处会同基层卫⽣处、医政处共同把关。
3、退休⼈员申报评审按照原省⼈事厅《关于当前职称⼯作中若⼲政策问题的通知》(苏⼈发〔2004〕24号)执⾏。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1、根据《事业单位⼯作⼈员处分暂⾏规定》(⼈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卫⽣⾼级资格申报评审。
2、申报⼈员应提交聘任现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登记表,任职年限较长的,提交近5年年度考核登记表。
(三)学历、资历要求 1、申报⼈员的学历(学位)应是国家教育和卫⽣计⽣⾏政部门认可、列⼊国民教育系列的本专业或相应专业学历(学位)。
2、申报有执业医师资格要求的专业,应提交医学类(不含基础医学类)专业学历(学位)证书。
申报有护⼠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应提交护理或助产专业学历证书。
3、初始学历为临床医学类毕业专业,后学历获得境外临床专业类哲学博(硕)⼠学位,且所学课程与临床⼯作相关,其博(硕)⼠学位可作为报考卫⽣⾼级专业资格的学历依据。
4、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现从事临床医学检验诊断⼯作,晋升临床医学检验诊断类专业,须提供申报专业的低⼀级资格。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医疗卫生领域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卫生领域的公共利益,我国卫生健康部于2016年发布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
这一法规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职责和权益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于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首先明确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
根据该法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学历和职业背景才能获得执业资格。
例如,医生需要获得医学学士学位,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护士需要获得护理学士学位,并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书。
这一严格的要求确保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相关的工作任务。
该办法还规定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注册要求。
根据《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在相关的专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注册,获得执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职业活动。
执业注册的要求包括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和通过资格考试等。
这一规定对于保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助于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责和权益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该办法规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符合标准的医疗服务。
同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也享有相应的职业权益,如参与医疗质量评价和职称评审,提升自己的职业地位和发展空间。
通过对职责和权益的明确规定,该办法能够激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动力,提高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此外,该办法还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与监督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同时,对于违反执业规范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将依法追究其责任,保障医疗卫生领域的公共利益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前到基层医疗构服务实施办法-V1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前到基层医疗构服务实施办法-V1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社会公共卫生事业中不可或缺的一份子,其职称晋升不仅是个人职业发展的需要,更是提高病人接受医疗服务质量的保障。
但是,卫生技术人员是否具备基层实践经验,直接影响着其职业等级的晋升。
本文将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前到基层医疗构服务实施办法进行探讨。
第一步,明确职业晋升规定。
对于卫生技术人员来说,其职业晋升的方式一般是参加考试或者评审。
在晋升的难度上,评审相比考试要略为容易,但评审要求申报人员有一定的实践证明材料,其中包括基层医疗构服务时间、服务岗位、服务内容等证明材料。
第二步,选择适宜的基层服务单位。
卫生技术人员晋升职称,最好选择相应专业的基层医疗构服务,这样有利于紧贴自己专业知识,且便于为晋升创造出更好的条件。
同时,对于选择基层服务单位的考虑,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比如家庭是否在当地,是否需要照顾家人等因素。
第三步,注重工作实效。
卫生技术人员在基层医疗构中的服务不是为了“打卡”,而是要注重将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应注重服务效果,关注患者的需求和诉求,与患者进行有效的沟通,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步,注意个人成长。
服务基层医疗构不仅能更好地锻炼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经验,还能帮助其了解基层医疗构的基本运行方式以及国家卫生政策。
这些对于卫生技术人员未来的个人职业规划和发展都具有很大的帮助。
综上所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前到基层医疗构服务,需要在选择适宜的服务单位时注重实效与个人成长,并排除个人成长的因素,注重工作实效。
只有这样,卫生技术人员才能够为自己的职业生涯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并为基层医疗构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陕人社发2016【49】号文件
陕西人社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4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西咸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韩城市卫生计生局:现将《陕西省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9月23日(此件公开)陕西省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水平,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为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和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提供人才支持,根据人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县城内县级医院、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县域内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在职在岗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
(县级医院、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县域内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统称为乡镇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分为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护师、副主任技师。
第三条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初、中级职称,必须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通过本实施细则获得的高级职称,在全省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聘任有效。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2、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和本专业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016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改⾰⽅向
1、评价更为科学
