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条件
科技项目申报指南
企业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序号12 3 4 5 项目名称知识产权申请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产品申报区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报条件1.符合三性: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2.专利类别: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有技术成果证明 (具有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省级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等证明)或专有,开发和生产相关产品2.属制造业的要 500 万元资产以上3.科技开发费用应占年技工贸总收入 2%以上4.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专职从业人员(不含生产工人)的 30%以上5.合法经营一年以上。
1.有核心知识产权(实用新型专利 6 项或发明专利 1 项为满分)2.科技成果转化(近 3 年来,年均 4 项以上为满分)3.研发组织管理(研发项目立项报告、研发人员奖励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设有研发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研发活动)4.成长性(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分别≥ 0.35 为满分)5.主营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之一6.近一年销售收入为 5000 万以下、 5000 万-2 亿、2 亿以上时,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分别不少于 6%、4%、3%。
7.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0%以上8.专科以上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 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 10%以上1.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或《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6)》2. 申报的产品应经过国家授权部门的认定或经市场检验并得到认可的新产品。
3.每批一家企业可以同时申报多项的。
1.上年度产品销售值一般大于 5000 万元2.至少拥有某一方面的技术成果3.从事技术开发人员不少于 15 人4.每年投入研发费不低于全年销售收入总额的 2%申报时间1. 常年可办理。
2.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约需10 个月左右;发明专利授权一般需 2 年半以上。
一年两申报批次:第一批 3 月;第二批 8 月。
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中小型科技企业中小型科技企业申报要求及程序
复印件) (四)企业研发投入证明(说明占企业年投入
%); (五)新产品产值占总产值比例; (六)专利、成果、新产品证明;
五、认定流程图
有关单位提出申请
市县、区经科贸委、林业局科技 科受理并上报市科技局
市(行署)科技局进行 书面形式审查
补充材料,重新 申报
复审时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 重点审查第(四)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 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
案,并由认定机构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 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 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 理。
创新型试点企业
一、什么是创新型试点企业 创新型企业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
具有良好的创新管理和文化,整体技术水平在 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优势 和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
创新型企业认定分国家和省两级,地市级还没 有认定,我们主要是根据省科技厅、省国资委、 省总工会《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 有关要求,开展我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并向上级 部门推荐工作。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 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 (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 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 关证明材料。
4.组织审查与认定
(1)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 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 子材料(隐去企业身份信息)通过网络工作系统 分发给所选专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电子信息技术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航空航天技术 新材料技术 高技术服务业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资源与环境技术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民营科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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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 • 1.《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确认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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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企业章程;
5. 提供企业法人及主要从业人员情况的证明材料; 6. 专利、专有技术等相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附专利技术在企业生产中的 应用情况说明);
民营科技企业
富弛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目录
• • • • • 定义 优惠政策 申报和认定 申报条件 申报材料
定义
民营科技企业 民营科技企业(民办科技机构)是指以科技人员 为主体创办的,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 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 制,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开发、技术转 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戒实行高新技术及其产 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的智力、技术密集 型经济实体。
优惠政策
• 1 获得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称号的,政府 给予5000元的奖励 • 2 对以后科技项目的申报有资质上的优势 • 3 增加企业的荣誉
申报和认定
申报时间 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的方式;原则上每年认定2民营科技企业。 2012年度申报时间分别为6月中旬和9月中旬 民营科技企业年审 民营科技企业每年年审一次
•
7.项目开发说明或在研项目可行性报告
•
8. 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申报条件
• • • • 民营科技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 盈亏;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及其发展方向,主要从事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 (四)从业人员中科技人员占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拥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六)企业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全年总 营业收入的50%以上,或者技术性收入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20%以上; (七)企业用于产品研究与开发经费占企业全年总营业收入的2%以上; (八)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明确的章程或合伙协议;严格的技术、财务 管理制度和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九)企业注册营业期限在10年以上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行署)科委、财政局:在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开辟经济发展第二战场的战略方针指引下,几年来,我省的民营科技企业有了很大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已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
为使民营科技企业逐步走上管理科学、规范发展的轨道,现将《黑龙江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地在工作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将认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经验反馈给我们,以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九日黑龙江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民营科技企业的健康发展,加速民营科技企业向规模化、产业化和国际化迈进,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决定》和《关于促进我省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境内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创办的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密集产品研制、生产、销售为主要业务的民有民营和国有民营和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认定权限:民营科技企业原则上由省、市(行署)两级科委认定;在市(行署)、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由所在市(行署)科委按照本办法认定。
个别县、区科委经市(行署)科委申报,省科委批准,可在县区科委认定。
民营企业认定申请-介绍
企业自行聘任。
3.0申请条件(市级)
1、符合民营科技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 2、专职从业人员(不含生产工人)中应有百分之三十是科技人
员; 3、有合法的专利或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 4、有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注
5、法律文件附送
册资本,知识产权经合法评估可折价作注册资本,但不应超 过注册资本总金额的30%,并依法办理有关公证手续; 5、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依法订立的企业章程; 6、民营科技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外市、县户口者,需出具本人身 份证和本市公安部门签发的《暂住证》。
3.1认定流程(市级)
从2019年03月起由镇街 科技办审批,市局核实发放 证书
民营科技企业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以及新技术新产品研制、中 试、生产、示范、推广、销售为主要业务经营 范围。
目前需先申请市级一年后、再申请省级民营科技企业.
