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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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147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147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进我市内部审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服务与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省政府令〔2008〕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审计是我国宪法确立的重要经济监督制度。

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部门、单位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防线,是加强权力制约、构筑惩防体系、服务经济发展的必要环节,是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现审计全覆盖的重要手段。

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对于完善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相互配合、协调发展的审计监督体系,规范财经秩序、维护经济安全、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战略的高度和长远的角度,充分认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创新内部审计机制,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内部审计质量,为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发挥应有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制度,健全内部审计机构(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目标、职责和权限。

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

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

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7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12.30【实施日期】2009.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7号)《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已经2008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独立进行审计监督和审计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应当按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一)使用、管理财政拨款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社会公共基金(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二)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三)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其他单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本行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单位权力机构直接领导下独立实施审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实施审计。

前款所称单位权力机构是指法人组织依法行使决策权的机构。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结论应当作为本单位考核、奖惩、任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对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下列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一)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二)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三)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提高集团公司管控能力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提高集团公司管控能力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提高集团公司管控能力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0.20•【字号】冀国资[2009]7号•【施行日期】2009.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提高集团公司管控能力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国资〔2009〕7号)省国资委各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委机关各处室(部),纪委,监事会各办事处:为深化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改革,提高集团公司管控能力,增强集团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管理经营风险,实现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省国资委研究制定了《关于提高集团公司管控能力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

请各企业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并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二OO九年十月二十日关于提高集团公司管控能力的指导意见为深化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改革,提高集团公司管控能力,增强集团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管理经营风险,实现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集团公司管控能力的必要性集团公司管控是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提高集团公司控制能力,充分调动子企业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有效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管理活动。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改革发展取得明显成效,一些重点企业集团公司的规模扩大,实力增强。

但随着企业规模快速扩XXX市场环境剧烈变化,亟需通过制度安排和体系建设提高集团公司管控能力,这已成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集团公司是省国资委的监管对象,又是子(分)公司的出资人和国有资产的运营主体,承担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责任。

通过建立规范、完善、有力的集团公司管控体系,有利于推进集团内部资源整合,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有效管理经营风险,增强集团公司的控制力、竞争力和影响力;有利于破解集团公司跨区域、跨产业、跨所有制带来的管理难题,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实现在更大规模、更广地域、更高层次上的科学发展;有利于完善国资监管体制,建立健全省国资委--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层层履行国资保值增值的经营责任体系,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体制保障。

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20•【字号】冀国资[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国资〔2012〕10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执行。

省国资委2012年11月20日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本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省国资委依法对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依法监督管理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三)组织开展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四)督促、指导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五)按照《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重大经营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8•【字号】冀政办[2000]51号•【施行日期】200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5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八月十八日河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原河北省建设委员会更名为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建设厅是负责全省建设行政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省测绘局改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

2、将城市防洪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3、将组织制定有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职能,交给省统计局和省财政厅。

4、将燃气用具生产管理以及产品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5、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行业管理职能,交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6、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二)划入的职能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三)转变的职能1、厅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或行业协(学)会承担。

2、厅管各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委托或交有关事业单位或行业协(学)会承担,省建设厅负责监督。

3、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修订等具体工作,委托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发布单位】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发布文号】财会[2008]7号【发布日期】2008-05-22【生效日期】2008-05-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中直管理局,铁道部、国管局,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审计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专员办,各保监局、保险公司,各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管理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现予印发,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

执行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二OO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是企业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是企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

信息与沟通是企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企业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是企业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4•【字号】冀政办[2000]41号•【施行日期】200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4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七月十四日河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审计厅。

河北省审计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是省政府的审计机关。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省财政厅。

(二)新增的职能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审计监督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根据审计署的安排,参加对国有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的审计监督。

3、组织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

4、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审计厅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省审计机关的业务,编制全省审计工作规划,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参与拟定河北省有关审计、财经方面的政策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二)向省政府报告和向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工作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1、省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4•【字号】冀政办[2009]51号•【施行日期】2009.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5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9年9月4日河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审计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对设区市政府及省财政直管县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三)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主要职责(一)主管全省审计工作。

负责对省政府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省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审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参与地方性财经政策法规的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15•【字号】冀政办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肃财经纪律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切实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管,遏制财务造假,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作用,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现就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扎实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专项整治(一)突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聚焦当前行业内较为突出的问题,集中整治各类会计审计违法违规行为。

