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津贴待遇支付的通知》的通知

合集下载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30•【字号】枣政发[2008]28号•【施行日期】200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枣政发[2008]2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现将《枣庄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枣庄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条为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加快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规定负责生育保险的经办业务。

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贸、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育保险的有关工作。

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区(市)分级统筹,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原则上控制在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

缴费比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按照规定存入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形成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

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

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的
通知
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
各位职工: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自即日起,我公司将适时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具体内容如下:
一、生育津贴标准
为鼓励职工生育,我公司将生育津贴标准上调至人民币8000元,符合生育条件的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生育津贴,以
此鼓励职工生育,积极参与家庭建设。

二、产假和陪产假
为了更好地保护职工的生育权益,我公司将调整产假和陪产假的待遇标准,具体如下:
1. 产假期间全薪:女职工在生育时休息期间全薪发放工资,即100%的基本工资;
2. 陪产假期间半薪:男职工在陪同配偶生育时休息期间
发放工资,即50%的基本工资。

三、生育保险待遇
为保障职工的权益,我公司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上调至人民币8000元,具体如下:
1. 生育保险金:符合生育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生育保险金,标准为人民币8000元;
2.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符合生育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具体报销标准以政策规定为准。

以上待遇调整的实施,将对职工的生育权益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希望广大员工认真领会、积极配合。

特此通知。

公司人力资源部
20XX年XX月XX日。

浙江 关于生育津贴支付流程修改的通知

浙江 关于生育津贴支付流程修改的通知

浙江关于生育津贴支付流程修改的通知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浙江省生育津贴支付流程最新调整通知尊敬的公众及用人单位:我们很高兴地通知您,浙江省政府近期对生育津贴的支付流程进行了优化调整,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提升公共服务效率。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支付有
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9.12.26
•【字号】京医保发〔2019〕32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生育保险
正文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支付有关问题
的通知
京医保发〔2019〕32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确保参保职工享受相关待遇,现将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育津贴以参保职工本人终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二、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含分娩月)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补支办法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2019年12月26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郑政[2010]32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郑政[2010]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生育保险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生育保险实行市区和县(市)分别统筹,统一政策,分级经办,社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按市级统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按月缴纳生育保险缴费。

生育保险缴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月拨付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每年透支部分先由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的历年结余支付,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由各统筹地区财政解决缺口资金。

第八条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用人单位缴费工资申报、费用缴纳方式及时间、信息变更等事项与基本医疗保险相一致,其档案信息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管理。

公司员工生育津贴通知

公司员工生育津贴通知

公司员工生育津贴通知
尊敬的各位员工: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为了关爱员工、促进员工家庭幸福,公司决定自即日起实行员工生育津贴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一、津贴对象
凡在公司正式注册,且已连续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女性员工,在依法生育后,均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申请条件
员工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生育证明文件;
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缴纳保险费;
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结婚证复印件。

三、津贴标准
各位员工在生育后,可获得公司发放的一次性生育津贴,标准为每位员工5000元人民币;
对于所在地区存在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更高生育补助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补足。

四、申领流程
员工需提前向人力资源部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生育津贴申请表》;
人力资源部将对材料进行核实,并最终确定是否符合条件;
审批通过后,公司将按照规定时间将生育津贴发放至员工指定银行账户。

五、其他事项
如发现申领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符合条件的,一经核实将取消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津贴;
对于特殊情况下无法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员工,可在延迟申请期限内提供并补办手续。

希望各位员工能够充分了解本次通知内容,并按照相关流程及要求积极申领生育津贴。

公司将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员工的家庭幸福生活,祝愿所有即将或已经成为父母的员工家庭幸福美满!
特此通知。

公司人力资源部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社会保障生育保险待遇发放通知

社会保障生育保险待遇发放通知

社会保障生育保险待遇发放通知尊敬的社会保障参保人: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我司将按照社会保障生育保险待遇发放的相关规定,向各位参保人发放相应的补贴和保险金,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

一、待遇发放范围和标准1. 生育津贴:根据您的生育情况和缴费年限,我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发放生育津贴。

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单次生育津贴:根据您所在地的生育津贴标准,按月发放;- 多胞胎生育津贴: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每个胎儿的标准,按月发放。

2. 产前检查补贴:为了保障您和胎儿的健康,我司将根据您的产前检查次数,向您发放产前检查补贴。

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 按照您的原始凭证,报销产前检查费用的一定比例。

3. 分娩补贴:根据您的分娩方式和医疗费用,我司将向您发放相应的分娩补贴。

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自然分娩或剖宫产补贴:根据您所在地的分娩补贴标准,按月发放;- 因特殊原因住院分娩补贴:根据医院发放的住院费用原始凭证,合理报销。