什么要申请民营科技企业
1、税收优惠:民营科技企业享受法律规定的税收优惠以及政府其他有关的优惠待遇. 2、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符合规定可申请加计扣除等; 3、属于市级、省级支持的企业,将能够更好地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记证(副本) 3、技术成果资料证明(比如成果、专利证书、项目立项、查新
报告、检测报告、客户意见); 4、企业简介、市民科资格证书; 5、科技人员资料证明(提供大专以上学历证书或职称证复印
件); 6、企业荣誉各类证书(包括:政府、行业等证书) 7、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注:以上材料应同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经受理大厅工作 人员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后,把原件退回申报单位。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技术为核心竞争力,依靠科技创新、技术进步和技术应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我国的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了更好地支持和促进这类企业的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认定标准,以便对这类企业进行准确的认定和支持。
首先,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和研发能力。
企业在技术研发方面应有一定的投入和成果,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技术成果等。
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科研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开展科技创新和技术攻关工作。
同时,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研发设施和实验条件,能够支撑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研发工作。
其次,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具备市场竞争能力和商业化运作能力。
企业在技术研发的基础上,应当能够将技术成果转化为市场竞争力,实现商业化运作。
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营销能力,能够将自己的技术产品和服务推向市场,并取得一定的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
同时,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能够保证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再次,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具备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能力。
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保护自己的技术成果和创新成果。
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能够持续不断地开展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保持企业的竞争优势和市场地位。
最后,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具备良好的企业管理和社会责任能力。
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规范化管理和信息化管理能力,能够保证企业的正常运作和管理。
企业应当具备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和环保意识,能够积极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综上所述,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涵盖了技术实力、市场竞争能力、自主创新能力以及企业管理和社会责任能力等多个方面。
企业在申请认定时,应当充分了解并符合相关的认定标准,同时注重提升自身的技术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企业管理水平,为获得认定提供有力支持。
同时,政府和社会应当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为其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和发展空间,共同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实施方案
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实施方案第一条:根据国家科技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及《辽宁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我市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加速民营科技企业规模化、产业化和国际化进程,规范我市民营科技企业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丹东地区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创办和经营,实行技工贸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科技企业,也包括国有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创办的,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企业。
第三条:申请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且成立一年以上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专职从业人员中的科技人员(含大专以上学历)占单位职工总数20%以上。
3.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投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2%以上;技术性收入占年总收入20%以上。
技术性收入指:企业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合同收入,技术入股、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中试产品收入,以及新增产值中技术投入的增值部分和接受外单位委托的其它科研收入。
4.产权关系明晰。
5.在各项技术经济活动中遵纪守法,重合同,守信誉。
第四条:市科技局是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的管理部门。
认定合格的民营科技企业,由市科技局核发民营科技企业证书、牌匾。
(技工贸年收入一千万元以上的,由市科技局报省科技厅备案)。
1.申请认定民营科技企业的单位须提交如下: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书;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技术性收入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2.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程序:市区地域民营科技企业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地税局认定。
每年11月份由企业申报,竖年1月末认定予以公布。
3.县(市)地域民营科技企业由县(市)科技局推荐,报请市科技局会同地税局认定,并报上级备案。
第五条:取得民营科技企业证书的单位,须持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广东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标准与类型
家加工贸易企业 。从此 , 广东的非公有制经济开始起
续 1 年高速增长 , 8 各项经济指标增长幅度都在 3 %以 0 上。从“ 珠三角模式” 到今天的“ 深圳模式”广东民营科 ,
技企业已经走出了一条新的工业发展道路。从“ 草根经 济” 时代 的“ 家庭作坊” 向今天的现代企业 , 转 从洗脚上 田的“ 泥腿子” 转型为成功的科技企业家 。 为人作嫁 从
法所享有的一种潜在 的、 无限可分的可获利权。民营科 技企业的发展是以高新技术的开发实施 为基础的 , 而高 新技术的开发 、实施又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必要的前提。
一
、
广 东省 民营科技企业 的认定标准
民 营科 技 企 业是 我 国科 技 体 制 和经 济 体 制改 革 的
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 , 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就缺乏
是 在 智力创 造活 动 中 , 智力 劳动 者及 智 力成 果所 有人依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大、 竞争力强的龙头骨干企业。二是产业集群进一步发
展壮大 , 了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 6 个产业集群 , 形成 1 先
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 的民营经济蓬勃发展。 三是 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 , 民营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