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整治,依法查处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获得执业许可证书即开展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等行为;开展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整治,全面清理注册会计师将资格挂靠在会计师事务所但并不实际执业,以及注册会计师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等行为;开展超出胜任能力执业整治,重点查处承接承做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严重影响审计质量的行为;开展网络售卖审计报告整治,根据国家有关部委提供的机构名单及问题线索,依法依规逐一核查处置,坚决纠正会计师事务所串通舞弊、丧失独立性等违反职业规范和道德规范的重大问题。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6.26•【字号】冀劳社[2008]44号•【施行日期】2008.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冀劳社[2008]44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企业养老、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简称“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提高内控执行力,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号)精神,省厅制定了《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是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规范经办业务、保证社会保险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加强经办机构内部控制作为一项管长远、固根本、保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来抓,通过建章立制,提高执行力,从源头上防止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要按照本细则要求,系统地梳理已有的内控制度,并加以整合、完善,进一步规范经办业务工作,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优化业务操作流程。

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经办质量与效率,使内部控制贯穿于业务操作流程之中,有效堵塞社保基金“跑、冒、滴、漏”。

各级经办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着力推动内控制度建设,把各项内控制度落到实处,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考评机制。

稽核部门要切实履行内部控制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职责,每年都要对本单位及所辖机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要严肃处理违反内控制度的机构和责任人,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维护内控制度的严肃性,防止流于形式。

各设区市经办机构要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市(含所辖县市区)当年的内控工作总结上报省级经办机构。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厅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厅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厅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08.16•【字号】冀财监[2002]8号•【施行日期】2002.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厅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监[2002]8号)厅内各处室、各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厅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并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北省财政厅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具体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00二年八月十六日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行为,做到依法监督,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结合我厅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监督检查,是指由财政监督处、财政监督检查局(以下简称财政监督机构)对厅内预(决)算编审、财政收支、财务会计管理、内部制约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厅属各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实施内部监督检查,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性规定进行。

对监督检查结果予以客观、真实的反映,出具监督检查报告,作出基本评价,针对查出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建议,并报厅领导。

第四条内部监督检查按计划或按厅领导批示进行。

财政监督机构在年初制定内部监督检查计划,报厅领导批准。

每年对厅内有预算资金管理职能的处室,监督检查面要达到100%,最少不低于50%;其他单位不低于30%。

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厅领导指示和要求随时进行。

监督检查时限一般以上年度和本年度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五条财政监督机构实施内部监督检查要组成监督检查组,每组至少有两人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六条内部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各单位执行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二)省级预、决算的编审及预算调整情况;(三)对省级各部门预(决)算的审核、批复及预算追加、追减情况;(四)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收缴、退付、拨付等情况;(五)财政集中支付执行情况;(六)专项资金和国家债务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督情况;(七)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八)省级财政总预备费和机动款分配情况;(九)省与市财政资金结算情况;(十)对国有资本和财务管理情况;(十一)银行账户的管理及资金收付情况;(十二)农业税收减免落实情况;(十三)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十四)厅机关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会计基础、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等情况;(十五)厅属独立核算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十六)有关处室和事业单位主管或代管工会经费、党团费、各种考试收费、学会经费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十七)有关处室和事业单位办证收费收入管理和收费收据印制及收费收支使用情况;(十八)对审计部门和内部监督检查所提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十九)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

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
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Fra bibliotek】河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2.30
【字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
【施行日期】2009.03.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计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8〕第17号)
《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已经2008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胡春华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独立进行审计监督和审计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应当按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一)使用、管理财政拨款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社会公共基金(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 (三)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其他单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本行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单位权力机构直接领导下独立实施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实施审计。 前款所称单位权力机构是指法人组织依法行使决策权的机构。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结论应当作为本单位考核、奖惩、任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对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下列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一)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 (三)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由本单位指定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明确内部审计人员。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按有关规定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单位在经费预算内予以保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规定参加后续教育。 单位应当保持内部审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内部审计制度,经单位审定公布后监督实施; (二)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专项支出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经营、管理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执行计划、预算、程序、合同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经营、管理、效益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七)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价; (八)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国家审计机关、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范围内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 (二)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检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和相关电子数据,现场勘察实物;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经济活动中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予以制止;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七)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及改善管理的建议; (八)经批准公示审计结论性文件,但法律、法规规定的设密事项除外。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拟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对审计事项进行审前调查,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单位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 实施审计三日前,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复核后,连同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的意见一并提交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单位权力机构批准后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做出审计决定: (一)应缴未缴、偷逃税款的; (二)隐瞒、截留收入和利润,乱挤、乱摊成本和费用的; (三)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者私设会计账簿的; (五)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六)虚报产量、产值和原材料消耗的; (七)挥霍国家资产或者造成国家资产流失的; (八)违反发票和现金管理规定的; (九)有其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情形的。 有前款情形,需要执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向有关执法机关提出追究法律责任的建议。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对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审计决定的执行。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报告可以作为审计机关、有关部门或者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相关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协会是内部审计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应当引导、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学术研究、理论研讨及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有关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违法出具审计报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内部审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单位给予内部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或者谎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阻挠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资料的; (五)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第二十五条 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常用法律法规

