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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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测绘市场,规范测绘市场行为,维护测绘市场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测绘事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测绘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测绘业者相互间以及他们与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之间进行的测绘项目委托、承揽、技术咨询服务或测绘成果交易的活动。

测绘市场活动的专业范围包括: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与地图印刷、数字化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与房产测绘、海洋测绘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市场。

第四条测绘市场活动当事人必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测绘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禁止测绘市场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非法封锁、垄断行为。

第二章测绘市场活动当事人条件第七条进入测绘市场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体测绘业者,必须持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并按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第八条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的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测绘业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九条测绘事业单位在测绘市场活动中收费的,应当持有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第十条测绘项目委托方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其委托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外国的组织、个人单独进行测绘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进行测绘活动的,须报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依法测绘 诚信经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相关负责人就《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答记

依法测绘 诚信经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相关负责人就《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答记
简称 《 暂行办法 》)。
问: 暂 行 办 法 ,对 测 绘 地 理 信 息 市场 信 用 信
答 :征集 的测绘地理信 息市场信用信息 经核查 后 ,在 测绘 地理 信 息市 场信 用信 息 管理 平 台上 发
布 。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 均可 通过测绘地理信 息市场 信用信息 管理平台查询测绘 资质单位在发布期 内的
4 N-资源 21年3 4 I t - 02 月号
问 :公 众 通 过 怎 样 的 方 式 可 以 查询 到 测 绘 资 惰 单 位 的信 用状 况 ?
了明确要 求 。国家测绘 地理信息局在开展试点 工作
的基础 上 ,广 泛征 求测 绘地 理 信息 行业 单位 的意 见 ,并借 鉴相关部 门信用制 度建设成功经验 ,制定
了《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 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 ( 以下

■ P L I &A S O I E L家测 绘地理信 息局相关负责人就 《 测绘地理信 息市场 信 用信 息管理暂行 办法 》答 记者 问
日 前 家地 息 发《地 信测 理 局 办 绘 理 市用 管 行 测 ,场信 理 了 , 息 信息 印 》 国绘 信 暂 法 自
地理信息局有关负责人 。
问 :请 介 绍 一 下 出 台 测绘 地 理 信 息 市 场信 用 信 息 管 理暂 行 办法 的 背 景 . .
答 :近年 来 ,随着测绘 地理信息事业 的蓬 勃发 展 ,测绘 地理信息市场不 断壮大 ,测绘地理信 息市 场 中违 法 违规 、不 正 当竞争 等 不诚 信行 为 时有 出 现 ,破坏 了市场主体 间的相互信赖 ,增加 了交易成 本 ,扰乱 了市场秩序 。 《 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 工作 的意见 》、 《国务 院办公厅 关于社会信用 体系建设 的若 干意见 》都对加快建立 测绘市场信用体 系提出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测绘市场,规范测绘市场行为,维护测绘市场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测绘事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测绘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测绘业者相互间以及他们与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之间进行的测绘项目委托、承揽、技术咨询服务或测绘成果交易的活动。

测绘市场活动的专业范围包括: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与地图印刷、数字化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与房产测绘、海洋测绘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市场。

第四条测绘市场活动当事人必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测绘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禁止测绘市场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非法封锁、垄断行为。

第二章测绘市场活动当事人条件第七条进入测绘市场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体测绘业者,必须持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并按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第八条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的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测绘业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九条测绘事业单位在测绘市场活动中收费的,应当持有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第十条测绘项目委托方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其委托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外国的组织、个人单独进行测绘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进行测绘活动的,须报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台港澳人员在大陆进行测绘活动的,须报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公告第14号——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公告第14号——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公告第14号——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24•【文号】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公告第14号•【施行日期】2016.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公告第14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精神,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对2015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如下:一、《关于颁发〈测绘成图、成果资料实行部分收费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等23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目录见附件1)。

二、《关于印发全国测绘系统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6年-2010年)的通知》等15件规范性文件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关于印发〈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等44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见附件3)。

上述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

凡我局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上述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原则上不再作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的依据。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并对照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的情况,做好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衔接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6年5月24日附件2附件3。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12.08•【字号】浙自然资规〔2023〕17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已经第193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12月8日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建设,营造良好的测绘市场环境,促进测绘资质单位及测绘从业人员诚信自律,推动地理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有据、公平公正的评价原则和属地评价、全省互认的管理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依法保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工作,健全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库,指导监督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活动。

