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加油站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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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加油站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2004-11-22 08: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全省成品油市场秩序整顿工作,加强行业管理,实现全省加油站的合理布局、有序发展,把加油站的审批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54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山西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1]10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2]16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汽油、柴油、煤油零售经营加油站和新建汽车加汽站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外商投资的高速公路新建加油站,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加油站的新建
第四条新建加油站条件
一、拥有符合各市(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布点和当地建设规划要求的自有或租赁的加油站经营场、点。
二、由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两大集团)全资、控股、参股、联营建设。
三、纳入两大集团特许经营体系,具有稳定合法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四、城区和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之外的农村和边远地区的成品油零售网点,可由两大集团建设,如两大集团一时难以建设,经省商务厅批准可由社会其他单位建设或经营。
五、所建加油站要有符合国家《汽车加油加汽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新建加油站的审批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向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农村及偏远地区成品油网点建设(不含两大集团建设的)事先应须经当地中石油、中石化所属公司确认为两大集团公司难以建设的加油站站点。
三、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两大集团意见后,报省商务厅。
上报材料包括:建站单位申请、可行性报告(包括位置图、平面图、效果图)、两大集团的意见和市(地)报告(一式两份)。
四、省商务厅依据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当地建设规划、市场的需求容量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准新建文件。
五、企业凭省商务厅的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建设、消防、环保、安全等审批手续。
六、新建加油站竣工后,由省商务厅组织进行验收。
七、验收的条件:
1、需具备的加油站法律文件:
消防审核意见书
立项批复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的使用证
房屋产权证
加油机、油罐的检定证书
计量合格证
具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相应资质单位的施工图纸
环境影响登记表
开工许可证
2、具有稳定合法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3、加油站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具备加油站管理和运营的相应技能,并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
4、符合其他国家关于加油站建设的政策。
八、省商务厅对验收合格的加油站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九、加油站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和其它手续。
第三章加油站的改、扩建
第六条加油站改、扩建的条件
1、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2、证照齐全。
第七条加油站改、扩建的程序
一、两大集团直属加油站由承建单位向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呈报改、扩建请示。
二、社会加油站由所在区、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呈报改扩建请示。
三、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商务厅。
上报材料包括:
1、改、扩建申请、可行性报告(包括位置图、平面图、效果图)、两大集团的意见和市(地)意见(一式两份)。
2、原建站审批手续(立项、城建规划、消防建审、土地等批文)复印件一式二份。
3、经营手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原件)、工商营业执照、消防安全许可证或验收意见书、国、地税务登记证、防静电检测合格证、加油机计量合格证、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四、省商务厅依据市(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市场容量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准文件。
五、企业凭省商务厅的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建设、消防、环
保、安全等开工所需的手续。
第四章加油站的迁建
第八条加油站的迁建条件
一、证照齐全。
二、迁建新点必须符合市(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布点要求和当地建设规划。
三、建设、经营手续齐全,由于不符合《规划》,当地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搬迁的加油站。
第九条加油站的迁建审批程序
一、两大集团直属加油站的迁建申请直接呈报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二、社会加油站由所在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呈报迁建申请。
三、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商务厅。
上报省商务厅材料包括:
1、建站单位申请、可行性报告(包括位置图、平面图、效果图)、两大集团的意见和市(地)批准意见(一式两份)。
2、建站审批手续复印件一式二份;
3、经营手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原件)及工商营业执照、消防安全许可证或验收意见书、国、地税务登记证、加油机计量合格证、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及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四、省商务厅依据市(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审
核,对符合条件的下达迁建批准文件。
五、迁站单位在迁建批准后,方可办理施工手续。
六、竣工后,由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提出换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意见。
七、省商务厅按照办法第五条七款规定的条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为加油站换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八、加油站持新换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五章加油站的更名
第十条加油站更名条件
1、证照齐全。
2、加油站、法人代表名称改变的。
第十一条加油站更名程序
一、加油站向所在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申请。
二、由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呈报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报告。
上报材料包括:
1、加油站申请。
2、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经营手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原件)、工商营业执照、消防
安全许可证或验收意见书、国、地税务登记证、加油机计量合格证、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及原、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三、省商务厅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换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四、加油站更名工作由各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五月和十一月份集中报省商务厅办理。
第六章加油站的年审
第十二条加油站年审的主要内容
一、加油站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经营活动是否正常。
二、加油站与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供油协议的执行情况。
三、加油站在经营活动中是否违反国家质量、计量、消防、规划、工商管理、税收及商标等法律法规。
四、通过年审及时淘汰不合格企业。
第十三条加油站年审工作程序
一、加油站由所在地的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年审,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征求省成品油行业协会对被审加油站的意见。
二、对年审合格的加油站由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副本)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专用章”。
三、对年审不合格的加油站,责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由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核准后吊销《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
经营批准证书》。
四、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年审结束后一个月以内将年审总结报省商务厅。
五、加油站年审工作原则上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完成。
第十四条加油站的“年审合格专用章”由省商务厅统一刻制。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掺杂使假、计量作弊、偷逃税收、消防隐患行为的加油站,情节严重的,省商务厅吊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六条不在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之中,应关闭的加油站,由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提出意见,省商务厅吊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七条被省商务厅吊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被吊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由所在市(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加油机、油罐等设施;拒不拆除的,要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山西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