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最终稿)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封、扣押涉嫌假冒专利产品的,应当经其负责人批准。
查封、扣押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关通知书。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封、扣押涉嫌假冒专利产品,应当当场清点,制作笔录和清单,由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笔录上注明。
清单应当交当事人一份。
第二十九条案件调查终结,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根据案件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一)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应当予以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假冒专利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改正的,免予处罚;(三)假冒专利行为不成立的,依法撤销案件;(四)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实。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属实、理由成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二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经调查,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应当予以处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证据、理由和依据;(三)处罚的内容以及履行方式;(四)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
第三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结案。
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
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专利审查指南操作规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审查工作,保障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权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局”)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专利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依法进行。
第四条专利审查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性、严谨性和效率性,不断提高审查质量。
第二章审查程序第五条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分为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授权公告三个阶段。
第六条初步审查:(一)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后,审查员应当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包括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查。
(二)审查员应当对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等进行初步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三)审查员应当对申请文件中的发明创造进行初步判断,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七条实质审查:(一)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审查员应当对申请文件进行实质审查。
(二)审查员应当对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等进行实质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三)审查员应当对申请文件中的发明创造进行实质判断,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八条授权公告:(一)审查员在完成实质审查后,应当对申请文件进行授权公告前的审查。
(二)审查员应当对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等进行授权公告前的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三)审查员应当对申请文件中的发明创造进行授权公告前的判断,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三章审查内容第九条专利审查内容包括:(一)新颖性: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相比,是否具有新颖性。
(二)创造性: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相比,是否具有创造性。
(三)实用性:申请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实用性。
(四)单一性:申请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一个技术领域。
专利代理监管办案操作指南
专利代理监管办案操作指南《专利代理监管办案操作指南》嗨,新手小伙伴们!今天就跟你们唠唠专利代理监管办案的那些事儿。
我刚接触这个的时候,那真是一头雾水,啥也不懂啊。
不过现在有经验了,想把这些都告诉你们。
一、基本注意事项首先呢,咱们得把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个透。
这就像你玩游戏前得先知道游戏规则一样。
你要是不熟悉规则,在办案过程中肯定是寸步难行啊。
我当时就是这样,犯了好多低级错误,查了好多法规才有了点眉目。
这些法规条文你得一条一条仔细读,不要觉得枯燥,这可是我们办案的根基呀。
然后呢,要在每一个案子开始之前,把信息收集全了。
这包括专利申请的内容、申请人的信息、代理机构的情况等等。
就好比做菜,你得先把食材准备好才能下锅一样。
要是缺了什么东西,后面很可能就进行不下去了。
二、实用建议这里有个诀窍,准备一个专门的本子或者电子文档,把所有的案件信息都按照一定的逻辑整理好。
比如说按照时间顺序、案件的重要程度之类的。
这样一旦要查找某个信息,就会非常方便。
我之前没有这个习惯,每次找个小信息都得翻半天文件,浪费了好多时间。
还有,在调查过程中,和专利代理机构还有申请人沟通的时候,态度一定要好。
别一上去就像审讯犯人一样,这会激起他们的反感的。
我们是监管,但也要讲究方法。
要像老友聊天似的了解情况。
这其实就像和邻居打听事一样,你态度好,人家才愿意跟你说实话。
三、容易忽视的点等等,这里特别重要。
有一些小的细节,比如文件上的盖章是否清晰、日期的书写格式是不是正确。
这些小问题很容易被忽视,但在办案过程中,有时候一个小细节就能影响整个案件的走向呢。
我当时就看过一个案子,因为盖章模糊,费了好大功夫去核实,耽误了很多时间。
再一个就是证据的关联性。
收集证据的时候不能什么证据都拿过来,得确保每个证据和这个案件都是相关的。
就像你盖房子,不能用塑料来当大梁,每一个材料都得是能支撑起房子的那种,都得是对的上号的。
四、特殊情况有些特殊情况也得注意,比如说遇到涉及跨国的专利代理案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4.07.28•【文号】•【施行日期】2004.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4]42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列入今年整规工作三大重点之一,并要求各部门制定年度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根据《通知》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于营造良好的投资与技术创新环境,服务于提高社会的诚信、法治水平,与时俱进,勇于创新,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
二、工作原则应坚持日常执法与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提高执法水平与提高执法效率相结合、严格责任与强化协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三、主要目标(一)基本遏制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和其他恶意专利违法行为。
(二)改善行政执法条件,提高行政执法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年度结案率和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及案件移交的效率。
(三)增强我国政府部门应对涉外知识产权争端与纠纷的能力,进一步提高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国际信誉与政府信用水平。
四、主要内容(一)积极参与全国整规工作领导小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的工作。
推动建立健全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搞好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进一步明确专利案件移交标准,联合有关部门、机构督办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对假冒专利产品的查封或扣押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 行政强制 对假冒专利产品的查封或扣押 1.《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2.《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 查处专利违法行为时, 有权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检查与专利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并可以 依法进行查封、扣押, 查阅、复制与专利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文本、帐册等资料。管理 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 使前款规定职权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或阻碍。 泸州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1.决定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 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 时,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实施 前须填写审批表,向单 位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专利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 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 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 人员签名或盖章。当场 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陈述、申辩权利,告 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 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 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 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 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 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 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 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2.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封、扣押涉嫌假 冒专利产品的,应当经其负责人批准。查封、扣押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关通知书。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 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 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4.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受举报发现涉