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及测绘从业人员信用库更新及信用等级评价、发布等工作,负责省级A级信用单位的评定与报送工作,并负责本部门产生的信用信息申报和核定工作。

指导监督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的更新及上报等工作。

第五条激励测绘资质单位及测绘从业人员获得良好信用评价。

鼓励政府、法人、其他组织和社会公众依法使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充分发挥良好信用在推动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中的引导作用。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的征集、记录、评价、公布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准确完整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单位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指导全国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甲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以下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用征集第五条信用信息由测绘资质单位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构成:(一)基本信息是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测绘资质单位基本情况信息。

(二)良好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的经营能力、业绩水平、履约情况等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良好的信息。

(三)不良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违反测绘地理信息及相关部门法律法规体现其存在失信行为的信息。

第六条信用信息主要来源如下:(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征集;(二)测绘资质单位主动申报;(三)政府有关部门公开或社会监督产生。

征集信用信息不得采用欺骗、盗窃、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也不得征集法律法规禁止征集的信息。

第七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逐步推进与相关部门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共享共治。

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八条信用等级分为A+、A、B、C四级。

A+级:信用风险极小。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高度重视单位信用,严格履行承诺,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信用示范引领作用。

A级:信用风险小。

遵守法律法规,重视单位信用管理工作,严格履行承诺。

B级:信用风险一般。

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承诺能力一般,存在轻微失信行为。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3.05.06•【字号】渝规发[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规发〔2013〕32号)各处室、分局(规划办),局属事业单位,区县规划局(建委),各测绘单位:《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3〕18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重庆市规划局2013年5月6日附件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推进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我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的征集、处理、发布、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标准(试行)》和本细则。

第三条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采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统一组织建立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平台)。

信用信息平台管理全市所有信用信息的发布、查询和存储已过发布期限的档案信息。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市规划局负责全市信用信息制度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维护全市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市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上报市内甲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

市测绘管理办公室负责主城区内信用信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信用信息平台的组织维护。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征集、处理、发布、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单位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全国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制度的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维护信用信息平台,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

第四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查询,信用信息平台的日常管理维护等具体工作。

承办单位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鼓励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社团组织参与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测绘资质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六条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征集第七条信用信息由测绘资质单位的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一)基本信用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在资质管理、市场交易、市场监管等方面履行基本法律义务的情况。

(二)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科技创新、社会贡献等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受到行政处罚及行政机关通报批评,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6.17•【字号】湘自资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自资规〔2021〕2号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测绘资质单位:现将《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易利国;联系电话:*************湖南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6月17日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测绘资质单位诚信自律,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保障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发XXX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发XXX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测绘资质单位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与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机制,指导监督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活动,核实、发布信用信息。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集、评价、上报本行政区内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督促测绘资质单位填报信用信息。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每季度将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相关信用信息报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相关机构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中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征集第五条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构成:(一)基本信息是指单位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等基本情况信息。

2023年-2024年注册测绘师之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3年-2024年注册测绘师之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3年-2024年注册测绘师之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真题精选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根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河北省石家庄市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由()批准。

A.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B.河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C.石家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D.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答案】 A2、(2016年)根据《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下列专业技术人员中,计入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的是()。

A.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人员B.兼职人员C.财务管理专业的会计人员D.大地测量工程师【答案】 D3、精度优于10mm+3^*10(-6)D的GPS接收机的检定周期是()年。

A.1B.1.5C.2D.2.5【答案】 A4、测绘项目有别于其他工程项目,它是针对特定的()和空间范围展开的工作。

A.地理环境B.地理位置C.地形变化D.地貌特征【答案】 B5、(2014年)根据《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编制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的部门是()。

A.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B.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C.省级以上技术监督管理部门D.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答案】 B6、下列关于测绘技术设计原则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技术设计持续改进原则B.引用适用的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C.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原则D.考虑顾客的要求和市场的需求【答案】 A7、根据《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测绘作业证每次注册核准有效期为()年。

A.一B.二C.三D.五【答案】 C8、某公司申请了工程测量、不动产测量两个专业范围的测绘资质证书,根据对该公司人员A.两个专业要求人员数量之和B.达到其中一个专业人员数量的 1.5 倍C.对人员数量不累加计算D.根据实际,酌情处理【答案】 C9、根据《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测绘单位信用信息报告的获取表述正确的是()。

