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筹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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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中小学生课外辅导及幼儿早期教育机构的筹设、开办、变更、终止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面向团体

办理条件

(一)举办者资格要求:举办辅导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辅导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要求: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非国家公职人员;

(三)有符合办学需要的教学辅导场所、教学设备及生活设施等必要条件。教学辅导场所建筑面积必须300平方米以上,教学辅导场所租赁期不少于5年,教学设施设备总值10万元以上,教学辅导场所、教学设备及生活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

(四)有维持辅导机构正常辅导活动需要的稳定经费来源,其中开办货币资金(流动资金)5万元以上;(五)有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校长(机构负责人)和教师。校长(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有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辅导机构必须有专任教师5人以上(含5人),专任教师必须由具有相应科目和相应层次及以上资格的非在职教师担任;(六)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七)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必要的教学辅导、人事、财务管理制度。

所需材料

(一)机构筹办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筹办报告,内容包括:拟办机构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办学层次范围、办学规模、招生对象、拟收费标准、经费投入与内部管理运作等。筹办报告需举办者和法人代表亲笔签名,并由所属镇街宣教办(局)加意见及盖章。

2.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非公职人员证明、个人简历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等。若举办者是公司的,要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拟租赁教学场地的建筑设计平面图及规划效果图。

4.属合作办学的,需提供合作办学协议书。

5.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二) 机构开办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开办报告,内容包括筹办的情况,机构的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办学层次范围、办学规模、招生对象、收费标准、经费投入与内部管理运作等。

2.《东莞市民办学校申报审批表》。

3.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非公职人员证明、个人简历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等。若举办者是公司的,要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机构负责人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履历表等。

5.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6.城建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证书》);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7.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被抽中需验收的要同时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8.教学场所产权证明材料,租赁的需同时提供租赁合同书。

9.教学场所的建筑设计平面图。

10.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需达到设置要求的设备投入与资金。

11.辅导机构章程及规章制度。

12.属多方合作办学的要求提供合作办学协议书。

13.教师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履历表、教师聘用合同等。14.《民办教育机构申办情况调查表》。

(三) 机构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机构举办者需提交的材料

①新、旧举办者提出的变更申请。

②新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非公职人员证明、个人简历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若举办者是公司的,要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变更协议书需经市公证处公证,提交公证书;新举办者是合作办学的,需另提交合作办学协议公证书;

④合法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辅导机构变更前的财务审计报告;

⑤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2.变更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需提交的材料

①新、旧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提出的变更申请。

②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③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只变更校长的,只进行登记,不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

3.变更机构地址需提交的材料

①变更地址的申请

②城建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证书》);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③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被抽中需验收的要同时提供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④教学场所产权证明材料,租赁的需同时提供租赁合同书。

⑤教学场所的建筑设计平面图。

⑥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4.变更机构办学科目或层次需提交的材料

①变更科目或层次的申请。

②相关师资和所需设备证明材料。

③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5.变更机构名称,需提交的材料

①变更机构名称的申请。

②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四)终止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停止办学的申请。

2.由合法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辅导机构财产清算报告。

3.停办公告(需在市级报刊媒体刊登)。

4.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窗口办理流程

(一)机构筹办的审批流程

1.举办者向拟办机构所在镇街宣教办(局)提出筹办申请。

2.镇街宣教办(局)对拟办机构的名称进行审定,经同意后,举办者要到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对拟办机构名称进行核准。

3.镇街宣教办(局)对拟办机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市教育局审批。

4.市教育局对拟办机构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调查,并自受理筹办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筹办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办的批复”。

5.筹办的辅导机构,自批准筹办之日起,按规定应在半年内完善办学条件并提出开办申请。筹办期满未能提出开办申请的,由市教育局撤销其筹办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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