行政执法常用法律法规
1996.06.04
30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
国务院
1992.08.01
31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国务院令第370号
国务院
2003.03.01
32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
国务院
2004.11.30
33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中发[2010]3号
中共中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主席令第 23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12.01修订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主席令第7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01.01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主席令第2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02.01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人事部、财政部
2006.07.01
64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
人发[1997]23号
人事部
1997.03.28
65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人事部令第7号
人事部
2007.11.06
66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人事部令第6号
人事部
2006.01.01
67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5号
国务院
1997.05.20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147号
国务院
1994.02.18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2023年修订)

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2023年修订)

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07•【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7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 7 号《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已经2023年9月27日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正谱2023年10月7日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增强审计监督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属于本省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以下统称审计监督对象)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审计机关负责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教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加强内部审计研究,强化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对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信息化建设水平,加强数字化建设,推动内部审计数字应用、管理以及业务协同。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审计信息工作的若干意见-审办办发[2008]102号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审计信息工作的若干意见-审办办发[2008]102号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审计信息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审计信息工作的若干意见(审办办发[2008]102号2008年4月23日)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为进一步划清审计信息与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法律文书的区别,促进审计成果的充分利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审计发现问题的内部处理办法》(审办发[2006]42号)、《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审计信息工作的通知》(审办办发[2007]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审计信息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就加强和改进审计署审计信息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审计信息的内容标准本意见中的审计信息,是指审计署编发的《审计要情》、《重要信息要目》、《审计署值班信息》、《审计简报》、《审计信息转送函》、《审计工作动态》和《审计工作通讯》7种信息刊物。

这7种刊物的内容标准是:(一)《审计要情》一般反映性质严重、金额巨大、影响恶劣、涉及当事人级别高或身份特殊、情况紧急的经济犯罪案件和环境破坏、损失浪费、失职渎职等重大违法违规,而且限于审计手段不足而无法处理、彻查,或移交有关部门后未得到应有查处,需请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给有关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尽速调查处理的问题。

反映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中,个案(指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为同一主体,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侵害的应为同一客体。

下同)问题金额一般应在1000万元以上,且造成损失应在100万元以上,但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违法犯罪个案问题金额一般应在1亿元以上,且造成损失应在1000万元以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和经济犯罪问题的国家工作人员应为司局级以上。

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设区市及以下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包括科学发展责任、政策执行责任、决策管理责任和廉洁从政(从业)责任。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各地要逐步建立和推行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实行分类管理。

要突出重点审计对象,加强对经济活动复杂、资金(资产、资源)量大的重点部门、重点单位以及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审计。

推行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审计,审计行政领导时同步审计党委领导,审计党委领导时同步审计行政领导。

科学拟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坚持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任中审计比重不少于60%。

河北内部审计制度

河北内部审计制度

河北内部审计制度
河北省内部审计制度是指河北省内部机构建立的一套用于管理和监督内部运作的审计制度和程序。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的发生,并提供一种有效管理和监管内部运作的机制。

河北内部审计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和职责: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如审计部门的设置、人员配备和职责分工等。

2. 内部审计程序和流程:规定内部审计的程序和流程,包括审计计划的制定、审计对象的确定、审计方法和技术的应用、审计文件的编制和审计报告的提交等。

3. 内部审计标准和准则:制定内部审计的标准和准则,如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以保证审计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 内部审计信息系统:确保内部审计的信息系统与其他管理信息系统的关联和互通,以便获取必要的数据和信息,进行有效的审计工作。