A.测绘资质单位可以从承办单位依法获得本单位的信用报告,其他查询者获取信用报告需经被查询的测绘资质单位书面同意B.测绘资质单位或者其他查询者均需通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获取信用报告C.测绘资质单位可以从承办单位依法获得本单位的信用报告,其他查询者获取信用报告需经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D.测绘资质单位可以从承办单位依法获得本单位的信用报告,其他查询者获取信用报告不需经被查询的测绘资质单位书面同意【答案】 A10、质量方针由( )批准颁布,形成文件。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 申请复议,也 第 章附则 家测 局和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 7 令 日起施行
向人民法院起诉, 拒 执行处罚决定的, 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测 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 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 令995
规定,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准登记,在 准登记的 营范围内从 测 活动 第九条 测 费许 证 第十条 测 项目委托方须符合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 委托行 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 外 的组织 个人单独进行 第十一条 在中 人民共和 领域和管辖的 他海域内, 测 或 中 人民共和 关部门 单 合作进行测 活动的, 须 务院测 行政 管 部门审查批准 场活动中收费的, 应当持 物
侵犯测 成果著作权的,由著作权行政 管部门按 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关法律
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十九条 当 人对测 服的,
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决定 服的,
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做出处罚决定的测 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 当 人也
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
重大测 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省 按招标文 的要求填写标书 第十九条 投标单 应 串通,损害 家或者第 方利益 第 第 十条 评标工作应实行
实力参 竞 , 禁 投标单 之间或招投标单
之间恶意
开的原则,当众开标 议标 确定中标单 术和劳力完成 揽项目的 得大于该项 测 资格的单 分 的设备 向 他

(令995 6
场管理暂行办法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 )
6 日 家测 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合法权益,促进测 家 第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测绘局•【公布日期】2013.07.28•【字号】浙测[2013]116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测〔2013〕116号)各市、县(市、区)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经2013年7月12日召开的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2013年7月28日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测绘资质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管理,促进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测绘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负责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省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承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复核以及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发布。

第四条设区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承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审核上报和异议受理、处理等工作。

县(市、区)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五条省、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可以委托同级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信用等级评价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测绘资质单位的市场信用划分为AAA、AA、A、B、C、不合格六个等级。

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省农垦总局测绘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现将《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局2013年5月17日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标准(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测绘地理信息信用信息征集、处理、发布、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测绘地理信息信用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在测绘地理信息活动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单位信用状况的信息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

第三条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信用信息的统一监管,组织制定管理制度,组织建设全省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省级信用信息和乙、丙级资质单位信用评价结果。

市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市县级信用信息和丁级资质单位信用评价结果。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信用信息是《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标准(试行)》有关的信用信息。

第四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自行征集、整理和发布信用信息及维护信用平台工作,亦可依法委托或指定有关单位征集、整理和发布信用信息及维护信用平台工作,有关单位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

鼓励行业社团组织参与信用体系建设。

第五条资质单位按照《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标准(试行)》自行填报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对信用信息真实性负责,并更新和维护。

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需注明信息来源、提供原始材料,并经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

第六条征集信息可向资质单位交易对方征集。

征集信用信息不得采用欺骗、盗窃、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测绘成果有偿使用【发文字号】国测体字[95]15号【修改依据】国家测绘局关于修改部分测绘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原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1995.06.06【实施日期】1995.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测体字〔95〕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测绘局(处、办)、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培育和发展测绘市场,规范测绘市场行为,促进测绘事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我们制定了《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五年六月六日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测绘市场,规范测绘市场行为,维护测绘市场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测绘事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测绘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其它经济组织、个体测绘业者相互间以及他们与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之间进行的测绘项目委托、承揽、技术咨询服务或测绘成果交易的活动。

测绘市场活动的专业范围包括: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与地图印刷、数字化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与房产测绘、海洋测绘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市场。

第四条测绘市场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测绘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禁止测绘市场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非法封锁、垄断行为。

第二章测绘市场活动当事人条件第七条进入测绘市场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体测绘业者,必须持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并按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随着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的迅速发展,信用管理成为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提高行业从业者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相关部门出台了《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以建立信用诚信体系,促进行业整体素质提升。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探讨。

一、背景和意义1.1 背景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基础产业,其应用领域广泛涉及国土规划、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行业发展迅猛,但也面临着信用问题的挑战。