评价更为科学要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以促进⼈才开发使⽤为⽬的,健全职称制度体系,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创新职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评价和⼈才培养使⽤相结合,改进职称管理服务⽅式。
2、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倾向
要突出品德、能⼒、业绩导向,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倾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才,让专业技术⼈才有更多时间和精⼒深耕专业,让作出贡献的⼈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3、政策要向基层倾斜
要向基层倾斜,对在艰苦偏远地区和基层⼀线⼯作的专业技术⼈才、急需紧缺的特殊⼈才等,要有⼀些特殊政策。
今年3⽉,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深化⼈才发展体制机制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具体措施
1、⽤⼈主体发挥主导作⽤
突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合理界定和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动⾼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主评审。
2、放松外语和计算机要求
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能⼒考试不作统⼀要求。
3、探索特殊⼈才直聘
探索⾼层次⼈才、急需紧缺⼈才职称直聘办法。
4、畅通⾮公单位评审渠道
畅通⾮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渠道。
含⾦量⾼
国家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教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级建造师等13个资格证书含⾦量较⾼。
2016年职称评审文件
2016年职称评审文件【引言】2016年,我国发布了新的职称评审文件,这一文件的出台对于广大职业人士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职称评审是对个人职业素质和能力的全面评价,关系到职业发展和社会地位。
本文将详细解读2016年职称评审文件,帮助大家了解评审流程、评审标准以及政策变化,为大家的职业发展提供参考。
【职称评审的具体流程和时间安排】根据2016年职称评审文件,评审流程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发证。
整个流程中,各阶段的时间安排紧凑,申报者需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相关手续。
具体时间安排可参考当地职称评审委员会的通知。
【评审标准及其调整要点】2016年职称评审文件对评审标准进行了调整,更加注重人才的真实能力和业绩。
主要调整要点包括:1.强化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加强对申报者职业道德、职业素养等方面的评价,强调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等职业精神。
2.突出实绩和贡献:增加实际工作业绩在评审中的权重,重视对申报者工作成果和贡献的衡量。
3.优化学历和资历要求:适当降低学历要求,提高实际工作经验的权重,使评审标准更加贴近实际。
4.重视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加大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成果在评审中的比重,鼓励申报者不断提高自身能力。
【评审政策的新变化和影响】2016年职称评审文件带来了一系列政策新变化,对职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主要变化包括:1.简化申报材料:减少申报者提交的材料种类和数量,减轻申报负担。
2.推广电子评审: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评审效率和透明度。
3.强化评审监督:加强对评审过程的监督,杜绝人情评审、权力寻租等问题。
4.拓宽职称晋升渠道:鼓励创新和特殊人才发展,为职业发展提供更多机会。
【结论】2016年职称评审文件的出台,对于规范我国职称评审制度、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广大职业人士应关注政策变化,了解评审标准和流程,努力提升自身能力,适应新的评审要求。
2016年职称评审文件
2016年职称评审文件【原创实用版】目录1.2016 年职称评审文件概述2.职称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3.职称评审文件的实施与影响正文2016 年职称评审文件是由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规范和完善我国的职称评审制度,为广大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评价环境。
本文将从职称评审文件的概述、主要内容以及实施与影响三个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一、2016 年职称评审文件概述2016 年职称评审文件是对我国职称评审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体现了国家对专业技术人才的重视,有助于提升我国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
该文件明确了职称评审的目的、原则、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对于提高职称评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职称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1.明确职称评审的目的:职称评审旨在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和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才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2.确立职称评审的原则:职称评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评审标准和程序的公开,保障专业技术人才的合法权益。
3.完善职称评审的程序:职称评审文件对评审的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申报、审核、评审、公示、确认等环节,确保评审过程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4.强调职称评审的结果应用:职称评审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才聘用、晋升、待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强化了职称评审的实际意义。
三、职称评审文件的实施与影响1.职称评审文件的实施,使得我国的职称评审制度更加完善,有利于激发专业技术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人才保障。
2.职称评审文件的实施,有助于提高职称评审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专业技术人才的合法权益,提升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3.职称评审文件的实施,对于提高我国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推动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2016 年职称评审文件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职称评审制度的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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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卫生职称考试政策之基层卫生人员职称评审改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县级以下卫生机构职称制度改革迈出了新一步。
中国卫生人才网提供2016年卫生行业动态,卫生职称考试政策解读,以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卫生职称考试实施方案、考试办法等。
《指导意见》适用于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明确规定外语成绩可不作为申报条件,对论文、科研不做硬性规定。
对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标准有所区别,重点考核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康复等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县级以下卫生机构职称制度改革迈出了新一步。
《指导意见》适用于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明确规定外语成绩可不作为申报条件,对论文、科研不做硬性规定。
对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标准有所区别,重点考核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康复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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