二、发放流程和须知1. 您需要携带以下材料前往社会保障局或指定的发放地点领取待遇:-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当前有效的社保卡;- 相关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如有);- 其他相关材料(根据不同城市政策而定)。

2. 待遇发放时间:- 生育津贴发放时间:每月的(具体日期);- 产前检查补贴和分娩补贴:在您提交相关材料后,我司将尽快审核并发放。

3.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咨询,请您直接拨打社会保障服务热线XXX,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

三、保险金发放说明1. 生育保险金发放范围和标准:根据您的参保情况和缴费年限,我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发放生育保险金。

2. 保险金发放时间:- 单次生育保险金发放时间:根据您所在地的规定,在生育后的(具体时间)内发放;- 多胞胎生育保险金发放时间:根据相关规定,在生育后的(具体时间)内发放。

3. 请您携带以下材料前往社会保障局或指定的发放地点领取保险金:-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当前有效的社保卡;- 相关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如有);- 生育医疗证明(由医院出具);- 其他相关材料(根据不同城市政策而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6]4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6]4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6〕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省人民政府同意《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统筹层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实行统一参保、统一征缴、统一管理、分别运行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财政、物价、卫生、食品药品监督、人口计生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基金的利息;(三)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至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2]2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2]2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
正文:
----------------------------------------------------------------------------------------------------------------------------------------------------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
(成府发〔2012〕2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已于2012年4月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工作,市政府决定,对《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规定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下列产假具体天数计发: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享受的生育津贴,以个体人员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天数)后,再乘以下列具体天数计发:
(一)生育的按98天计,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二)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按15天计;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按42天计。

本通知自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

本市以往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二年七月七日
——结束——。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7〕6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7〕6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2017年10月24日十五届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10日南通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基金统收统支。

第五条市、县(市)及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及通州区财政、卫生计生、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市、县(市)及通州区人民政府按规定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四)政府补贴资金;(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号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号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号)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更好地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试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

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关于规范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符合条件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可享受生育保险津贴待遇,包括
津贴金额、津贴发放期限以及支付机构等。

二、一般情况下,生育保险津贴按月计发,每月不超过2000元,支
付期为整年一次,支付机构为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申请生育保险津贴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准备好相关申
请材料,递交经办机构进行审批。

四、申请津贴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接收规定的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并自负费用,以免耽误审批和发放。

五、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申请津贴的条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未经审批而申请的,将不予受理,并责令退回。

六、所有申请者,均须如实书面申报,严禁提供虚假材料,违者将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2.09.10
•【字号】黔人社厅发〔2012〕36号
•【施行日期】2012.09.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保障我省生育保险参保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落实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五十六条有关规定,实行生育津贴制度,将生育保险参保单位符合条件职工的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天×产(休)假天数。

产(休)假天数按照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确定。

三、参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成立不满1年的,按照单位成立之日起至发放生育
津贴前所在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职工人数作为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

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淮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淮南市生育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淮南市生育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淮南市生育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9.24•【字号】淮劳社[2008]179号•【施行日期】2008.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淮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淮南市生育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劳社[2008]179号)凤台县、各区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淮南市生育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淮南市生育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育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管理工作,保障生育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和《淮南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章、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核定和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事务。

第三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一)生育津贴;(二)生育医疗费;(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不包括女职工计划生育例行检查费);(四)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医疗费;(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生育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核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章生育保险待遇核定第五条经办机构受理参保单位办理职工妊娠确认手续的,应当审核:(一)单位参保缴费情况;(二)妊娠诊断证明;(三)《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四)单位证明;(五)本人身份证原件、两寸近期同底照片2张。

符合异地生育条件的(配偶为异地户口、夫妻一方在异地工作、双方父母户口在异地等),还应当审核其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经办机构开具挂账治疗单,同时发放《生育保险诊疗手册》;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告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吉政发[2007]2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吉政发[2007]2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正文: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吉政发〔2007〕2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待遇支付水平,充分发挥生育保险基金对生育和计划生育的保障作用,决定在《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政府第180号令)的基础上,对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可领取15天的生育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二、给予妊娠妇女一次性围产期补贴,补贴标准每人不低于100元、不高于300元,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三、将基本医疗保险中宫外孕、葡萄胎、妊娠高血压综合症等支付项目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并对定点医院实行定额结算。

以上政策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六日
——结束——。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6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6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十六日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城镇社会组织及其职工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工作。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的具体经办工作。

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审计、价格、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本市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滞纳金;(四)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决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生育保险基金实施监督管理。