不可分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企业只有依靠技术创
新 ,才能将消费者的需求与技术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 ,
增加产品科技含量 , 不断开发出满足社会需求变化的产 品; 才能使企业形成 自己的知识产权 , 生产他人难 以模 仿、 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 确保企业在 国内外市场的竞 争地位 ; 才能不断获取比较优势 , 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 确立企业竞争优势。 二是人才队伍。 市场竞争实质上是
1 有合法拥有的专利或科技成果、 、 新技术产 品、 专
民营企业科技认定制度
民营企业科技认定制度前言科技创新是推动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关键。
而当前我国民营企业正在成为一个重要的经济发展力量。
为了加强和规范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一些地方出台了“民营企业科技认定制度”。
本文将对该制度进行介绍和分析,以期为更多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方面的参考。
什么是民营企业科技认定制度民营企业科技认定制度是指在我国一些地方编制和实行的科技管理政策,其主要内容是对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进行认定,并以此为依据为企业提供相关政策支持。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企业的研发投入进行认定。
包括与科技创新相关的研究、测试、开发等活动投入计算;2.对企业原创性与技术水平进行认定。
主要考虑企业的知识产权和技术含量两方面;3.对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进行认定。
主要考虑企业在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转化等方面所做出的贡献;4.对企业的科技创新管理进行认定。
主要考虑企业创新管理体系和创新文化等方面表现。
制度实施的意义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推动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具体来讲,有以下几个意义:1.促进自主创新。
认定制度的出台为民营企业提供了目标和动力,使得民营企业更加注重自主创新,优化研发资源,减少与同行之间的“重复投入”;2.提升技术水平。
认定制度的实施有利于鼓励企业增加投入,加强创新研发能力,提升企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3.支持企业发展。
认定制度为企业提供了相关政策支持,如获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有利于企业的发展;4.促进产业升级。
认定制度的实施可以鼓励企业在核心技术和新兴产业方面进行投入,有利于推进产业升级。
制度的特点及亟待解决的问题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比较灵活。
基于对不同类型企业和产业的认定,制度可充分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并能适应不同阶段企业的特点和需求。
比较灵活的制度能更好地与时俱进、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2.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认证机构。
不同地方之间的认定方式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同时企业在申请认定时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民营企业科技认定制度
民营企业科技认定制度概述民营企业科技认定制度是指在我国民营企业中,设立科技认定制度,对其所进行的科技创新活动进行认定和评估的一项制度。
通过科技认定制度的运行,可以鼓励和规范民营企业在科技领域的创新,提升企业自身科技实力和竞争力,同时也能够为国家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设立目的设立民营企业科技认定制度的主要目的为:1.鼓励民营企业在科技领域进行创新,提高其科技实力和竞争力。
2.支持国家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
3.规范民营企业在科技创新活动中的行为,并鼓励其从事符合国家科技政策的科技创新活动。
4.提升民营企业对上下游产业链的技术支撑和贡献,促进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
制度内容民营企业科技认定制度包含以下内容:认定标准民营企业科技认定标准应符合国家科技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依据企业的技术特点和发展方向确定。
主要包括创新能力、技术水平、项目成果以及商业价值等方面的评估。
申报与评审民营企业科技认定申报应当以自愿原则为基础,在专业评委评审和企业自我声明的基础上,形成综合评审结果。
对于符合科技认定条件的民营企业,应当及时进行认定。
认定后的管理对已认定为科技型企业的民营企业应当根据其科技认定等级,享受相应政策、财政支持、贷款优惠等优惠政策,但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和风险。
监督和评估相关政府部门应当通过对已认定为科技型企业的民营企业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在科技领域创新的持续性和真实性。
对于存在不符合科技认定条件的企业,应当及时取消其认定资格,避免损害科技认定制度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实施建议为了实现民营企业科技认定制度的有效实施,以下建议供参考:1.加强政策引导,鼓励民营企业投入到科技创新领域,逐步提升企业的科技实力。
2.建立健全科技认定机制,明确科技认定标准,确保科技认定工作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3.对科技认定工作进行公开、透明、有序的管理,加强对认定结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认定错误。
4.加强科技认定与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等的协同配合,发挥好科技认定在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江苏民营科技企业申请条件及申请表
省民营科技企业申请条件一、申请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2.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及其发展方向,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4.实际生产经营时间满一年以上;5.从业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20%以上;6.拥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7.企业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全年营业收入的50%以上;或者技术性收入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20%以上;8.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支出占企业全年总营业收入的2%以上;9.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明确的章程;有严格的技术、财产管理制度和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二、申请材料:1.《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确认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企业章程;5.从业人员情况说明,有关人事关系、在职情况的证明材料;6.专利、专有技术的证明材料;7.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收入构成明细表;8.从事"四技"活动的需提供《省技术贸易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9.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三、申报程序:每年可申报二次,凡符合条件的企业请在6月30 日前或10月30日前向其所在的各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或指定的相关受理单位申请办理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确认手续,填报《省民营科技企业资质确认申请表》,各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或指定的相关受理单位按照《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和业已下发的《民营科技企业确认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确认的企业进行资质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县市、区科委审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盖章,并将材料1、材料2、会同申请表及调查表一并报送市民营科技促进会,由我会会同市科技局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汇总后统一上报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核准,并报省科学技术厅和市科技局备案。
《省农业科技企业认定意见》