5. 内部审计报告和意见的处理:规定内部审计报告和意见的处理程序,包括报告的提交、审核和反馈等,并确保审计结果得到妥善处理和落实。

河北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提高内部机构的管理效能,加强内部监督和控制,预防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促进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使用。

同时,也可以增强公众对内部机构的信任,提升内部机构的形象和声誉。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完整版)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完整版)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目录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2)第1201号——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5)第2101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计划 (8)第2102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通知书 (10)第2103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证据 (12)第2104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工作底稿 (14)第21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结果沟通 (17)第2106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报告 (18)第2107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后续审计 (21)第2108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抽样 (22)第21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分析程序 (26)第2201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控制审计 (30)第2202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绩效审计 (34)第2203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信息系统审计 (38)第2204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 (45)第2301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 (49)第2302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关系 (54)第2303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57)第2304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利用外部专家服务 (58)第23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人际关系 (61)第2306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65)第2307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 (67)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08•【字号】•【施行日期】200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0]6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十月八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在原河北省劳动厅的基础上,组建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原由省人事厅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省民政厅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省卫生厅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和医疗保险管理职能,原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划归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二)划出的职能1、原河北省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不含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交由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原河北省劳动厅承担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交由河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

3、原河北省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含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河北省卫生厅承担。

4、原河北省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交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三)新增的职能国务院原来批准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10个部门和单位(铁道、交通、邮电、煤炭、银行、民航、石油、有色金属、建筑工程、电力)对其在冀所属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职能,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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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产的安全有效使用、资金的安全运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合法合规,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冀财资[2008]5号),现制定“承德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承德市所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章财务管理制度第三条财务机构工作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搞好会计核算。

2、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经费以及其他有关专项业务经费,制定本部门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编报部门预算,审查核定年度预算,做好相关资金的综合统筹平衡工作。

3、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记账、算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日清月结,按期报账。

4、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严格执行财务计划和预算,节约开支,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充分利用财务数据,客观、真实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分析,及时为领导提供准确数据。

5、负责债权、债务工作,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

6、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负责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立卷、建档工作。

7、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领购、分发、缴销等工作。

8、负责本单位所属各科室(单位)经费申请报告和政府采购手续的审查、监督和呈报工作。

9、组织本单位及系统财务人员,学习国家财政法规制度和现代化财务管理。

10、接受并配合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做好本部门(单位)财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现金、银行存款和印章管理制度一、现金管理制度1、管理原则:严格审核、手续齐备,当面点清、坚持复核,加盖戳记、编证入账,账账核对、日清日结,查核限额、及时存取,严禁“白条”、不得坐支,禁止违规大额提现,严防挪用、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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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
2008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了《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并决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独立进行审计监督和审计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应当按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一)使用、管理财政拨款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社会公共基金(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
(三)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其他单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本行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单位权力机构直接领导下独立实
施审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实施审计。

前款所称单位权力机构是指法人组织依法行使决策权的机构。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结论应当作为本单位考核、奖惩、任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对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下列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一)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
(三)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由本单位指定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明确内部审计人员。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按有关规定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单位在经费预算内予以保障。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规定参加后续教育。

单位应当保持内部审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内部审计制度,经单位审定公布后监督实施;
(二)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专项支出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经营、管理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执行计划、预算、程序、合同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经营、管理、效益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七)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价;
(八)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国家审计机关、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范围内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一)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
(二)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检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和相关电子数据,现场勘察实物;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经济活动中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予以制止;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七)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及改善管理的建议;
(八)经批准公示审计结论性文件,但法律、法规规定的设密事项除外。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拟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对审计事项进行审前调查,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单位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实施审计三日前,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

遇有特殊情况,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复核后,连同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的意见一并提交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单位权力机构批准后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对于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做出审计决定:
(一)应缴未缴、偷逃税款的;
(二)隐瞒、截留收入和利润,乱挤、乱摊成本和费用的;
(三)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者私设会计账簿的;
(五)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六)虚报产量、产值和原材料消耗的;
(七)挥霍国家资产或者造成国家资产流失的;
(八)违反发票和现金管理规定的;
(九)有其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情形的。

有前款情形,需要执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向有关执法机关提出追究法律责任的建议。

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应当执行审计决定。

对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审计决定的执行。

单位权力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报告可以作为审计机关、有关部门或者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相关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协会是内部审计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应当引导、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学术研究、理论研讨及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有关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违法出具审计报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内部审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单位给予内部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或者谎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阻挠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资料的;
(五)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第二十五条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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