《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
《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一、引言专利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创新、保护知识产权、推动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专利执法的公正性、透明性和高效性,制定本《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旨在指导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操作。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专利行政执法机构和工作人员。
二、执法程序专利执法程序应遵循法定程序,包括接收投诉、调查调取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解、出具处罚决定等环节。
在执法过程中,要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执法标准1.执法标准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专利法规定,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执法标准应公正、公平、一视同仁,不得存在歧视性对待。
3.执法标准应灵活、适用于不同情况下的具体问题。
四、执法方式1.执法机构应通过现场检查、取证调取、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进行执法。
2.执法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当事人的不便和损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五、执法措施1.执法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2.对于重大违法行为,执法机构可以采取暂扣执照、吊销许可证等更严厉的措施。
六、执法结果1.执法机构应及时出具执法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益和申诉途径。
2.执法决定应具备明确的理由和依据,便于当事人理解和申诉。
七、监督机制1.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专利行政执法的监督,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监督机制应及时处理当事人的投诉和申诉,并给予回应和解决。
八、信息公开1.执法机构应定期公开本机构的执法情况、案件处理结果等信息。
2.执法机构应积极回应社会各界的关切和建议,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九、培训和提升1.执法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专业素养。
2.执法机构应定期进行经验交流和业务研讨,不断提升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十、附则本指南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专利行政执法机构和工作人员。
如有不符合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以上为《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最终稿,旨在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指导和规范。
《专利行政教材执法操作指南》(最终稿)
#
第 $章"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
违反 #专利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即为专利侵权行为'
第 !节"案件受理
$#!#!受 " " 理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因请求人请求而启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请求人的请求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便 捷 高 效 原 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工作 应当发挥便捷 高效的优势 严
格执行法律 法规 规章关于期限的规定 努力提高办案效能 尽量缩短案件处理 周期
!#!#'务 实 创 新 原 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下 适应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特
第 !章"总""则
为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 严格依法行政 确保专利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维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营造构建创新型国家 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 快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以下简称 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行政执 法办法 以下简称 执法办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指南
点与需求 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优势 开拓创新 积极主动探索更加有效保护专利 权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专利行政执法方式方法
!
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
第 $节"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辖
!#$#!级 别 管 辖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 管理和监督 对于有重大
影响的专利案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和查处 对于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重大专利案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 以协调处理和查处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
(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6.02.04
•【文号】国知发管字〔2016〕10号
•【施行日期】2016.0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执法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
行)》的通知
国知发管字〔201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以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配合施行新修订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规范全国知识产权系统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提升执法能力,更好保护创新者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公平竞争、公平监管的创新创业和营商环境,根据专利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经局批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报告。
同时,《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示范文本)(试行)》(国知发管字〔2010〕122号)和《专利行政执法文书表格(试行)》(管函〔2011〕61号)自即日起失效。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6年2月4日附件: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关于就《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关于就《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5.10.19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关于就《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全国知识产权系统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促进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案工作的协调一致,根据《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国知发管字〔2011〕74号)和《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方案》(国知发管函字〔2013〕34号)的要求,结合全系统执法工作实际,我司启动对《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示范文本)(试行)》(国知发管字〔2010〕122号)的修订工作,目前已形成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在2015年11月10日前,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件:**************.cn
2.传真:************
3.信函: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执法管理处邮编100088(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执法操作指南”)
附件:《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征求意见稿)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
2015年10月19日。
专利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专利行政执法的对象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制造、销售、使用 、进口等环节。
专利行政执法的重要性
保护知识产权
专利行政执法是保护知识产权 的重要手段,通过对侵犯专利 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维
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高效原则
高效原则是专利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另一个重要原则,要求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高效、及时地处理案件,不得拖 延时间。
高效原则包括及时处理、程序简化、减少环节等方面。及时 处理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案件;程序简化要求行政机 关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减少环节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减 少不必要的环节和程序,提高效率。
详细描述
