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各市县区光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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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各市县区光伏政策
一、1杭州市市级光伏政策
1)规划容量
2014~2015年,在完成省分配给我市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全市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年均200兆瓦左右,到2015年总装机容量达到550兆瓦以上 2)电价补贴
实行分布式光伏发电电量补贴。在列入国家光伏发电年度规模计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年度扶持资金预算额度内,对本市企业(单位、居民)在市域范围内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国家、省有关补贴的基础上,按其实际发电量由市级财政再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各区、县(市)政府配套补贴不低于市级补贴额度。补贴期限暂定为2014—2015年。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资助的项目不再重复补贴。市级财政的补贴资金在市工业和科技统筹资金中列支。
资金补贴时限。对2014至2015年内建设并完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月起连续补贴5年(满60个月)。
2、萧山区县级光伏政策
对已列入区级以上太阳能应用(示范)计划的项目,按上级要求配套资助。未列入计划资助且装机容量不小于30kW的太阳能应用项目,按照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给予0.2元补助。
3、富阳市县级光伏政策
1)规划容量、
2014年,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30兆瓦,到2015年总装机容量超过60兆瓦,到2018年力争达到150兆瓦。
2)电价补贴
市财政设立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居民住宅、工商企业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实行“分类补助”政策。
一是发电电量补贴。对市域内实施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列入国家光伏发电年度规模计划的前提下,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和年度扶持资金预算额度,经确认,在国家、省有关补贴的基础上,在建成投产后,前两年按0.3元/千瓦时标准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补贴,第三至五年按0.2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贴。
二是居民初装补助。对居民住宅的光伏发电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1元/峰瓦的一次性补助,不再享受发电补贴。对连片开发、示范作用明显的农居点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可适当在新农村建设资金中加大补助力度。
4、建德市县级光伏政策
1)规划规模
2015年,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20兆瓦,到2016年总装机容量超过40兆瓦,到2018年力争达到80兆瓦。
2)电价补贴、
一是扶持对象。依法在本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在建德市域内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工商企业;在建德市域内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居民。
二是发电电量补贴。对市域内实施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列入国家光伏发电年度规模计划的前提下,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自其发电之日起按其实际发电量三年内由市政府给予补贴。其中企业自用的给
予0.2元/千瓦时,上大网的给予0.1元/千瓦时。二是居民初装补助。对居民住宅的光伏发电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1元/峰瓦的一次性补助,不再享受发电补贴。对连片开发、示范作用明显的农居点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可适当在新农村建设资金中加大补助力度。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资助的项目,我市不再重复补贴。
三、宁波市光伏政策
1、规划规模
有序推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至“十二五”末,全市新建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达到370兆瓦。
2、电价政策
2015年底前,对列入国家、省计划并经省、市备案的光伏发电项目,且建设项目使用我市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的,该项目发电补贴额在国家、省确定发电量补贴标准基础上,自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我市再给予0.10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年限为5年
对列入宁波市及以上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项目给予主要设备购置额10%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3、宁海县光伏政策
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2015年底前,对列入国家、省、市计划并经省、市、县备案的光伏发电项目,且建设项目使用我县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的,该项目发电补贴额在国家、浙江
省、宁波市确定发电量补贴标准基础上,自项目发电之日起,我县再给予0.10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年限为三年。
4象山县光伏政策
象山县提出在2017年底前形成全县50兆瓦以上的光伏发电能力,年发电能力达到0.5亿千瓦时。为达成上述目标,积极推动全县光伏项目建设特别是分布式光伏建设。
该实施意见针对分布式光伏项目提出了补贴政策,其要求较严格,除项目位于象山县范围内、列入计划并备案、装机容量达到0.1兆瓦以上,分布式光伏项目需要使用该县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的(在宁波市内易货贸易企业除外),并自2014年起至2016年底前建成,给予连续5年的0.05元-0.1 元每千瓦时的补助,其中企业在屋顶上自建光伏发电项目按0.1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贴,企业在屋顶除外的其它地方自建光伏发电项目和由第三方投资建设光伏电站的,享有0.05元/千瓦时补贴标准,并且对屋顶资源提供方享受0.05元/千瓦时补贴标准
5余姚市光伏补贴政策
对2015年底前列入国家、省计划并经省、宁波市备案的光伏发电项目,在国家、省、宁波确定发电量补贴标准基础上,自项目并网发电之日
起,给予不超过0.10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年限为5年,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对象为项目的投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余姚市范围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2).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在0.5兆瓦以上,项目符合并网相关要求,并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3).优先采购本地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产品,其中组件产品质量应符合光伏行业质量规范要求。
四、湖州市下辖市光伏政策
市光伏政策
为了鼓励企业,湖州市加大对光伏发电项目资金扶持,按照《湖州工业强市建设十八条》,对80%采用市内生产光伏组件的项目,在市内建成后按装机容量每兆瓦50万元奖励。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及省有关补贴外,企业每自发一度电还将享受市0.18元的优惠补贴。
1、德清县县级光伏政策
1)规划规模
通过3年时间,力争在我县建成光伏发电装机容量80兆瓦,到2017年全部并网发电。其中到2014年底,建成光伏发电装机容量20兆瓦;2015年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30兆瓦;2016年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30兆瓦。
2)电价补贴
在我县实施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按其年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三年。其中,对在工业厂房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第一年补贴实施光伏发电项目的屋顶企业,后两年补贴光伏发电投资企业。对享受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享受奖励。家庭、居民等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经验收合格后,按装机容量给予一次性2元/瓦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不享受县级发电量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