《省农业科技企业认定意见》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有关厅局科技处,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省农业高科技园区,农业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若干意见》(中发〔xx〕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浙委〔xx〕1号),规范全省农业科技企业认定工作,推动我省农业科技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现对我省农业科技企业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第一条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业科技企业的认定工作。
经授权的各市(含17个扩权县、市)和有关厅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省级农业科技企业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第二条依据目前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并结合我省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划定农业科技企业认定技术领域或产品范围如下:(一)农业生物技术及其产业(二)农产品加工技术及其产业(三)农产品安全及标准化生产技术(四)农村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五)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六)林特业关键技术及其产业(七)优质安全畜牧业技术(八)渔业关键技术(九)优质安全高效蔬果生产技术(十)农用新材料新装备(十一)工厂化设施农业技术(十二)种子种苗技术(十三)水资源开发利用技术(十四)其他在传统农业改造中应用新工艺新技术第三条农业科技企业的认定标准和条件:(一)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农业科技的研究开发、生产一种以上农业科技产品。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较强科技意识与技术创新能力。
高中和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应占30%以上。
(四)企业具有100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及与其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以及完善的科技管理体制与较强市场开发能力。
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
(五)企业每年用于农业科技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3%以上。
(六)农业科技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利用科学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七)企业的各项环保指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云南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云南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云南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一、引言云南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是为了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创新发展、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和竞争力。
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云南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流程,建立科学、公正、透明的认定机制。
二、认定对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云南省范围内注册成立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认定:1. 参与科技创新活动,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2. 技术研究与开发占企业研发经费支出的比例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3. 拥有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的企业;4. 具备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企业。
三、认定条件云南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云南省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2. 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发展方向;3. 企业自主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具备一定的科研人员和科研设施;4. 企业取得的科技成果在技术、经济和社会效益方面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影响力。
四、认定程序云南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程序如下:1. 申请:企业填写《云南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2. 初审:认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3. 评审: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初审通过的企业进行评审,评估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4. 审定:根据评审结果,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审定,并做出认定结论;5. 公示和异议处理:认定结论公示一段时间,接受社会公众的异议投诉;6. 颁证和备案:认定机构颁发《云南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书》,并将认定结果及时向相关部门备案。
五、认定效力凡经云南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机构认定的企业,均享有以下权益:1. 特殊政策支持:认定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科技型企业的税收减免、贷款支持、科技项目申报优先等优惠政策;2. 品牌展示:认定企业可以使用《云南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书》标识和宣传,提升企业品牌知名度和竞争力;3. 信息服务:认定企业可以获得云南省相关部门提供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和合作机会等支持。
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法规类别】科技企业【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01.29【实施日期】1999.04.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25日实施日期:2002年6月1日)修正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9年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月29日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1999年1月29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其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营科技企业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营科技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扶持、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政策指导、资格认定等工作;工商、税务、财政、劳动、人事、公安、计划经济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持、引导和服务。
第五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由当地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征求财政、税务等部门意见后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一)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及其发展方向,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三)从业人员中科技人员占百分之二十以上;(四)拥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五)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技术性收入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以上;(六)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支出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二以上。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调整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资格审查、认定工作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调整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资格审查、认定工作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3.06.10•【字号】宁科[2003]118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调整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资格审查、认定工作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宁科[2003]118号)各区县科技局:为鼓励我市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壮大民营科技企业总量及规模,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原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南京市民营业科技企业资格审查、认定工作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调整,具体意见如下:1、各区县科技局负责受理本辖区内民营科技企业申请、认定工作。