目前专利行政执法面临着执法力量不足、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困境。为解决这些问题,行政执法部门需 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同时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处罚措施和赔偿标准等。此外,还应加强 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提高公众对专利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06
专利行政执法中的权利保 障
当事人的权利保障
知情权
当事人有权获知行政执法过程中相关的信息 和资料。
申辩权
当事人有权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决定进行申辩 。
陈述权
当事人有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陈述事实和意 见。
救济权
当事人有权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决定申请救济 ,包括申诉、复议等。
02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技术创新的不断涌现,专利行政执法在保护知识产权、 促进技术创新和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03
目前,中国专利行政执法的手段包括行政处罚、调解、仲裁等多种形式,形成 了较为完善的执法体系。同时,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专利行政 执法也在不断适应新的形势和挑战。
《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专利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强化专利权保护,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印发了《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指南》《专利行政保护复议与应诉指引》。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大力推进专利行政保护规范化建设,先后制定《专利侵权判定和假冒专利行为认定指南(试行)》《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专利侵权行为认定指南(试行)》《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试行)》《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指引(试行)》《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指南(试行)》《专利执法行政应诉指引(试行)》《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办理指南(试行)》等一系列办案规范性文件,有效规范了执法工作,全面提升了办案水平。
这些文件印发后也得到地方局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好评。
2018年,中央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具体包括制定商标专利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
此次指南(指引)的修订,既是落实机构改革要求,加强对知识产权执法业务指导的现实需要,也是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具体举措。
三个指南(指引)对已有的专利执法系列文件进行了及时地汇总、整合、修改,对执法办案部门实践中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加以总结、提升,从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专利行政保护复议与应诉三个方面更好地指导、规范执法办案部门专利行政执法保护工作。
三个指南(指引)均包括正文与相关文书表格,共计22万余字。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进一步加强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通过标准制定、案例指导、行政答复、开展培训等一系列工作不断完善业务指导体系,提升执法保护水平,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引
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节专利行政执法基本原则 (1)1.1依法行政原则 (1)1.2公开公正原则 (1)1.3及时高效原则 (2)第二节管辖 (2)2.1级别管辖 (2)2.2地域管辖 (3)2.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4)第三节回避 (4)3.1自行回避 (5)3.2请求回避 (5)3.3回避的审批 (6)第四节执法人员 (6)4.1资格 (6)4.2仪表 (6)4.3纪律 (7)第五节送达 (7)5.1 引言 (7)5.2 送达和送达回证 (7)5.3 送达方式 (8)第二章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 (11)第一节立案 (11)1.1引言 (11)1.2管辖 (12)1.3立案原则 (12)1.4当事人 (13)1.5立案人员 (15)1.6立案审查 (16)1.7立案步骤 (21)第二节现场勘验与文书送达 (24)2.1引言 (24)2.2现场勘验检查前的准备 (25)2.3人员分工 (26)2.4现场勘验检查 (26)2.5送达文书 (30)2.6应急处理 (31)2.7现场勘验检查的后续工作 (32)第三节案件审理 (32)3.1引言 (33)3.2办案人员组成及职责 (33)3.3证据材料的审查 (34)3.4口头审理前准备 (37)3.5口头审理的举行 (39)3.6口头审理的其他问题 (47)3.7申请知识产权局调查取证 (49)3.8技术鉴定 (50)3.9案件的中止及恢复处理 (51)3.10案件移送 (54)第四节结案 (55)4.1结案种类 (55)4.2结案时限 (55)4.3证据规则 (56)4.4侵权判定 (59)4.5合议 (66)4.6 结案的形式 (67)4.7结案审批 (72)4.8结案文书送达 (73)4.9处理结果公开 (73)4.10重复侵权行为的处理 (74)4.11案件材料的归档 (75)4.12特别注意事项 (76)第五节执行 (77)5.1处理决定的执行力 (77)5.2自觉履行与现场监督 (78)5.3申请强制执行 (78)5.4录入知识产权诚信档案 (78)5.5案件相关物证的处理 (79)第三章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82)第一节立案 (82)1.1引言 (82)1.2案件来源 (83)1.3 立案条件 (85)1.4 立案的时间和期限 (85)1.5立案审批 (85)1.6办案人员 (86)第二节调查取证 (87)2.1引言 (87)2.2 现场检查 (87)2.3补充调查 (96)2.4委托其他知识产权局协助调查取证 (97)第三节处罚和处罚决定 (97)3.1引言 (97)3.2 处罚的种类 (97)3.3 处罚的决定 (99)3.4 实施行政处罚应注意的事项 (106)第四节听证 (109)4.1引言 (109)4.2听证的含义 (110)4.3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 (110)4.4听证的告知和提出 (110)4.5听证的组织 (113)4.6听证参加人及其职责或权利 (115)4.7听证会 (116)4.8《听证报告书》 (124)4.9听证后案件的处理 (124)4.10其他事项 (124)第五节处罚的执行 (125)5.1引言 (125)5.2执行的正常程序 (125)5.3执行的特殊情形 (128)第四章专利纠纷的调解 (130)第一节调解专利纠纷的类型 (130)1.1 引言 (130)1.2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130)1.2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133)1.3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133)1.4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135)第二节请求调解专利纠纷的条件 (135)第三节请求调解专利纠纷应当提交的材料 (136)3.1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书 (136)3.2请求人身份证明文件, (136)3.3专利纠纷相关的证据、材料 (137)3.4其他材料 (137)第四节送达、立案 (138)4.1 送达 (138)4.2立案 (138)4.3 其它 (139)第五节专利纠纷的调解程序 (139)5.1证据审查 (139)5.2合议组调查与质证 (140)5.3辩论 (141)5.4调解 (141)第六节结案 (142)6.1调解结案 (142)6.2 撤销案件 (143)第七节执行 (143)第五章跨区域跨部门专利行政执法协作 (145)第一节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145)1.1 引言 (145)1.2 请求协作条件 (145)1.3提交材料 (146)1.4初步审查 (146)1.5管辖 (147)1.6立案 (147)1.7结案 (147)第二节跨区域专利纠纷的调解 (148)2.1引言 (148)2.2提交材料 (148)2.3接收 (149)2.4管辖 (149)2.5材料移送 (149)2.6结案 (150)第三节跨区域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 (150)3.1引言 (150)3.2移送 (151)3.3结案 (151)第四节跨区域证据调查 (151)4.1引言 (151)4.2委托 (152)4.3调查取证 (152)4.4通知 (152)第五节跨区域专利执法专项行动 (153)5.1引言 (153)5.2专利侵权案件 (153)5.3假冒专利案件 (154)第六节跨部门行政执法协作 (154)6.1引言 (154)6.2与公安机关的执法协作 (154)6.3与工商机关的执法协作 (155)6.4与海关的执法协作 (155)第六章执法管理 (157)第一节专利行政执法案件档案管理 (157)1.1引言 (157)1.2专利行政执法案件档案的形式 (158)1.3专利行政执法案件材料的收集 (158)1.4专利行政执法文件材料的整理编目 (159)1.5专利行政执法案卷的移交 (164)第二节专利执法数据统计报送 (164)2.1引言 (164)2.2报送要求 (165)2.3报送内容 (165)2.4报送时间 (170)2.5报送方式 (171)2.6报送数据公布 (171)第三节重大专利案件报告备案 (171)3.1引言 (171)3.2备案原则 (172)3.3重大专利案件 (172)3.4报送部门和时间要求 (173)3.5报送内容 (174)3.6备案 (175)3.7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重大案件的指导 (175)3.8备案管理 (176)3.9监督检查 (176)第四节专利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176)4.1引言 (176)4.2对象 (177)4.3评议考核部门 (177)4.4评议考核内容 (177)4.5评议考核方法 (178)4.6评议考核时间 (179)4.7评议考核结果的确定 (180)4.8评议考核结果的作用 (180)第五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81)5.1引言 (181)5.2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81)5.3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处理 (182)5.4过错责任表现形式 (182)5.5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 (183)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维护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专利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以下简称《执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
专利行政执法
2019/12/31
16
专利行政执法
只限于原有范围和规模内,即专利申请日以前的 先用权可以转让,只能与企业一并转移 在临时过境的交通工具上使用 交通工具自身的需要;临时过境 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使用专利 限于考察专利本身的技术特性或效果,或者进一步改
进,制造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
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 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发明内容——技术问题、方案及有益效果 附图说明 具体实施方式
2019/12/31
5
专利行政执法
–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
