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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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货币资金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x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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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钞特种防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与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财务法律、法规、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货币资金管理原则与依据、现金管理办法、银行存款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原则与依据

第四条为了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实施资金预算制度,资金预算的编制和审批严格遵循资金预算流程的规定。

(一)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资金预算,对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起指导性作用;

(二) 公司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和季度工作计划,编制月度资金预算,是公司月度资金管理的指令性标准。

第五条批准后的月度资金预算是公司下月资金使用的准则,必须严格遵守。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由使用部门申请,主管财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共同批准后,规划财务部方可办理。

第六条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品质,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 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报销单据或借据,单据上需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上有效的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 审批。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审批人必须拒绝批准;

(三) 审核。审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 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册。

第三章现金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划财务部是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职能管理部门,公司的现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均由规划财务部统一办理。

第九条会计、出纳人员应严格职责分工,出纳人员的资格由规划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审查认可,现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只限于出纳人员负责办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第十条现金收入要当天入账,当天联系存入银行,禁止坐支。现金收入必须由会计人员开出收据或发票,及时编制收款凭证;出纳清点现金后,在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后方可入账。

第十一条现金付款业务必须有原始凭证,有经办人签字和公司制度规定的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详见附件一《资金审批权限表》),并经会计复核、填制付款凭证后,出纳才能付款并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后入账。现金付款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凭证,付款内容真实,数字准确,不得涂改。

第十二条现金的使用范围

(一) 员工工资、津贴;

(二) 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它专门工作的报酬;

(三) 根据国家规定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四)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它支付;

(五)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 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第十三条为了认真执行有关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并保证公司费用开支、公出借款和医药费报销等业务使用现金。凡一次借款或报销在2000元以上的,应提前一天告知规划财务部出纳人员,以便出纳筹款备付。

第十四条任何个人不得私用或私借公款,凡因公需要借用现金,按照本制度借款报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规划财务部应该按不同的币种,设现金日记账,出纳根据收付款凭证,按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款相符,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规划财务部主任处理。

第十六条规划财务部应按照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提取和保留现金,库存现金限额需要变动时,必须报经开户银行批准,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

第十七条在节假日期间,严禁存放不得超过1000元,出纳人员应作好保险柜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提取现金,规划财务部门应有两人以上同往,如需使用车辆,公司必须派车;提取现金在5万元以上时,应有安全保卫部派人同往。

第十九条本制度禁止下列行为:

(一) 超出规定范围或限额使用现金;

(二) 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

(三) 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四) 编造用途套取现金;

(五) 与其它单位间相互借用货币资金;

(六) 利用账户替其它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七) 将公司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八) 设立“小金库”或保留账外公款;

(九) 未按照审批权限支付现金。

如发生上述行为,则由当事人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

第四章银行存款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公司除了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可直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的项目外,其它收付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第二十一条银行账户的管理

(一) 银行账户是公司为办理结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而在相应金融机构开设的基本账户、一般结算账户。

基本账户:是公司为办理基本的、主要的资金结算、现金存取等业务而开立的主要账户,具体指公司在北京、保定各开一个账户;

一般结算账户:是公司为方便资金结算业务而在就近的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账户以外的辅助账户,具体指公司和保定分部在北京、河北省保定市开设的账户;

(二) 公司规划财务部统一管理公司的银行账户;

(三) 银行账户必须按国家规定开设和使用,只供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四) 严格禁止用个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五) 因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而获取的资金收入原则上只能通过基本账户办理;一般结算账户原则上只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其资金来源可以根据需要由基本账户划转;

(六) 保定分部财务人员必须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定期检查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向总部财经委汇报并妥善处理;

(七) 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得外泄。应当定期检查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对不再需要使用的账户,及时清理销户。

第二十二条银行预留印鉴实行分管制,财务专用章和个人章分别由规划财务部不同的人员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并将其委托代管人报告上级领导;

第二十三条对外支付的各类款项,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付款程序,经各级领导根据授权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出纳人员应该逐日、逐笔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终了结出余额。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并报规划财务部主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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