不规范的行为、欺诈行为、违法乱纪等不仅会损害企业个体的信誉,也会给整个行业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1.2 意义《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对行业发展的积极响应,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规范行业行为,建立企业间的合作共享机制,提高行业整体效益。

其次,它可以通过激励和惩罚机制,推动企业提升自身信用水平,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最重要的是,它能够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升行业声誉,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

二、主要内容2.1 信用管理机构为有效管理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的信用,办法明确了信用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信用管理机构将负责制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信用评估工作、发布信用评价结果以及监督管理行业内的信用行为。

2.2 信用评价指标办法要求信用管理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涵盖信用状况评估、信用行为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评价指标的制定应考虑行业特点和发展需求,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对行业内部的企业进行信用等级划分和评价。

2.3 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办法要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的从业者建立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机制。

从业者的信用记录应通过信用管理机构进行记录和管理,包括评价结果、信用行为及相关信息等,形成信用档案。

信用报告是行业从业者的信用评价结果的呈现方式,应准确反映从业者的信用状况。

2.4 信用激励和惩罚措施根据信用管理办法,通过建立激励和惩罚措施,引导行业从业者主动维护良好信用。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测绘资质单位诚信自律,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保障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集、发布和管理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测绘资质单位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指导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负责甲级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发布和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以下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的发布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照《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构成:-0-(一)基本信息是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测绘资质单位资质条件、年度报告公示等基本情况信息。

(二)良好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科技创新、社会贡献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违反测绘地理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失信行为的信息。

不良信息分为严重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和轻微失信信息。

第六条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主要来源如下:(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征集;(二)测绘资质单位申报;(三)政府有关部门公开;(四)经查实的公众举报;(五)其他有关渠道。

征集测绘资质单位信用信息不得采用欺骗、盗窃、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第七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总体要求,逐步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治。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关于启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关于启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关于启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21•【文号】测管函[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关于启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通知(测管函〔201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推进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我局组织建立了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平台”),并将于近期启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国统一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电子平台网址为:http://(IP地址:124.207.179.244)。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信息平台进行统一征集、管理、查询、发布,实现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发布全过程的公开透明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局)要高度重视信用信息平台启用工作,按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统一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平台按时顺利运行。

二、6月1日起,信用信息平台上线试运行。

试运行期间,各地可将2011年6月30日至2012年6月30日发生的信用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平台,但不良信息不得公布(属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除外),有关信息均不作为测绘单位信用等级评定依据。

三、7月1日起,信用信息平台正式运行。

此后测绘资质单位发生的相关信用信息必须录入信用信息平台,并通过平台开展征集、管理、查询、发布等活动。

有关技术服务工作由信用信息平台研发单位(北京四维益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

四、12月31日前,请各省局分期分批地组织完成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基本信息的录入工作。

基本信息录入完成后,对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且未录入的信用信息,均需补录入信用信息平台。

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信用评定管理暂行办...-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信用评定管理暂行办...-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信用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单位的市场经营管理行为,形成守法、诚信、公平、有序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竞争机制,客观反映测绘地理信息单位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处理、发布、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信用信息是指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中产生的,能够反映本单位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测绘地理信息单位是指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持有有效《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

第五条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信用评定的统一监督管理。

对本省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记录、核查、汇总、等级评定、发布等,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记录、核查、评定、管理,并及时上报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第六条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管理等,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范围第七条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用信息、依法从业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信息等。

第八条基础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测绘地理信息单位的基本信息:1、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2、单位的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资质内容或者许可范围;3、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4、单位仪器设备情况;5、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检查或者定期检查、测绘质量监督检验、年度注册的结果;6、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单位身份的情况。

(二)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1、从业人员的学历、任职资格、工作简历;2、从业人员的执业注册状况、执业资格证号、持证上岗状况;3、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4、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从业人员身份的情况。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全文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全文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全文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测绘、保密、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国家地理信息资源安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或者举报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条从事地理信息获取、处理、提供、应用等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条件。

第六条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在注册地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分支机构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测绘地理信息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其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应当纳入所属测绘单位的统一管理,执行国家有关测绘档案、保密、技术、质量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使用财政资金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单位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其中属省重点项目的,应当经依法批准:(一)因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四)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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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征集、处理、发布、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单位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全国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制度的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维护信用信息平台,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