依据,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限定要 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2019/12/31
13
专利行政执法
– 假冒专利行为
专利案件的性质
– 行政处理:依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 依职权调查取证
– 行政调解:居间调解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 发明人资格、奖励和报酬等其他专利纠纷
– 行政处罚: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2019/12/31
14
专利行政执法
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
卖关系 进口专利产品:从境外进口与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相同的
产品的行为
2019/12/31
9
专利行政执法
使用其专利方法
使用专利方法:使用了受保护的方法发明专利,使用了专 利方法,无论生产出的产品是否相同
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 获得的产品
将对专利方法的保护延伸至依照该方法生产出的新产品, 使用专利方法生产出旧产品的,只保护取得专利权的制 造方法
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
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目录第1章总则 (1)第1节专利行政执法基本原则 (1)1.1.1依法行政原则 (1)1.1.2积极办案原则 (1)1.1.3公开公正原则 (2)1.1.4便捷高效原则 (2)1.1.5务实创新原则 (2)第2节管辖 (2)1.2.1级别管辖 (2)1.2.2地域管辖 (3)1.2.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4)1.2.4管辖权异议 (5)第3节回避 (5)1.3.1自行回避 (5)1.3.2请求回避 (6)1.3.3回避的审批 (7)第4节代理 (7)1.4.1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7)1.4.2委托代理注意事项 (7)第5节送达 (8)1.5.1送达和送达回证 (8)1.5.2送达方式 (9)第2章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11)第1节案件受理和立案审查 (11)2.1.1受理 (11)2.1.2当事人 (12)2.1.3立案审查 (13)2.1.4立案步骤 (21)2.1.5答辩书 (22)第2节调查收集证据 (23)2.2.1申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 (23)2.2.2现场调查 (24)2.2.3收集证据 (26)2.2.4制作笔录 (28)2.2.5现场指认 (30)2.2.6技术鉴定 (31)第3节案件审理 (31)2.3.1口头审理前的准备 (32)2.3.2口头审理的举行 (33)2.3.3口头审理的其他问题 (41)2.3.4案件的中止及恢复处理 (44)第4节证据认定 (47)2.4.1 证据种类 (47)2.4.2 证据认定的一般原则 (48)2.4.3 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 (50)2.4.4 数个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认定 (50)2.4.5 不能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51)2.4.6 证据认定理由的阐述 (51)2.4.7 外文证据的认定 (51)第5节结案 (52)2.5.1结案形式 (52)2.5.2结案时限 (52)2.5.3合议 (53)2.5.4结案形式具体事项 (53)2.5.5结案审批 (59)2.5.6结案文书送达 (60)2.5.7重复侵权行为的处理 (60)2.5.8案件材料的归档 (60)2.5.9特别注意事项 (61)第6节执行与公开 (61)2.6.1处理决定的执行力 (61)2.6.2自觉履行与现场监督 (62)2.6.3申请强制执行 (62)2.6.4案件信息公开 (64)第3章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66)第1节立案 (66)3.1.1案件来源 (66)3.1.2立案条件 (67)3.1.3立案时限 (67)3.1.4立案审批 (68)第2节调查取证 (68)3.2.1调查取证的准备 (68)3.2.2调查取证的实施 (69)3.2.3行政强制措施 (73)第3节形成结案意见 (75)3.3.1形成处理意见 (75)3.3.2结案意见审批 (76)第4节处罚前告知和听证 (77)3.4.1处罚前告知 (77)3.4.2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8)3.4.3听证 (78)第5节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和处罚决定 (95)3.5.1责令停止假冒专利行为和采取改正措施 (95)3.5.2处罚的种类 (96)3.5.3时限 (98)3.5.4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注意的事项 (99)第6节处罚的执行和公开 (109)3.6.1执行的正常程序 (109)3.6.2执行的特殊情形 (111)3.6.3结果公开 (112)第4章专利纠纷的调解 (115)第1节调解专利纠纷的类型 (115)4.1.1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115)4.1.2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117)4.1.3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117)4.1.4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1194.1.5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 (119)第2节请求调解专利纠纷的条件和应当提交的材料 (119)4.2.1条件 (119)4.2.2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书 (120)4.2.3请求人身份证明文件 (121)4.2.4专利纠纷相关的证据、材料 (121)4.2.5其他材料 (122)第3节送达,立案 (122)4.3.1送达 (122)4.3.2立案 (123)4.3.3其他 (123)第4节专利纠纷的调解程序 (124)4.4.1证据审查 (124)4.4.2调解 (125)第5节结案 (126)4.5.1调解结案 (126)4.5.2撤销案件 (128)第5章跨区域、跨部门专利行政执法协作 (129)第1节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129)5.1.1请求协作条件 (129)5.1.2提交材料 (129)5.1.3初步审查 (130)5.1.4管辖 (131)5.1.5立案 (131)5.1.6结案 (132)第2节跨区域专利纠纷的调解 (132)5.2.1提交材料 (132)5.2.2接收 (133)5.2.3管辖 (133)5.2.4材料移送 (133)5.2.5结案 (134)第3节跨区域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 (134)5.3.1移送 (134)5.3.2结案 (135)第4节跨区域案件协办 (135)5.4.1委托证据调查 (135)5.4.2协助证据调查 (136)5.4.3委托送达 (137)5.4.4配合执行 (137)第5节跨区域专利执法专项行动 (138)5.5.1专利侵权案件 (138)5.5.2假冒专利案件 (139)第6节跨部门行政执法协作 (139)5.6.1与公安机关的执法协作 (139)5.6.2与工商、版权等职能部门的执法协作 (140)5.6.3与海关的执法协作 (140)第6章展会及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141)第1节展会专利侵权纠纷调解 (141)6.1.1展会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141)6.1.2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派驻展会人员的身份和工作职责 (143)6.1.3当事人 (143)6.1.4投诉受理 (143)6.1.5调查核实和现场处理 (145)6.1.6现场情况记载 (147)6.1.7抗辩 (148)6.1.8措施及责任 (149)6.1.9档案整理和归还物品 (150)第2节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纠纷调解 (150)6.2.1开展电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判定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150)6.2.2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身份和工作职责 (152)6.2.3当事人 (152)6.2.4案件的提交 (152)6.2.5案件的处理 (155)6.2.6措施及责任 (156)6.2.7档案整理 (156)第7章执法管理 (158)第1节执法机构 (158)7.1.1执法工作机构 (158)7.1.2执法条件建设 (158)7.1.3执法队伍建设 (159)7.1.4委托执法 (159)第2节执法人员管理 (161)7.2.1执法人员 (161)7.2.2执法证管理 (164)7.2.3执法培训 (169)第3节执法专项经费 (172)7.3.1经费范围 (173)7.3.2管理职责 (173)7.3.3申请、审批、使用和验收 (174)7.3.4监督与考核 (176)第4节执法工作机制 (178)7.4.1执法专项行动 (178)7.4.2展会执法 (179)7.4.3执法协作调度 (181)7.4.4执法案件文书及档案管理 (187)第5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工作 (194)7.5.1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 (194)7.5.2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工作 (196)7.5.3“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工作平台 (198)第6节指导与监督 (200)7.6.1执法目标责任制 (200)7.6.2执法督查、督导、督办和指导 (201)7.6.3执法维权绩效考核 (206)7.6.4责任追究 (208)附件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 (212)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知识产权局处理用) (213)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通知书 (214)专利侵权纠纷撤销案件通知书 (215)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 (217)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检索报告通知书 (218)答辩通知书 (219)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抽样取证决定 (224)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抽样取证清单 (225)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证据登记保存决定 (226)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29)解除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证据登记保存决定 (230)解除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31)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现场检查笔录 (232)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止处理通知书 (234)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不予中止处理通知书 (235)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恢复处理通知书 (236)口头审理通知书 (238)口头审理回执 (239)回避申请决定 (241)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口头审理笔录 (242)撤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决定书 (245)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 (249)送达回证 (251)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强制执行申请书 (254)专利侵权纠纷修改更正通知书 (255)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强制执行申请书 (256)二、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知识产权局内部用) (258)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立案审批表 (258)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调查取证审批表 (261)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登记保存审批表 (262)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合议笔录 (263)技术鉴定委托书 (264)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结案审批表 (266)三、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当事人用) (267)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 (267)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 (271)专利纠纷案件授权委托书 (272)意见陈述书 (274)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止处理申请书 (276)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调查取证请求书 (277)专利侵权纠纷撤回处理请求申请书 (278)专利侵权纠纷和解协议书 (280)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强制执行请求书 (281)附件二:查处假冒专利案件用文书表格 (283)一、查处假冒专利案件用文书表格(知识产权局处理用) (284)假冒专利案件立案通知书 (284)举报涉嫌假冒专利案件不予立案通知书 (286)协助调查通知书 (287)限期提供证据接受调查通知书 (288)假冒专利案件调查笔录 (290)假冒专利案件抽样取证决定 (292)假冒专利案件抽样取证清单 (294)假冒专利案件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 (295)假冒专利案件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96)解除假冒专利案件证据登记保存决定 (297)解除假冒专利案件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99)查封扣押决定书 (300)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301)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302)解除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304)处罚前告知通知书 (305)处罚前听证告知书 (308)假冒专利案件听证会通知书 (311)假冒专利案件听证回执 (312)假冒专利案件听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314)回避申请决定 (315)假冒专利案件听证笔录 (316)责令整改通知书 (319)行政处罚决定书 (320)撤销案件通知书 (32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326)罚款缴款通知书 (328)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329)专利标识不规范责令改正通知书 (330)送达回证 (331)二、查处假冒专利案件用文书表格(知识产权局内部用) (333)涉嫌假冒专利行为举报登记表 (333)假冒专利案件证据清单 (336)涉嫌假冒专利案件立案审批表 (337)案件移送单 (339)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物品委托保管书 (340)技术鉴定委托书 (342)假冒专利案件讨论笔录 (343)假冒专利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345)假冒专利案件听证报告书 (347)假冒专利案件结案审批表 (351)假冒专利案件结案报告 (353)专利行政执法委托书 (355)委托执法办理结果告知书 (357)专利标识不规范案件结案审批表 (360)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362)三、查处假冒专利案件用文书表格(当事人用) (364)涉嫌假冒专利行为举报投诉登记表 (365)假冒专利案件授权委托书 (366)假冒专利案件听证申请书 (367)附件三:调解专利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 (369)一、调解专利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知识产权局处理用) (370)专利纠纷调解意见陈述通知书 (370)专利纠纷调解立案通知书 (372)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不予立案通知书 (373)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 (374)专利纠纷调解通知书 (375)专利纠纷调解回执 (377)回避申请决定 (378)专利纠纷调解书 (380)专利纠纷调解案件终止调解通知书 (382)送达回证 (383)二、调解专利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知识产权局内部用) (385)专利纠纷调解案件立案审批表 (385)三、调解专利纠纷案件用文书表格(当事人用) (388)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书 (389)专利纠纷案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 (392)意见陈述书 (394)专利纠纷案件授权委托书 (396)专利纠纷和解协议书 (397)附件四:展会、电子商务执法文书表格 (399)专利侵权纠纷投诉请求书 (399)涉嫌专利侵权处理通知书 (402)专利涉嫌侵权申诉登记表 (403)专利投诉调查表 (404)电子商务平台商提交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登记表 (405)电子商务平台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提交表 (406)附件五:行政复议案件用文书表格 (407)一、行政复议案件用文书表格(复议知识产权局处理用) (408)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408)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11)行政复议书面答复通知 (413)回避申请决定 (415)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通知书 (417)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笔录 (419)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422)行政复议调解书 (424)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426)送达回证 (428)二、行政复议案件用文书表格(复议知识产权局内部用) (430)行政复议案件立案报告 (430)行政复议案件讨论笔录 (433)技术鉴定委托书 (435)行政复议案件结案报告 (437)三、行政复议案件用文书表格(当事人用) (439)行政复议申请书 (439)行政复议案件递交文件/证据清单 (444)行政复议案件授权委托书 (446)附件六:跨区域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文书表格 (448)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材料接收单 (448)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材料移送单 (450)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材料移送回执 (452)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不予立案通知书 (454)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结案通知书 (455)跨区域专利纠纷调解材料接收单 (457)跨区域专利纠纷调解材料移送单 (459)跨区域专利纠纷调解材料移送回执 (461)跨区域专利纠纷调解结案通知书 (463)跨区域查处假冒专利材料移送单 (464)跨区域查处假冒专利材料移送回执 (466)跨区域查处假冒专利结案通知书 (467)跨区域专利案件调查取证委托书 (468)跨区域专利案件协助调查取证回执 (469)跨区域专利案件调查取证结果通知书 (470)第1章总则为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专利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维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营造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以下简称《执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全文)
Is life a dream or a game, or a story that belongs to each of u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执法人员开展专利行政执法。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
案件承办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严肃着装。
第五条对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假冒专利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查处。
对于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案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处理或者查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遇到疑难问题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第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据本地实际,委托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查处假冒专利和调解专利纠纷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派的案件承办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兰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兰州市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兰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兰州市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4.03.18•【字号】兰知字[2004]2号•【施行日期】2004.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其他规定正文兰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兰州市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兰知字〔2004〕2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程序,有效调处专利侵权纠纷,查处专利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兰州市专利保护工作快速发展,兰州市知识产权局特制定了《兰州市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规程(试行)》,并从即日起执行,特此通知。
2004年3月18日兰州市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程序,有效调处专利侵权纠纷,查处专利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甘肃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专利行政执法应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兰州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行政执法工作。
