挤出管材类超高分子量聚乙烯201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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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83.080.20

G 32 Q/SH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企业标准

Q/SH 3160.Z.431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PE-UHMW)树脂

挤出管材类

2013-03-13 发布2013-03-13实施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科学技术处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塑料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建平、李淼、张建民、虞晓民。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PE-UHMW)树脂挤出管材类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PE-UHMW)树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乙烯经过淤浆聚合工艺生产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PE-UHMW)树脂粉料,并混入不大于5%含量添加剂的树脂。该产品主要适宜于挤出管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33.2-2010 塑料非泡沫塑料密度的测定第2部分:密度梯度柱法

GB/T 1040.2-2006 塑料拉伸性能的测定第2部分:模塑和挤塑塑料的试验条件

GB/T 1632.3-2010 塑料使用毛细管粘度计测定聚合物稀溶液粘度第3部分:聚乙烯和聚丙烯GB/T 1634.2-2004 塑料负荷变形温度的测定第2部分:塑料、硬橡胶和长纤维增强复合材料GB/T 1636―2008 塑料能从规定漏斗流出的材料表观密度的测定

GB/T 2547-2008 塑料树脂取样方法

GB/T 2914―2008 塑料氯乙烯均聚和共聚树脂挥发物(包括水)测定

GB/T 2918―1998 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GB/T 5761―2006 悬浮法通用型聚氯乙烯树脂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和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9352―2008 热塑性塑料压塑试样的制备

ASTM D 4020-2011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模塑及挤出材料的标准规范

3 命名与分类

按超高分子量聚乙烯(PE-UHMW)树脂粘均分子量范围确定本企业产品牌号的命名,即:QUPE-G1、QUPE-G2、QUPE-G3、QUPE-G4,详见表1。

4 要求

4.1 外观:白色粉末,无杂质。

4.2 挤出管材类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树脂的要求见表1。

表1 挤出管材类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树脂的技术要求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结果判定

试验结果采用修约值判定法,应按GB/T 8170-2008规定进行。

5.2 压塑试样制备

采用模压机和溢料式模具,按GB/T 9352规定进行,压塑条件见表2。

表2 试片的压塑条件

冷却的同时应保持全压以避免熔体被压出模框或出现凹坑。

称取足量的树脂,采用上述条件压制成至少150mm×150mm,厚度为4.0 mm±0.2mm的试片,然后用刀具冲切成所需的样条,样条必须边缘平整光滑、无明显裂纹、毛刺。

5.3 试样的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试样的状态调节按GB/T 2918的规定进行,状态调节的条件为温度23℃±2℃,调节时间至少48h。

试验应在GB/T 2918规定的标准环境下进行,环境温度23℃±2℃、相对湿度50%±10%。

5.4 外观

在自然光下目测。

5.5 粘均分子量

按GB/T 1632.3规定进行,采用ASTM D4020中的Solomon-Ciute公式计算特性粘度,再计算粘均

分子量。

5.6 密度

按GB/T 1033.2规定进行。

5.7 表观密度

按GB/T 1636规定进行。采用A型漏斗。

5.8 挥发份

按GB/T 2914规定进行。

5.9 粒度

按GB/T 5761附录B规定进行。

5.10 负荷变形温度

试样按5.2规定进行压塑,试样尺寸为80mm×10mm×4mm。

试样的状态调节按5.3规定进行。

试验按GB/T 1634.2 B法规定进行,负载为0.45MPa,升温速度为120℃/h。

5.11 拉伸试验

试样按5.2规定进行压塑,采用GB/T 1040.2中规定的1B型试样。

试样的状态调节按5.3规定进行。

试验按GB/T 1040.2规定进行,其中试验速度为50mm/min。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与检验项目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树脂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两类。

第4章中的所有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

规定挤出管材类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树脂的粘均分子量、表观密度、挥发份、粒度为出厂检验项目,密度、负荷变形温度、拉伸断裂应力及拉伸断裂应变每月检测1批。

6.2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案

6.2.1 组批规则

以每釜的产量为一批。产品以批为单位进行检验和验收。

6.2.2 抽样方案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树脂从包装线上取样。抽样量应满足重复测试和留样的需要。

包装后的取样应按GB/T 2547规定进行。

6.2.3 判定规则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管材专用树脂由质量检验部门按照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依据检验结果和技术要求对产品作出质量判定,并提出证明。

产品出厂时,每批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证明书上应注明产品名称、牌号、批号、执行标准和合格标志等。

6.2.4 复验规则

检验结果若某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重新取样对该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作为该批产品的质量判定依据。

7 标志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树脂产品的外包装袋上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内容可包括:商标、生产厂名称和厂址、标准号、产品名称、牌号、生产日期、批号和净含量等。

8 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包装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树脂用内衬聚乙烯薄膜的聚丙烯编织袋或其它包装形式包装。包装材料应保证在运输、码放、贮存时不污染和泄漏。

每袋产品的净含量可为25kg或其他。

8.2 运输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树脂为非危险品。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严禁使用铁钩等锐利工具,切忌抛掷。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干燥并备有厢棚或苫布。运输时不得与沙土、碎金属、煤炭及玻璃等混合装运,更不可与有毒及腐蚀性或易燃物混装。严禁在阳光下暴晒或雨淋。

8.3 贮存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树脂应贮存在通风、干燥、清洁并保持有良好消防设施的仓库内。贮存时,应远离热源,并防止阳光直接照射,严禁在露天堆放。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树脂应有贮存期的规定,一般从生产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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