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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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要求
1、基本规定
1.1爆破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按国家规定参加外部培训,通过考试取得合格成绩者,获得《爆破员作业证》、《监炮员作业证》、《运输作业证》并定期参加内外部培训,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1.2所有爆破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
1.3对爆破器材的申购运输、贮存、保管和使用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执行。
1.4采用新爆破器材和爆破技术应进行爆破设计,并经上级领导批准,制定相关的安全规定。
1.5每一次爆破时安全员必须在现场监控。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钻孔,装药,爆破。
1.6工点安全员必须每天对施工人员进行工前安全交底、工后安全讲评。
1.7安全员每天上班前例行检查,下班后对所有施工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填写安全施工日志,并对重点危险源做好安全生产台账。
1.8施工人员未撤离现场,安全员必须坚守岗位,做到最早进场、最晚离场。
2、爆破器材的储存库房要求
2.1库房应砖混结构的平房等结构坚固的建筑物,设计与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设施施工规范,并进行质量验收。
2.2库房必须通风良好,并有防潮湿设施。
2.3库房必须有足够的防火器材和接地,且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2.4库房要保持整洁、卫生、干燥、通风,严禁乱堆乱放,严防老鼠及有害动物,若有发现及时消灭。
2.5库房周围应设有围墙或铁丝网,配有防雷接地和照明。
2.6库房与库房、库房与保护对象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3、爆破器材的运输、装卸
3.1运输爆破器材,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物品。
3.2装运爆破器材车辆的司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规则,非押运人员不准乘车。
3.3运输车辆应有帆布覆盖,用绳子绑牢并设有明显危险警戒标志。
3.4车箱底应加软垫,电雷管、导爆索、炸药等物品在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严禁摩擦、抛掷、撞击、拉拖、翻滚、侧置及倒置爆破器材。
3.5搬运作业宜在白天进行,严禁夜间装卸雷管。如必须在夜间装卸爆破器材时,装卸场应有充足的照明,允许使用防爆电灯,禁止使用电灯、油灯、汽灯和明火把。
3.6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应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遇有暴风雨或雷雨时,不应装卸爆破器材。
4、爆破器材的保管、领用
4.1为确保安全,对采购进货的爆破器材数量必须严格清点,作好验收记录。对于数量或品种与单据不符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查证落实、处理。
4.2对每次进库材料必须检查说明书并进行必要的试验,试验规程参照有关规定,否则不能发放使用,对己加工好的各种不同批材料不能同时发放,要注明标签防止发生意外。
4.3严格领发、清退手续,作到认真负责,填写爆破单据;注明项目及单位、时间、地点、班次、发放人、领用人和施工单位并要三方签字方能生效。
4.4仓库人员应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填写交接登记表。当面查清物和账目,严禁涂改和撕页,否则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5导爆索线领用时用不完整盘,要剪开接头,清点数量顺方向盘作好标记放回原处。
4.6不同爆破器材应分别堆放,库房贮存量应小于允许量,雷管和炸药不得存于同一库。
4.7爆破器材应按规定堆垛:宽度应小于5m ,垛与垛之间宽度为0.7-0.8m,堆垛与墙壁应有0.2m的空隙,炸药堆垛高度小于1.6m,并且不同的品种、批号分别堆放。
4.8爆破器材的堆放要平稳、牢固、整齐、堆放高度合乎规定,留出一定的通道,以利于搬运和通风检查。
4.9为防止混用,应在爆破器材堆放场所进行标识,内容包括:①名称;②产地;③厂标;④批号;⑤生产日期;⑥试验方法、结果等。
4.10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爆破材料的验收,发放及统计制度。并应有安全保卫人员。
5、路基石方爆破作业
5.1选择炮位时,炮眼口应避开正对的电线、路口和构造物。
5.2凿打炮眼时,坡面上的浮岩危石应予清理。凿眼所用工具和机械要详加检查,确认完好。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5.3用人力冲击法打松软岩眼时,应清理现场的障碍物。双人、多人冲眼时动作应协调一致。
5.4人工打眼时,使锤人应站立在掌钎人侧面,严禁对面使锤。
5.5机械扩眼,宜采用湿式凿岩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凿岩机支架要支稳,严禁用胸部和肩头紧顶把手。风动凿岩机的管道要顺直,接头要紧密,气压不应过高。电动凿岩机的电缆线宜悬空挂设,工作时应注意观察电流值是否正常。
空压机必须在无荷载状态下起动。开启送气阀前,应将输气管道联接好,不得扭曲。在征得凿眼机操作人员同意后方可送气,出气口前方不得有人工作或站立。贮气瓶内压力不得超过规定值,安全阀应灵敏有效。运转中应注意检查是否有异常情况,不得擅离岗位。
5.6爆破器材应严格管理,必须实施实销实报,剩余的爆破材料必须当日退库,严禁私
自收藏,乱丢乱放。更不得用爆炸物品炸鱼、炸兽。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等待处理。
5.7作业人员在保管、加工、运输爆破器材过程中,严禁穿着化纤衣服。
5.8爆破器材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5.9爆破器材应由专人领取,炸药与雷管不得由一人同时搬运。电雷管严禁与带电物品一起携带运送.爆破器材运送,应避开人员密集地段,并直接送往工地,中途不得停留,也不得随地存放或带入宿舍。
5.10制作起爆药包(柱),应在专设的加工房或爆破现场的专用棚内进行.棚内不准有电气、金属设备,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导爆索要用火刀切齐,轻轻插入雷管,不得猛插、旋转或摩擦.管门要用安全铰钳夹紧,严禁用牙咬。纸壳雷管应用胶布包扎严密。
药卷应用和雷管同样直径的竹、木锥子扎一十深为1.5倍雷管长度的小孔,然后放入接好引线的雷管,封闭扎口。雷管不得露在药柱外面。加工的起爆药包(柱),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的需要量。
5.11装炮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前应对炮眼进行验收和清理;对刚打成的炮眼应待其冷却后装药,湿炮眼应擦干后才能装药;
(2)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无关人员必须远离现场;
(3)应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使用金属器皿装药,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前,可采用铜和木制长杆处理;
(4)装好的爆药包(柱)和硝化甘油类炸药,严禁投扔或冲击;
(5)不得采用无填塞爆破,也不得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不得捣固直接接触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