县区各专利主管机关应当协助市知识产权局或受市知识产权局委托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立案第四条受理的专利侵权纠纷,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请求事项、具体事由;(三)任何一方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四)符合受案范围和管辖范围;(五)在两年时效范围内。
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请求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及所涉专利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并且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
必要时可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第六条符合本规程第四条规定的,办案人员应及时报送有关领导签字同意,在七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向请求人出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通知书》。
专利行政案件操作指引
HENANKEJI·ZHISHICHANQUAN2016.09总则第1条为提高律师办理专利行政诉讼业务的能力,在总结律师办理专利行政诉讼业务服务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编写本指引。
第2条本指引是仅供律师、专利代理人在办理专利行政诉讼业务时参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指引对律师参考本指引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所产生的一切风险不构成明示或默示的担保。
第一章专利行政诉讼的分类第3条按照专利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分类,分为以国家知识产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地方知识产权局、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四种类型。
第4条根据《专利法施细则》的规定,“地方知识产权局”包括两级,即省级和地市级知识产权局。
在实际工作中,地级市知识产权局以下,仍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但由于没有获得《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承认,这些管理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它们的行为应当视为受上级地方知识产权局的委托,因此,如果因它们的行为引起诉讼,应当以上级地方知识产权局为被告。
第二章专利行政诉讼的管辖第5条专利行政诉讼的一审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6条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和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专利行政诉讼一审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第7条以地方知识产局或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诉讼一审案件,由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以北京、上海、广州的地方知识产权局或地方政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诉讼一审案件,分别由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第三章专利行政诉讼的范围第8条不服国家知识产局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提起专利行政诉讼。
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张建东59河南科技·知识产权一、专利管理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一)专利强制实施许可决定;(二)终止专利强制实施许可决定;(三)对专利代理人或代理机构的行政处罚;(四)对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行为;二、专利审查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初步审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1.专利申请不受理;2.专利申请日的确定;3.专利申请是否保密的确定;4.专利申请视为撤回;5.专利分案申请视为撤回;6.专利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7.专利申请中视为要求本国或外国优先权;8.专利申请中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9.专利申请中视为未要求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10.专利申请中著录项目变更请求视为未提出,如专利申请权转让中的申请人变更、发明人或设计人变更等;11.相关权利不予恢复,比如因正当理由延误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的期限,造成专利权丧失的,专利申请人请求恢复权利的,而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恢复的。
关于修改《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的说明
关于修改《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的说明近年来,我国的专利保护工作稳步提升,但也暴露出了行政执法存在一些问题,如执行力度不足、执法制度不健全、执法效果不尽如人意等方面。
为了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升专利保护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进行了修改,下面我们来探究这次修改的背景、意义和具体内容。
一、修改背景我国自1985年颁布实施《专利法》以来,专利申请数量不断攀升,但专利侵权案件也屡屡出现。
为了确保专利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发布了《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旨在规范专利行政执法,推进专利保护。
然而,实践证明,此项指南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及时修改完善。
主要有以下原因:1. 专利保护工作越来越复杂,迫切需要制定更加细化、具体化的执法指南。
2. 专利保护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和痛点,不同地区和部门之间的执法行为不一,需要进一步统一指导。
3. 专利侵权案件种类繁多,申请人对专利申请的审核标准不同,需要进一步梳理和规范执法行为。
因此,对《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进行修改,是加强专利保护、规范执法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权益的必然需求。
二、修改意义修改《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进一步提升执法的规范性和统一性,保障专利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2. 弥补原指南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提高执法效果和执行力度。
3. 优化执法流程和程序,提高执法工作效率,为专利保护提供更好的服务。
4. 细化和完善执法标准和规范,减少执法中的灰色地带,降低审批和执行的风险。
总之,修改《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对于落实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科技创新具有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
三、修改内容《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 优化执法程序和流程。
明确报案渠道和受理方式,完善案件移送机制和申诉机制,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和质量,增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满意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章"总""则为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 严格依法行政 确保专利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维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营造构建创新型国家 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以下简称 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以下简称 执法办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指南第!节"专利行政执法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工作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接受法律监督 违法失职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积极办案原则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于符合该部门受理条件的案件 应当积极接收并依法办理 不得推诿接收案件 推诿部门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开公正原则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审理专利案件时 除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外 均应当公开审理 独立行使执法权 在查清事实 分清责任是非 全面 客观 科学地分析判断基础上 作出公正的处理或处罚!#!#&便捷高效原则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工作 应当发挥便捷 高效的优势 严格执行法律 法规 规章关于期限的规定 努力提高办案效能 尽量缩短案件处理周期!#!#'务实创新原则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下 适应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特点与需求 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优势 开拓创新 积极主动探索更加有效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专利行政执法方式方法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第$节"管""辖!#$#!级别管辖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 管理和监督 对于有重大影响的专利案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和查处 对于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重大专利案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协调处理和查处省 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 管理和监督 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内重大 复杂 有较大影响的专利案件 对于跨市 地 州 的重大专利案件 省 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协调处理和查处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和查处本行政区内的专利案件设区的市 地 州 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专利案件!