第四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查询,信用信息平台的日常管理维护等具体工作。

承办单位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鼓励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社团组织参与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测绘资质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六条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征集第七条信用信息由测绘资质单位的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一)基本信用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在资质管理、市场交易、市场监管等方面履行基本法律义务的情况。

(二)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科技创新、社会贡献等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测绘资质单位受到行政处罚及行政机关通报批评,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第八条信用信息征集包括以下渠道:(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二)测绘资质单位主动申报;(三)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提供;(四)承办单位自行征集;(五)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终审判决、裁定;(六)其他有关渠道。

征集信用信息不得采用欺骗、盗窃、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第九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保密、国家安全等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承办单位自行征集的信用信息应当取得信用信息产生主体的确认。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已经依法公开的信息除外。

测绘资质单位主动申报的信用信息应当提供有关原始记录材料。

第十一条地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准确、真实、完整地记录在本行政区域内作业的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并上传至信用信息平台。

前款相关信用信息涉及非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测绘资质单位的,应当同时转送至该单位注册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涉及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上报至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地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单位自行填报本单位基本信息,其真实性由填报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征集的信用信息及时、客观地进行分类、整理、保存,建立测绘资质单位信用档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对信用信息的实时、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保密制度,完善保密措施,确保信用信息安全。

承办单位不得泄露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报告和未公开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发布查询第十五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政府主动公开范围内的信用信息在信用信息平台上发布。

前款之外的其他信用信息,由承办单位在征集获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相关地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依法在信用信息平台上发布;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发布。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不得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基本信息的发布期至单位终止,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发布期均为2年,不良信用信息的查询期为5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单位终止的,信用信息停止发布、查询。

第十七条查询者应当向承办单位提交下列材料:(一)明确查询目的的书面申请;(二)查询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承办单位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承办单位应予以拒绝并说明理由。

查询者所查询的信用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法获取。

第十八条测绘资质单位可以从承办单位依法获得本单位的信用报告,其他查询者获取信用报告需经被查询的测绘资质单位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承办单位应当与查询者签订保密承诺协议。

查询者不得泄露所查询的信用信息或者用于约定以外的用途。

第二十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标准》,每年对测绘资质单位进行一次信用评价,并于6月底前公布评价结果。

对取得测绘资质未满6个月的单位,不进行信用评价。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标准》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承办单位应当定期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情况总结分析报告。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和表彰评优等工作时应当将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情况作为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无不良信用信息或者信用等级较高的测绘资质单位,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一)给予测绘资质管理的适度优惠政策;(二)给予测绘项目招投标等市场活动的优先政策;(三)授予信用相关的荣誉称号;(四)鼓励诚信经营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不良信用信息或者信用等级较低的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必要时可以实施下列措施:(一)对失信行为以适当方式予以曝光;(二)依法向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有关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告知该单位信用情况;(三)依法予以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削减测绘业务范围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约措施。

第四章异议处理第二十四条测绘资质单位或者查询者认为信用信息有误,可以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承办单位书面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申请,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

异议信息处理期间,应当暂停发布、使用该信息。

第二十五条承办单位自行收集的信用信息,应当在收到异议信息处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经核实异议信息确需更正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异议处理申请人以及被征信单位;(二)经核实异议信息无需更正的,应当书面告知异议处理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应当由提供信用信息的部门予以复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确需更正的,书面通知承办单位予以更正,并告知异议处理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测绘资质单位主动申报的信用信息,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信息处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正。

第二十八条承办单位在收到异议处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作处理的,异议处理申请人可以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作出处理。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下列事项应当在信用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一)信用信息的征集规范;(二)信用信息查询程序;(三)获得信用报告的方式;(四)异议处理程序;(五)依法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承办单位应当将下列事项报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承办单位对信用信息征集、整理、查询的操作规则;(二)保证信用信息平台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三)依法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承办单位发生解散、被撤销、破产等营业终止事项时,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信用信息数据:(一)移交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二)无偿转交给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承办单位。

第三十二条承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更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委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及时、准确录入信用信息的;(二)虚构、篡改信用信息的;(三)未及时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的;(四)提供失实信用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信息的;(六)擅自披露测绘资质单位信用报告或者未公开的信用信息的;(七)泄露信用信息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八)其他依法应当处理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以篡改、伪造、泄露信用信息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中各类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可以依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世上没有一件工作不辛苦,没有一处人事不复杂。

不要随意发脾气,谁都不欠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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