2、根据《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复核)条件》(附件一)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由市科技局统一印制的“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证书和铜牌,有效期两年。
4、各区县科技局对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应及时上报市科技局备案。
5、各区县科技局对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每两年复核一次;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资格认定。
6、各区县科技局对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要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服务工作,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同时要建立企业联络员工作体系,及时了解企业的需求及动态,并认真做好企业统计报表上报工作。
7、市科技局对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进行不定期了解情况。
希望各区县科技局通过此项工作的开展,加强与民营科技企业的联系、沟通,进一步强化服务企业的意识,及时掌握企业动态,共同做好民营科技认定工作。
附件一: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复核)条件附件二: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附件三: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统计季报表(略)二○○三年六月十日附件一: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复核)条件根据《南京市加速民营科技企业的意见》(2000年市政府181号令)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原则设立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南京市民营科技企业:(一)本市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发展方向的新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等业务;(三)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支出占企业全年技工贸总收入的2%以上;(四)从业人员中科技人员占20%以上;(五)有健全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和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六)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全年技工贸总收入的50%以上,或技术性收入占全年技工贸总收入的20%以上;新办企业申请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的,应当符合前款第(一)、(二)、(五)、(六)项条件。
关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
关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浙科发高〔2002〕201号)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2〕11号),规范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推动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特对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认定条件(一)必须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
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
(二)必须依法在本省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有二年以上企业营运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四)企业经营者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科技创新。
(五)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在职从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20%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
(六)企业的专利产品、市级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服务收入之和占全企业销售总额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七)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有良好的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认定程序(一)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市和十七个经济强县(以下简称经济强县)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省科技厅审定并向社会公布审定结果的基本程序。
(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与审定的办法。
(三)要求认定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数据进行初审,并征求同级财税部门意见后,上报市科技行政部门(经济强县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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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民营科技企业申报条件:
(一)企业负责人一般应是科技人员,并且是企业专职人员;
(二)企业中从事科学研究、科技新产品开发的科技人员和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管理人员占企业固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三)企业每年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投入不低于当年技工贸收入的2%;
(四)企业技术性收入和科技产品销售收入二项占全年总收入的30%以上;
(五)企业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各类报表。
二、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程序
(一)填写"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二)向认定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主要专职人员(含法定代表人)的学历证明和职称资格证明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表(新办企业除外);
5、专利或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状况证明。
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由认定机关颁发省科技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证书》,并报省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三:申报程序及申报时间:
企业向其所辖县区科技局、经开区科技办递交申报材料,各县区科技局和经开区科技办按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及推荐函送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
市直企业直接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
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的七八月份左右,以政府文件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