#$#$地域管辖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由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请求人仅对被控侵权产品制造者提出处理请求 未对销售者提出处理请求 且被控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 制造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 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 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 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专利纠纷调解案件由被请求人所在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因履行涉及专利的合同引起的专利纠纷 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假冒专利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专利案件不属于该部门管辖的 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查处 受移送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受理或者立案 受移送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其管辖的 应当报请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 不得再自行移送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将下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的专利案件提级处理或查处 下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不宜由自己处理或查处的专利纠纷 报经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同意后 可以移送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处第!章&总&&则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受理或者立案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要求其在答辩期届满前或者案件查处终结前向该部门提出管辖权书面异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管辖权异议书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异议成立的!作出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处的决定)异议不成立的!作出驳回管辖权异议的决定'第%节"回""避!#%#!自行回避承办专利案件的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案件的证人"鉴定人"代理人的'%%&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或查处案件的'!#%#$请求回避执法人员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制作陈述笔录并由回避申请人签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申请回避之日起$日内决定是否回避!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该案工作!但假冒专利案件的查处或者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申请应当在$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停止参与案件办理工作'!#%#%回避的审批执法人员的回避!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分管局领导决定)分管局领导的回避!由局长决定)局长的回避!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公会议决定!局长不参加会议'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第&节"送""达!#&#!送达和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指专利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 假冒专利案件中的行政相对人 其他专利纠纷中的当事人合法签收人是指受送达公民本人 受送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办公室 收发室 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 或者受送达公民的同住成年家属 或者受送达人的委托代理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 由合法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签收日期 签名或者盖章 合法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直接送达 是指将法律文书直接送交合法签收人签收的方式法律文书的合法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留置送达留置送达 是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将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给合法签收人 合法签收人拒绝签收时 送达人依法将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留置于受送达人住所并视为送达完毕的送达方式合法签收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说明情况 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 两人以上 到场作为见证人 说明情况 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执法人员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将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即视为送达 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 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执法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 将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 即视为送达!#&#$#%邮寄送达邮寄送达 是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将法律文书以挂号信或者专递方式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的 以合法签收人在挂号信回执或者专递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 应当附有送达回证 挂号信回执或者专递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 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 以挂号信回执或者专递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章&总&&则!#&#$#&转交送达转交送达 是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将法律文书交受送达人所在机关 单位代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代为转交的机关 单位有义务在收到法律文书后 立即交送受送达人签收 法律文书交有关单位转交的 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公告送达 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出公告 公告发出后经过一定的时间即视为送达的方式 公告送达 可以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告栏 官方网站 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发布公告 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日后 有关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以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应当在公告中说明送达法律文书的内容公告送达的应当在案卷内注明公告的原因和经过第$章"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违反#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即为专利侵权行为'第!节"案件受理$#!#!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因请求人请求而启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请求人的请求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立案审查应当在自接受当事人材料之日起)日内完成'$#!#$当事人$#!#$#!请求人请求人应当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专利权人是指该专利权的合法所有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为自然人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法人"其他组织等'$#!#$#%共同请求人或被请求人专利侵权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共同参加案件的处理* %!&涉案专利权有"个以上专利权人的!全体共有专利权人为共同请求人!部分共有专利权人明确表示放弃有关实体权利的除外'%"&被请求人为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被请求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章&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立案审查$#!#%#!受理审查内容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涉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管辖范围和受理事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后发现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请求'$#!#%#!#!请求人的资格请求人的资格审查!适用"*!*"*!的有关规定'$#!#%#!#$本国请求人请求人是个人的!案件受理人员应当要求其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与原件进行核对'请求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书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请求书的附件中应当包括以下材料!并将其作为请求书的附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者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外国或者港澳台请求人请求人是外国人的!执法人员应当要求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的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请求人是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执法人员应当要求其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本国申请人与外国或者港澳台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的请求人本国申请人与外国或者港澳台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的!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处理请求!