公司职工婚育补助发放通知

公司职工婚育补助发放通知

公司职工婚育补助发放通知
尊敬的公司全体员工: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福利体系,充分关注员工的生活需求,更好地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经公司研究决定,实施职工婚育补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补助制度适用于公司正式在职员工。

其中包括:
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全职员工。

公司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

公司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人员。

二、补助标准
结婚补助:公司员工本人结婚,一次性补助5,000元。

生育补助:
员工本人生育子女,每次补助3,000元。

员工配偶生育子女,每次补助2,000元。

三、申请流程
结婚补助:
员工本人在结婚后30日内,向人力资源部提交结婚证明材料。

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后,将一次性补助金发放至员工本人账户。

生育补助:
员工在子女出生后30日内,向人力资源部提交户口簿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后,将一次性补助金发放至员工本人账户。

四、其他事项
员工在申请补助时,应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发现弄虚作假,公司有权追回补助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公司保留对本补助制度的最终解释权。

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人力资源部门联系。

五、实施时间
本补助制度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请广大员工积极申报,共享公司发展红利。

祝大家生活愉快,工作顺利!
公司人力资源部 2023年3月30日。

生育津贴通知模板范文

生育津贴通知模板范文

生育津贴通知模板范文
亲爱的[同事姓名]:
嗨呀,大喜事来喽!你知道吗,你的生育津贴已经到位啦!就像一份来自宝宝的小惊喜呢。

首先呢,得恭喜你喜获麟儿(或者千金)呀,这新生命的到来肯定给你的家庭增添了超级多的欢乐和活力。

咱们公司呢,按照规定给你申请了生育津贴,现在这笔钱已经妥妥地可以发给你啦。

这生育津贴具体是多少呢?经过计算,你可以拿到[X]元。

这可是对你生育期间付出的一种实实在在的补贴哦。

它就像是一个小天使,来帮你在这个特殊时期减轻一些经济上的压力呢。

这笔津贴会在[具体发放日期]发放到你的工资卡上。

你就像等待收礼物一样,到时候查收一下就好啦。

不过呢,要是你对这个生育津贴的计算或者发放有任何疑问,就像你对宝宝成长中的小疑惑一样,随时来找咱们人力资源部的小伙伴哦。

我们就像你的贴心小管家,会给你详细解答的。

再次恭喜你呀,希望你和宝宝都健康快乐地成长哦!
[公司名称]人力资源部。

[通知日期]。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内容有哪些?

You don't have that many viewers, don't be so tired.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内容有哪些?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权利,这是对《劳动法》的补充,那么在下文就和大家聊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内容有哪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内容有哪些?1、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3、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4、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二、女职工生育待遇是怎么样的?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生育津贴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通知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通知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须知
办理产前检查登记表所需材料:(发现怀孕就可以办理,登记后费用可报销,交到人力资源科办理)
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医保卡、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诊断书、B超检查报告。

办理产妇登记表所需材料:(产前一个月交到人力资源科)
《产前检查登记表》和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没有做产前检查登记所需材料:
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医保卡、结婚证、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报销计划生育手术费所需材料:(手术完成六个月后尽快交到人力资源科)
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医保卡、结婚证、医院诊断证明、医院收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报销生育津贴所需材料:(产后六个月后尽快交到人力资源科)
产妇登记表、(医院诊断证明、出生证明、独生子女光荣证及住院收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男职工配偶无工作报销生育医疗费所需材料:(产后六个月后交到人力资源科)
单位介绍信、男职工配偶所在社区或村委会无工作证明、男职工(医保卡、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医院诊断证明、出生证明、医院收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报销50%医疗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申领生育津贴应提交的材料
正常生育的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新生儿出生证或者死亡医学证明;难产的应提供以下材料:正常生育所需材料、医院有关诊断证明;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手术证明、门诊病历或入院记录。

3、生育津贴的支付
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

参保女职工应于分娩或流、引产出院10日内,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有关材料,到公司计生办填写《济宁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津贴申领表》,办理产假手续。

公司计生办以书面形式通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给女职工所在单位下发停发工资的通知,并审核产假天数和缴费工资基数。

申领生育津贴时,持人力资源部停发工资证明,由个人到医疗保险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对公司现执行的奖励25周岁以上晚育女职工所增加的一个月产假期,其工资待遇参照《管理标准》中的工资分配与考核管理执行。

三、产假停发工资期间的各项保险
产假停发工资期间,员工的各项保险由公司代缴,产假期满工资发放恢复后,由工作单位根据缴费基数三个月内扣清产假期间养老保险(8%)、失业保险(1%)、医疗保险(2%)、大病医保(3元)、住房公积金(12%)个人负担部分,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四、对弄虚作假骗取生育津贴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当事人及相关单位负责人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