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修订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无偿移交协议书模板(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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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所有权和配电房使用权无偿移交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方保证在取得所有权人的同意下将位于商住楼的供电配套设施所有权和配电房使用权无偿移交给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物业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和有关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保证本协议项下所移交的资产权属明晰,由甲方投资建设、小区业主合法所有及使用,并且没有设定任何担保,不存在租赁关系,可合法无偿移交给乙方,否则因此产生的纠纷及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保证签订本协议前已取得小区业主的授权和同意,并保证所取得业主授权的内部程序完整、合法,否则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及责任均由甲方负责。
三、甲方同意将供电配套设施的所有权无偿移交给乙方(无偿移交供电配套设施详见《用户出资建设的供电配套资产无偿移交明细表》),乙方按有关技术和安全标准,对双方确认的无偿移交的供电配套设施进行验收、检测,并在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章确认。与供电配套设施相关的资料,甲方也应同时移交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工程结(决)算书、出厂合格证、发票复印件、电气试验报告等。
四、甲方同意将专用配电房使用权无偿移交给乙方作公用配电房长期使用,该配电房建筑面积:88.35平方米,建筑层高: 3.9米。该配电房使用权无偿移交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收取使用配电房的任何费用,不得做出将配电房转让、出租、借用、设置担保等一切有损乙方使用该配电房的行为。如果甲方违反上述约定,因此发生的任何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并赔偿乙方的所有相关损失。
五、配电房因建筑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由甲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配电房因建筑质量问题不能继续使用时,甲方应另行无偿提供同等面积、临近区域的房屋给乙方使用并
承担相关费用,否则由此发生的任何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承诺小区供电配套设施所有权和配电房使用权无偿移交后,保障配电房的维护进出通道不少于2米宽。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变更配电房结构,不得更改电缆保护管、支架、线槽等设施,不得更改电缆走向路径地面(地下)用途,不做出破坏电缆走向标志等危及供电安全的行为,否则由此发生的纠纷及责任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保证供电配套设施和配电房的建设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没有发生法律纠纷。如果建设手续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无偿移交给乙方前所产生的争议、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即使争议、纠纷发生在移交后,但引发争议、纠纷的事项是在移交前产生的,也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八、如该小区尚未开发完毕,仍将继续开发,则新区的接管采取以下方式:
(一)如新区的供电在设计施工中已考虑由已移交乙方使用的公用配电房供电,且该公用配电房的配电设施容量充足,则所有由公用配电房到用电点的线路及新区内的各项用电设施由甲方投资建设,建设完成后再由双方另行协商移交。
(二)由已移交给乙方使用的公用配电房供电,但该公用配电房的供电设施容量不充足,则公用配电房的供电设施的扩建、所有由公用配电房到用电点的低压线路及新区内的各项用电设施均由甲方投资建设,建设完成后再由双方另行协商移交。
(三)新区要再建公用配电房供电的,则新公用配电房的供电设施、高压线路、所有由公用配电房到用电点的低压线路及新区内的各项用电设施均由甲方投资建设,建设完成后再由双方另行协商移交。
九、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甲方所无偿移交的供电配套设施资产所有权及配电房使用权归属乙方,并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甲方应积极配合,不能干涉、妨碍乙方工作。乙方在供电配套设施范围内由于正常管理、维护工作需要与小区业主发生争执,甲方应积极协调解决。由于业主妨碍不能对供电配套设施进行正常的管理维护而导致供电质量问题或引发的其他法律纠纷,由甲方和业主承担责任。小区公用配电房的供电负荷分配、配电设备的维护管理、营业抄核收等工作由乙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