本国请求人适用"*!*$*!*"的规定!外国或者港澳台请求人适用"*!*$*!*$的规定'$#!#%#!#'请求人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请求人是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或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执法人员应当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要求其另外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正本'$#!#%#$明确的被请求人被请求人的资格审查!适用"*!*"*"被请求人的有关规定'明确的被请求人一般指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确定!有确切的住址或者地址'$#!#%#%请求书请求人提交请求书的份数应当比被请求人数多一份'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姓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被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姓名"邮政编码%可选&"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请求事项"理由"侵权事实和构成侵权行为的分析对比!其中!侵权事实!应当说明侵权的基本情况!如*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时间"地点以及过程等'%%&附证据材料清单'%#&请求人的签章'$#!#%#&授权委托书请求人可以委托!至"人作为代理人!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时!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应当要求请求人明确特别授权的具体事务'未明确委托权限的!应当对其能够代理的和不能代理的行为予以明确'$#!#%#'专利证明文件$#!#%#'#!专利证书 专利公告文本执法人员应当要求请求人提交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公告页"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复印件!并提供专利证书原件以供核对'$#!#%#'#$专利法律状态证明请求人无法提供专利证书原件的!执法人员应当要求其提交专利登记簿副本的正本'第"章&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执法人员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 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等能够证明涉案专利有效存在的证明$#!#%#'#%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作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 是指请求人提交的能够证明被请求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相关物证 书证等证据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是原件或者原物 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 原物或者提交原件 原物确有困难的 可以提交经受理该案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的 执法人员应当要求请求人提供该产品是新产品的证据$#!#%#(#!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类型$#!#%#(#!#!被控侵权产品证据执法人员应当要求请求人提交被控侵权产品的样品或照片及相应的购买发票或者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公证文书 因特殊情况无法获得发票的 应当要求请求人提交购物收据宣传画册 网站资料等形成证据链的 可以作为证明侵权产品的证据$#!#%#(#!#$公证文书执法人员对请求人提交的公证文书 只做形式上的审查 如果公证文书在形式上存在严重缺陷 例如缺少公证人员签章 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其补正$#!#%#(#!#%域外证据! 请求人提交外文证据的 执法人员应当要求其提交中文译本 未提交中文译本的 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请求人可以仅提交外文证据的部分中文译本 该外文证据中没有提交中文译本的部分 不作为证据使用" 域外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 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港澳台证据请求人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执法人员应当要求其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相关证据材料的审查$#!#%#(#$#!证据材料提交时间执法人员应当要求请求人在提交请求书的同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要求其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延期提交证据材料的请求!并说明原因'对于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案件合议组提出意见!经办案处%科&室负责人审定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外文证据的初步审查执法人员在接收当事人提交的外文证据时!应当审查其是否提供中文译本)未提供中文译本的!退回其外文证据并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将中文译本和外文证据原件一并提交'中文译本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由翻译人员签名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另一方当事人对译本具体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本'必要时!可以委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单位对全文"所使用部分或者有异议部分进行翻译'双方当事人对委托翻译达不成协议的!合议组可以委托专业翻译单位对全文"所使用部分或者有异议部分进行翻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委托翻译的!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共同预交委托翻译费用)案件结案后!要求当事人根据责任分担委托翻译费用'拒绝支付翻译费用的!视为其对译本具体内容无异议'$#!#%#(#%证据材料的签收%!&执法人员在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应当审查其是否是原件)不是原件的!应当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无误,公章!并由核对人签章'%"&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对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时!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接收当事人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二联!第一联附卷!第二联交当事人'$#!#&立案步骤$#!#&#!接收材料 出具清单执法人员接收请求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后!根据"*!*$的规定进行初步审查'符合受理要求的!由执法人员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加盖+核对无误,公章并签名'将提交文件的名称"份数"页数"原件或者复印件"收件时间以及提交证据材料情况填写#接收当事人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二份!由请求人或其代理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审查与报批请求人提交证据材料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当根据"*!*$的要求进行立案审核!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并填写#受理呈报表$或者#不予受理呈报表$!经办案处%科&室负责人审定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批准立案执法人员认为符合立案要求的!提出立案的意见或者建议报办案处%科&室负责人审定'办案处%科&室负责人经审查认为可以立案的!应当指定$名或$名以上单数执法人员作为案件合议组成员!包括合议组组长一名和合议组成员若干!报局领导审批'经局领导批准!同意予以立案的!案件合议组组长应当负责对案件编写案号!制作#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等文书'$#!#&#$#$不予立案执法人员认为不符合立案要求的!提出不予立案的意见或者建议报办案处%科&室负责人审定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分管局领导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和报批#不予受理通知书$!经办案处%科&室负责人审定后!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日内将#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请求人'#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应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通知!可以在'(日内向有行政复议权的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就请求处理的事项另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送达文书批准立案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日内向请求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在立案之日起)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送达被请求人!并以#答辩通知书$的形式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日内提交答辩书一式二份'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送达应当有送达回证!由执法人员和被请求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答辩书%!&答辩书提交时间*自被请求人收到请求书副本和#答辩通知书$之日起!#日内提交答辩书'如有特殊情况!被请求人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议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作出书面答复' %"&答辩书提交数量*请求人数量加!份'%$&答辩书形式*答辩书上无被请求人签名或盖章的!应当通知被请求人在$日内重新提交!否则视为未提交答辩书'%%&被请求人是个人的!应当要求其提交身份证明)被请求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要求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明'%#&案件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的!应当要求被请求人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据'%'&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要求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第$节"调查收集证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核实有关证据'当事人在立案后的举证期内!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取证'$#$#!申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申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