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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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
债权人:(以下简称债权人)
保证人:(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保证人)
鉴于:债权人为支持(以下简称债务人)发展生产经营,债权人为以上债务人中任一企业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万元(小写:¥万元)的货款或资金融通,形成债务人欠债权人的债务。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现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当以上债务人中任一企业不论由于什么原因不能偿还债权人债务时,保证人愿意承担债务人的连带责任。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债权人与保证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主债权
1、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本合同规定的期间内发生的债权,包括债权人向债务人中的任一企业提供的所有货款和融通资金。保证人为债权人与以上债务人中任一企业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协议或产品销售中形成的债务人欠债权人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2、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万元(小写:¥万元)。
第二条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最高额保证合同独立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购销合同、有关协议和其它任何书面文件,不因主合同、购销合同、有关协议和其它任何书面文件无效而无效。如债权债务双方的主合同、购销合同、有关协议和其它任何书面文件无效,保证人仍按此最高额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的范围为: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它所有费用。
4、保证期间为:
①本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每笔货款或融资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货款或融资确定的偿付到期日之次日起2年;
②如单笔货款或融资是分批到期的,则每批货款或融资的保证期间自每批
货款或融资的偿付到期日之次日起2年;
③如债权人需提前收回货款或所融通资金的,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还款日之次日起2年。
第三条保证人的声明与保证
保证人在此向债权人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保证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2、保证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3、保证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接受主合同和本合同的内容,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4、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且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与原件相符。
5、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保证人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6、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保证人或其重大经营性资产、并将会对保证人的财务状况或保证人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第四条保证人的义务
1、如债务人未履行偿付债权人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追索。
2、保证人在收到债权人出具的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书后,不管债权人是否向债务人追索,保证按付款通知书规定的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主动一次性向债权人付清全部应付款项。债权人出具的付款通知书是终结性的,对债务人和保证人均有约束力。
3、如果保证人未按债权人通知规定的期限及金额付款,保证人授权债权人从保证人开立的帐户上直接划收,并可加收逾期利息。
4、本最高额担保是一项持续性的担保,凡债务人承担的与债权人相关的任何现在的、将来的或可能发生的债务和责任,保证人始终承担本担保项下的所有连带责任。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任何宽限,只要不增加保证人的担保金额,保证人在本担保书项下的责任均不会解除或减少。
5、保证人立即通知债权人以下任何事件:
(1)任何违约事件的发生;
(2)任何涉及保证人或其重大经营性资产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3)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如果有债务人分立、与其他公司合并、更改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等情形出现,并不解除保证人在本最高额担保书项下的责任。
7、保证人的继承人(包括因改组合并而继承)将受此保证合同的约束,并继承承担本担保项下的责任,未得到债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保证人不会转让其担保义务。
8、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债务金额外,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9、债权人如将本担保项下的债权转让给他人,并不影响债权人向保证人要求履行担保义务。
10、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本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即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1、如果债务人将财产或权益抵押给保证人,在本担保项下的全部债务金额没有偿还之前,保证人不会行使有关抵押项下的权力,也不会取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人地位。
第五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保证人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如因保证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债权人的全部损失。
第六条争议解决
保证人与债权人在履行担保义务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债权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裁判解决。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自保证人和债权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变
更或解除时,应经保证人和债权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八条附则
1、本保证合同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保证人与任何其它方面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契约)均不影响本担保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2、本合同仅限于莆田市鑫龙鞋业有限公司、莆田市百合鞋业有限公司与莆田市众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产生业务往来的债务关系,由保证人担保。
3、本合同一式三份,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债权人:(签章)保证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签订于